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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业绩丨炜衡上海助力沪农商行(股票代码:601825)投资参股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NEWS&DEALS业绩快讯2023年3月9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公告称,上海银保监局批复同意沪农商行投资参股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联合银行”),投资金额74309.7837万元,参股数8721.8056万股,占该行股份总额的4%。2023年3月31日,沪农商行与本项目交易对手完成股份交割及股份托管登记手续,本次交割完成后,沪农商行将成为杭州联合银行的前五大股东之一。沪农商行成立于2005年8月25日,是由国资控股、总部设在上海的法人银行,是全国首家在农信基础上改制成立的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联合银行由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而来,创立于2011年1月5日,于2011年3月12日正式挂牌开业,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随着国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的推进,沪农商行将通过成立长三角金融总部、参股海门农商银行、加强长江金租长三角业务布局和银租联动、发展供应链金融、布局农业产业链等方式,积极加大长三角地区战略布局。本次投资参股杭州联合银行也属于其长三角战略布局中的一环。炜衡上海作为本项目沪农商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本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杭州联合银行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协助沪农商行与交易对手进行磋商谈判并完成对交易备忘录、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等一系列配套交易文件的起草、修订与签署,协助沪农商行完成最终的股份交割。本项目由炜衡上海执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赵文梅律师牵头、合伙人武鹏律师主办,项目团队成员包括申晓玥律师、花泽鹏律师、张浩波实习律师。Project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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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正式获批成立 诚邀英才加盟共襄盛举

北京炜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春风亨通春来有象,“律”意兴隆日进无疆。2023年5月6日,上海市司法局为北京炜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简称炜衡(虹桥)所)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我们荣幸地宣布:炜衡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第二家分所通过行政许可,全新的炜衡(虹桥)所正式成立!谋篇布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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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动态丨热烈祝贺我所陈良律师、陈果律师、朱明鹏律师晋升高级合伙人

陈良律师曾办理了中晋系、证大系特大非吸案件、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某著名主持人团队涉及的非法经营案件、某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数据使用不当被控侵犯公民信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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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非典,当前疫情下金融债权业务的违约风险如何应对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控背景下,除保证疫情防控、基本民生和城市运转需要的企业外,国内众多企业的业务陷入停摆,其中,餐饮、购物、教育、娱乐、交通运输等行业受到的冲击尤甚。由此可能导致部分债务人资金回笼困难,引发债务违约。我们注意到,近期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已密集出台配套政策,以疏解疫情期间的流动性困难,防范违约风险,降低市场影响。在此背景下,鉴于本次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我们基于“非典”期间违约纠纷的相关司法裁判观点,结合前述疫情防控金融政策,对疫情之下金融债权业务违约风险的应对提出初步建议,供相关方参考,共克时艰。邓学敏炜衡上海高级合伙人邮箱:dengxuemin@weihenglaw.com孙琳炜衡上海律师邮箱:sunlin@weihenglaw.com饶梦莹炜衡上海律师邮箱:raomengying@weihenglaw.com“非典”期间违约纠纷相关裁判观点01金融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以“非典”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违约责任的,法院未予支持经梳理,我们注意到,“非典”期间的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商业租赁、建筑工程领域,债务违约纠纷的裁判案例并不多。这或与当时政策背景下金融机构给予了相关流动性支持有关。人民银行曾发文规定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实施适当信贷倾斜,包括对民航、旅游、商贸等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积极发放财政贴息贷款;对部分有市场但因“非典”影响,经营暂时萎缩、资金临时周转困难的企业,商业银行将积极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结合两个与“非典”疫情相关的裁判案例来看,针对金融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人违约纠纷,法院倾向于认为疫情不构成该等违约情形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在昆明中院“(2004)昆民四初字第385号”一案中,某实业公司于2002年5月7日与贷款行签署《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按约清偿借款,并辩称,违约是由于受“非典”疫情及高海公路修建的不可抗力影响和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不好,导致不能还款。对此,昆明中院认为:“非典”疫情以及高海公路的修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这些情况也不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况。贷款行履行了借款义务,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此债务人应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广州中院“(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一案中,债务人于2003年5月13日与贷款行签署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手楼)》,每月定期还本付息。2003年7月8日,贷款行依约向债务人划拨贷款,但债务人从2003年11月20日开始拖欠供款。债务人辩称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是因“非典”、禽流感疫情的不可抗力和周边市政建设导致。广州中院对此认为:“非典”疫情大规模爆发于2003年上半年,本案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故对本案当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同时,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债务人违约的原因,因此,债务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上诉主张减免民事责任,不予支持。02商业租赁合同项下,受疫情影响的承租人发生违约的,法院以公平原则对违约责任进行调减在辽宁高院“(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一案中,正典公司于2002年10月承租鹏程公司名下酒店从事野生动物经营。2003年5月,主管部门联合下文通知暂停一切出售、收购、猎捕野生动物的活动。2003年5月末,正典公司因“非典”停止经营,并以此为由通知鹏程公司解除合同。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是否系不可抗力所致,辽宁高院认为:正典公司承租后,实际经营项目包括餐饮和客房两部分。主管部门仅是要求停止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只是餐饮部分,客房经营仍可正常进行。