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与热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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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文!推进油气管网公平开放 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5月11日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意见》指出,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健全竞争性油气流通市场。以下为《意见》全文。中共中央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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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运营与安全研讨会(第十一届)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2020年学术年会”征稿启事

数据真实准确,使用标准的量和单位符号,插图和表格线条清晰,且图文混排。论文具体格式可参照近期出版的《煤气与热力》杂志。3.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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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20〕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国天然气行业迅速发展,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在国家能源体系中重要性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储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储备能力不足等问题凸显,成为制约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短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储备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7号),加快储气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储备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优化规划建设布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一)加强统筹规划布局。根据石油天然气有关规划和国务院明确的各环节各类主体储气能力建设要求,制定发布全国年度储气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各省(区、市)编制发布省级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本地区储气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城镇燃气企业储气任务纳入省级专项规划,集中建设供应城市的储气设施。引导峰谷差大、需求增长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建设目标,并预留足够发展空间,分期分批有序建设。调整并停止储气任务层层分解的操作办法,避免储气设施建设小型化、分散化,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二)明确重点建设任务。支持峰谷差超过4:1、6:1、8:1、10:1的地区,梯次提高建设目标。突出规模效应,优先建设地下储气库、北方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规模化LNG储罐。鼓励现有LNG接收站扩大储罐规模,鼓励城市群合建共用储气设施,形成区域性储气调峰中心。发挥LNG储罐宜储宜运、调运灵活的特点,推进LNG罐箱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多措并举提高储气能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三)建立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的储气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退役等行业标准,尽快形成储气设施标准体系。(能源局负责,持续推进)完善已开发油气田、盐矿和地下含水层等地质信息公开机制,便于投资主体选址建设储气设施项目。(能源局、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完成)对于拟作为地下储气库的油气田、盐矿依法加快注销矿业权,积极探索地下空间租赁新模式。(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负责,持续推进)二、建立健全运营模式,完善投资回报渠道(四)推行储气设施独立运营模式。地下储气设施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鼓励在运营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率先推行独立运营,实现储气价值显性化,形成典型示范效应。推动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进行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相关企业负责,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指导,持续推进)(五)健全投资回报价格机制。对于独立运营的储气设施,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购进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鼓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通过出租库容、利用季节性价差等市场化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加快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相关企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持续推进)(六)完善终端销售价格疏导渠道。城镇燃气企业因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城市群合建共用的配套储气设施,各城镇燃气企业可按比例租赁库容,租赁成本通过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探索建立淡旺季价格挂钩的中长期合同机制,形成合理的季节性价差,营造储气设施有合理回报的市场环境。(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持续推进)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市场运行环境(七)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推进天然气管网、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对于储气设施连接干线管网和地方管网,管道运输企业应优先接入并保障运输。管道运输企业的配套储气库,原则上应公平开放,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持续推进)(八)推进储气产品交易体系建设。指导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加快研究开发储气库容等交易产品,并与管容预定和交易机制互相衔接,确保与储气设施相连的管网公平开放,实行储气服务公开交易,体现储气服务真实市场价值。积极发展二级交易市场,提高储气设施使用效率。(发展改革委负责,2020年上半年完成)积极引导储气设施销售气量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引导非民生天然气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通过市场发现真实市场价格,形成合理季节性价差。(相关企业负责,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储气能力快速提升(九)土地等审批政策。优化储气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环评安评等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地要保障储气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分期分批建设的储气设施,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储气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有偿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加强指导,持续推进)(十)财税金融政策。在准确计量认定的基础上,研究对达到储气目标的企业给予地下储气库垫底气支持政策。(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政策,能源局负责准确计量工作)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储气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支持储气设施建设。支持储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储气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十一)投资政策。2020年底前,对重点地区保障行政区域内平均3天用气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等补偿支持)的3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投资支持政策,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发展改革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五、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目标任务完成(十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储气能力建设跟踪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政府、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必要时可约谈问责。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调峰责任的企业,根据情形依法予以处罚,对出现较大范围停供民生用气等严重情节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充分考虑储气设施运营特点,探索实施降低储气设施运营成本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在授予或变更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履行储气责任和义务列入特许经营协议,对储气能力不达标且项目规划不落地的燃气企业,依法收回或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开工情况较好、进度较快但暂未能实现建设目标的企业和地区,要采取签订可中断合同等临时过渡措施弥补调峰能力。(相关企业负责,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督促落实)(十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目标考核制度。(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2020年上半年完成)上游供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城镇燃气企业和地方应急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推进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机制,确保建设任务顺利推进。