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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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职业尊严感在哪里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许是目前司法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也许是繁重的办案生活,使得许多法律人似乎已经失去了对自己职业尊荣感的体验,个个似乎都变成了办案机器,根本没有闲情雅致停下脚步去去思索法律职业的尊荣感。
201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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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有你而变得更温暖
因此,我们每个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发挥善心,热心投身于慈善事业,帮助别人,快乐自己,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更温暖!让你周围的人过着更幸福!世界有你而变得更温暖!
201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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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中“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的辩证关系
如上所述,尽管我们所提倡的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与真正的司法独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已经具备了司法独立的合理内核,与司法独立的差别就差一公里,这一公里就是司法还要不要强调或者坚持党的领导问题?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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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门联合规约(讨论稿)
2、凡每届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论文答辩(含预答辩)等相关毕业论文事宜,除不可抗力者外,门下众弟子务必到场学习观摩。否则,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一篇由导师指定的专业书籍的读后感。(字数不低于三千字)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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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客观处罚条件研究——构成要件抑或处罚条件》一书有感
通过精彩的序文以及深情的附录,使我平添了几丝对吴老师的敬意。胸怀孝悌之情与桑梓之情使其回到了自己的故乡教书育人;身负教化之情与宏志之情毅然使其选择了正义爆表的刑法学。
201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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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接受公平教育,不仅是一种消费,更是一种权利
其次是部分家长和学生——一时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和有能力安排孩子进入重点班的家长,但重点班的学生只是这个潜规则的被动受益者和非故意推动者(接受不公正就是鼓励不公正),而不是始作俑者。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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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分层走班制等变相歧视教学的建议
(6)如果经论证,确定“分层走班制”的合法性,不能废止“分层走班制”,分班时要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选择,真正做到自觉自愿。如果对学生真的有利,相信家长会做出合适的选择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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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浪微博微言精选 (民主与宪政篇)
要遏制及解决腐败问题,恐怕未来还得靠这些:分权制衡,竞争政治、民主选举、新闻自由、司法独立!除此之外,我实在想不出更好的法子!大家说呢?
201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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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言乱语:2016年新浪微博微言精选(司法与法治篇)
昨天是第三个宪法日,今天上午,在课上送给法科学生的24字箴言:牢记誓言,不忘初心;服从法律,坚守良知!抵制邪恶,问心无愧!与各位圈友共勉!一些邪恶力量总是以崇高的名义出现,不得不防!
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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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总论) 第五版与第四版的主要变化(补充版)
14、在刑法解释的方法中增加了第一段话,意在指出刑法解释的方法不仅包括常规的解释方法,还包括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相关方法。刑法解释方法的多样化,凸显了刑法解释领域的包容性刑法观。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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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追小偷,导致小偷摔倒死亡”案件的二阶层评析
综上,笔者倾向于认为,由于该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法益侵害,但这种法益侵害是法律所允许的,存在着违法阻却事由,故不存在不法行为,且主观上也没有责任,故不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意外的不幸事件。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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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致县委书记、县长的一封公开信
但是,社会的发展往往是相互的,人际之间的关系也是互动的,讲诚信,树新风,必须从我做起,从每个党政官员带头做起做好,尤其是从县委书记、县长做起,率先垂范。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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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请安溪县公安局尽快查清案情,给被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1、呼吁安溪洛克酒店基于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立即支付三个被害人的相关医疗费和及其经济损失,否则,我们将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解决;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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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十几年前“华大法学论坛”的创办过程
(这是当时讲座现场,主持者为时任院长邹立刚教授,注意看,我两个同事兰仁迅、黄奇中两位老师在门边听讲座,其中,兰老师还是站着听,那一次邹院长的主持很成功,当时的场面真是令人难忘!)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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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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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完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附审议报告结果,答记者问以及专家解读)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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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新闻发布会内容)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