因此,“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尚不足以导致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但正典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解除行为,毕竟与“非典”疫情的发生所导致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能完全正常进行有一定的关系,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违约金的数额应适当减少给付。类似的,在上海一中院“(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90号”一案中,某物业公司将其管理的物业出租给某浴场使用,“非典”期间,该浴场根据政府要求自2003年4月起暂停营业。后该浴场未支付2003年5月至6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长宁法院认为:“非典”期间,国家确实处于一种非常状态,对娱乐服务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冲击,但商业经营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且“非典”持续时间也较短,该浴场不能因此拒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但考虑到“非典”这一特殊情况,该物业公司要求该浴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对此予以维持。在昆明中院“(2004)昆民一初字第48号”一案中,某电影放映公司承租某大厦物业,用于经营影视业务。2003年9月,该电影放映公司致函大厦,表示其由于“非典”原因,经营状况很差,不能及时支付欠缴租金。昆明中院认为:该电影放映公司未按约定缴纳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2003年4月到6月全国遭遇“非典”影响,该公司在经营影视业中受到一定影响,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部分违约金。债务人能否以本次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01债务人难以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主流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金钱给付义务可强制履行,疫情可能导致金钱给付义务人履约能力下降,但不会导致其客观上履行不能,故金钱给付义务人难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上述裁判案例中,法院亦未支持债务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据此,我们认为,在本次疫情中债务人难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02法院可能通过适用公平原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进行调减在上述裁判观点中,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尽管在疫情背景下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的空间较小,但同为金钱给付义务人,金融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以疫情为由主张减免违约责任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商业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以疫情为由主张减免违约责任,却存在支持可能。最高院曾在“法〔2003〕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注:不可抗力免责情形)妥善处理”。据此我们理解,“非典”期间,法院对能否减免金钱给付义务人违约责任存在差异化认定,原因或在于疫情对义务人违约的影响程度不同。在上述金融借款纠纷案中,疫情确实可能会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此类影响更多地体现在宏观经营环境层面或潜在影响层面;而在上述商业租赁纠纷案中,承租人往往因疫情被动停业,疫情对承租人履约造成的影响相较前者更加直接、具体,因此,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对承租人违约责任进行了调减。尽管上述司法解释现已失效,但后为“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所吸收[1]。那么,在当前的疫情背景下,金融债权业务中的债务人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免责呢?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非常谨慎、严格,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务人在未与债权人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免责,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最高院曾专门发文规定,如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时指出,此举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防止个别企业假借“情势变更”逃废债务或者逃避正常的商业风险;在处理方式上,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以期根据新的情况重新缔结合同;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2]。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如金融债权业务中的债务人系因本次疫情而发生流动性困难、难以回笼资金,从而发生债务违约,例如本次疫情中,餐饮、影视娱乐、旅游等企业因疫情蔓延而停业,损失惨重,则尽管难以适用不可抗力制度,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亦可能受限,但不排除法院从公平原则角度,对此类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进行适当调减。03债权人如何防范本次疫情中债务违约风险?1相关政策要求“非典”期间,为全力支持抗击疫情,降低疫情对经济的不利影响,人民银行曾发文规定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实施适当信贷倾斜,包括对民航、旅游、商贸等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积极发放财政贴息贷款;对部分有市场但因“非典”影响,经营暂时萎缩、资金临时周转困难的企业,商业银行将积极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本次疫情爆发以来,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亦密集发文,对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大的债务人,不仅鼓励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下浮贷款利率,更进一步明确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给予展期等流动性支持,纾解因疫情可能导致的债务违约风险。2相关金融债权业务中的违约风险应对尽管上述政策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但从内容来看,这些政策文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债务人进行了适当的倾斜保护,以防范因疫情而产生的债务违约风险,本质上亦是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体现。同时,在当前的特殊背景下,各方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紧密配合,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因此我们认为,这些政策文件可能成为日后裁判机关认定相关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或是否可以免除/调减违约责任的参照依据。进一步的,在具体操作层面,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政策要求,参考“非典”期间最高院相关规定及裁判观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防范疫情期间的债务违约风险:01对可能在疫情期间内到期的融资业务进行梳理,分阶段、视情况制定相关应对方案。针对机构债务人,重点关注其是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企业或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针对个人债务人,重点关注其是否为因疫情被隔离/治疗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如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形,债权人可考虑按照监管要求积极与债务人沟通协商,根据债务人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展期、下调利率等流动性支持。02对已出现债务违约的融资业务,建议债权人核实确认债务人违约的具体原因,就疫情对违约的影响进行研判。