多方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原则上按股比确认储气能力,储气能力确认方案应在既有或补充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实行集团化运营的城镇燃气企业,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可以集团公司为整体进行考核,对集团内异地建设、租赁的储气能力予以确认,但不得重复计算。(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2020年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储备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7号),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推进储气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天然气储备能力。就此,记者采访了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问:国家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答:储气设施是促进天然气供需动态平衡、增强供应保障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国天然气行业快速发展,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在国家能源体系中重要性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储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储气能力较大幅度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成为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健康发展的短板。按照明确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供气企业、燃气企业和地方政府要分别形成年销售或消费气量10%、5%和3天的储气能力建设目标。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储气能力建设进展整体偏慢,特别是燃气企业和地方政府储气能力建设进度明显滞后。为此,国家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出台《实施意见》,聚焦解决储气能力建设和运营中的瓶颈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意见,促进储气设施加快建设。问:《实施意见》着重解决哪些问题?重点提出了哪些针对性政策措施?答:《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储气能力建设和运营中统筹规划不足、行业标准不够完善、储气价值没有充分体现等瓶颈问题,从规划布局、运营模式、体制机制、政策支持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措施。一是优化规划建设布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国家发布年度储气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各地发布省级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避免储气设施分散建设、“遍地开花”,也有利于保障后续运营安全。引导峰谷差大、需求增长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建设目标,进一步提高峰谷差大的地区的天然气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退役等行业标准,尽快形成储气设施标准体系,同时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便于投资主体了解投资建设储气设施需要的相关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二是建立健全运营模式,完善投资回报渠道。国际上地下储气库通常实行市场化独立运营,主要通过出租库容、买卖库内天然气获得收益,这样可以使储气价值显性化,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实施意见》提出明确推行储气设施独立运营模式,原则上地下储气设施应独立核算,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独立运营的储气设施,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购进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企业可充分利用市场形势变化,通过出租库容、利用季节性价差等市场化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销售价格合理疏导。三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市场运行环境。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储气设施连接主干管网,管道运输企业优先接入、优先保障运输。这样,可解决储气设施天然气“进不来、出不去”的问题,避免建成后使用效率低,充分实现其应有价值。同时,国家将推进储气产品交易体系建设,指导有关交易中心加快研究开发储气库容等交易产品,并实行储气服务公开交易,发现真实市场价格。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储气能力快速提升。《实施意见》从土地、财税、金融、投资等方面提出多项支持政策,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激励企业加速补足储气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要求各地保障储气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统筹安排;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储气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服务,支持储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等;对重点地区保障行政区域内3天用气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投资支持政策。问:加快建设储气设施会不会增加用户负担?会不会影响基本民生?答:由于我国国内储气设施缺乏,天然气价格容易大幅波动。虽然建设储气设施需要增加投资和运营成本,并会通过成本疏导机制向用户传导,但储气设施建成后,可以有效保障供气安全、平抑价格波动,天然气用户可以大大减轻因供气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带来的损失,大幅节省因缺乏储气设施带来价格波动而增加的成本。比如,2017年冬季国内LNG价格一度高达每吨10000元以上,很多企业不得不采购高价气源保障供应,用气负担沉重。储气设施建成后,可实现淡季低价储存、旺季入市销售,在保障国内供气安全的同时,促进削峰填谷,平抑企业旺季气源采购价格。初步测算,因建设储气设施增加的用气成本,远低于因缺乏储气设施带来价格大幅波动增加的用气成本,也只有实现多赢,储气服务市场才有存在和发展空间。而且储气设施选址建设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疏导需要经过地方政府严格成本监审,对用户的影响会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我委也将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各地探索建立多方共担机制,继续保持采暖季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总体稳定,并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工作,确保基本民生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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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期!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将延期举行。更改为6月3日报到,6月4—5日召开。“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截止时间更改为4月10日。会议报名开始时间更改为4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更改为5月20日。详情请见下方会议通知。“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点击查看)·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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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发布,油气管输价格取代天然气门站价格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突出垄断环节定价监管和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将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如电力和天然气价格,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将“电力”项目修改为“输配电”,“天然气”项目修改为“油气管道运输”。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与现行《中央定价目录》相比,修订后的定价项目缩减近30%。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巩固近年来价格和收费改革成果。删除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放开或取消的价格和收费项目,主要涉及铁路、民航、港口、邮政、银行,以及食盐、代办签证服务、国家储备糖肉交易服务、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公民身份认证服务等领域。二是突出垄断环节定价监管和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改革,将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如电力和天然气价格,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将“电力”项目修改为“输配电”,“天然气”项目修改为“油气管道运输”。三是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定价职责。如对部分特殊药品及血液的定价部门,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进行了调整。此次《中央定价目录》的修订,充分反映了2015年以来价格改革取得的显著进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7%。2015版《中央定价目录》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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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期!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将延期举行。更改为6月3日报到,6月4—5日召开。“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截止时间更改为4月10日。会议报名开始时间更改为4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更改为5月20日。详情请见下方会议通知。“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点击查看)·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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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然气行业形势分析及2020年展望

