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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星球-公司法律整理(截止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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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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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星球-生活法律整理(截止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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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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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签合同,这30个要点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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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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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8个疑难问题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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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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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合同诈骗罪坚持的几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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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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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前,你应该掌握的17个法律要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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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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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前,你应该掌握的17个法律要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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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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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公司僵局之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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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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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公司僵局之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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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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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该要回全部还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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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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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裁判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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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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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盈率”的最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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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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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律师的公司,就像没有栏杆的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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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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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为什么这么难!?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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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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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股权分配十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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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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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需要的43类证明材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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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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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人把“交强险”说清楚了!这5种情况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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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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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相关的法律责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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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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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资扩股,这里全讲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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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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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别再说“你的就是我的”!这些可不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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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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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股权设计的九大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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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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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八大误区,小心这些遗产你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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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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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个“股权代持”真实案例及原因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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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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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了定金就一定拿不回来吗?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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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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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以停水、断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吗?看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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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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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费的这7个误区你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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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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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中国民企融资现状分析!(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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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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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手把“老赖”送进监狱的4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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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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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婚姻家庭法问题详解(附结婚、离婚和财产分割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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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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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婚姻家庭法问题详解(附结婚、离婚和财产分割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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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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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心总结的30个法律小知识,生活中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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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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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什么成本?答案:每小时2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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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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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按手印,这3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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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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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的按时收费最高可达每小时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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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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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企业并没真正认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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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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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影响千万公司命运的社保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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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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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变化你都知道吗?收好这份社保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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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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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人“没有”财产,就不起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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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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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辈的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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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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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股票账户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案法律分析(含黄晓明最新声明及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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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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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源泉读书会--第八期分享交流会》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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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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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有没有必要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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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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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五):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及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建议。

