大卫·阿米蒂奇:埃德蒙·柏克与国家理性 | “柏克论帝国与革命”专题(五)
策划人/朱欣
埃德蒙·柏克与国家理性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往的研究提供了两种迥异的解释路径:一种解释认为柏克为国际关系提供了保守主义方法,将国家利益和需要视为至高无上的;另一种解释认为柏克并不赞同将国家利益凌驾于道德准则之上。《埃德蒙·柏克与国家理性》一文着重处理的就是柏克思想中呈现的这种矛盾。作者指出,柏克的政治思想并不必然要在自然法传统与功利主义传统之间选择其一,两种传统可以是彼此兼容的。事实上,柏克属于格劳秀斯复兴、瓦泰尔修正的自然法传统中典型的近代国家理性理论家。柏克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国家理性在何种情况下才是正当的?战争在什么时候是正义的?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线索在于柏克对于“国家必然性”的解释:唯有针对一种迫在眉睫的危险或伤害而进行的先发制人的回应,才能成为战争或抵抗的充分理由。作者因此指出,柏克的思想不应被理解为没有道德的“私欲”理论,将其排他性地置于任何一种传统中,都会错失柏克思想的内在张力与丰富性。
《詹姆斯二世和威廉三世之间的博因河战役》
Battle of the Boyne between James II and William III, 12 July 1690, Jan van Huchtenburg
文/大卫·阿米蒂奇
埃德蒙·柏克是极少数受国际理论家们重视的政治思想家之一。[1]根据马丁·怀特这位“英国学派”国际理论奠基人之一的看法,柏克“是……从政治理论完全转向国际理论的唯一政治哲学家”。[2]然而,对作为一位国际理论家的柏克重新燃起的兴趣,并未在如何将他在国际理论传统中进行分类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怀特把思想家分为现实主义学派、理性主义学派和革命主义学派;马基雅维利学派、格劳秀斯学派和康德学派;或者国际无政府理论家、惯常交往理论家和道德一致性理论家[3];更多近期的国际理论家对这些范畴进行了完善或补充,为了构建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以及经验实在论、普遍道德秩序和历史理性三位一体的相似传统。[4]柏克到底属于哪个传统这个问题仍然是不确定的。争论他究竟是一位现实主义者抑或一位理想主义者,一位理性主义者抑或一位革命主义者,结论各不相同:一位“保守主义斗士”抑或一位“历史经验主义者”,一位过时的二元论者抑或一位事实发生前的冷战分子,或者最恶劣的说辞——“一位原型马克思主义者,或更精确地说是一位原葛兰西式的”霸权理论家。[5]事实是,柏克非常明显地逃避这些定义,质疑这种严密界定各种国际理论“传统”的分析工具。[6]
柏克与国家理性诸概念的关系为这样的分类法内部的混乱状态提供了一个更精确的样本。根据一位国际理论历史学者的看法,柏克为国际关系的保守主义方法“奠定了基础”……“贯穿着国家利益和国家需要这两个现代概念,以国家利益为重的理由”;然而,换句话说,“柏克……强烈反对国家理性这一观念,也不赞同国家利益凌驾于道德准则之上这种观点”。[7]基于每个判断的这些假设显然都是不能同时成立的:一方面,外交事务领域的“保守主义方法”意味着支持国家理性被定义为至高无上的“国家利益和需要”,确实,柏克对此是承认的;另一方面,国家理性被更确切地定义为“国家利益凌驾于道德准则之上的这一观点”,柏克并不赞同,因此不能将他阐释为一位国家理性的理论家。当然,在柏克漫长的写作和政治生涯中,他对此类不同的核心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或者为不同语境中的国家理性的不同概念作出论证,都是可能的。要验证这样一种假说,需要对柏克与其同时代人及前辈们持有的国家理性诸理论之关联进行一种历史的阐释。
将柏克定位于国家理性的传统似乎犯了一个简单的范畴错误。别忘了,他极度鄙视“时髦的马基雅维利式政客”,强烈反对“马基雅维利式政策那令人厌恶的格言”,谴责“马基雅维利那可怕的格言——干大事的人要有十足的邪恶”,并将《李维史论》(Discorsi)确定为法国共和主义的煽动性教科书。[8]他对马基雅维利和马基雅维利主义的苛评,已经被证实先于弗里德里希·梅尼克(Friedrich Meinecke)所提供的经典的国家理性之现代阐释,这种阐释“一方面与以国家利益为重的理由相对立,另一方面与伦理道德和法律相对立”,而且追溯了与这位不信神的佛罗伦萨人——曾经为该传统提供了熟悉的绰号——分道扬镳的过程。[9]对国家理性和马基雅维利的这种阐释,强化了长期以来将柏克解释为最后一位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家的这一看法,对于这些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家来说,并非只有人类诸多利益之计算能够无视神圣理性之要求。如果说国家理性阐述了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将会取代道德准则这一学说,那么柏克就只能是它(和马基雅维利主义)的敌人:他的“政治学……立足于将上帝赋予的普遍理性法则及其公正理解为一个良好共同体的基础。按照这一理解,政治与道德之间的那种马基雅维利式分裂就愈合了,可恰恰就是在这一点上,柏克远离了那些主张贬低他的现代实证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10]要接受相反的观点,就会使他再次落到那些权宜之计的阐释者——功利主义者和世俗主义者——的手中。