2019年我国围绕油气增储上产、管网改革等重点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挂牌成立,国产气增储上产态势良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天然气供应保障总体平稳。不过,受“煤改气”政策推进趋稳等因素影响,2019年天然气消费稳中趋缓,但仍有望保持9%左右的增长。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决胜之年。在环保政策的推动下,天然气需求仍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供应保障能力有望大幅提高,市场整体趋于宽松。12019年中国天然气市场运行平稳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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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期!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将延期举行。更改为6月3日报到,6月4—5日召开。“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截止时间更改为4月10日。会议报名开始时间更改为4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更改为5月20日。详情请见下方会议通知。“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点击查看)·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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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阶段性措施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通知决定,在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框架内,提前实行淡季价格政策,尽可能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并鼓励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终端销售价格。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持市场平稳运行。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新闻1、疫情“黑天鹅”来袭,天然气市场怎么走?且看专家研判2、2020年,这六大因素将影响亚太地区天然气市场3、用气价格下调10%、“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湖北出台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声明:本文非我刊原创,文章内容仅供参考,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我刊尽力寻找本文的原创文章,但因网络信息量庞大,若无法找到源头,请作者原谅。如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删除。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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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黑天鹅”来袭,天然气市场怎么走?且看专家研判

为防控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国内多地普遍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工厂复工,严控道路交通,外出消费人数骤减。此背景下,天然气作为基础供应物资,其市场走势将会有哪些变化?业内专家认为,受此次疫情影响,我国一季度天然气消费增速大幅放缓,上游液化工厂和接收站LNG外销受阻,库存压力攀升。全年来看,天然气需求增速不会因为疫情而受到大的削弱,多种因素叠加或促使天然气需求出现“淡季不淡”特点。一季度国内天然气消费承压一般而言,一季度是天然气传统的需求旺季。但受疫情影响,2020年第一季度国内天然气需求增量和增速难以保持乐观预期。北京世创能源咨询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杨建红表示,从天然气下游消费结构来看,疫情对公服用气和交通用气需求影响最大。公服主要受餐饮、酒店消费减少、学校延迟开学以及机场、车站流量减少影响而用气量减少,交通主要受公共交通运行控制和区间运行控制等影响而减少。杨建红说,由于大批返乡人员假期延长,城燃用气中的分户式采暖用气受到一定影响;多数企业延期复工,工业用气近一两个月预计出现下滑,具体影响则要看未来企业具体的复工时间和复产力度;天然气发电企业受工业用电量减少和电力相对过剩影响,预计气电减少的可能性较大;化工企业生产较为稳定,且春节前部分已经处于停工状态,化工用气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图表1:国内天气消费需求及预测数据来源:国家发改委、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天然气市场研究所所长陈蕊预测,一季度天然气消费可能基本没有增长,但后期随着经济活动正常运转,天然气需求将会逐渐恢复,预计全年天然气消费增速会低于6%。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今年年初预测,我国2020年天然气消费量将达到3300亿立方米,同比增速8.6%。LNG供过于求价格顺势下跌由于下游需求转淡、交通不畅等原因,近期上游液化工厂LNG销售受阻,工厂库存多在70%附近,外销压力加大。宁夏、陕西、山西、内蒙古、京津冀等地区部分LNG工厂陆续选择停工。某咨询公司监测的数据显示,2月7日当周,国内LNG液化工厂开工率为25%,较前一周下滑18%,是有记录以来的历史最低开工率。