备注:本号原创作品。作者:曹旭律师首发:法律星球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及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建议要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实现“实质公平”,需要围绕利益分割的根源问题建立或强调以下原则。1,高度评价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原则。按照劳务市场家政服务的价格去评估夫妻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是荒谬的,因为夫妻之间并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利益共同体。家务劳动不仅仅意味着照顾家庭的劳动付出,还意味着放弃了在公共领域获取价值的机会。家庭做为一个小生态系统,夫妻任何一方所获得的成就都是两个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衡量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并不区分其劳动内容具有多少含金量,也不考虑双方智力上的区别,知识上的区别,能力上的区别,或者已经取得的身份地位的区别。既然组成了家庭,就是双方合意形成了利益的共同体。只要双方都尽心尽力为家庭付出了,就对成果是平等共享的。2,对于法律规定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必须对未尽义务进行补偿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家庭的付出,抚养教育下一代和赡养扶助上一代,即是贡献,也是义务。根据分工,照顾家庭的一方承担了家庭小生态系统的大部分义务以换取另一方在公共领域获得较大价值的机会,另一方在公共领域获得较大价值后,则应为自己在家庭小生态系统内的未尽义务补偿照顾家庭的一方,这样实现了家庭小生态系统和公共领域的和谐发展。3,将“预期收益”的纳入利益分割范围的原则。在这里,“预期收益”是指通过夫妻共同的努力,双方还没有获得但是可预期的将来会产生的收益。相对应的,“预期收益能力”是指通过夫妻共同的努力,双方所获得的产生收益的能力。当家庭小生态系统被打破,原本是一体化的利益必须摆上桌面进行分割时,照顾家庭的一方必须能够分享牺牲自己的机会而建造的对方源源不断创造收益的基础。如果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父母财产与父母赠与财产的区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金融资产的认定,投资收益和债务的共享等问题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管辖的“表面公平”的利益分割范围厘清问题,“预期收益”则属于离婚救济制度管辖的“实质公平”的利益分割范围厘清问题。对于预期收益的评估,在时间上建议采取不考虑结婚前的状态,完全根据离婚时的状态进行评估的原则。婚姻是神圣的,也应当是慎重的。步入婚姻的殿堂,意味着双方对于结婚之前的状况彼此接受,达成了协议,是一个新的起点,所以一旦结婚,不管婚姻存续期间多久,其离婚时双方所具备的产生收益的能力进行现时评估,而不考虑其结婚时的状态。虽然法律对感情应当放开不做干涉,但是应该示明结婚所意味的责任和离婚所意味的成本,引导民众认真对待婚姻,防止自由权利的滥用。4,一次性补偿和持续性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最终的评估结果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所有因素。根据评估结果对离婚时利益进行分割时,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就现时拥有的利益对照顾家庭的一方进行多分,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通过一次性补偿解决问题。另一种是借鉴西方的扶养费给付制度,对于离婚后的扶养责任进行延伸,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对照顾家庭的一方进行持续的补偿。在实践中可以综合两种方式灵活运用。对离婚救济制度及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影响我们按照这种思维方式来梳理一下现有的离婚救济制度及离婚财产分割制度。1,法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对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综合考量对家庭的贡献、对家庭未尽义务的补偿对价和对未来预期收益的公平分配,如果仅就现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显然女方(或者弱势一方)应该占有更多的份额。所以就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来说,平分只是表面公平,而不是实质公平。如果对现有共同财产进行平分,那么在离婚后的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就未来的收益部分应该对照顾家庭的一方进行持续的补偿。2,经济补偿制度对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基础上的经济补偿制度,虽然夫妻双方的财产独立,但是只要其作为一个完整的家庭在活动,在家庭这个小生态系统内就符合以上的规律。财产虽然是独立的,但是双方做为家庭仍然是会进行分工合作的,除非两人严格将家务劳动平分,将“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平分,以及在共同领域获得了同等的机会发展自己的事业。唯一的不同是,在进行经济补偿时,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能不足于补偿,而需要一方用个人财产部分向另一方补偿。实际上,对家庭未尽义务的补偿原则使经济补偿制度不再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经济补偿制度也覆盖到了“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区域,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了。3,经济帮助制度对于生活有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制度,如果能够正确评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合理裁决对未尽义务的补偿,充分考虑对未来预期收益的分配,不但生活有困难的情况会大幅减少,“离婚后一方的生活水平明显低于或可以预见地明显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的情况也会得到改善。对于“预期收益”的分配,以及在离婚后的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就未来的收益部分对照顾家庭的一方进行持续补偿的方法,提供了“中间宽阔部分的经济帮助手段”,避免了聚焦于房产的矛盾。如果在基于“实质公平”的利益分割之后,一方当事人仍然处于生活困难的境况,那么就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了。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有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当事人不需要再挣扎于如何证明对方的过错。通常过错方必然会对家庭未能尽到义务,那么通过对未尽义务进行补偿的角度就可以进行治理。举证对方过错是异常困难的,而要证明对方对于家庭未能尽到义务则相对比较容易,甚至通过时间、地点、主要活动内容等信息即可合理推理。比如一方长时间没有和家庭住在一起,或者不在同一个城市,当然不可能对家庭尽到义务。从赔偿金额方面来说,按照四原则评估的补偿结果将远大于离婚损害确认的赔偿金额。耗费了极大时间和精力后,所争取到的赔偿结果却并不“值得”的现象,会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另一方面,很多受害方即使生活在痛苦之中,即使被背叛、被欺凌,也宁愿凑合过下去,原因就在于其经过多年的照顾家庭的角色分工,已经丧失了在社会上生存的能力,处于经济上被“胁迫”的状态。人的生存毕竟是第一位的。如果法律能够正确评估其为家庭所做牺牲的价值,对其承担的家庭义务做出补偿,并对未来可预期收益做出合理分配,那么弱势一方的生存问题解决的概率就大幅提高了,当事人就可以真正从本心出发做出自己的自由选择,处于伤害状态的婚姻必然将大大减少。行业研究报告分享:中美贸易争端的冲击与中国长期发展路径-清华-国家金融研究院-2018.07-21页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1”,即可获得。如何看待中美贸易之战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2”,即可获得。美国301调查报告(中文全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15页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3”,即可获得。以下图片略4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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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四):家庭的一体化分析及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与离婚救济制度的关系

