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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岳麓秦简《县官田令》是针对县官田及管理者“田官”颁布的法令条文,一方面保证田徒的供应,并以考课督促“田官”勤于生产;另一方面对“田官”为自身业绩侵害其他部门、低级官吏和百姓权利的行为进行禁止,并对犯令者严惩,相关案件还要上报中央。这些禁令针对已发生的具体现象予以禁止,实质是对制度弊端的修补。在统一的新形势下,秦代国家仍沿用农战体制,对“田官”吏课殿者予以严惩,必然导致资源抢夺事件的发生,而对此类事件的禁令又增加了“田官”吏受罚的可能。秦代地方矛盾迅速激化及秦吏反秦情绪的原因,由此可见一斑。关键词:秦代;官田;田官;《县官田令》《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中刊布了六条内容为《县官田令》的简文,是关于秦代县官田管理的新材料。所见令文虽只是冰山一角,但对窥探秦代官田的相关制度大有益助。王勇、陈松长等已对令文进行初步考察①,一些问题仍需商榷和拓展。因此,本文以岳麓秦简《县官田令》为中心,辅以其他秦简牍,重新探讨《县官田令》的性质、对“田官”吏的约束、有关田徒的调配等问题,以揭示秦代基层国有土地的经营与管理状况。研究秦代基层国有经济运作,展现法令之下“田官”与其他职能部门及百姓的互动,对认识秦代国家基层经济和社会治理状况,总结社会转型时期的治理经验,颇具意义。一、《县官田令》的性质——兼论秦代“田官”臧知非说:“秦朝广泛存在着官田、公田,也就是官府直接经营的土地”。王彦辉认为:“田官”经营郡县公田,属都官。魏永康指出:官田是都官所属,由“田官”管理;公田是县属土地,由“公田吏”负责。目前,“田官”、官田的关系,以及二者是否属于都官,仍存争议。李勉、晋文认为:秦统一文字,“田官”取代公田成为县级公田的管理机构,县级公田也可能改称“官田”,朝廷和中央官署所领公田则继续沿用“公田”之名。如此,则秦朝县内不再有官田与公田的区别,只存在官田与民田之分。岳麓秦简《县官田令》的名称似乎也印证了县内存在官田。虽然,“县官田”之“官”,王勇和陈松长皆认为是与“私”相对的,“县官田”包括县所辖官田和都官所辖公田,“县官”是县、都官的简称。然而,自秦始皇统一时起,“县官”成为天子、国家的代称,后来也指代官府,“县官”在秦代正式文书中不应再作简称。更重要的是,岳麓秦简“卒令乙卅二”中有“新律令下,皆以至其县、都官廷日决。”县、都官分开表述,并未统称。因此,对于“县官”是县、都官简称的推测并不令人信服,“县官田”应是指县之官田。陈伟指出,县中官田的管理机构是“田官”,与“田”是并存的两个系统,当时在田部之外,县还专设“田官”,直接使用大量徒隶农作。若如此,则可以认为《县官田令》是针对县中官田及管理者“田官”颁布的法令。欲证明这一点,必须明确县官田及“田官”的特点,以确定《县官田令》的内容是否与其吻合。“田官”为县属职能机构,这一点在学界已渐得共识。关于“田官”的运作特点,陈伟指出:“田官”使用作徒的记载甚多。韩国学者金鐘希认为“田官”是管理官田的机构,以司空、仓派遣的刑徒为主要劳动力,进行土地开垦、耕作等业务。李勉依据里耶秦简也支持这一结论。里耶秦简有“田官作徒簿”的记录:畜官、田官作徒薄(簿),□及贰春廿八年(里耶8-285)这表明“田官”确实使用徒隶进行生产。并且,“田官”的官职设置也与其他部门有别,据现有材料,见有田官(守)啬夫,田官佐、史等。首先,《县官田令》可见的六条简文中,记录有官职信息的仅有一条:(1)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