与此同时,下游需求低迷导致国内LNG接收站管道外输量减少,库存升高。某咨询公司针对LNG接收站的调研结果显示,相比往年,当前国内LNG接收站管道外输减少量最高达98%,槽批外输最高减少77%,平均减少63%。进入2月份,虽然接收站的管道外输、LNG槽批外输以及LNG工厂外销均有回升迹象,但疫情影响仍在蔓延,病毒防控进入关键期,LNG销量回升较为缓,预计2月中旬前出货量大幅增加可能性并不大。在企业和工厂复工复产尚未全面恢复之前,预计LNG需求仍以供暖等刚性需求为主,并不会出现较大改善。国内LNG需求的低迷导致其价格也承压下行。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的全国LNG出厂价格指数测算,2月7日,全国LNG出厂价为3277元/吨,与去年同期高于4000元/吨的价格水平下跌18%,较2019年12月31日的3929元/吨的价格水平下跌652元/吨,跌幅为16.6%。图表2:全国LNG出厂价格指数数据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新华能源E-gas数据平台检测数据显示,陕西、山西、内蒙古、山东以及河南地区的各液厂LNG出厂价格全部下跌。以陕西延长集团为例,截至1月23日,该集团LNG出厂报价3160元/吨,较2019年12月末下跌670元/吨,跌幅为17.5%。进口LNG方面,大多数接收站LNG挂牌价格出现下跌。新华能源E-gas数据平台监测数据显示,中海油天津浮式LNG接收站1月23日报价3780元/吨,较2019年12月底价格下调790元/吨,跌幅为17.3%。展望后市,LNG价格走势与其需求密切相关,短期将延续弱稳状态。但是当前道路交通运输管控仍较为严格,上路司机较少,LNG运输持续受阻,存在LNG送到价格或不降反涨的可能性。但从气温变化趋势来看,2月中下旬之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气温将出现一段时间的回升,届时供暖需求或将受到抑制,LNG价格上涨动力不足。天然气消费或呈现“淡季不淡”特点中国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调研室主任罗佐县表示,疫情之后国内天然气需求空间还是存在的,2020年国内天然气需求不会因为疫情而受到大的削弱,多种因素或促使国内天然气需求出现“淡季不淡”,夏季秋季需求出现补偿性反弹。一是国内生产和工商业的恢复将成为拉动天然气需求的重要力量。工业和工商业用户产能可能在疫情解除后重新释放出来,并可能延续至第二季度,继而形成新增天然气需求,成为支撑市场淡季不淡的重要力量。二是天然气买方市场格局的存在有助于国内各消费主体消费天然气。天然气价格自2019年以来一直保持在低位运行,2020年这一基本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由于现货价格处于低位,国内进口商进口现货数量增长,国内天然气储气设施以及LNG接收站产能的进一步利用为现货进口创造了条件,这一现象有可能出现在夏秋季节,成为支撑“淡季不淡”的又一因素。三是天然气政策效应开始出现。随着国家油气管网公司的成立以及中俄天然气管线的开通,国内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的逐渐完善,各地天然气利用政策也正在做出积极调整,地方市场活力的释放将成为拉动天然气需求的持久推动力。疫情结束之后,预计各地方还将继续出台促进消费的政策,客观上将弥补因疫情导致的消费下降。LNG进口增速或放缓近期,市场担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将对中国进口产生影响以及暖冬天气持续抑制需求等多重因素叠加,亚洲LNG现货市场出现严重的供大于求局面,现货价格大幅跳水。1月27日-1月31日当周,东北亚地区LNG现货平均到岸价格(3月交付)跌至3.8美元/百万英热单位。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管道气交易部负责人熊伟表示,当前下游用气需求低迷背景下,国内LNG接收站管道外输量和储气库采气量较往年大幅减少,接收站储罐和储气库库存压力增大,后续进口LNG接卸和采气库注气也将受到影响。疫情结束后,企业复产和用气需求回升需要一定周期。整体而言,国内今年LNG进口增速或将放缓。国际能源咨询公司IHS马基特亚太区电力、天然气、煤炭和可再生能源董事总监周希舟表示,由于中国天然气供应来源增多,LNG合同预计将受到一定挤压。受疫情影响,预计2020年中国LNG需求量将增长250万吨(约合35亿立方米),低于疫情爆发前预期的440万吨的增幅。新华能源E-gas数据平台的预测结果显示,2020年1月份,中国LNG进口量预计为763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3.4%,较2019年12月减少3.9%。图表3:中国LNG月度进口预测数据来源:新华能源E-gas数据平台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国内接收站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以致无法全面开工,国内进口商被迫推迟了多批货物的卸货时间。这对LNG国际贸易合同履约提出挑战,引发业内关注。据相关媒体报道,有公司日前向国际LNG供应商签发不可抗力告知书,其理由是国内相关防疫措施导致收货港关键人员因自我隔离而无法到岗,超出公司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并且暂时无法预估该不可抗力影响时长。而壳牌、道达尔等至少3家国际LNG供应商拒绝了这一申请。据多方了解,国际天然气贸易合约的买卖双方对中国发生的疫情所造成的影响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判断并不一致。是否能够以此次疫情为依据申请不可抗力,还要根据具体合同约定或管辖准据等,由双方法律团队磋商确认或者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来判定。来源:新华财经、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作者:王海军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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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这六大因素将影响亚太地区天然气市场