对国家理性和自然法的这些阐释,无疑取决于一种对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错误理解,而柏克就是这种错误理解的继承人。首先复兴自然法理论的是胡果·格劳秀斯,而后由其后继者们详尽阐述,从斯多葛派那里获得了自我保存的根本原则。为了将自我保存的范围确定为一个实用通则,总是根据结果论者的标准来要求竞争性商品的估计。[11]这对于国家及其统治者而言是真实的,对于私人而言也同样是真实的。在政治领域,这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在任何一种结果的计算中都将是必要的。就国家而言,需要作为一种政治行动的原则,只能通过诉诸“人民的福利就是最高的法律”——西塞罗的名言(《论法律》[De Legibus]第三卷,第三章——)来证明其正当性。西塞罗对国家范围内的此类计算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将其限定于自卫、安全之底线,或者自由之保护;为追求这些目标所采取的行动也必须避免声名狼藉,并要遵照共和政体的宪法行事。[12]在后来的修订版中——除去西塞罗著作中特别提到的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法律语境——此类理论可以使自然法的各个原则与为了共同利益而受到严格限制的需要诉求得到和解;它们也可以超越国内领域而扩展至国际领域。[13]
这一自然法学的“现代”传统,以斯多葛派伦理学的诸多论点为基础,就其所依赖的与特定目的相关的竞争性商品的标准化而言是功利主义的。把柏克列入源自于该传统的国家理性理论,这表明在他的思想中并没有前后矛盾之处。“马基雅维利式的”权宜之计的反对者同样是西塞罗的“必然性”(necessity)的支持者:两者的区别取决于有效利用的标准、可以诉诸的情况和渴望或想象的结果。将柏克归入近代国家理性理论体系中的一员,也使得人们能够鉴别“基于权宜之计的思考,他的思想占有多少权重。这种利害只是被当作实际的后果而加以考虑”。[14]此外,该传统中的国家理性是结果论者的构想,正是因为它以自然法的新斯多葛派(neo-Stoic)的理念为根据,从而在该语境下将柏克视作一位国家理性理论家,恰好避免了毫无新意的辩论——他的政治思想之真正特征究竟是功利主义的还是自然法学的。[15]只要被人们讨论的自然法学传统是格劳秀斯所开创的“现代”传统,只要人们讨论的功利主义是结果论者所开创的那种传统,那么它就可以被描述为功利主义或自然法学。“自然法传统与结果主义的深层次对抗”这一断言,因此并不是自然法学乃至结果主义的一切形式的真实情况[16];也没有必要在它们之间选择其中之一来描述柏克的政治或国际思想之诸多特征。
胡果·格劳秀斯(1583-1645)
柏克的国家理性理论同样适用于国内宪法和一国的对外关系。如此,它的范围超出了西塞罗规定的内部政治决定因素,达到了像格劳秀斯这样的现代自然法理论家们所阐述的国际领域。于是,国家理性有两副面孔,就像它的近代政治思想概念上的近邻——主权和权力平衡——一样。[17]跟它们一样,国家理性越过政治理论之间的边界,被定义为国家内部的权力合法性理论和权力分配理论,以及国际理论。在这两个领域,国家理性承认必然性的各种强制性行为;其独特的理论关切由此而具有偶然的、非凡的和不可预见的特点。“一种高度的因果必然性,”梅尼克论证道,“主体本身习惯于被构想成是绝对的、不可避免的,感受最深刻的是……由国家利益所推动的一切行动中的精髓部分。”[18]由于事急而无法(necessitas non babet legem),因此国家理性不可能被编纂为法典或者制定成法律。国家理性不可能单独决定哪种状况是真正极其必要的,因此一些确切的理由使习俗和法律成为最为重要的东西。它只能制定来源于这些例外的各种准则,更常见的看法是,它提供了一种适用于自然法准则的结果主义方式。从这些方面来看,国家理性近乎也讨论极端情况和紧急状态的反抗理论。然而,反抗理论认为在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反抗是有正当理由的,即使只是回顾过去,也为不同的主体作出必然性的判断提供了可能性,甚至切中了民主主体的要害。国家理性理论中所需要的这种强制性行为的必然性被假设为普遍公认的,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特定的主体——通常是君主——做出。会使必然性变得明显且具有说服力的这些情形,从来没有得到过任何精确的界定;因此,必然性的适用要求君主或议会具有自行决定权。这些必要条件牢固地将它列为国家机密(Arcana Imperii),也使其遭受如此指责(特别是那些根据判断被排除的人):必然性纯粹就是主观的、任性的和不受约束的。
因为国家理性,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在道德上都是矛盾的,这两种国家理性可以合法地推断出,一个是自然的,因而是正当的,另一个只不过是推定的,因而是应受谴责的。[19]在柏克之前的英国辉格党传统,包含着这两种国家理性的实例。例如,哈利法克斯侯爵(Marquis of Halifax)在1684年的时候提出:“存在着一种自然的国家理性,它是一种基于人类共同利益却不能定义的东西,是永恒的。并且在一切变革和革命的过程中仍然保有其拯救一个国家的原始权利,当法律条文破坏它时。”[20]“真正的必然性,”后来他申明,“是不会遭到抵抗的,而伪装的必然性则是靠不住的。”[21]尽管政客们依然宣称必然性,但人们根本就不相信它是“国家机密”,约翰·托兰(John Toland)在1701年时抱怨道:“现实中的国家理性只不过是管理国内外事务的正当理由,根据政府的宪法,以及其他国家的利益和权力。”[22]由于难以判断国家理性究竟是自然的、合法地指向共同体的利益的,还是只为统治者的利益而策划的,因此造成了有争议的、开放的相反解释,甚至在一位理论家的思想中也如此。正如柏克本人在他的《论弑君以求和平的第三封信》(Third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6—1797)中所指出的那样,“必然性,由于它没有法律,因此也就没有羞耻;但是道德上的必然性不像形而上学的必然性,或者甚至不像有形的必然性。在那个范畴里,它是一个意义含糊的词,将不同的观念传达给不同的人。”[23]
