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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规观察|美对中企的又一精准打击——未经核实名单(UVL)企业的困境与对策【走出去智库】

郭欢、陈起超 走出去智库 2023-10-23


走出去智库观察  

当地时间2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 List),被列入该清单的公司必须接受更严格的出口管控,美国政府还要求与这些中国公司做交易的美国公司进行额外的调查。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欢律师指出,无论是已经被列入UVL或是存在被列入风险的中国实体,都需要考虑到当前地缘政治战略的政策惯性,美国对中国企业的精准打击极大可能会持续进行,因此需要中国政府与企业做好长期准备,并继续坚持开放与合作,内外协同发力不断提升发展空间。


中国实体应对“未经核实清单”有何策略?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金杜律师事务所郭欢、陈起超的分析文章,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被列入UVL并不代表实体构成具体和明确的国家安全威胁或外交政策关注,但如上所述UVL实体具有警示红旗风险,因此美国公司与纳入名单的实体进行交易必须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包括提交更多的文件或信息。


2、虽然未经核实清单和实体清单相比会有所缓和,被列入名单的企业通常会进行协商而有比较大的可能从名单移除。考虑到移除程序耗时之久、所需时间暂不确定,对于企业声誉、当前交易乃至股价等容易造成较大冲击,故需要中国企业做好充分准备以应对,其中关键之一在于及时按照EAR的要求准备UVL声明


3、被列入UVL的实体,应当及时通过内部管理系统开展自查,对产业链进行风险识别,必要时通过问询上游供应商等方式,筛查自身所获取、使用销售的产品或有关物料的实质来源、ECCN/EAR99编码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并了解自身对其的依赖程度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郭欢、陈起超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 引言


2022年2月8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下称“BIS”)发布最终规则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Control Regulation,下称“EAR”),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未经核实名单”(Unverified List,下称“UVL”),对被列入UVL的外国实体进一步获取EAR产品实施相应限制,并要求涉及EAR物项交易往来的出口商、再出口商或国内销售企业应对上述列入UVL中国实体进行额外的调查。


此次被纳入的33家对象公司多涉电子技术领域,另有光学、风力涡轮叶片、生物医药、精密机械相关企业以及高校国家实验室等,据相关统计,此轮名单增加后,共有106家中国实体(包括港澳)被列入UVL。[1]


本文将对UVL的出口管制措施及我国已入清单实体进行梳理,并对被列入的后果及风险、以及应对策略进行相关深入分析。


二、 UVL概述[2]


提到美国出口管制,大家比较熟悉的是实体清单(Entity List),与管控更为严格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一样,UVL亦属于美国BIS出口管制限制性清单之一。BIS通常在联邦公告上不定期发布UVL新增或移除情况。


(一)设立UVL的目的


BIS通过制定 EAR具体执行其出口管制相关职权,并于2002创制UVL,其设立目的在于核实最终用户在涉美物项的交易方面是否足够真实可信,从而得以确保接收到涉美物项的最终用途符合EAR及其许可证相关要求。例如接收货物主体是否为真实设立的实体、从事合法交易是否符合出口申报,并在获取美国产品后不会将其挪作未经核准用途等。


(二)被列入UVL的对象


被列入UVL的主体主要是接收EAR物项(或者涉美物项)外国主体(Foreign persons),即无论通过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形式接收美国货物、软件或技术交易的外国参与方。


(三)被列入UVL的原因


就被列入UVL的原因及情形而言,如上所述主要在于未能核实相关实体的交易“诚信度”。具体包括BIS无法核实以下情形:


1. BIS无法完成最终用途核查来证实这些实体的“诚信度”;

2. BIS虽进行了最终用途核查但是无法证实其“诚信度”。


(四)被列入UVL的情形[3]


根据EAR第744.15的规定,如果BIS无法通过许可前检查(Pre-license check, 下称“PLC”)、装运后核查(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下称“PSV”)或是其他替代性措施来证实该交易实体的诚信度时,则可能将该实体纳入UVL之中。例如:


1. 在进行最终用途检查时,核查对象无法证明受EAR管辖的物项的使用情况。

2. 无法核实核查对象最终用途的存在或真实性(例如,通过出口申报单据中填制的名称、地址或电话等信息无法找到或联系到核查对象,则可能导致交易对象真实性存疑)。

3. 因东道国政府当局缺乏合作,无法进行最终用途检查(例如,近年因疫情管控措施,暂停相关出口国政府的实地访问及最终用途核查)。


如果BIS能够通过PLC或PSV核实被列入未经核实名单的实体作为最终用户、收货人或其他涉及EAR物品的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的当事方的真实性,则会将该实体从UVL上移除。


