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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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印发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持续推动降成本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主要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联合印发了自治区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措施。2024年,自治区继续采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优化金融服务,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进工业用地由出让为主向出让和租赁并重转变,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和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缓解企业人工和原材料成本压力,减轻企业发展负担,切实增强企业和实体经济竞争力。关于做好自治区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持续推动降成本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可下载)要求,现就持续做好自治区2024年实体经济降成本重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降成本工作的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降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持续做好降成本工作,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完成全年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二、提高税费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一)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7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聚焦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严格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政策,实施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发展负担。(二)强化涉企收费监管。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动态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增强收费政策的时效性、精准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指导各地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等领域,依法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金融机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和用能成本,着力增强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三、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三)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社会融资规模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避免资金沉淀空转。(四)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利率水平,力争实现2024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普惠型涉农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五)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激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发挥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继续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领域、小微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制造业、绿色发展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贯彻落实小微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六)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完成新疆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改造升级,实现与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持续发挥自治区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投融资机制作用,以项目清单为抓手,推动金融机构提供精准对接服务,畅通项目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专板,提高企业上市融资能力。落实好自治区“十行百亿千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行动,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供给能力,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落实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业务奖补资金8269万元,确保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性业务贷款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安排1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中小微企业融资代偿款进行补助补贴。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加强创业投资企业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创业投资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七)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推动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汇率避险、疆在行动”,建立汇率风险管理企业清单信息库,实现企业汇率风险敞口的常规监测。持续引导银行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丰富交易工具,增强外汇产品丰富性和精准服务能力。鼓励银行以创新产品、数据增信等方式降低保证金比例要求,切实降低小微企业汇率避险门槛和综合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争取在第三方增信、担保等支持政策“几家抬”上有所突破。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八)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组织实施和动态调整。定期组织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和市场隐性壁垒排查归集。深入推进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严格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和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固定销售价格、生产销售数量和分割销售市场等违法行为。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清理工作,全面有序清理各类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法规规章政策,废除各类限制企业平等竞争的不合理规定,消除隐性壁垒,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新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基于“数据+运营+服务”模式,打造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专利检索分析系统和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模块,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可及性和便利性,拓宽转换运用渠道,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十)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落实国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开展自治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组织各地(州、市)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着力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打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十一)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出台自治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有关部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责任,推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持续落实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发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作用,引导外商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和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建立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常态化清理机制,营造公平竞争政策环境。发挥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外资服务保障水平。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十三)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至1%,其中单位费率降至0.5%、个人费率降至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十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普通企业继续使用“免申即享”发放资金政策,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指导企业用好稳岗资金;对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和解读政策,指导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就业补贴,加大对就业容量大的行业企业支持。