柏克一直在与国家理性这个词汇交锋,从他的第一部政治著作《为自然社会辩护》(Vindication of Natural Society,1756),到最后一部《论弑君以求和平的第三封信》。在这封信中,他附带评论道:“国家理性和常识是两回事”[24];30年前,在《为自然社会辩护》中,他以同样的思路讥讽同一时代的结果主义:
论述政策学(Science of Policy)的所有作者都同意:为了维持自身,所有的政府都必然要频繁地侵犯正义规则;事实必须为虚伪让步;诚实为实际利益让步;人性为绝对利益让步。这一整个罪恶的秘密被称为国家理性。我承认这是我洞察不了的一种理性。什么样的保护要靠侵犯各项权利才能维持普遍权利?什么样的正义要靠破坏自己的法律才会有效?……就我而言,比如说一个普通人在这般境况下会说什么。我永远都不会相信,遵照自然,且适合人类的任何一种制度,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发现它是必要的,或者甚至是有利的,这是人类最出色、最有价值的本能告诫我们要避免的。[25]
1754年出版的博林布鲁克(Bolingbroke)的自然神论著作为《为自然社会辩护》那具有讽刺意味的企图——通过归谬法(或反证法)来削弱支撑自然信仰的那些论据——提供了最直接的理由。[26]然而,柏克在《为自然社会辩护》中抨击的对象不是博林布鲁克,而是大卫·休谟。在其《人性论》(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1739—1740)中,休谟坚持认为国际法并没有取代自然法。个人和国家均受维护财产和承诺的相同责任的约束;但是,君主的义务弱于个人的义务:“君主与个人在道德上的范畴是相同的,但其效力却不相同”,国家与个人从财产安全、司法和审判公正获得的好处并不相称,他论证道。[27]当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 (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1751)中回到这个问题时,他以国家理性的用语重申了这一差别,从而为柏克在《为自然社会辩护》中的讽刺提供了最直接的理由:
奉行正义,虽然在多个国家当中是有用的,但像在个人与个人之间那么强大的一种必然性则没有得到保护;并且道德义务与有效性相当。所有的政客和大多数哲学家都会认为,国家理性可以——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摒弃正义原则,也可以使任何一种条约或同盟失效,严格遵守正义的地方,在相当大程度上,对于缔结条约的任何一方都是不利的。但它简直就是最极端的必然性,承认可以为个体毁约或侵犯他人财产辩解。[28]
柏克对休谟修订本的讥讽,让依照国家理性行事这个论点的理论基础安然无恙。除非公民社会本身是非法的,这种国家理性才会是不合理的。如果——就像柏克后来在《法国革命论》(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中论证的那样——政府是一种必要的“人类智慧的设计,为人类提供需求”,“人类有一种权利,即通过这种智慧提供这些需求的权利”,由此可以推断出政府被授权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必要手段以提供这些需求:公民社会的个体成员已经将他们的“自卫权利,这个首要的自然法则”委托给政府,并由此将必然性之裁决让与他们的统治者。[29]
大卫·休谟(1711-1776)
柏克认为,甚至在国内,任何法律都可能会被暂停,虽然只是在极端必要的强制之下,并且是为了政治共同体之保存。康纳·克鲁斯·奥布莱恩(Conor Cruise O'Brien)认为这样一种说法是“那些令人痛苦的问题之一,它们大量存在于柏克式领域内,通常,有一些掩饰是恰当的”。[30]然而,该原则似乎并未给柏克带来什么痛苦,也几乎没有给他带来任何意外的发现。就像他于1780年告诉下议院的那样,不可能以经济改革的名义清除财政部专利局,因为官员是终身任职,这是一种财产形式,而且是能够否决合法占有原则的唯一必然性。然而,他承认“有些公共需要的场合是如此之大、如此之清晰、如此之明显,以至于取代了所有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只考虑共同体的利益……没有一种法律能够违背所有法律的根据与动机而创立”。[31]唯有这样的征服冲动,根据公共必然性(西塞罗式的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定义,可以证明呼吁国家理性是正当的。基于同样的理由,他公开指责抗罗宗同盟(Protestant Association)对天主教信仰的反对,他们“借国家理性、宪法和国家安全之名义抬高身价”,只是一张“由可憎的预谋、怯懦及怠惰混合而成的政策收据”,因此不是该原则的合法援引。[32]因为对必然性的呼吁仅仅是为了在整个共同体以及最终保存社会本身的时候可以证明其具有正当性,可以合法地被援引的这些理由必定是:就像柏克在弹劾沃伦·黑斯廷斯期间坚持认为的那样,不可能在政府的正式原则内提出。[33]
柏克认为,在英国近代史上,满足了这些严格的条件只有光荣革命,从而提供了一个与判断后世的公共必然性主张相反的可靠标准。理查德·普赖斯(Richard Price)的断言:废除国王成为英国宪法的一条正式原则的1688年事件,促使柏克完善了国家必然性这一理论。柏克反对普赖斯的观点,他认为光荣革命是“必然性的一次行动,从最严厉的道德意义上说,在行动中可以接受必然性”,但不能由此而将其确立为宪法的一个先例。这一形势的极端性表明“协调……一个不容变更的法则和一个偶尔的背离两者的用途”是可能的,这是在政府没有完全解体的紧急情况下的唯一补救途径。[34]”1688年事件之后,这一观点复苏了托利党与辉格党的古代宪法学说进行辩护的手段;由于采用了这一方法,柏克也在1712年追随神经质的辉格党检察官亨利·萨谢弗雷尔(Henry Sacheverell)的指引。[35]这一来自必然性的特殊观点,最初被托利党人比如埃德蒙·波罕(Edmund Bohun)和托马斯·朗(Thomas Long)当作法国大革命的一个正当理由来使用,而辉格党人比如查尔斯·布朗特(Charles Blount)亦如此,他们全都利用格劳秀斯来为一种受限制的反抗权利辩护,就跟事实理论家比如17世纪初期的安东尼·阿斯克姆(Anthony Ascham)一样。