三、 对被列入实体的影响


被BIS列入UVL,对于列入企业而言通常作为“了解您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重要因素,也被视为交易一方存在一定“警示红旗”或“危险信号”(Red Flag),如拟议交易涉及UVL,根据法律规定,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具有查询、核实或以其它方式确定该拟议交易用户、用途等情况以确保交易不涉及扩散活动或者违反EAR的情况。


任何违反EAR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该处罚不仅针对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者国内转移者(即存在域外适用效力)。EAR对处罚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包括民事罚款、拒绝出口特权和吊销从业资格等。


被列入UVL主要会给实体带来如下影响:


(一)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不再适用、获取物项受阻碍


此前部分实体可能采用许可例外形式获取涉美物项,被加入UVL后则无法继续通过许可例外来接收该等物项,即导致美国出口商无法通过许可例外向UVL实体提供任何EAR的物项,原正常交易因进口商被加入UVL,此时出口商出口与此前相同商品则需要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


(二)合规义务加重


针对属于EAR管辖但非许可证管控的物项(例如EAR99物项),这些物项在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时,出口商、再出口商或国内转移实体还需额外获取一份UVL实体的书面声明文件(下称“UVL Statement或 UVL 声明”), 该声明需包含物项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交易方联络方式等信息以及同意BIS对其过往5年涉美物项交易开展最终用途的核查等。


(三)美国出口商出口需申报


被列入UVL并不代表实体构成具体和明确的国家安全威胁或外交政策关注,但如上所述UVL实体具有警示红旗风险,因此美国公司与纳入名单的实体进行交易时必须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包括提交更多的文件或信息。


一方面,无论商品的最终目的地或者金额大小,美国出口商如向UVL中的实体出口受EAR管辖的有形商品(Tangible thing),都需要在自动出口系统(Automated Export System,下称“AES”)中事先进行电子出口信息(Electronic Export Information, EEI)的申报;另一方面,即使是出口不涉及受EAR管辖的物项,出口商在与UVL上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交易时,也需要从前述个人或实体处获取并保留记录(即UVL声明)。


(四)供应链风险加剧


在实践中,被列入UVL将会对中国企业的供应链形成一定的冲击,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交易双方的交易复杂度,如开展就未经核实名单的专项尽职调查。此外,美国出口企业也会更为审慎考虑与被列入UVL的中国企业合作,特别是有很多内控合规较为严格的美国出口企业在遇到已被列入名单的实体时,通常会选择加大审核力度,甚至是自主决定拒绝交易。考虑到美国相关打击集中在关键的产业环节或技术环节,对中国企业仍在发展过程中、尚不成熟的产业技术链,对相关科技产业领域的发展将形成系统性的抑制。


(五)地缘政治加剧制裁


伴随着当前中美“竞争——合作——竞争”局势愈演愈烈,美国的制裁机制会在地缘政治环境、美国国内各方政治势力不断博弈下呈现出一经启动便很难叫停的情况。具体而言,考虑到美国制裁是通过立法和国会投票程序来确定,未来即使双方关系走向缓和,美国对中国企业的制裁也很难在第一时间取消或停止,故企业需要未雨绸缪并预先筹备对应举措。


(六)夹缝中两难处境


鉴于被列入UVL实体将来可能按照BIS或境外第三方机构的建议,在申请清单移除时,一味迎合甚至超标准满足美方的要求,一旦对向外披露其商业资料与信息的范围与深度把控不足,企业披露的就不仅是自身商业资料,而是企业所在行产业的部分数据,对此也将造成中国该产业信息的曝光。企业大量重要数据的对外披露,包括对外国政府披露,造成可能的数据跨境转移,也进一步破坏了企业安全,影响行业安全甚至国家安全。


四、 清单移除


(一)清单移除背景


UVL所涉交易用途等真实性的核验需要首先与当事方所在国政府协调,如BIS无法进行检查或核实某主体的“诚信度”(bona fides,即指受EAR管辖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相关的合法性(legitimacy)与可靠性(reliability)),便有可能将其纳入UVL。中国商务部作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合作机关,如出口国政府例如美国BIS 提出需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立即向中国商务部报告。对于被加入UVL的相关实体如同意并能够接受检查并证明其交易真实可信,该主体随后也将大概率被移除出名单。


据历年被加入和移除出UVL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至2022年间,全球被加入UVL的实体总数为239家,成功实现移除实体数量为65家,目前仍有174家实体在UVL,而其中中国实体占了很大比例,具体而言:中国实体被加入UVL总数157家,成功实现移除实体51家, 目前仍有106家在UVL,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1:进/出UVL数据汇总——中国概览