近日,咨询公司伍德麦肯兹发布报告称,2020年有六大因素将对亚太地区天然气市场产生影响。亚洲LNG现货价格进一步下跌2019年,全球LNG市场严重依赖欧洲消化供应过剩。来自美国和澳大利亚项目的LNG产量激增,亚太地区的LNG需求增长停滞,现货LNG只能以折扣价销往欧洲。伍德麦肯兹研究总监罗伯特·史密斯表示,“2020年欧洲将再次被要求挽救这一局面。然而,与2019年不同的是,今年初欧洲天然气库存已达到创纪录的水平。因此,与去年相比,欧洲将更多依靠灵活的供应,或增加电力部门的需求。两者都表明,2020年气价会更低,亚洲现货价格也将下降。但是,如果美伊紧张局势2020年升级,导致霍尔木兹海峡运输中断,来自卡塔尔的LNG供应将存在风险”。市场自由化和较低的LNG现货价格马来西亚和泰国终于实现天然气市场自由化。去年,马来西亚从壳牌进口了一批LNG现货,首次打破了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的垄断地位。随着第三方公司成功进入该国市场,马来西亚发电公司TNB的采购部门预计今年会寻求更多货物。泰国国家电力局(EGAT)近期进口了第一批LNG货物。这是继市场被泰国国家石油公司(PTT)垄断后,对第三方准入管制的首次测试。在韩国,新能源和工业消费者也在寻求绕过韩国天然气公司(KOGAS)独立进口天然气。伍德麦肯兹首席分析师阿斯拉说,“LNG现货价格较低,为新兴买家提供了购买理由。不管是马来西亚国油、泰国国油还是韩国天然气公司,他们都有一系列价格相对较高的长期供应合同。能从现货市场自购LNG将为终端用户提供额外利润,并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经过几次现货交易后,这些新买家和LNG供应商将对购买LNG的商业运营能力充满信心”。中国天然气需求增速放缓2019年,中国天然气需求增速从2018年的17%降至9%。经济放缓影响了整体能源需求。伍德麦肯兹高级经理黄妙如说,“随着西伯利亚力量管道的运营,以及从俄罗斯到中国北方的首批天然气投用,2020年冬季的LNG需求可能下降。此外,中国天然气产量仍以比前几年更快的速度增长。如果这种情况2020年持续下去,天然气进口增速将放缓”。虽然2019年中国煤改气进程放缓,但天然气在能源结构中仍占较高份额,超过煤炭和石油。东北亚对煤炭的抵制越来越多的空气质量问题促使韩国等东北亚市场采取新的能源政策,以减少煤炭发电量。伍德麦肯兹分析师露西·库伦表示,“去年春季的煤炭使用量下降表明,韩国在减少季节性排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早期报告也显示,韩国去年12月的碳排放水平有所下降。如果2020年冬季的限煤措施继续产生积极影响,并避免停电,那么季节性限煤很可能在东北亚地区成为常态,并使LNG受益。目前,东北亚能源市场不支持大规模的煤改气政策。但是,未来几个月,我们将密切关注碳排放和持续低价结合能否为2020年更大规模的煤改气政策提供动力”。东南亚将推出支持天然气政策2020年,几份可能动摇东南亚天然气市场的政策文件将发布。在泰国、越南电力和天然气市场总体规划的启动过程中,预计天然气的作用更突出。这将为该地区的市场参与者提供关键的战略信号。越南将在中期提升燃气发电能力,这将增加天然气在越南电力结构中的占比。预计2020年,许多综合燃气发电项目在即将出台的电力发展计划中占一席之地。印度再气化接收终端投用推迟新增的再气化产能对印度利用低现货价格至关重要。但是,印度的再气化开发项目有过延迟的历史,主要是因为难以完成与电网的连接,从而将产能限制在较低水平。分析师表示,Mundra和Jaigarh是今年再气化项目的试运营目标。两个接收终端原计划2019年投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已被推迟。另一个主要的新增产能项目是扩建Dahej接收终端,计划每年增加产能250万吨,并将于2020年完成。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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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精选】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改革及燃气企业对策研究