[36]在《战争与和平法》(De lure Belli ac Pacis, 1625)第一卷里,格劳秀斯承认,即使是某种神律在千钧一发之际也载有一些缄默的特例,但如果放弃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站不住脚的。在这种保守派的理由下,对一个放弃他的政府权威、他的王国,或者与人民为公敌的统治者的反抗就是正当的。[37]抛开它那显而易见的格劳秀斯根源,虽然仍然坚持呼吁自我保存,但此论点为弹劾辉格党财务管理人萨谢弗雷尔提供的正是他们极力反对不抵抗主义(the doctrine of non-resistance)所需的武器,在没有唤起一种普遍的、不受限制的反抗权利这个幽灵的情况下。[38]柏克在《新辉格党对旧辉格党的呼吁》(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1791)中详尽地引用了萨谢弗雷尔审讯记录,表明(用罗伯特·沃波尔[Robert Walpole]的话说)仅有的“最大必然性应该……是与一国交战,为捍卫自身、保卫整个国家”。[39]
在讨论法国大革命时,格劳秀斯传统中的国家理性为柏克提供了一个表明1688年事件(英国)与1789事件(法国)相似的论据,因为它们都表明了在危险逼近的情况下,武装干预是正当的,因此满足“必然性”的条件。[40]这一来自必然性的论据,为柏克提供了反对那些将法国大革命比作光荣革命的英国雅各宾派们的一件武器,也有助于他表明1789年革命站不住脚的原因恰恰就是1688年革命可证明为正当的原因。柏克接着论证法国大革命是无与伦比的威胁,因为它危及欧洲各国的真正利益,而这是它们自然状态下的国家理性。基于这些理由,针对法国大革命的讨伐会是“最正义最必要的战争,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参与”[41],这与由埃米尔·德·瓦泰尔制定的国际法原则是一致的。在柏克看来,关键的区别在于:1688年之前的英格兰好似1789年之后的法兰西,但却不似1789年之前的法兰西。尽管英国的雅各宾派想把法兰西共和主义者视为辉格党的对应者,但在柏克看来,他们不仅相当于雅各宾派,而且实际上更像他们渴望的世界帝国的路易十四。
柏克对必然性的呼吁,揭示了光荣革命与法国大革命之间的概念差别。前者受到了人民安全这一原则的严格限制;后者则把公平设置为放纵无尽的后果,使之成为将会危及所有国家完整性的无原则的、不受限制的国家理性。这至少是《法国革命论》出版后的那几年里柏克的论证方向,标志着他的国家理性观在1790年至1793年间的一种转变。然而,源自于必然性和建立在罗马与新罗马国家理性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基本论证,就包含在《法国革命论》里。光荣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可以根据它们所激发的必然性之真假呼吁而加以区分。在万民法的条款内,1688年的英格兰和1793年之后的法兰西成为概念上的对应者,乃是因为两个国家都从内部分裂了,它们都受到了一种迫在眉睫的危险之威胁,或者说它们本身遇到了一种迫在眉睫的危险,因而可以言之有理地成为被迫以武装干预的正义一方。源自于1793年之后的法兰西(处于好战的、暴虐的、对外侵略的督政府统治之下)的差别被等同于1688年的英格兰(处于詹姆斯二世的专制统治之下)。就像柏克在《法国革命论》中令人震惊的一节中所指出的那样,那些建立在征服观之上的经典典故最初来自于托利党,而非辉格党:
法律在武力之下就得俯首听命保持沉默;审判官也就随着他们那无法再维护的和平而一齐倒台。1688年的革命是由一场正义的战争而取得的,那是一场可能是正义的战争,尤其是一场内战的唯一个案。“战争当其不可避免时,就是正义的(Justa bella quibus necessaria)。”[42]
柏克在此处提到了两句引用最频繁的证明武力大于法律的经典格言——西塞罗的格言:法律在战时归于沉寂(《为米洛辩护》(Pro Mlione, IV.II),以及萨姆尼特人庞修斯的演讲中的论点——卡夫丁峡谷一战之后,罗马拒绝了萨姆尼特的安抚性提议,认为他们开战的必然性理由是正当的:必然之战皆正义(iustum est bellum, Samnites, quibus necessarium)(李维,《罗马史》,第9卷第1章,第10页)。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同样认为一个特殊共同体的国内法是“沉默的……在战事中”,且自然法依然有效。格劳秀斯进一步认为,任何一个给出不同战争正义理由的人,在他们受到攻击时都不能自称正在防守;正如萨姆尼特人在卡夫丁峡谷一役之后对罗马人的进攻被证明是正当的那样。[43]当罗马人那难以安抚的状态要求用非常手段作为回答时,对于那些被剥夺了所有希望的人而言,战争变成了一种必然性,战事变得合法。正是由于上述这些条款,柏克推断出废黜詹姆斯二世已经成为一种类似于“一场战争而不是一项宪法的个案了”,“国家的一个特殊问题,并且是完全超乎法律之外的”。[44]
The arrival of King-Stadholder Willem III in the Oranjepolder
Ludolf Bakhuizen绘,1692年,现藏于威廉王子五世画廊
新教奥兰治亲王和他的军队在这种情形之下实施的外部干预,已经在英格兰内部事务中被证明是合法的,作为国内法边界外的一场内战,变成了万民法原则下两位亲王之间的一场公开战争。在这样的一场竞赛中,胜利产生了合法的征服呼吁;基于这些理由,把威廉在1688年的干预视作一场正义战争的范例,以及将他对詹姆斯的胜利视作一种合法的征服行动,就是可以想象的了。[45]有可能柏克在这里主要是作为一位爱尔兰人在思考:1690—1691年的詹姆斯二世战争(Jacobite War),标志着爱尔兰阶段的光荣革命确实是一场征服之战,因为在詹姆斯二世和未来几乎不在英格兰的威廉三世之间形成了不流血的僵局。[46]然而,此处更容易用文献证明的是柏克对瓦泰尔的感激。在《万国法》(1758)中,瓦泰尔认为每个外国势力都有权帮助一个被压迫的民族,如果难以忍受的暴政迫使他们反抗的话,正如1688年“英国人理由充分地抱怨詹姆斯二世”那样。“无论何时……事态发展到引起一场内战,外国势力就可以援助在他们看来似乎正义的一方”;此外,“每个外国势力都有权帮助那些恳求他们援助的受压迫的民族”。基于这些理由,奥兰治的威廉理由充分地干预了受损害的一方——英格兰人民。[47]
