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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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奸淫幼女主观“明知”的理解与认定

来源:法信最高法观点1.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应以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是否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理论上一直存在一定争议。以强奸罪为例。1997年《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为简洁起见,可概括称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仅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未对主观方面进行任何限定,对于是否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除了行为人对幼女的奸淫行为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否则就不构成强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只要在客观上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应以强奸罪定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应当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但是,并不要求行为人确知对方是幼女,而是只要他知道可能是幼女,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是明知对方是幼女而故意奸淫,从而构成奸淫幼女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作具体分析:幼女身体发育早熟,且谎报年龄,致使行为人显然无法知道其为幼女,同时性行为出于双方自愿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幼女谎报年龄,但其身体发育并不早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的,即使性交已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注: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03~605页。相关观点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出版;冯亚东、黄维智:《论奸淫幼女罪的“明知”问题》,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上述四种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种,即第一、三、四种观点实质上均主张“明知”是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必要要件,其中第三、第四种观点只是对如何认定明知的进一步细化。第二种观点否认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需要以“明知”对方系幼女为必要要件。幼女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且一旦遭受性侵害,会给其一生幸福蒙上阴影,危害后果严重。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但在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的设置上,各国规定存在差别。总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针对此类犯罪大多规定了严格责任,即行为人不得以不知被害人系幼女为无罪的抗辩理由,或者在少数情况下,只有其误认幼女年龄存在真实的、合理的理由时,才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排斥严格责任的存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一般是构成相应性侵害犯罪的明示或默示要件。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均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在刑法分则中,针对故意犯罪,有些条款规定“明知”,比如窝藏、包庇罪;而大部分未规定“明知”,比如,猥亵儿童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拐骗儿童罪等,但规定“明知”主要是为了特别予以突出和强调,并不是说没有明文规定“明知”的,构成犯罪就不需要具备“明知”。因此,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明知”被害人年龄是默示的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和通说理论。为了消除歧见,统一对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标准,《性侵意见》(注:编者按:《性侵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对明知认定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摘编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2.只有在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而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但不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采取强制手段对其进行奸淫的,能否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认为,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主要是因为,行为人与已满14周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因未违背女方意志,并不构成犯罪,刑法基于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特殊保护,将那些即使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视为“强奸”,因此,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就成为判断“奸淫”行为的危害性是否值得刑罚处罚的关键因素,以避免在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且双方合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下,将这一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大的行为入罪,以平衡对“被告人”与幼女的利益保护。换言之,之所以特别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意在防止将一些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又确实不知其为幼女的轻微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即区分“罪与非罪”,而非为了区分“罪轻与罪重”。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之所以要从重处罚,主要原因不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较于强奸成年女性更大,而在于客观上对幼女身心伤害更严重。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对任何女性进行奸淫,都是构成强奸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年龄有特殊认识;采取强制手段奸淫女性,其主观故意是概括的,并不在意侵犯的是否是幼女,只要其实际侵害的是幼女,相较于侵害已满14周岁的女性,危害性更大,就应当从严惩处,故不需要以“明知”为“从重处罚”的前提条件。此外,奸淫幼女只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非加重处罚情节,故对于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不会造成“客观归罪”及刑罚与罪责不相适应。总之,必须明确,只有在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摘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3.《性侵意见》区分幼女是否满12周岁对“明知”认定标准分别进行了规定《性侵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14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经过对大量审结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12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观察其可能是幼女,而且从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的立场考虑,也不应存在争议。故《性侵意见》将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规定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考虑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性侵意见》第19条第3款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需要指出的是,有观点认为,《性侵意见》人为降低了幼女的绝对保护年龄至12周岁,担忧会对已满12周岁幼女保护不力。应该说,这种观点是对“奸淫幼女明知认定问题”及《性侵意见》的误读。笼统主张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不需要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目前来看,尚存在刑法制度与理论上的多重障碍。《性侵意见》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是在充分实证调研、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机关审查认定相关案件事实所作的规范指引。但《性侵意见》区分幼女是否已满12周岁,对明知问题予以分别规定,绝不是厚此薄彼,弱化对已满12周岁幼女的保护力度。第2,3两款均属于对“明知”认定问题的规范指引,不同的是,第2款属于绝对确定的指引,第3款属于相对确定的指引。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12至14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换言之,对于已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这里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二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三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但应特别严格掌握。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在正常恋爱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果行为人提出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辩解,是否采纳其辩解,固然应考虑青少年认知、辨识能力有别于成年人的一面,但同样也应当严格把握,一般不宜以行为人不明知幼女年龄为由,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对于确属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性侵意见》第27条的规定,从政策把握的角度作非罪化处理。(摘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201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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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法益识别与刑法保护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空间,网络空间无疑应该适用我国现行刑法,但是网络空间毕竟又不同于现实空间,其具有不同于现实空间的构造与利益。因此,如何识别和保护网络空间中的法益就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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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和辩解的审查判断指引