2018年4月27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鄂法规[2018]4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该文件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天然气服务延伸收费从《湖北省定价目录》中取消,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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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期!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将延期举行。更改为6月3日报到,6月4—5日召开。“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截止时间更改为4月10日。会议报名开始时间更改为4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更改为5月20日。详情请见下方会议通知。“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点击查看)·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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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价格下调10%、“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湖北出台政策,支持中小企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通知主要包括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加大财政支持以及加大稳岗支持等四个方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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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指导做好传染病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疫情防控实施保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请各地参考执行。《导则》适用于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或临时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项目,明确了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原则、选址、建筑设计、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及空调、电气及智能化、医用气体和运行维护等多方面要求,提出了负压病房改造参考方案,并收集汇总了医疗类建筑相关主要建设标准目录。各地要根据自身疫情形势和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在当地疫情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为加强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救治设施的改造、新建工作的指导,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印发你们,供参考。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通过院区功能调整、设施改造等多种方式,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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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 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 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及时采取暂停招标项目现场交易活动、推行网上办理、减少到场要求等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六稳”工作,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二、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软硬件优势,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三、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四、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对2020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提出了明确目标。各地要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五、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为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同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各地要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制定明确时间表,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六、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各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应用信息化工具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实现省内常态化运行,并为跨省运行创造条件,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积极应对远程异地评标等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七、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为保障在线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以及满足避免人员过分集中对开标评标场所的需求,各地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开标评标场所的服务供给,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监管到位前提下探索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开标评标。九、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各地要积极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按照政务信息化要求,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十、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减少人员聚集等相关措施时,确保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要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或者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敢于担当负责,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电话、网络等咨询渠道,及时为市场主体释疑解惑,保障招投标活动积极稳妥有序开展。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要求,实行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电子化、便利化。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乱、监管不断。十二、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暂停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期间,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在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时,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登记、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确需现场递交文件资料的,要做到即交即走,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省级招标公告公示发布媒介要充分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便捷的在线发布服务;对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项目的业务办理予以专门优先保障。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强动态监测,密切跟踪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发运营单位要加强值守,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便利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尽可能通过网络或邮寄开展原件审核、介质发放等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CA数字证书网络共享,运用手机扫码等技术实现免插介质完成身份验证、签名盖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市场主体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招投标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行业自律,及时了解和反映行业运行状况、市场主体诉求,并积极建言献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精准施策,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各地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特此通知。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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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期!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将延期举行。更改为6月3日报到,6月4—5日召开。“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截止时间更改为4月10日。会议报名开始时间更改为4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更改为5月20日。详情请见下方会议通知。“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点击查看)·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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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国各省建筑市场复工时间!