瓦泰尔利用光荣革命为外国势力的干预进行辩护,以及柏克认为光荣革命呈现了一个正义战争之案例,事实上,他们两人的论点是相同的,他们均得出结论:1688年战争之所以成为一场正义之战,正是因为根据瓦泰尔的标准来自外部的干预被证明是正当的。柏克正是利用这一论点,在瓦泰尔的直接支持下,在《法兰西事务思考》(Thoughts on French Affairs, 1791)中表明,“在这种情况下(王国分裂的情况下),按照国际法,大不列颠,就像每一个其他国家一样,可以自由地加入合她心意的任何一方”。“对此,”他早前曾忠告他的儿子,“向极其拥护共和政体的作者瓦泰尔请教吧。”[48]对瓦泰尔的这种求助要追溯到一场较早时期针对战争的道德问题的争论上去,当时——在美国战争期间,1781年英国夺取了荷属圣尤斯达求斯岛——柏克搬出“瓦泰尔,称其是最近最优秀的[自然法阐述者],他偏重自然法的证据;因为,作为一位现代作者,他表述了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时代的观念”。[49]然而,就法国大革命而言,正义这个问题更棘手、更有争议。根据瓦泰尔的看法,这是“一个非常著名的问题,也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不管一个邻国的扩张有没有充足的正义战争理由。[50]尽管格劳秀斯和后来的克里斯蒂安·沃尔夫(Christian Wolff)都明确地认为,“为了削弱一个发展中的势力而拿起武器”——仅仅因为该势力有可能成为一种危险——永远也不可能成为战争的一个正当理由[51],但瓦泰尔不同意这种观点,他给柏克提供的恰好是后者需要用来为一场反抗督政府的圣战辩护的国家理性观。瓦泰尔认为一个国家的安全可能会受到一个正在逼近的邻国的重大威胁,因此,为了自由和整个欧洲秩序而先于侵略行动起来是正义的,就像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时的那种情况一样。[52]他进一步认为,从长远来看,现代的欧洲目前是一种共和政体,所有在这个共和政体内的国家,之前都是各自为政的,现在却由于共同的利益而联合在一起。势力均衡是这些共同利益的保障,并为确保欧洲自由提供方法。一种纯粹功利的推断并不足以证明防御性的侵犯行为就是正当的,只有一种先发制人的回应——针对一种逼近的伤害——可以成为战争的充足理由。邦联可能是对抗此类伤害的最佳方式,但是,如果此类伤害失败了,为了这个伟大邦联的利益,根据正义与正直的原则威胁欧洲自由的一种显然具有侵略性的势力就会遭到反对和削弱。[53]迈克尔·沃尔泽认为柏克反对对拥护势力均衡的干预——维系欧洲“共和政体”稳定性,而瓦泰尔则对这种干预表示支持;然而,不管1760年时柏克的观点是什么,到1793年为止,他开始同意瓦泰尔的观点,认为捍卫势力均衡的这种干预是无可非议的。[54]
对于此类可以证明为正当的预防措施,瓦泰尔的关键性历史例子是西班牙王位继承战。在这场战争中,就像辉格党当时所认为的那样,也犹如瓦泰尔半个世纪后所赞同的那样,路易十四已经可怕地威胁到了整个欧洲的秩序,因为他企图搞世界帝国。[55]而柏克同样根据1688年事件来理解1789年事件,他认定这场反抗督政府的战争在概念上相当于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乌得勒支条约》终结了那场将势力均衡尊奉为国际秩序主要调节原则的战争,对抗来自一种势力的威胁,比如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兰西那样的世界帝国。1713年之后的国家理性由此而使防御性侵犯成为正当的,在捍卫均衡,以及反对野心勃勃的世界帝国时。这种辉格党主义的世界帝国惯用语和数次战争的记忆,显然发展为柏克在《论弑君以求和平》中的警告:“法兰西通过发动一场普遍的革命,在她的新体制和财富基础上形成了一个世界帝国。”[56]这在逻辑上是对柏克的论点——在《法国革命论》中根据光荣革命理解法国大革命及其后果——的继承。这种类比是有用的,恰恰是因为欧洲文明和安全的共同准则遭到了法国“新体制”异常险恶的威胁,而这种“新体制”庄严地载入了《乌得勒支条约》,并得到了瓦泰尔的支持。[57]瓦泰尔的论点在某种程度上是七年战争开始阶段的产物,他那时假设——就像博林布鲁克、休谟、罗伯逊和吉本也假设的那样[58]——乌得勒支均势是欧洲国际秩序的基础。柏克一脉相承,他论证说:“如果说阻止路易十四将他的宗教信仰强加给我们是正义的,那么阻止路易十四的凶手们将他们的不信教强加给我们的一场战争也是正义的。”[59]
瓦泰尔(1714-1767)
革命战争会在适当的时候打破欧洲的均衡,正如保罗·施罗德(Paul Schroeder)所论证的那样,从而不可逆转地改变欧洲政治。[60]柏克是这种改变的预言家,他在瓦泰尔的帮助下预见到此种改变,依照后乌得勒支条约的国家理性。在《论盟国政策》(Remarks on the Policy of the Allies, 1793)中,他援引瓦泰尔以表明干预权在某些情况下变成了一种责任,根据为“是否对一方而言是一种真正的(bonafide)善意,而对于自身则是一种谨慎的预防措施”。就像柏克从瓦泰尔那里所摘抄的一份附录所表明的那样,针对法国的干预对于欧洲各国而言会是一种“谨慎的预防措施”,恰恰是因为法兰西共和国对它们的国家理性——他们的利益、他们的安全,尤其是他们作为欧洲国家伙伴所共享的政治格局——显示出了一种史无前例的威胁。[61]近距离、附近地区,以及对危险的合法忧惧,都证明干预行为是正当的:就像柏克对1796年处境的简明扼要地概括那样,“我对我卧室里的一只野猫的恐惧必定甚于在阿尔及尔沙漠中咆哮的所有狮子”。[62]