备注:本号原创作品。作者:曹旭律师首发:法律星球照法学界的通常理解,离婚救济制度是不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但是笔者认为离婚救济制度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是无法割裂的。不同于社会对生活困难者的救济,离婚救济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救济。离婚救济之所以被需要,是因为离婚财产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分割。如果离婚财产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割,所谓的“弱势一方”就不会存在,也无需离婚救济制度。我们从家庭的收益一体化开始分析。家庭的一体化分析家庭是一个小生态系统,分工合作才能产生1+1>2的效果。通常夫妻两人在家庭中的角色会进行分工,一方的精力放在照顾家庭上,另一方则在外打拼。打拼的过程会产生知识的积累、经验的积累、人脉资源的积累,这些积累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才会慢慢产生效果,最终建立起源源不断创造收益的基础。而家务劳动是一个需要长期投入但却没有直接收益的事情,照顾家庭的一方是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提供给另一方发展机会为家庭争取1+1>2的利益,其所投入的回报期冀是在另一方身上。所以对于家庭小生态而言,投入是分工的,收益是整体的。然而在社会实践中,这种家庭分工的不同却造成了等级和不平等。“西方的哲学体系中,公与私是两个可以截然分离的领域,公领域是指公共事务领域,私领域是指私人事务领域。”当公领域和男人、理性联系起来,私领域和女人、感情联系起来,并且赋予它们不同的价值的时候,等级就产生了,不平等就产生了。[1]这种等级和不平等表现为男女两性在公私两个不同领域里的劳动价值的巨大落差—男性在公共领域中的劳动价值被社会承认且被赋予报酬;女性在私人领域中的家务劳动价值则不被承认且不被赋予报酬。[2]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与离婚救济制度的关系离婚阶段,是这种不平等的集中显现阶段。当家庭的小生态系统被打破,原本是一体化的利益就必须摆上桌面进行分割。惯常理解是,应该对两人所拥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分,表面上似乎公平。然而,实质情况是,照顾家庭的一方,因为经过多年的家务劳动的角色分工,已经丧失了在社会上竞争的优势,只能从事一些价值很低的工作;而另一方却带着长期以来所积累的知识、经验、人脉资源和创造收益的综合能力扬长而去。照顾家庭的一方,其投入的回报本来是在另一方身上,然而这种投入却随着离婚而“血本无归”。比如夫妻两人经过了多年患难,男方事业有成之际,却刚一富贵就抛弃了“糟糠之妻”,此时两人的共同财产几乎为零,女方根本分不到钱;男方拥有了未来源源不断创造收益的基础,离婚后女方却无权分享,其陪伴男方患难多年的投入得不到任何回报。法律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理应对此作出纠正。纠正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质公平”,而不是“表面公平”。离婚救济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目前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实现的是“表面公平”而不是“实质公平”。如果离婚财产分割能够实现“实质公平”,那么就不存在某一方的“权利处于不圆满状态”的情况,不存在“正当权益遭受损失、损害、伤害”的情况,不存在所谓“弱势一方”。实际上,“照顾女方”(或者弱势一方)这种说法本身就不公平。如果“女方”(或者弱势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能够被正确评估,那么“女方”(或者弱势一方)根本不需要被照顾,因为其获得的本来就是其应得的。所以离婚救济制度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具有内在一贯性,都是为了解决离婚时利益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围绕着“表面公平”进行设计,而离婚救济制度在“表面公平”的基础上佐于“补偿性、救助性措施”以试图实现““实质公平”。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是离婚救济制度存在的前提,离婚救济制度是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补充和延续。[1]参见:奕斐.被建构的女性[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03-204.[2]参见:王歌雅.离婚救济制度:实践与反思[J].法学论坛,2011,(02).响应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号召,本号提供免费公益法律咨询。进入方式:点击菜单
201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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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三):从婚姻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看法律在离婚阶段的作用

备注:本号原创作品。作者:曹旭律师首发:法律星球婚姻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家庭婚姻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伦理道德要求相一致。在渊源上,家庭婚姻法与伦理道德都是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并且在发展过程中相互转化。在形式上,家庭婚姻法作为部门法,与伦理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在内容上,家庭婚姻法与伦理道德都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在功能上,家庭婚姻法与伦理道德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在发展程度上,家庭婚姻立法与伦理道德都是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标尺。[1]道德虽然不像法律一样有严格规定的惩戒制度,但是其发挥作用的机理和法律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被打破,违法犯罪者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威慑力,法治观念在民众心中越来越淡。道德的威慑力来自民众对不道德事件的谴责和对不道德者的集体排斥。如果道德被打破,却没有任何人发声指责,不道德者也像没事一样继续生活,那么道德就会失去威慑力,道德观念在民众心中越来越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钱至上的观念盛行,拥有金钱的多寡似乎成了人们评判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一些不道德但是能够赚钱的行为,屡屡有人为之。不道德者虽然承受了道德的谴责但是却得到了金钱的实惠,这在金钱至上的评判标准下被视为聪明之举。这无疑对道德观念造成了致命的破坏。另一方面,由于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逐渐意识到自己拥有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在没有足够的自觉意识的情况下,自由被滥用了,人们理解为只要在法律规制的空间以外,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人们把法律视为制约自身行为的唯一规则。当这种观念形成强大力量时,不道德者内心获得了一种“理论上”的支持,从而对道德谴责不屑一顾,这进一步严重破坏了社会的道德观念。道德的威慑力大幅下降,道德观念在民众心中越来越淡,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对症下药的做法应该是按照道德的形成规律,从源头开始进行治理,对道德观念进行重建;而不应该是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空间,试图用法律去替代道德的作用。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但是又各有发挥其独特作用的空间。两者互相成就,互相促进,但是却不能互相替代。强行用法律替代道德发挥作用的后果是,法律因为“水土不服”而无法有效的解决问题,反而因背负沉重的负担而导致其本职任务也无法很好的执行。法律在离婚阶段的作用具体到婚姻法,笔者认为,将调解制度“确认感情破裂”写入婚姻法,作为法院离婚审判的前置任务是不恰当的。感情是一种感觉,一种情绪,一种心理状态,不应该由法律来规范。感情破裂与否,不需要法律来判决,而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决断。法律只是社会运行所依据的多种规则中的一种,不应试图把所有的问题都纳入法律的管理范围。结婚是自由选择,离婚也应是自由选择,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愿,体现自由意志。法律不应越殂代疱,去试图掌控应该由其他规则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应该集中精力管好自己该管好的事情。调解做为离婚审判的前置程序,其基于中国传统的“劝和不劝分”的思想,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离婚决定并不是慎重考虑后的结果,而是冲动性、赌气式的不理智之举。离婚所引起的子女归属、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都是需要耗费大量资源的,轻率的离婚决定会大幅增加社会运作不必要的成本。然而,关键问题在于,法律并没有办法对当事人的离婚决定轻率与否做出准确的判断。对于如何使法律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发挥其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加大离婚的经济成本。离婚需要耗费的社会资源成本,由离婚者自身来承担。经济成本是促使当事人慎重的最佳元素。决定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做出,这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但经济成本应该是当事人做出决定需要衡量的元素之一,这是基于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为了离婚愿意承担较高的经济成本时,可以推定当事人是慎重考虑后的决定。冲动性、赌气式的不理智离婚,因为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在导向上会被民众视为不划算之举而自动减少。同时,离婚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具备了合理的经济来源支撑,不会形成额外的负担,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2,就离婚而言,法律应该发挥的作用是确保离婚时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割,从而为当事人之自由选择提供保障,避免当事人在离婚阶段受到二次伤害。很多当事人在离婚阶段变着花样互相伤害、互相纠缠,其实目的是为了多挣取些利益。在法律能够保障利益得到公平合理分割的心理预期下,当事人在离婚阶段的行为会更加理性。当事人会更多的着眼于往前看,更多的考虑往后的日子如何规划,如何追求自己将来的幸福,而不是一遍遍的揭开过去的伤疤,因为伤痕而更加针锋相对,因为针锋相对而使离婚过程更加难于调和。所以对于婚姻法来说,在离婚环节应该考虑的问题不是调解,不是确认双方感情破裂与否,而是如何从制度上确保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割。[1]参见: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08-409.行业研究报告分享:中美贸易争端的冲击与中国长期发展路径-清华-国家金融研究院-2018.07-21页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1”,即可获得。如何看待中美贸易之战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2”,即可获得。美国301调查报告(中文全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15页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3”,即可获得。以下图片略4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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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二):离婚救济制度的现况和问题