人有五个等级:新手,进阶新手,胜任者,精熟者以及专家。而要成为专家,需要建立有着自己一套的独特的知识体系,需要重视基本学科知识、方法论、基本操作技能、世界观以及素材库五个方面的搭建。
201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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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应以社会危险性审查为核心

审查逮捕改革应以诉讼化为基础构造,以社会危险性审查为核心,构建一套完善的逮捕诉讼化审查程序。如此,既能有效避免书面化审查带来的预断效应,也能为社会危险性面向的实质化审查提供有效的运行平台。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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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指引

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审查,新的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证据的定义、排除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调查方法、职责部门、处理结果均有明确规定,故不再赘述。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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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案件现场物证审查指引

公诉实务中,爆炸案件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同为起诉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犯罪分子采用的作案方式本身较为隐蔽,一般又选择在深夜等不易被人发现察觉的时间作案,除共同犯罪外,鲜有他人知情。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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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血液检验报告审查指引

人有五个等级:新手,进阶新手,胜任者,精熟者以及专家。而要成为专家,需要建立有着自己一套的独特的知识体系,需要重视基本学科知识、方法论、基本操作技能、世界观以及素材库五个方面的搭建。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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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出罪办案指引

人有五个等级:新手,进阶新手,胜任者,精熟者以及专家。而要成为专家,需要建立有着自己一套的独特的知识体系,需要重视基本学科知识、方法论、基本操作技能、世界观以及素材库五个方面的搭建。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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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提纲动态调整指引

梳理提纲,从卷宗和提讯时的不稳定表述中搜索辩点。这种筛查是站在辩方立场审查证据,既是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也是对案件的反向证明。通过阅卷和讯问,把可能与辩方争议的焦点找出来,进行多维审视。
201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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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工作指引

➤要进一步深化“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把幼儿园作为巡讲重点,研发完善高质量有针对性的法治课程,提高幼儿园老师、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儿童权利意识,增强家长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教授儿童必要的自护知识。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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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办案指引

人有五个等级:新手,进阶新手,胜任者,精熟者以及专家。而要成为专家,需要建立有着自己一套的独特的知识体系,需要重视基本学科知识、方法论、基本操作技能、世界观以及素材库五个方面的搭建。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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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主体认定指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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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预防指引丨办案要有理性的怀疑精神

要善于分析证据矛盾的性质。公诉人在高度重视证据矛盾的同时,要分清矛盾性质,杜绝在根本性矛盾和冲突性矛盾存在的情况下轻率认定事实,防止因一些非根本性、非冲突性矛盾的存在,而不敢认定事实或错误认定事实。
2017年11月24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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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指引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2日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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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办案指引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注重审查委托鉴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意见的时间、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材料是否为送检材料、鉴定对象与鉴定意见是否关联、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是否科学、客观、规范。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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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现实意义与非被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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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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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核查抑或独立审查:检察机关审查职权的重塑和再构

北京市是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双试点地区,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重新审视、梳理、研究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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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审查职能构建检察职能新体系

开启一扇窗,进入检察官的世界,认识这个有点神秘又与民众有点距离的角色。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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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查、追诉”——检察机关基本职责再认识

本期推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敬大力检察长的文章《检察机关基本职责再认识》。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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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中法治理论

10月18日上午9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在报告中,习近平多次提到全面依法治国以及社会综合治理。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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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来当法官吧!

司法机构为此做了很多相关工作,而且我们也将继续砥砺前行。我相信,在座的每一位律师都愿意为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1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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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附规划图】

首都规划务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贯通历史现状未来,统筹人口资源环境,让历史文化与自然生态永续利用、与现代化建设交相辉映。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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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环境保护和诉讼大战——大众排放门事件观察

美国法律对企业欺诈、环境污染行为惩罚是严厉的,一般均规定的有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而且在司法部的统筹下,各种执法力量可以统合起来,形成合力,而不会出现多头执法或无人执法的局面。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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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让更多人想去一线办案

很多人认识我,是因为我的微信公众号“CU检说法”。试水新媒体小有成果,有人说我是“网红”,但我自己从来不这么看,我只是一个在一线踏实办案、用新媒体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普通检察官。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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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改革进行到底

开启一扇窗,进入检察官的世界,认识这个有点神秘又与民众有点距离的角色。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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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察:运用现代科技支撑检察权运行新模式

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基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整合案件受理、送案审核、制作电子卷宗、涉案财物登记、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接待等功能,将对公业务集成在一个平台受理,方便检察官开展工作及管理。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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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改革司法体制?

