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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观察 | 互联网垄断诉讼案例:平台运营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探究【走出去智库】

蒋筱熙 走出去智库 2022-11-22


走出去智库观察  

由走出去智库(CGGT)提供学术资源支持的《深圳法治评论》2021年第三期已经付印,本期主题聚焦法治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40 周年庆祝大会上强调,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深圳法治评论》由中共深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主办,定位于高端领导决策读物,聚焦深圳法治建设,刊发高水平、可实操的应用性政策研究,辅助市领导及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建设方面决策,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言献策。


自2020年创刊起,走出去智库(CGGT)即为该高端决策读物提供学术资源支持。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蒋筱熙的文章《互联网垄断诉讼案例:平台运营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探究》刊登在《深圳法治评论》2021年第三期案例栏目,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该文,供关注反垄断的读者参考。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平台运营方腾讯公司认为,微源码公司在这 26个公众号上发布大量涉及推广、介绍使用“数据精灵”等接入微信系统的外挂软件的信息及链接违反微信平台运营规则,腾讯公司由此封禁了微源码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的 26 个微信公众号。


2、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服务,争议行为虽然发生在微信平台,但双方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商品是“微信公众号”服务,而不是“微信”。微信公众号服务不能等同于微信产品。


3、依据互联网行业惯例,微信的即时通信服务和微博、社交网站等同属于大的社交软件服务范畴,原告将即时通信和社交软件并列作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错误地将两者混为一谈,显然没有准确映射本案涉诉行为所指向的产品,从而也就偏离了原告对微信公众号被封禁行为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蒋筱熙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编者按:

在涉及互联网平台运营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诉讼中,如果把增值服务与基础平台服务混为一谈,把基础服务平台用户数量当然算作增值服务平台用户的数量,进而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计算基础,将无法客观反映互联网细分领域的竞争实质和现状。


本案提出对互联网平台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并依据不同服务特性,按照需求者对服务用途的实际需求展开替代分析。此外,本案明确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能力的判断标准,这对目前日益增多的涉互联网反垄断诉讼具有较好的参考,对规范互联网平台的治理,以及网络用户行为具有很好的指引作用。


2021年5月,本案入选广东法院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判决书还荣获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案情回放


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源码公司”)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办 26 个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推广宣传和代理销售。这 26 个公众号均属于认证公众号中的服务号,微源码公司认为,这 26 个公众号不仅可以开展信息发布和咨询的自媒体活动,具有自媒体的宣传推广功能,更是综合营销平台,可以开展与产品服务、小程序有关的一整套营销活动,可以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


微源码公司在其自办、运营的各互联网平台上,通过推广文案、视频等方式,宣传推广“数据精灵”等软件与服务。通过微源码公司网站公示的微信二维码,以及公众号推送信息内的“阅读原文功能”,可以实现二者的交互访问。


平台运营方腾讯公司认为,微源码公司在这 26个公众号上发布大量涉及推广、介绍使用“数据精灵”等接入微信系统的外挂软件的信息及链接违反微信平台运营规则,腾讯公司由此封禁了微源码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的 26 个微信公众号。


微源码公司随即将微信软件著作权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及平台运营方腾讯公司告上法庭。微源码公司提交 2015 年未经腾讯公司审核的第三季度业绩,确定微信和WeChat 合并月活跃用户量达到 6.5 亿。微源码公司根据《2015 年第四季度中国移动社交通信季度报告》认为,微信、QQ、陌陌等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和社交软件的统计数据显示,微信用户远超其他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和社交软件的用户数量,由此证明,本案涉及的微信产品在移动社交通信行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公司在未经微源码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封禁微源码公司使用合法途径取得的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2018 年 8 月 2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对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而且原告亦未能依据法律要求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于 2018 年 9 月生效。