近日,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显示:郑州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2月25日可以复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6日可以复工。而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需要到3月16日才可以复工。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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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起实施!团体标准《办公建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发布!

现批准《办公建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为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编号为T/ASC08-2020,自2020年2月5日起实施。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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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期!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将延期举行。更改为6月3日报到,6月4—5日召开。“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截止时间更改为4月10日。会议报名开始时间更改为4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更改为5月20日。详情请见下方会议通知。“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点击查看)·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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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期!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 (第七届)征文启事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将延期举行。更改为6月3日报到,6月4-5日召开。“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截止时间更改为4月10日。会议报名开始时间更改为4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更改为5月20日。各供热管理部门、供热单位、设计单位、高校、设备制造及代理公司: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承办的“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将于2020年6月4—5日(3日报到)在四川成都召开。本次会议将围绕当前供热技术的前沿、热点和难点问题,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展开专题演讲,交流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节能增效技术,提升供热企业运行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实现节能减排,提高供热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表彰优秀会议论文,设立“兴邦杯”优秀论文奖,分别为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采用专家组盲审方式,对来稿进行评选。“兴邦杯”优秀论文奖由唐山兴邦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协办,会议现场颁奖(获奖论文作者未能到会的视为放弃奖励)。获奖论文的第一作者免收会议费,但住宿费、差旅费自理。最终解释权归《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评选结果将于截稿日期(2020年4月10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获奖作者发送告知函。现面向全行业征文:一、征文范围1.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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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热点】紧急通知:疫情期间招投标项目可通过以下方式核验发布