图2:进/出UVL数据汇总——全球概览


(二)清单移除策略


已被列入UVL的中国企业,需积极行动以期实现从名单中被移除的目的。在应对时,可及时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以提供解决方案及策略支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联系BIS以确认被列入原因、基于列入原因进行相关资料准备、按照规定向BIS提出移除申请等工作;对内则需要对核查做好公司内部的审计、材料核对、回复问题等内容的准备。


虽然未经核实清单和实体清单相比会有所缓和,被列入名单的企业通常会进行协商而有比较大的可能从名单移除。但正如前文所述,考虑到移除程序耗时之久、所需时间暂不确定,对于企业声誉、当前交易乃至股价等容易造成较大冲击,故需要中国企业做好充分准备以应对,其中关键之一在于及时按照EAR的要求准备UVL声明,具体如下:


BIS要求被列入未经核实名单的实体在与美国公司交易时应提供书面的UVL声明,且需由拥有足够约束UVL实体权限的人签名和署上日期。声明应包括如下内容:


1. UVL实体的名称、地址(包括注册地址、实际营业地址、收货地址、最终收货人/用户地址)、电话、传真、电邮、网址等,以充分证明实体真实存在而且可以通过该等方式联系到该实体;

2. 同意最终用途的管控目的(例如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武器、恐怖活动等),同意不会违反任何EAR关于最终目的地、用途和用户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再出口或者国内转让;

3. 明确声明交易EAR物项涉及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最终目的地国家;

4. 同意配合BIS对过往五年内涉及受EAR管辖物项的所有交易进行最终用途核查(包含发货后跟进核查),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

5. 同意提供相关的交易记录和证明文件副本。


五、 其他应对策略


(一)产业链风险识别


首先,被列入UVL的实体,应当及时通过内部管理系统开展自查,对产业链进行风险识别,必要时通过问询上游供应商等方式,筛查自身所获取、使用或销售的产品或有关物料的实质来源(是否涉及自美国或其他国家进口或国内转售)、ECCN/EAR99编码、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并了解自身对其的依赖程度(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可寻求替代来源,对业务的影响)。


(二)完善企业合规/风控体系建设


已被列入UVL的中国企业亦需展开自身合规管理情况的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是否拥有完善的合规体系,其合规评估要点是否足以涵括中、美合规管理要求、是否存在可能违反EAR的合规风险等。


(三)长期准备与合作并行


无论是已经被列入UVL或是存在被列入风险的中国实体都需要考虑到当前地缘政治战略的政策惯性,美国对中国企业的精准打击极大可能会持续进行,因此需要中国政府与企业做好长期准备,并继续坚持开放与合作,内外协同发力不断提升发展空间。企业披露的信息涉及自身及上游各供货商的大量数据,如前所述,这些数据的跨境流动,将给企业所在产业链的安全埋下隐患。美国跨境制裁措施已经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且我国《数据安全法》也对相关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了规范,因此,为了维护产业链及企业自身的安全,建议企业充分考虑并听取中国主管部门的意见。


脚注:

1.Supplement No. 6 to Part 744 of EAR

2.Part 744.15 of EAR

3.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02/08/2022-02536/revisions-to-the-unverified-list






专家介绍


郭 欢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

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业务合伙人


近年来在企业合规领域主持或参与了大量的综合项目,尤其是在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方面,协助包括航空航天、通讯、电子领域等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搭建出口管制合规内控体系(ECP),专注于跨境交易暨境外合规体系搭建,海关稽查及海关行政/刑事案件应对,业务领域包括企业大合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以海关与外汇管理为中心的国际贸易与监管法律服务等。


陈起超

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业务顾问


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


陈起超先生在过去十年的工作中专注于出口管制规制的研究及出口合规内控体系(ECP)的搭建与实施。为中国、美国及日本等知名企业提供出口管制相关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出口物项归类、许可证申请、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出口管制培训及审计工作。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机构简介


跨国制裁与出口管制研究中心

 

该中心是以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和国际关系学院为中心设立的,聘请其他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学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合规团队的优秀律师在内的各律所律师、相关企业的专业人士等精英力量组成的,旨在以跨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海关监管、国际贸易等为核心,将北京外国语大学在国际关系、国际经济等领域积累的重要研究成果与涉外律师在跨境贸易服务中积累的丰富实务经验相结合,集结政、法、商等多方力量,在促进中国的出口管制法制建设、促进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中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助力、培养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加强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法律研究及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以期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对相关政策走向和立法趋势进行解读与研判,在积极开展相关前沿学术研究的同时,为法律实务领域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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