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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全流程法律指南: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指引

公司对员工的辞职申请审批晚了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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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福利 ▏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年度好书盘点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暑往寒来,四季轮转,我们在读者朋友的陪伴下又一次来到了年终岁尾。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回望一年来我们的出版成果,哪些是让人不可或缺的研习工具?哪些是让人手不释卷的经典作品?又有哪些是让人滋养心灵的精神食粮?今天法制君就为各位细数一下2021年度法制出版社编辑推荐的年度好书,其中有没有你的心头所爱呢?一起来看看吧。党政类《党史百年天天读》点击图片即可购买编辑推荐:本书以日志的形式,通过丰富翔实的历史文献,生动真实记录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既能体现党史学习的严肃性、权威性,又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契合当下广大读者的阅读习惯。本书入选中宣部“书映百年伟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好书荐读”活动10月书单。法律适用类《刑法全厚细(第六版)》点击图片即可购买编辑推荐: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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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自动化决策”

本文作者金耀,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兼任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特聘研究员,浙江省法学会网络法治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大数据政策法律中心研究员。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11月1日正式施行。该部法律系根据宪法制定,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把握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立法定位,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本次立法亮点颇多,其中规范自动化决策,禁止“大数据杀熟”尤为突出。为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及其他读者更好地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自动化决策”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一关于自动化决策的理解根据本法第73条第2项的规定,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对于自动化决策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坚持技术中立原则,避免过度妖魔化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自动化决策。自动化决策是计算机程序(算法技术)识别、分析特定的消费者,并以此向其提供特定内容或附加不同交易条件。自动化决策的核心在于算法分析技术,这类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自动化决策过程存在问题。相反,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自动化决策在当今互联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和广泛性。第二,决策不透明和结果不公平、不公正应作为自动化决策合法性判断标准。自动化决策合法性判断坚持了事前决策透明、事后结果公平公正的标准,但上述标准在实践中的具体判断将成为难点。首先,自动化决策透明性要求指的是对于算法决策的透明,或者指的是符合本法第17条规定的告知事项即可。从文义上看,本条要求的是算法决策的透明度,而非第17条规定的告知事项的透明度。因而,对透明度的理解宜包括自动化决策处理者告知最低限度的算法决策依据,但不包括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算法核心技术。其次,自动化决策不得存在“大数据杀熟”等严重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结果,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应当由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断。二关于自动化决策中的“大数据杀熟”问题“大数据杀熟”又被称为“价格歧视”,指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计算机程序分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形成“用户画像”,利用算法对每个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与支付能力进行评估,就同一商品或服务向不同消费者设置不同价格的行为。“大数据杀熟”为本条新增条款,有效回应了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引发的问题的关注。第一,条文适用的主体。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上述规范适用的对象限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但是当前大量个人信息处理者从事“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未被有效禁止。根据本条规定,无论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就构成本条规范适用的主体。第二,关于交易条件的理解。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构成了“大数据杀熟”的判断依据,这种差别对待主要体现在交易价格上。从条款文义解释来看,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交易价格,其他如售后服务、维保义务等内容,也可能构成交易条件的内容。交易条件与交易信息也应当进行区别,参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情况等。若经营者仅仅是向消费者展示不同的交易信息,不能直接认定为交易条件不同。第三,关于不合理差别对待的理解。本条在适用过程中要区分合理的差别对待情形,即合理的差别定价并不被法律禁止。所谓合理的差别对待,如消费者在线下购买商品,不同的议价能力会导致最终成交价格不同。因而,本条要规范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主要表现为以交易价格为主的交易条件不同。因而,差别对待是否具有合理性就成为本条适用的难点。一般宜认为差别对待的形成是自动化决策的结果,主要表现为交易价格的不同,该差别对待就不具有合理性。但是如果一些差别对待如交易价格的不同,是基于商品促销、会员机制等形成的,而非自动化决策的后果,则不宜认定具有不合理性。三关于自动化决策中的“用户画像”问题以自动化决策向个人推送个性化广告、商业营销,也被称为“用户画像”,即通过分析个人信息以勾勒出特定消费者的偏好、购买意愿、购买能力等信息,并通过算法来推送个性化广告与商业营销。第一,“用户画像”定性应坚持技术中立。“用户画像”目前成为广告经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技术本身并不违法,法律要规制的是算法推荐中对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第二,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经营者在算法推荐过程中,需要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5条第2款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因而,在实践当中,算法推荐过程中要为个人提供非个性化广告推送的具体选项。区分个性化推荐广告与普通广告推送,尤其在推送效果接近的情形下,对执法机关与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用户画像”或精准广告并非为每个消费者所接受,广告服务企业需要在自动化决策程序上设计个人可以便捷拒绝的方式。在企业合规上,广告服务企业必须自己证明完成和安排了此种设计,并且此种拒绝方式的实现应当是便捷的。四关于自动化决策中拒绝权问题在自动化决策可能对个人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形下,个人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该条款内容可能参考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2条,数据主体有权拒绝仅依靠自动化处理决策,包括“用户画像”对数据主体做出具有法律影响或类似严重影响的决策。在条文适用中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关于“对个人信息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理解。目前并没有任何文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看,只有达到“可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程度,才符合“重大影响”的认定。即个人自动化决策当中的拒绝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宜将之等同为一般意义上的拒绝权。上述判断标准有待司法机关与实践经验的进一步总结。第二,关于“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的理解。通过自动化决策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要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该规定可能参考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2条规定的“算法解释权”,其被认为是算法透明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5条第3款也规定,用户认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予以说明并采取相应改进或者补救措施。可以认为,个人有权要求处理者说明的主要是自动化决策作出决定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第三,关于“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的理解。个人主体难以了解具体决定是否仅是自动化决策的结果,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从条文规范目的看,应当由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具体决定并非完全依靠自动化决策,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提供了本条第2款中的“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也就意味着个人已经有了拒绝自动化决策的方式,就不再适用本条第3款规定。拒绝自动化决策,具有严格的前置性条件,即该决定仅是通过自动化决策得出,而且会对个人信息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不宜泛化为第44条规定的一般性的拒绝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其具体的权利行使方式与法律效果,有待司法审判和产业实践的进一步总结。——本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为阅读便利,隐去脚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自动化决策】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延伸阅读内容简介本书对2021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逐条解读,从条文制定背景、立法意义、如何理解适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解析。一是系统全面。从立法、司法等角度对起草背景、条文内容、实践中需关注的问题入手,充分释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要旨和创新亮点,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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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检索与定位——《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编写说明