(十五)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推动全区2024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扩容提质。进一步提高全区公共实训基地的共享开放水平,开展民营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助力民营企业利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强化技能人才培养和企业用工保障。六、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十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推进工业用地由出让为主向出让、租赁并重转变。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降低企业初期用地成本。指导地方因地制宜适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的支撑保障能力。(十七)加强能源资源保障。落实“一企业一专班”服务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困难,推动煤炭、电力、原油、天然气产量稳定增长,保障能源资源安全稳定供应。全方位部署2024年度基础地质调查、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能源勘查项目。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做好自治区地质勘查、更新购置找矿设备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进一步推进落实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十八)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研究制定《自治区推动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政策协同和工作合力,进一步推动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推动物流与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企业和实体经济竞争力。(十九)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印发《自治区物流枢纽规划和建设方案》,稳步推进乌鲁木齐商贸服务型、克州(吐尔尕特)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支持伊犁州、吐鲁番市规划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运输、配送等设施,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二十)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积极探索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印发《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多式联运标准,整合各种运输资源,推进信息共享,推广多式联运运单。按照运量前景可观、基础条件成熟、“公转铁”效果明显的原则,支持煤炭、煤化工、钢铁、工矿、粮食等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逐步实现铁路专用线运输。合理确定新建及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建设等级和技术标准,完善铁路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内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煤炭、粮食、棉花等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运“公转铁”,提高运输组织效率。支持物流企业开展设备升级更新改造,推动绿色仓储技术、绿色货运比例稳步提升。八、激励企业内部挖潜(二十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积极组织落实重大技术装备税收、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全区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化应用。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落实国家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落实《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培育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用好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积极组织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用好中央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全区企业加快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二十二)引导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工厂,丰富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组织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鼓励企业深入开展数字化转型贯标行动,提高企业智能制造贯标水平。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推动5G、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工业场景应用,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活动,打造5G全连接工厂20个,遴选工业互联网优秀案例30个,引领带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生产经营各环节数字化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密切跟踪降成本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门户网站和互联网新媒体等平台,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向企业传递解读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吸纳企业意见建议,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8月8日 下午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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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民用运输机场场址获得批复

5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批复皮山民用运输机场场址。皮山机场是国家、自治区“十四五”重点建设的机场项目之一,本期工程按照满足年旅客吞吐量3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540吨目标进行设计。项目的建设对改善当地对外交通条件、促进人文交流、推动当地优势资源开发以及巩固国防、维护边疆稳定、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皮山民用运输机场前期工作,争取项目立项尽快获得国家批复,为项目尽早实施奠定基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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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抽水蓄能电站启停时间短、调节速度快、工况转换灵活,具有双向调节能力,是技术成熟、运行可靠且较为经济的调节电源和储能电源,是新型能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迫切要求,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升服务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能源领域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体系化系统化推进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围绕抽水蓄能建设相对滞后、前期要求高、建设周期长的发展难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制定《关于加快推动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主要从合理优化前期、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提出15条工作措施,着力破解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要求高、审批程序多,建设周期长等难题。在合理优化前期方面:科学合理谋划项目,加快投资主体确定,鼓励加大预可研报告研究深度,加快三大专题进程,明确核准要求,并行推进可研编制工作,提升开工前手续办理效率。在加大支持力度方面:给予前期工作资金支持,风电光伏市场化布局激励,明确抽水蓄能容量电价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的价格支持政策,加大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金融信贷对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抽水蓄能建设。在强化激励约束方面:实行项目承诺制,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和地、州、市予以惩戒;加强服务指导,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坚持高站位布局、高水平谋划、高效率推进、高标准支持、高要求监管,抢抓机遇、超前谋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推进我区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附:加快推动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一是科学合理谋划项目,经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研究论证,超前储备、应推尽推,积极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纳入《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二是加快投资主体确定,对纳入《规划》的抽水蓄能项目,各地、州、市应尽快确定项目业主。三是加强线上调度管理,项目作为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按月调度项目信息,实时更新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四是鼓励加大预可研报告研究深度,在符合规范要求基础上,鼓励投资主体委托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加大预可研编制深度。五是加快三大专题进程,自然资源等部门并联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移民安置规划等审核,力争5个月内完成三大专题工作。