柏克在《法兰西事务思考》(1791)中辩论道,尽管欧洲各国政府都有许多内部变革,但没有一次(甚至光荣革命也没有)的影响超出了他们自身那有限的地域。然而,他补充道:
目前的法国大革命在我看来完全就是另一种特色和性质;仅从政治原则方面讲,也与那些出现在欧洲的任何一种革命几乎没有什么相同或相似之处。这是一场主义和理论教条的革命( It is a Revolution of doctrine and theoretick dogma)。它更类似于那些以宗教为基础的变革,改变信仰的精神是其中最根本的部分。
这是发生在欧洲的最后一次教义和理论的革命,是宗教改革(Reformation)……其作用在于将其他利益集团引入所有国家,这些利益集团不同于那些由它们本国和自然环境而产生的利益集团。[63]
引入外国利益集团——就像宗教改革曾经有过的那样,就像大革所威胁的那样——特别是为了引入外国利益集团而宣称的普遍适用性——比如因信称义或人权——而解散了一个国家的自然状态与其所生成的地地道道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此,“如果说它们没有完全摧毁,但至少也削弱和分散了爱国主义的所在地”[64],以及那决定性的、有机的国家理性。
在整个18世纪90年代,特别是在跟督政府打仗的头几年里,柏克坚持认为不列颠及其盟国参与反对法国的是一场“宗教战争”,是“一场道德战争”——反对“以世界帝国为目标的一个宗派”的那种“武装学说”。[65]当然,并不只是他一个人论证这场反对督政府的战争是一场宗教之战;这样一种论点是这场战争开始那几年里英国国教论战的主题。这一“崭新而又前所未有的征服与扩张计划……完全颠覆了每一个合法政府、一切秩序、一切财产,以及所有国教”,这种完全的颠覆只可能遭到一场“正义和必然之战”的抵抗,沃克·金(Walker King)于1793年在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说道。“国家带着我们进入战争状态,”查尔斯·曼纳斯·萨顿(Charles Manners Sutton)在次年告诉上议院的议员们,“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不信上帝的国家;除非它请求上帝宽恕他的人民,否则我们的法律、自由和宗教,都必然会丢失。”这样“一场反对所有宗教的战争,就在基督教世界的中心进行,由算得上是迄今为止最文明的民族之一发动”,乔治·戈登(George Gordon)同一天在埃克赛特告诉他的听众,“这可是历史上的一件新奇之事”;反对它就要求有“一场具有紧迫需要的战争,从结果上讲具有最严格的正义的战争”。[66]然而,柏克对世界帝国的谴责暗示法兰西共和国就像近一个世纪前的路易十四一样,是欧洲的大共和政体之共同准则的一个巨大威胁。在他的国际理论中,就跟在他的政治理论中一样,柏克仍然忠于英国辉格党的思想遗产,尤其是由于他如此地倚重于瓦泰尔——其英国崇拜具有明显的辉格党色彩[67],他的国际法学说与柏克的殊途同归:捍卫最初由《乌得勒支条约》所担保的欧洲均势和新国际形势下的国家理性。
柏克并不仅仅是一位大革命的共谋理论家,尽管他同情那些像神父巴吕埃尔(Barruel)一样的人,这些人看到了1789年及其此后的诸多事件背后的自由思想家、共济会和犹太人[68];他也并不仅仅是在面对法国大革命无神论时最疯狂最著名的英国国教辩护者,尽管无神论这种看法也有道理。事实上,他是格劳秀斯复兴、瓦泰尔修正的自然法传统中典型的近代国家理性理论家。在柏克看来,国家理性使内部和外部领域的国家政策可以相互理解;在没有损害安全、财产或法律的情况下,它还给他提供了一个论据,以确保处于绝境当中的安全;它还为欧洲国家体系的瓦解、均势失败和为法国大革命所迫而急需的自我保存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分析。[69]柏克政治思想中的这种张力表明,国家理性在1789年之前并没有失去它的理性依据(领先于莱因哈特·科泽勒克)[70];它也证明将一个国家的国内准则与其外交政策分开,并不是国家理性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领先于梅尼克)[71];它还证明,令柏克满意(犹如曾经也令瓦泰尔满意那样)的是,国家理性在定义上并非是“法律或固有的道德原则”的反对者(当然,几乎领先于所有人)[72]。
瓦泰尔和柏克排在这一国家理性传统的尾端。毕竟,同是处在18世纪晚期战争的语境中,康德和边沁为永久的和平构想出各自的计划,都试图构想出会致使这种国家理性变得不实用而又过时的有合作精神的、透明的国际准则和制度。[73]他们也质疑那种站在赞成辉格党原则的立场上,自鸣得意地描述光荣革命的做法,而这种描述正是柏克理论依赖的历史基础,康德质疑是因为这种描述例证了对“紧急法权(ius in casu necessitatis)”的一种“可怕的”诉求,以及没有限制地反抗的一种不言而喻的、永久的权利,边沁质疑则是因为他不可能将这种描述理解为国家利益(而不是“革命中的贵族领导人的特殊利益”)有好处。[74]康德的绝对命令和边沁的最大幸福感原则为这一国家理性传统提供了相互矛盾但又同样致命的选择;他们强烈谴责这一传统使源于梅尼克的工具主义解释在道德与政治之间出现了鸿沟。将柏克置于这一论点的一边或另一边,总是要冒曲解其思想的历史阐释的危险,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国际领域;它也使得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差别——无论是在国家理性的近代理论家还是在柏克本人会认可的那些方面——变得清晰。柏克在国际思想史上的地位应该由此而更接近于他在政治思想传统中的地位,因为长久以来都谴责强求一致的分类法和过于草率的挪用身份。█
本文为《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第九章,大卫·阿米蒂奇著,陈茂华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对于讲柏克视作一位国际理论家的介绍,参阅:Bruke(1999);Bruke(2009).