如债务人在本次疫情爆发前即存在流动性困难或兑付危机,或本次疫情并对其履行清偿义务构成直接影响,则我们理解债务违约非因疫情所致,如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展期或分期等,建议债权人根据增信措施、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展期/分期偿付安排。如债务人到期未偿付确因疫情所致,则债权人可考虑按照监管要求积极与债务人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暂时受困的债务人给予适当的宽限和支持。03对疫情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等相关方的沟通协商事项,建议债权人妥善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免后续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3相关资管业务中的管理人责任应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如其同时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则在应对债务人违约风险的同时,还应关注其对资金端投资者的管理人责任。如金融机构因纾解受疫情影响的债务人的流动性困难,无法及时处置有关资产或导致投资者到期无法退出的,则应按照资管合同约定及规范要求,及时、充分地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事先征得投资者同意,并做好履职留痕。注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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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春 | 炜衡上海向长宁援鄂医疗队定向捐赠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2020年2月3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区援鄂医疗队捐赠21.3万元爱心款项表我意逆流长江壮你行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各地同胞都在进行艰苦卓绝的抗疫战,湖北首当其冲,每一则消息都牵动着大家的心。1月30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执委会联合发起“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捐款倡议书,向上海市长宁区援鄂医疗队定向捐赠。倡议发出后,全所同事不论资历,不论年龄都尽己所能捐款,各种渠道、天南海北的捐赠汇成爱的洪流,个十百千万,冰冷数字因心而升温,小小款项因爱而无疆。随后,炜衡上海高伙会表决通过,以律所名义追加10万元捐款。截止2020年2月3日中午12点,合计捐款21.3万元。致敬逆行者律所倡导之外,炜衡人也积极通过各种渠道为抗疫贡献力量,炜衡上海党支部书记顾靖律师通过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高级合伙人金代文律师通过民主建国会捐款,高级合伙人郑飞云律师通过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等机构捐款、合伙人翟常波律师通过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欧美同学会公益专项基金捐款,合伙人杨骏律师通过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捐款......连月来,上海心系武汉,集全市力量支援抗疫前线,医疗资源支持更是重中之重。本次长宁援鄂医疗队由上海市光华中西医院,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共19名医护人员组成。炜衡上海捐赠的21.3万元,将按照每位支援医护人员1万元,按11:3:5的比例分别配给三家医疗机构,另有2.3万元委托光华中西医院医疗队员向确诊困难家庭按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发完为止。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无法切身体察前线冷暖,炜衡上海的这笔款项,哪怕能填一处匮空、抚一刻伤痛、救一个生命于水火,就是民族之福、国家之福。南浦春来绿一川,石桥朱塔两依然。立春的上海,如愿晴空万里,前行的队伍,必将平安归来。从己亥猪年到庚子鼠年,是十二生肖的又一轮回,也是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从2019到2020,是一年之际,也是十年之交。炜衡上海始终和湖北人民,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天降大任,民族共担,春暖花开,一起去看。感谢您关注并分享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与任何情况下,均不作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就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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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合同适用不可抗力或公平原则的法律建议 | 炜衡上海

近期,因2019-NCoV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疫情局势及疫情防控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为配合疫情防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部分地方政府(包括上海、苏州等地)均出台一系列紧急通知及配套文件,对春节假期进行延长及部分地区延期复工作出规定。上述紧急情况的出现,将导致诸多法律争议及纠纷。其中,较为引发关注的是,疫情所带来的生产及生活等影响将导致个别法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引发“不可抗力”或有关公平原则的争议。为便于厘清相关法律问题,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给予初步法律分析和建议。郑小杏炜衡上海合伙人邮箱:zhengxiaoxing@weihenglaw.com01不可抗力的法律认定重点关注“不能克服”这一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构成不可抗力需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三个要件。从本次疫情来看,因突发疫情已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爆发及传染,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要件均可认为满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提醒关注的是“不能克服”这一要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商事交易,是否“不能克服”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需要根据交易条件与疫情关联度等因素,个案判定。发生不可抗力应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118条)如果己方履行的义务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需要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对方,并着手准备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主要关注受到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证据,如国务院及地方发布的增加假期及迟延复工通知、缺乏必要防护用具进行复工等)。如果己方作为接受合同履行一方,收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影响的书面通知,建议针对履行内容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判断,慎重回函。02非金钱给付义务从合同义务看,如果义务方在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可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免责。该类义务如开发商向业主逾期交付房屋、建设单位延期施工、房屋出租人延期交付租赁、出卖人逾期交货等。上述义务方应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之后尽快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合同相对方有关义务履行逾期或无法履行的事实。从本次疫情影响来看,因恰逢与春节假期重叠,通知发出的合理期间可从原春节假期结束后开始计算。通知的形式上,因受春节假期及运送救援物资的影响,全国快递的运营能力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建议除寄送书面通知外,可考虑同时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官网等媒介同步进行通知。03金钱支付义务一般情形下不满足“不能克服”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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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抗疫 | 守护你,炜衡上海在行动!