六是明确核准要求,在取得以上3个支撑性文件后,经委托评估,对具备核准条件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核准。七是并行推进可研编制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充分利用三大专题评审至开工建设前的时间窗口,并行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等11项可研其他专题。八是提升开工前手续办理效率,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实行最大程度函告审核、最快速度并联审批、最优限度容缺受理,尽快实现项目开工建设。九是给予前期工作财政资金支持,2023年度,对完成核准手续办理并获得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抽水蓄能项目,将奖励项目所在地、州、市前期费100万元。十是给予风电光伏市场化布局激励支持,项目开工当年承诺年度投资完成2亿元以上,配置抽水蓄能装机规模25%的新能源规模;第1台发电机组并网后,再配置25%的新能源规模。十一是完善价格支持政策,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对应的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十二是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大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对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抽水蓄能建设。十三是实行项目承诺制,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对企业相关惩戒情况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公示;对于未按承诺进度推动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的地、州、市,2年内不受理抽水蓄能及新能源项目申报。十四是加强服务指导,对照项目前期及建设推进流程,定期调度项目前期及建设进展,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进展中存在的困难。十五是强化安全生产及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充分开展实施前规划选址等各环节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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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十四五”以来,国家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强化源网荷储各环节间协调互动,充分挖掘项目内部灵活性调节能力和需求侧资源,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效益,对于实现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构建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从以下方面明确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并网、运营管理相关要求:一是坚持一体化原则,电源、接网线路、负荷、储能设施原则上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分属不同投资主体的应成立合资公司。二是规范开展电网接入工作,制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并网技术规范(试行),对电网接入办理时限作出要求。三是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应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等。四是支持参与市场交易,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在充分自我消纳新能源电量基础上,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按照自治区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购入电量,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有序推进我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新疆实际的“一体化”项目发展路径。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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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解决储能充放电成本较高、市场主体激励不足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此次出台的配套政策包括一个协同机制、四项激励政策、三项配套措施。一个协同机制,即优化储能与新能源协调机制,鼓励发展多种技术方式的新型储能,定期测算分地区储能建设规模需求,合理确定储能区域布局和投运时序,制定年度储能建设方案。四条激励政策:一是完善新型储能市场价格机制,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或现货交易,独立储能放电时作为发电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充电时视同电力用户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二是试行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在国家出台统一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前,对我区投运的独立储能先行按照放电量实施0.2元/千瓦时的容量补偿,2024年起逐年递减20%直至2025年。三是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执行特殊调用支持政策,对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充电的,按照充电电量予以0.55元/千瓦时的补偿,放电时按照0.25元/千瓦时补偿,获得放电补偿时不再同时享受容量电价补偿;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完善后,独立储能按照相关规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四是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机制,鼓励新能源企业以共建、租赁的形式实现配置储能需求,支持共享储能项目通过出售、租赁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三项配套措施:一是加大分时电价实施力度,研究进一步优化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提高峰谷分时浮动比例,拉大峰谷价差,延长午间谷段时长,出台深谷电价政策。二是健全储能灵活调度管理机制,完善调度运行规程,创新调度控制手段,保障各类储能公平合理、灵活优化调用。三是提高独立储能设施利用效率,督促储能项目单位规范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不定期对独立储能项目开展调度测试。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推进上述政策措施落地,为储能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发挥储能综合效用。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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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能源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实施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要把促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体系化系统化推进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在去年实施新能源开发七条路径和管理十大机制基础上,聚焦解决新能源产业发展中面临的就近就地消纳不足、源网不匹配等难点,统筹新能源发展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优质增量负荷培育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制定《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通知》根据国家关于氢能产业发展、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以新增负荷为支撑、就地就近消纳为重点、系统调节能力为依托,研究提出新能源规模化制氢、油气行业增产扩绿、产业园区低碳转型、服务抽水蓄能快速推进、支持共享储能和新型储能发展、加快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引导自备机组转型、鼓励自备电厂绿电替代、支持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等9个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重点推进方向,体系化、系统化推进新能源、电网、负荷和储能建设,服务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加大政策宣传,强化靠前服务,做好要素保障,努力发挥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推进我区新能源资源优势加速向产业优势转化,将新能源打造成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抓手,努力开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我区建设国家大型清洁能源基地奠定坚实基础。《通知》中推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九大方向一、开展新能源规模化制氢1.贯彻落实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立足规模化生产、应用清洁低碳氢能,在新能源资源条件好、发电成本低、氢能储输用等产业发展条件比较好的区域,一体推进绿氢(氨等)制、输、储、用,加快绿氢在交通、化工、冶金等行业推广应用,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2.对年产1万吨以上绿氢的企业,可按生产氢(氨)全年实际用电量配置新能源发电规模,年产1万吨氢气配置15万千瓦光伏规模(风电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折算)。所发电量全部由项目自用消纳。制氢项目原则应布局在氢能产业发展示范区内,氢生产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应为同一投资主体。3.鼓励制氢项目加快前期及建设进度,对2024年8月底前满负荷生产的绿电制氢项目,准许项目业主新建同等规模的新能源项目且所发电量可并网消纳。电网消纳部分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2小时时长配置储能规模。2024年8月后建成的制氢项目,配置新能源规模退坡。二、推动油气行业增产扩绿4.按照国家《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35年)》要求,鼓励中石油、中石化等驻疆油气开采企业以新能源电力替代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工及储备等环节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耗量,支持油气行业用能清洁低碳转型。