[2]Wight(1966),p.20.
[3]Wight(1911);Wight(1987);Bull(1976),pp.101-116;(reprinted in Wight(1991),pp.ix-xxiii);Porter(1978).
[4]Doyle(1997),pp.18-20,and passim;D.Boucher(1998),pp.28-43, and passim.
[5]Vincent(1984);D.Boucher(1991),pp.308-329;Harle(1990),pp.59,72;K.Thompson(1994),p.100;Halliday(1994),pp.108-113.
[6]Welsh(1995),pp.6-9,172-180;Welsh(1996),pp.173-177,183-186;Burke(1999),pp.38-39,51-56.关于国际理论中的“各传统”,更常见的是:Nardin and Mapel(1992);Dunne(1993);I.Clark(1996);Jeffery(2005).
[7]Knutsen(1992),pp.141,143;D.Boucher(1998),p.14.
[8]Edmund Burke,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1790),in Burke(1989),pp.66,132;Burke,Fourth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5-6),in Burke(1991),p.69(暗指:Machiavelli, Discorsi,I.27);Burke,Second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6),in Burke(1991),p.282.
[9]Meinecke(1998),pp.28,29.梅尼克早期认为柏克“给予了在18世纪自然法则基础之上形成的各个国家概念决定性的一击”,并且接受了马基雅维利及后来支持现实政治的人也承认的“国家生活的非理性因素,诸如传统力量、习俗、直觉及冲动情感”之重要性:Meinecke(1970),p.101.
[10]Burke(1949),p.xv
[11]Tuck(1987);Tuck(1993),pp.172-176.
[12]De Sousa(1992),ch.2.
[13]阐述国家理性的“人文主义者传统”之根基,可追溯到西塞罗,参阅:Tuck(1991),pp.18-23,29-31.
[14]Winch(1996),p.196.
[15]Dinwiddy(1974),pp.107,153-155.
[16]Boyle(1992),p.119;比较:Friedrich(1957),p.31-32.
[17]Hinsley(1986),chs.4-5;Anderson(1993),pp.150-154.
[18]Meinecke(1998),p.6.
[19]Viroli(1998),p.6
[20]Gerge Savile,Marquis of Halifax,The Character of a Trimmer(1684),in Halifax(1989),I,p.191.
[21]Halifax,‘Prerogative'(1685-8?),in Halifax(1989),II,p.41.
[22]Toland(1701),pp.93-94.
[23]Burke,Third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6-7),in Burke(1991),p.344.
[24]Burke,Third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in Burke(1991),p.300.
[25][Edmund Burke], A Vindication of Natural Society(1756),in Burke(1997),p.154.与让-雅克·卢梭的理论几乎同一时期的《战争状态》(c.1755-6)里的评论相比较,载:Rousseau(1997),p.163:“根据君主绝对独立的理念,他们以法律为幌子对公民们演说,以国家理性为幌子对外国人演说,从而使得后者丧失政权,前者丧失反抗的意愿,最终到处都是仅仅充当暴力盾牌的徒劳的正义之名。”
[26]Weston(1958);Burke(1993),pp.4-6.Hampsher-Monk(2010),pp.245-266,对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传统认同的令人信服的质疑,成为柏克在《为自然社会辩护》中抨击的其他类似对象。
[27]Hume(2000),pp.362-364(Ⅲ.ii.Ⅱ,‘Of the Laws of Nations').
[28]Hume(1998),p.100(Section IV,‘Of Political Society').
[29]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in Burke(1989),p.110.论述柏克对政治理性主义的怀疑的深层背景,由此推理出任何一种广泛分配的权力都会作出必要性的理性判断,参阅:Hampsher-Monk(1998).
[30]O'Brien(1972),pp.34-35.
[31]Edmund Burke,‘Speech on Presenting to the House of Commons,a Plan for the Better Securty of the Independence of Parliament,and the (Economical Reformation of the Civil and Other Establishments'(1780),IN Burke(1803-27),Ⅲ,p.310.他还认为专利局应该受保护,因为“每个国家的国家理性”都要求给予公共事业这样的资助:ibid,Ⅲ,p.310.
[32]Edmund Burke,‘Speech at the Guildhall in Bristol,Previous to the Late Election in that City,Upon Certain Points Relative to his Parliamnetary Conduct'(1780),in Burke(1803-27),Ⅲ,p.418
[33]Cone(1957-64),Ⅱ,pp.205-207;Greenleaf(1975),pp.549-567;Whalan(1996),pp.188-193,199-202.
[34]Price(1789),p.34;Burke(1989),pp.68,72.
[35]Goldie(1978b),p.328;Pocock(1987),p.381.
[36]Goldie(1977);Wallace(1968),pp.32-35;Ascham(1648),reprinted in 1689 as Ascham(1689).
[37]Hugo Grotius,De lure Belliac Pacis(1625),I 4.7-14,cited for example by Blount(1689);T.Long(1689),pp.22,35.
[38]Holmes(1973),p.139;Miller(1994),pp.79-81.
[39]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1791),in Burke(1992),p. 131;柏克的审讯使用参阅:ibid,pp.124-144.
[40]关于干预,柏克变化的观点之详细相关解释在1792年的夏天和1796年的夏天,参阅:Hampsher-Monk(2005).
[41]Burke, A Letter to a Noble Lord(1796),in Burke(1991),p.168.
[42]Burke,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1977),in Burke(1989),p.80.
[43]Grotius, De lure Belli ac Pacis,‘Prolegomena'26;Ⅱ.I.8.论述格劳秀斯对古典引证的使用,特别是来自于西塞罗、李维和波里比阿斯的引证,参阅:Bederman(1995-6),p.32;更常见的,参阅:Straumann(2007).