要统筹推进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提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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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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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坤:论检察机关的审查职能

仅仅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倒置为逮捕审查、起诉审查还不足以整体地凸显审查的内涵和外延,也无法准确地界定它到底为何物、有何指称,有必要深入解析检察审查的体系构成。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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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改革期”如何扎实推进司法改革?

如何根据“后改革期”的阶段性特征扎实推进改革各项工作?重点要从体系化和精细化、综合配套、适应性三个维度开展工作。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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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催生的新事物: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

3787?诉讼的灵魂,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同时,证据也是裁判的基石。以审判为中心必须要做到证据裁判规则的规范统一,从犯罪事实证明的角度(非法律适用)来说,各诉讼阶段最终要依据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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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大力:检察机关基本职责问题的再认识

监督、审查、追诉三项职责,彼此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都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不可有所偏废。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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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职能再认识

图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检察机关审查职能再认识”专题研讨会现场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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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察:不断提高司法体制改革的体系化、精细化水平

6月16日,北京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北京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高保京主持。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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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名判之五:不失狐白之裘,唯通赭马之迹

该规定对城门管理官员及职责、城门启闭等予以规范。《监门式》对宫城、皇城、外郭城的城门以及宫城各殿门管理制度也作了明确规范,可以作为门卫工作的具体细则。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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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法官的笔战

但这项决议不但通过,还是「全体无异议通过」,虽然决议文字写得保守,还不忘加上「研议」等字眼。但大家赫然发现,第一组分组委员、“司法院”副院长蔡烱炖,居然也投下赞成票,难道他与司法院看法不一致吗?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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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现的从来都是价值观

将无理取闹的邻居推出家门导致轻伤的,因主动挑衅反击而用力过猛的,我们在事实的描述上往往会使用琐事,从而回避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这不仅是逻辑问题,其实体现的是价值观。
201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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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于欢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于欢捅人时,是否具有防卫的“紧迫性”,一审判决和二审检察官给出了不同的意见。一审判决认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二审检察官认为,于欢捅人时不仅存在现实紧迫性、而且紧迫性正在不断累积升级。
201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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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丨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创新驱动发展之路

全力做好人员转隶工作。全面梳理机构、人员配备和队伍思想状况,加强与市监察委员会的沟通协调,确保按照既定时间表完成转隶任务。截至4月20日,全市三级院转隶工作全部完成,整体过程平稳顺利。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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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将成为亚洲第一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

至于同性永久结合关系之名称及法律效果是否可更贴近(异性)婚姻,甚至在未来是否有可能形成为婚姻下新定义的共识,则就请保持开放的心。如果未来那一天,我们多数已能放心,那又有何不可呢?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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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错案件的认识方法——评《法官的被害人:德国冤案事件簿》

开启一扇窗,进入检察官的世界,认识这个有点神秘又与民众有点距离的角色。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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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察内设机构改革落地检察监督职能全面发力

为此,王拓时常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内人士就某类问题进行探讨交流,他的博士后站内研究课题也为金融管理方向。王拓说:“要办好专业案件,检察官首先要具备专业素质。”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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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名判之四:王欢之廪既虚,朱叟之妻必去

案情:邑(临川)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志在为仕,但屡试不第乡人未知也。山妻厌其饘臛(zhān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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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白骨精”的司法隐喻

例如,当一个人说1+1=2,我们也认为这是正确的,而我们之所以认为正确,是因为我们大家彼此间都分享了相同的关于数的常识而形成了共识。否则,我们完全可以说1+1等于任何一个数。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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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交民巷:公安部大院的前世今生

民国建立后,《辛丑条约》继续有效,东交民巷仍然是一个国中之国。1919年5月4日,3000多名爱国学生到东交民巷使馆区抗议帝国主义在巴黎和会对中国的不公,就遭到了外国士兵的蛮横阻拦。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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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检察院驻海淀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

派驻中心检察室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密切与审查逮捕部、轻罪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等业务部门沟通协作,联合开展提前介入、刑事速裁、认罪认罚、未成年人帮教等工作,以侦查集约化为契机,打造司法集约化平台。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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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检察院驻海淀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

派驻中心检察室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密切与审查逮捕部、轻罪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等业务部门沟通协作,联合开展提前介入、刑事速裁、认罪认罚、未成年人帮教等工作,以侦查集约化为契机,打造司法集约化平台。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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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错案终身追究?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为了防范冤假错案,为了保障群众不要受违法办案的侵害,中央提出这样的要求,我觉得,从方向和态度上看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司法责任制要落地的时候,需要有相应机制,要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201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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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大有可为

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和特点的司法性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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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名判之二:无效尤于邾妇,庶几美于恭姜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辛姑娘的丈夫死于盗贼之手,于是她为了替丈夫报仇,寻找能杀死盗贼的人,并承诺做他的妻子。有人控告她这样做有失贞节,他感到委屈不服控告,付诸诉讼。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