案例评析


互联网平台已经深入到生活和工作的各个方面。本案是首例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起的垄断诉讼纠纷的案例。由于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呈现出动态化和平台化的特点,往往在基础服务上整合多种不同类型的增值服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相互之间的边界较传统行业更为模糊。因此,如何准确明晰不同服务之间的商品功能和特性,准确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是维持互联网运营市场有效公平竞争环境的关键。本案树立了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标准,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区分互联网平台服务细分领域


在互联网高度融入社会生活的时代,个体的日常活动、经济交往更多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微信、淘宝、微博等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历程均表明,互联网平台运营方会利用基础平台开展研发,以期利用各类新产品或增值服务获得用户广泛持久的注意力。互联网平台运营方因此展开的竞争一方面呈现出多边竞争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导致产品或服务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平台通过各项增值服务在细分领域展开竞争,而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通常与其基础服务共享同一个接口路径。因此,在与互联网平台相关的垄断诉讼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往往容易把增值服务与基础平台服务混为一谈,无法客观反映互联网细分领域的竞争实质和现状。


本案围绕互联网平台服务发生的垄断纠纷,提出对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原则上从被诉行为直接影响的具体服务出发,依据不同服务特性,按照需求者对服务用途的实际需求进行替代分析。如果供给替代对被诉行为经营者也能形成竞争,在确定相关市场范围时,提供同样或类似服务的替代者也应当纳入相关服务市场。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对目前日益增多的涉互联网反垄断诉讼具有较好的参考,对规范互联网平台的治理,以及网络用户行为具有很好的指引作用。


树立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标准


在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时,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微信平台是接入微信公众号服务的基础服务平台,那么在界定微信公众号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时,能否将微信基础服务平台用户数量认定为微信公众号增值服务的用户数;第二,任何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本案中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界定对象究竟是被诉造成竞争损害的具体行为,还是整个微信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


针对第一点争议,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服务,争议行为虽然发生在微信平台,但双方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商品是“微信公众号”服务,而不是“微信”。微信公众号服务不能等同于微信产品。微信是腾讯公司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通信工具,为用户提供即时通信、便捷工具、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支付、游戏等功能,是集合多种服务的综合性互联网应用平台。微信公众号则主要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媒体传播、企业宣传等服务,用户可以通过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进行产品宣传和品牌推广,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大量用户。微信软件上提供的上述增值服务,尽管都共享微信这一入口,但各自所具有的基本功能与特征,面向的用户群体、具体操作方法等都与作为基础服务的即时通信有着较大区别。因此,判断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能力时,如不能证明增值服务通过基础服务用户数获得显著的市场力量,提供增值服务的互联网基础服务平台用户数量并不当然构成某项增值服务的用户数。


针对第二点争议,法院认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始终应当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即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逐步考察最有可能具有紧密替代性关系的其他商品。如果该商品被认为是可替代,则该商品应纳入“相关市场”范畴,并且逐步考察对该商品“最有可能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另一商品。


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应以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服务为基础,原告在起诉书以及庭审中以“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基础上界定的“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和社交软件服务市场”未能准确围绕被诉行为所指向的产品。依据互联网行业惯例,微信的即时通信服务和微博、社交网站等同属于大的社交软件服务范畴,原告将即时通信和社交软件并列作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错误地将两者混为一谈,显然没有准确映射本案涉诉行为所指向的产品,从而也就偏离了原告对微信公众号被封禁行为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树立了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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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治评论》是由中共深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市司法局主办的法律类连续性出版物,定位于高端领导决策读物,聚焦深圳法治建设,刊发高水平、可实操的应用性政策研究,辅助市领导及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建设方面决策,畅通法治城市示范建设意见交流,宣传深圳法治城市示范建设活动。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教授、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香港澳门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欣新研究员、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亮教授、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郭天武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刘俊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杨凯教授等国内知名学者在《深圳法治评论》2021年第三期中,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示范建言献策。


走出去智库(CGGT)为《深圳法治评论》提供学术资源和内参编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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