对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展燃料天然气替代,新增油气商品供应量优先在当地利用。5.推进油田所在矿区及周边区域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将新能源融入油气勘探开发加工全产业链,形成油气领域与新能源产业融合互补发展新格局。6.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展燃料天然气替代,每替代1亿立方米天然气量,可配套年发电量10亿千瓦时新能源规模,新能源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每万千瓦风电或光伏平均发电量折算。所发电量通过企业电能替代天然气加热炉、天然气制氢等项目消纳,满足油气田提高电气化率等新增用电需求。7.建设油气与新能源同步开发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积极推进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增储上产。按油气增储上产中新增用电量,配套新能源发电规模,所发电量全部由新增油气开发生产项目自用消纳。三、推动产业园区低碳转型8.鼓励产业园区与新能源集聚区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主动承接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环保、能效、安全生产等标准的高载能行业,积极引进落地玄武岩纤维、碳化硅晶须、人工钻石、刚玉、纳米微晶板等新材料产业。对园区及周边为园区服务的相关产业新增用电量,通过新能源项目建设予以保障。发挥园区主体作用,引导园区内不同用能企业错时用电,增强区域电网自调节能力,提高配套新能源利用率,打造绿色低碳园区。9.由各地、州、市依据园区新增用电负荷所需用新能源电量,布局新能源集聚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由园区主管部门通过所在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申报园区新建新能源规模。新建新能源项目通过自建、合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储能,储能规模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且时长不低于2小时。10.以风电、光伏与储热型光热发电一体化建设方式满足园区新增用电的,光伏与光热配置比例为9∶1;风电与光热配置比例按9×(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1。11.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建成后生产的电量,需由园区内新增用电负荷全部消纳,并由园区主管部门承诺新增用电项目、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用。新能源项目实施主体可为园区或园区委托的具备条件的业主单位。四、服务抽水蓄能快速推进12.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地、州、市一体规划布局抽水蓄能与新能源项目,引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加快推进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当项目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准条件时,在电网具备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区域给予配套新能源规模支持,弥补抽水蓄能项目业主在前期推进中投入。13.为使项目业主在抽蓄项目建设期间有收益,项目开工当年承诺年度入统投资2亿元以上,配置抽水蓄能装机规模25%的新能源规模;第1台发电机组并网后,再配置25%的新能源规模。核准后3个月内开工的项目,每提前1个月开工额外给予5万千瓦新能源规模。2023年9月底前具备核准条件的抽水蓄能项目,每提前1个月额外给予5万千瓦新能源规模。14.配套新能源建设规模要与系统调节能力相结合。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前,分批申报配套新能源规模的,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配建2小时时长的储能规模;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时一次申报新能源规模的,无需配置储能。新能源项目申报时,项目业主承诺新能源项目及抽水蓄能项目合理建成期限。如项目未履诺建成,每延迟1个月,并网调试后发电出力上限在并网容量基础上减少20%,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五、支持共享储能和新型储能建设15.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负荷密集接入、大规模新能源汇集、大容量直流馈入、调峰调频困难和电压支撑能力不足的关键电网节点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和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扩大峰谷电价价差等方式,保障共享储能合理投资回报。16.共享储能项目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4小时储能时长),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储能电站容量租赁给新能源场站,可代替新能源自建储能作为并网条件。新能源项目中已建成的配建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的,可通过技术手段改造转为独立储能或共享储能。17.租赁共享储能规模的新能源企业,需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签订不低于5年的租赁协议或合同。配套的储能需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在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租赁的配套储能容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不低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储能电站在调峰、调频等方面的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调用。六、鼓励煤电机组灵活改造18.在役煤电机组纳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印发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计划并实施改造的,根据新能源与煤电机组等效出力情况,以改造后煤电机组新增调峰能力的1.5倍配套新能源规模。积极鼓励通过热电解耦等创新方式增加机组调峰能力。单个煤电机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联合体形式共同开展新能源项目建设。七、鼓励自备机组转公用电源19.企业提出燃煤自备机组转为公用电源,并明确转为公用电源的时间、电网接入方式等事项,按照自备机组规模的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自备机组转为公用电源后,实施灵活性改造的,按灵活性改造标准,继续给予新能源规模配置。八、鼓励自备电厂绿电替代20.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主动压减30%以上自发自用燃煤电量,可配置新能源规模为:2×自备机组规模×(燃煤自备机组最大发电小时8760小时-承诺压减后的年利用小时数)/8760。企业压减自发自用燃煤电量的,由企业自主承诺,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报备,并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上公示,同时在燃煤自备机组发电端安装相应计量仪确定,由地(州、市)电网公司负责核实。企业应就近建设新能源项目,推进用能需求绿电替代。新能源项目运营期内,如燃煤自备电厂停用,应购买、租赁、新建与其调峰能力相匹配的调峰设施或采取调整用电负荷措施保障顶峰能力。九、支持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2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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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

坚持党的领导,深化改革。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各领域全过程,确保数字政府改革正确方向。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举措,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数字化转型撬动政府治理各方面改革创新。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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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11月8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了《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办法》明晰了定价权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景区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水平的总体协调和平衡,并直接定价管理自治区境内5A级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上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4A级及以下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明确定价管理权限;兵团行政区域内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定价范围。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景区,或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其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内住宿、餐饮、游乐项目等服务价格,以及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办法》规范了价格管理。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者其他费用。不得区别对待中外、本地外地旅游者,设置不同门票价格及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办法》落实了优惠政策。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个部门要求,《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按照本项执行。对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持警察证的在职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第五款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实行半票。《办法》强化了事后监管。《办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将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等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考核指标,对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相应下调门票价格。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