备注:本号原创作品。作者:曹旭律师首发:法律星球离婚救济制度的现况我国现有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经济补偿制度,二是经济帮助制度,三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将离婚救济制度纳入基本法中。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3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于2017年2月20日修正、于2011年8月9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7年2月28日补充规定。这些解释文件和婚姻法一起构成了离婚救济法律体系的主要框架。然而,长期以来,离婚救济制度在离婚的实际案例中应用的比例非常低。2011年,为准确把握离婚救济制度的实践效果,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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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一):厘清离婚救济制度的定义

备注:本号原创作品。作者:曹旭律师首发:法律星球2016年3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目前正在进行全面整合民事法律的第二步工作,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常委会审议,经常委会分阶段审议,争取于2020年将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基于稳定性的要求,一部法律一旦颁布,再进行调整必须慎之又慎。每一次微调都必须考虑到对以往案例的影响,和与其他法律的相互作用。而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是对各部民法进行阶段性整理和修缮的好时机。对于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和传承,对于在实践中难于推行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于随着社会生态的演变落伍的部分进行废弃和更新,对各部民法进行整体性的统一协调和调整,将数十年来的法律实际运行经验集中反馈在集大成之民法典中。离婚救济制度自2001年随着修订后的婚姻法实行以来,对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因为部分标准难以界定、举证困难、社会基础缺失以及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导致适用环境改变等原因,在实践当中遇到了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一个契机,为离婚救济制度进行一次总结性的整理和修缮。一、离婚救济制度的概念厘清离婚救济制度概念的意义在于,牢牢把握离婚救济制度的本质含义,在对具体条款进行梳理的过程中,不断的追本溯源,使法条体现立法的本来用意。(一)现有的几种定义方式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概念,大致存在以下几种定义方式。1,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从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为离婚过程中夫妻受损害或者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法律救助手段。[1]2,离婚救济制度是指为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处于不圆满状态的一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救济措施的总和。[2]3,离婚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对因离婚而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救济方式或方法的总称。[3]4,离婚救济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或利益遭受损失的当事人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4]5,对离婚救济制度的概念界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如果把离婚救济看作是,对离婚过程中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受损害权利的救济,那么离婚救济制度是指,为消除离婚过程中存在于婚姻关系当事人间之权利缺损状态而依法可以采行的全部补偿性、救助性措施的总和;而如果把离婚救济本身认定为一种权利,则离婚救济制度就应该是指,确定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离婚阶段一系列补偿性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二)现有定义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这些定义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不是劫富济贫,故因为一方“弱势”而提供救济的定义方法是不准确的。正确逻辑是,因为有不公平情况的存在,所以才要用法律救济的手段来使之公平。2,“权利处于不圆满状态”“权利缺损状态”等语言描述过于模糊,意指范围过大。3,伤害、损失或损害并不是因为离婚造成的,而是因为有伤害、损失或损害才要离婚。离婚是一种止损方式或者摆脱方式。两者的因果关系不应颠倒。4,损害,侵害和损失并不是在离婚过程中发生的,而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离婚阶段要解决的。离婚后所遭受的伤害、损失或损害是婚姻存续期间所遭受的伤害、损失或损害的延续。在定义中应注意正确的时间关系。5,对于第五种定义方法,按照概念所意图发挥的作用而言,“把离婚救济本身认定为一种权利”的定义方式是无法表现其真正目的的。(三)本文提出的定义方式“救济(remedy)”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被定义为“纠正、矫正或改正己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相对应的,离婚救济是用法律手段纠正、矫正或改正在婚姻存续期间己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根据离婚救济的自身特性,还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1,首先有“不当行为”,然后才需要“法律纠正”,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原则;2,“法律纠正”在离婚救济中具体表现为对“造成的损失、损害、伤害”采取“补偿性、救助性措施”;3,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可能会延续到离婚以后。4,离婚救济的确定依靠法院的判决,主要发生在离婚过程中,个别发生在离婚后的一定时间内(目前规定是一年),可以统称为“离婚阶段”。综合以上比较和分析,笔者认为合适的定义为:离婚救济制度是指在离婚阶段,法律从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对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已经遭受的损失、损害、伤害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损害、伤害,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救助手段的总称。[1]李跃利,李佳,安紫阳.论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N].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9).[2]张艳波.离婚救济制度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9.[3]曹刚.论中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N].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01).[4]龙登师.中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5]李俊.离婚救济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2页行业研究报告分享:中美贸易争端的冲击与中国长期发展路径-清华-国家金融研究院-2018.07-21页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1”,即可获得。如何看待中美贸易之战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2”,即可获得。美国301调查报告(中文全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15页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3”,即可获得。以下图片略4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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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资本史

备注:特殊时刻的转载作品。作者:兽爷来源:兽楼处(ID:ishoulc)行业研究报告分享:中美贸易争端的冲击与中国长期发展路径-清华-国家金融研究院-2018.07-21页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1”,即可获得。如何看待中美贸易之战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2”,即可获得。美国301调查报告(中文全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15页关注本公众号,并向后台发送“报告3”,即可获得。更多重量级研究报告,持续分享中...曹旭律师原创作品集:《警惕区块链中蕴含的法律风险》《“智能合约”是否能取代“合约”和“公证”》《区块链的特征分析、未来愿景、现实乱象与安全治理》《人工智能发展新生态推论》《互联网法律规制问题的探讨(一):互联网发展呈现出新特征》律师正则助司法正,律师良则促法治良,律师兴则利国家兴!“法律星球”公众号,专注于民商法实务研究,提供专业、讲信用的法律服务。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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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QQ聊天记录不必经过公证也可成为有效证据了!

备注:本号原创作品。作者:曹旭律师首发:法律星球2018年7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省内首份《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引发了网络热议。#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