[44]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in Burke(1989),p.80.
[45]M.Thompson(1977),pp.33-46;Goldie(1978a).
[46]柏克的爱尔兰特性划分改变了他的整个政治思想过程这一论点,当然,是奥莱布恩(1992)的主旨。
[47]Vattel(2008),pp.290-291,648-649(Ⅱ.iv.56;Ⅲ,xviii.296).论述瓦泰尔赞同和反对干预的论证,参阅:Hampsher-Monk(2005),pp.75-77;Zurbuchen(2010).
[48]Edmund Burke,Thoughts on French Affairs(1791),in Burke(1992),p.207;Burketo Richard Burke,Jr,5 August 1791,in Burke(1958-78),VI,p.317.
[49]Edmund Burke,‘Speech on the 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in St Eustatius',14 May 1781,in Parliamentary History((1806-20),XXⅡ(1781-2),col.231; Hurst(1996);Abbattista(2008).
[50]Vattel(2008),p.491(Ⅲ.i.42).
[51]Grotius,De lure Belli ac Pacis,Ⅱ.i.17;Ⅱ.xxii.5;Christian Wolff, Jus Gentium Methodo Scientifica Pertractatum(1749),§§640,651-652;Vagt and Vagts(1979),p.562;Tuck(1999),pp.189-190.
[52]Vattel(2008),pp.491-494(Ⅲ.ii.42-44).关于瓦泰尔与现代国家理性的论述,参阅:Nakhimovsky(2007);Devetak(2011).
[53]Vattel(2008),pp.492-494,496-497(Ⅲ.iii.44,47-49).
[54] Walzer(1999),pp.76-80,quoting Burke's Annual Register(1760)。关于柏克与势力均衡的论述,尤其要参阅:Vincitorio(1969).
[55]Robertson(1993),pp.356-358.
[56]Edmund Burke,Third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in Burke(1991),p.340.托马斯·L.潘格尔(Thomas L.Pangle)和彼特·J.阿伦斯多夫(Peter J.Ahrensdorf)认为,“柏克对普遍帝国的憎恶、他的国际关系概念,都与他最喜爱的另一个权威——古罗马爱国者西塞罗——的观点相去甚远”,虽然这未能区别‘普遍帝国’的不同概念(关于以西塞罗为例的论述,参阅:De Oficiis,Ⅱ.27):Pangle and Ahrensdorf(1999),p.184.
[57]论述后乌得勒支国家理性的起源,以及维系其的欧洲伟大联邦之展望,参阅:Pocock(1999a),pp.109-113,p.133-134,138-139;Pocock(1999b),pp.170,219,275-277.
[58]Bolingbroke(1932);David Hume,‘Of the Balance of Power'(1752),in Hume(1987),pp.338-341;Whalan(1995);Black(1997),pp.225-228.
[59]Edmund Burke,First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6),in Burke(1991),p.238;比较:Burke,A Letter to a Member of the Nation Assembly(1791),in Burke(1989),p.306:“欧洲的各位君主,在本世纪初,不甘忍受法国君主制吞没他国,他们现在不应该,在我看来,忍受一切君主国和联邦在这个败坏的无政府鸿沟里被吞没。”
[60]Schroeder(1994).
[61]Edmund Burke,Remarks on the Policy of the Allies(1793),in Burke(1989),p.474;该版本删除了摘自瓦泰尔的“附录”。柏克的作品中有一个未完成的部分是对瓦泰尔的阐述,参阅:Sheffield Archives,Wenworth Woodhouse Muniments,BKP10/27(转录自:Vattel,Droit des gens,Ⅱ.Xii.196-197,printed in Burke(1793),pp.207-209).
[62]Burke,First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in Burke(1991),p.259(反对查尔斯·詹姆斯· 法克斯所声称的应该宽容法兰西共和国,基于同样的理由为保持阿尔及尔的领事辩护)。
[63]Burke, Thoughts on French Affairs,in Burke(1992),p.208(柏克的重点).
[64]Burke, Thoughts on French Affairs,in Burke(1992),p.209.
[65]Burke, Remarks on the Policy of the Allies(1793),in Burke(1989),p.485; Fourth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5-6),in Burke(1991),p.70; First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6),in Burke(1991),p.199; Second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in Burke(1991),p.267;Ryan(2010).
[66]King(1793),pp.12,10-11;Sutton(1794),p.14;Gordon(1794),pp.10,26.
[67]参阅:Vattel(2008),pp.89-80,97-98,127,131,132(I.ii.24;I.iv.76;I.viii.85,87,etc.).论述柏克反思国际关系的传统辉格党教义,也可以参阅:Simms(2011).
[68]J.M.Roberts(1971);Hofman(1988);McMahon(2001).
[69]Onuf and Onuf(1993),pp.8-9,188-189.
[70]Koselleck(1988),pp.17,39.
[71]Meinecke(1998),p.13.
[72]在此种情况下,可参阅:D.Boucher(1991),p.135.
[73]Immanuel Kant,‘Perpetual Peace:A Philosophical Sketch'(1795),in Kant(1991),pp.93-130;Jeremy Bentham,‘Pacification and Emancipation'(1786-9),UCL Bentham XXV, printed(in a heavily edited version)as‘A Plan for an Universal and Perpetual Peace',in Bentham(1838-43),Ⅱ,pp.546-560;Conway(1987),pp.803-809.
[74]Immanuel Kant,‘Über den Gemeinspruch:Das mag in der Theorie rightig sein,taugt aber nicht für die Praxis'(1793),in Kant(1964),I,pp.156,160;English translation in Kant(1991),pp.81,83-64;Jeremy Bentham,‘The Book of Fallacies'(1818),in Bentham(1838-43),Ⅱ,pp.447-448.
编辑 丨梁可晴
校对 丨孙旭阳
审核丨陈烨广、赵逸洲
艺镜丨爱伦坡:人群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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