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全球,每一个生命都牵动着我们的心。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众志成城,为打赢战疫积极行动:在律所管理上,延迟复工时间,自2月3日起安排行政人员值班,做好律师服务和客户接待工作;排查律所员工疫情,由高级合伙人分头联系落实,并以团队+部门统计的方式实现全所人员全覆盖;在物资支援上,统计所内律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数据,发起募捐倡议并以律所名义向上海市长宁区卫健委赴湖北医疗队捐款;在专业研究上,密切关注疫情,紧随行业前沿动态,积极开展法律研究,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所有的这些,既是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责,也是为抗疫贡献力量。1炜衡上海复工通知各位律师: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与炜衡总所通知,本所复工日期为2020年02月10日(周一),具体安排如下:一、2020年02月10日前,请所里同事尽量减少外出,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次数,减少与外人的接触,不必到所里坐班。须前往律所及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同事,应做好防护措施。二、2020年02月03日--07日(周一至周五),行政部安排人员值班,负责收发信件、盖章。三、全体律师(含助理)应保持手机畅通(含微信),以便行政及时进行工作联系;四、制定疫情防控通联表,请各负责人予以落实;五、所里同事如有往来疫区或和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情况,请自行居家隔离14日,并及时报备居住地居委及行政部;六、上述安排若有变动,及时予以通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2020年01月28日2炜衡上海捐款倡议书“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捐款倡议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全体党员及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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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请查收这份用工指南 | 炜衡上海

写在前面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此后各地方政府纷纷发布通知,进一步推延复工时间,比如上海、浙江、广东、重庆要求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江苏无锡、镇江要求不得早于2月8日24时。在此局势下,笔者作本文意就疫情所引起的部分劳动法律问题及操作中的相关具体做法进行讨论分析,并于文中附《企业复工通知》《员工请假申请单》,以资各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参考。李俊炜衡上海律师Email:lijunsh@weihenglaw.com一、延长休假的法律性质在阐述延长休假的法律性质之前,我们先说明一下适用的主体和排除主体。01延长休假适用主体关于延长休假,我们结合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可以进一步读出,不能休假的职工分为二类:其一,是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其二,是非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要求,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我们认为,此处所谓根据《劳动法》规定,主要是《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非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不宜适用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因此这部分群体就延长的春节休假而言,应考虑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或有关政策。本文对此不予展开。02延长休假的法律性质具有创新性在撰写这篇文字的时候,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在介绍上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中刚刚说明了,延长休假的这几天为休息日。笔者认为,人保局负责人的回答用辞并不严密。因为本次延长休假实非传统意义上的休息日。而现下,社会上把本次延长休假叫作休息日、公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的都有,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那么,本次延长休假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休息日、公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又都是如何定义的呢?第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其中的104天休息日,是根据《劳动法》第38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7条的规定,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的规定,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其中的11天法定节假日,是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即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而且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在工作日予以补假。至此,我们先小结为(104天)休息日=公休假日≠(11天)法定节假日第二,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通知”可以看出计薪天数是需要先扣除休息日的。换句话说,休息日是不计薪的。但是这次人保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的提问中表示: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简言之,这几天休息也计薪。所以,我们把这几天称为“延长休假”,因为它有别于传统的休息日概念。至此,我们再小结为:(这几天)延长休假≠(11天)法定节假日(这几天)延长休假≠(104天)休息日=公休假日第三,还是上述回答记者提问中,人保局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休息日加班要支付两倍的工资。而此处的两倍工资,是否包含原本已经支付的一倍工资呢?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没有明确政策。但是,笔者个人认为,如果没有进一步政策、文件加以说明的,应该被认定为是已经包括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其上班天数的所获的实际工资就是两倍(否则变成三倍)。第四,有观点认为本次延长休假极具可能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认同。我们更相信“这几天”延长休假,相对传统休假日制度而已,其实是一种国家对于迅速平复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的“创举”。当然,可能会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认为对其存在一定的影响。那么,笔者作为律师创作本文的目的,也是愿意帮助各用人单位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利益。且让我们往下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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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会议

最后,张小炜主席肯定了炜衡上海为集团的发展所做的贡献,对2018年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期待炜衡上海能成为炜衡集团的标杆,为炜衡集团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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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资讯|东凰律师事务所加盟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作为优秀的综合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承海纳四方、协同发展之道。东凰律师事务所的加盟,增强了炜衡的综合法律服务实力,使炜衡能在不同行业领域中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