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主要依立法者视角构建,基本线索是权利类型及其效力。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编排体例则大体依照抽象程度递减的方式为规范排序:总则编的规则最具有一般性,即使进入各分编,仍然遵循总则在先、分则在后的编排体例,不断重复“从一般到特别”的体系逻辑。但法律适用的找法过程“逆向”于立法,遵循的是“从特别到一般”的检索程序。因而,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并不能无缝对接法律适用。法律适用以解决纠纷为旨归,更关注纠纷发生时如何高效甄辨法典各项规范对于法律适用的意义。典型的民事纠纷表现为原告请求被告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即表现为一定的请求权要求。据以支持原告之请求权主张的规范,即“请求权基础”。“无请求权基础即无请求权”,民事领域的法律适用,本质上是找寻请求权基础。而请求权基础方法作为法律适用方法,体现的是正是从特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与之相应,请求权基础及其辅助规范、防御规范体系是“公因式展开”后的民法体系,从而可直接服务于法律适用。近年来,请求权基础对于法律适用的典范意义越来越得到认可,请求权基础方法课程亦在全国各法学院校逐渐铺开,新颁《民法典》则首次实现民法规范的体系化。为此,以请求权基础为线索的民法规范再梳理不仅必要,而且变得可行。这本手册正是在这一考虑下编就。为方便读者检索,编者就本书规范类别梳理简要说明如下:01规范类别本书依请求权基础思维视角,将《民法典》的规范区分为主要规范(即请求权基础)、辅助规范、防御规范、参引规范、宣导规范五大类。其中,参引规范与宣导规范虽可视作辅助规范的亚类别,但因无法独立适用,本书亦将其单列。同时,为便于理解条文内容,本书也提炼了各条文的条旨。(1)主要规范示例第1165条第1款【过错侵权】〈主要〉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辅助规范示例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辅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防御规范示例第181条第1款【正当防卫】〈防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4)参引规范示例第1166条【不问过错侵权】〈参引〉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5)宣导规范示例第3条【权益保护】〈宣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02规范单元规范划分至最小单元(一个条文可能涉及数项规范),每项规范分别标注规范类别(主要规范、辅助规范、防御规范、参引规范、宣导规范)。示例1:第171条【无权代理】〈防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辅助〉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辅助〉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防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辅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主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防御〉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主要〉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示例2:第462条【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主要〉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参引〉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防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03特殊条文(1)具体化条文各类一般性请求权基础的具体化规范,划归主要规范。示例:第577条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请求权基础,第583条为第577条的具体化规范之一,也划归主要规范。第577条【违约责任】〈主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3条【继续履行、补正履行与损害赔偿】〈主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附随义务条文因附随义务通常无法单独诉请履行,规定附随义务的条文,划归辅助规范。示例:第723条【租赁物权利瑕疵义务】(第2款)〈辅助〉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3)“当事人另有约定”条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措辞,意在明示该项规范为任意性规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但书并不构成防御规范。示例:第630条【买卖标的物的孳息】〈辅助〉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同编中的留置权条文合同编中规定留置权的条文,虽然也可解释为物权编留置权条款的辅助规范,但在合同履行层面的法效是拒绝给付,即首先产生抗辩效力,体现为防御规范。示例:第903条【保管人留置权】〈防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兼具两类规范属性的条文对于兼具两类规范类别的属性的条文,如兼具主要规范与辅助规范属性,分别针对各个条文说明其属性与理由。示例:第366条【居住权权能】〈主要/辅助①〉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①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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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法官讲述真实故事中的“情、理、法”:《悬崖边的人生》

《悬崖边的人生》一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由张洪江、王力欣两位年轻法官为您讲述真实罪案故事中的“情、理、法”,带领我们去参悟人生迷途。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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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客年终征文 || 写下你与法律的约定,赢法律人必备的十大系列好书!

注:参赛作品必须为作者的原创作品,投稿者应保证对所投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并保证所投作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名誉权等在内的任何权利。凡违背上述保证引起纠纷,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稿者负责。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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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用书推荐(附购买链接)

1、它由我进行主编,还有实务工作二十年、三十年的老手、业务专家、权威人士、“刑事实务”公众号专家俱乐部成员参与其中,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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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一份合同?

所谓重复条款,是指待审合同中对同一事项做出了两次以上的同样约定。通常重复条款会体现在不同的条款之中,律师在审查时往往需要通篇反复阅读才能发现,删除重复条款是为了使得合同更为简洁、规范。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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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一个修正性进路

【作者】朱佳峰,男,香港大学博士(2014),现为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员,主要研究兴趣为分析进路的政治哲学,学术论文见于Diametros、Journal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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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背后的故事

延续一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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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我们所服侍的上司,在这次下令逮捕之前,一定都弄清楚了逮捕的理由和要逮捕的人。这可是不会有错的。……他们按照法令,对付真正有罪的人……这就是法律……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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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草案三审五大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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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