2月3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疫情传播,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紧急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依法必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各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市场主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避免或减少因发布招标公告/公示造成的人员非必要聚集和流动,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拟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对于开展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做出紧急通知如下:一、通过平台对接交互发布市场主体选择属于省级公共服务发布媒介并按10号令要求与国家平台对接交互的平台(名单见附件一之表一);或按10号令对接的各级各类交易平台(名单见附件一之表二)发布公告公示的:市场主体在已按10号令对接的上述各类平台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后,由该平台自动交互至国家平台,国家平台系统提供全天候自动核验服务,符合条件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将及时发布。二、通过发布工具直接发布市场主体选择通过“全国招标公告公示标准发布工具客户端”自助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的,凡因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原因导致的所在单位未正常复工、所在区域封闭人员无法正常流动等原因,造成所发招标公告/公示信息无法加盖发布单位公章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通过“全国招标公告公示标准发布工具客户端”提供的“扫码签章”服务,通过加盖电子印章的方式,由用户自助完成发布工作,国家平台后台自动审核发布,即发即审。具体开通“扫码签章”服务的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第二:对于因各种原因无法开通“扫码签章”服务的用户,国家平台继续提供人工核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予以核验及发布。2020年2月3日(星期一)开始,工作日每天17:30之前(节假日为14:00之前)提交至国家平台的信息,当天核验。对于已经部署全国公告公示发布服务端的省份(详见附件一之表一),首先到各省发布媒介发布,由各省发布媒介服务端自动同步到国家平台自动发布;对于没有部署全国公告公示发布服务端的省份,按10号令需要到国家平台发布公告公示的,请按上述第一或者第二方式,通过国家平台提供的发布工具直接发布。为方便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公示,国家平台与安徽招标投标协会、贵州招标投标协会合作,部署了全国公告公示发布的服务端,属于这两个省份的招标项目,需要发布公告公示,可通过两个省级协会渠道发布,发布方法详见附件三。三、开通防控相关工作应急绿色通道凡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诊疗药品采购工作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国家平台开设应急绿色通道,提供“随招随到”专项发布服务。请相关市场主体加入“随招随到”qq群:797839157;或拨打电话18310290906,联系工作人员,国家平台将有专人负责提供应急服务,以保障相关招标公告/公示信息随到随发。因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400”热线繁忙,如遇无人接听,请加入“随招随到”qq群:797839157。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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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

电话:022-27837326投稿邮箱:grhy@gasheat.cn(来邮件必回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2020年1月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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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热点】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9〕89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推进能源技术革命,有效推动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突破,做好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特制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国家能源局2019年12月30日附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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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重磅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来源:天然气咨询声明:本文非我刊原创,文章内容仅供参考,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我刊尽力寻找本文的原创文章,但因网络信息量庞大,若无法找到源头,请作者原谅。如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删除。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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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

电话:022-27837326投稿邮箱:grhy@gasheat.cn(来邮件必回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2020年1月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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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都有哪些亮点?

近日,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这一《办法》的出台,有望为工程总承包多个重要领域的发展指导方向。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1.总承包方式适用上,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这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相比,大大简化,并拥有更多自主空间。这体现出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2.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此前,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联合体的形式承接,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未有提到。同时在现实中,各地方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地方允许,但还有的地方,例如吉林,只允许设计或施工中的一家,不允许联合体。此次新规出台,无疑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包项目合规性的认识。3.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其中标红部分是相较于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部分。这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前期设计单位也可以参与总包项目投标了。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充分条件,担任项目经理不一定需要注册执业资格了。5.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简简单单一句“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办法》明确了施工与设计资质的互认,好时代来临了。同时,《总承包管理办法》中,也包含许多《征求意见稿》中已存在的,备受关注的条款,此次《办法》正式推出,可以说是尘埃落定。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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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

电话:022-27837326投稿邮箱:grhy@gasheat.cn(来邮件必回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2020年1月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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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

电话:022-27837326投稿邮箱:grhy@gasheat.cn(来邮件必回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2019年12月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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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通知 、“兴邦杯”优秀论文征集启事

电话:022-27837326投稿邮箱:grhy@gasheat.cn(来邮件必回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2019年12月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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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布《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八大修订内容抢先看

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起草说明》中介绍,修订的总体思路为:《征求意见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力完善招投标基本制度,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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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 (第七届)征文启事

各供热管理部门、供热单位、设计单位、高校、设备制造及代理公司: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办,《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承办的“2020供热工程建设与高效运行研讨会”(第七届)定于2020年4月21—23日在四川成都市召开。本次会议将围绕当前供热技术的前沿、热点和难点问题,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展开专题演讲,交流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节能增效技术,提升供热企业运行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实现节能减排,提高供热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表彰优秀会议论文,设立“兴邦杯”优秀论文奖,分别为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采用专家组盲审方式,对来稿进行评选。“兴邦杯”优秀论文奖由唐山兴邦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协办,会议现场颁奖(获奖论文作者未能到会的视为放弃奖励)。获奖论文的第一作者免收会议费,但住宿费、差旅费自理。最终解释权归《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评选结果将于截稿日期(2020年3月1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获奖作者发送告知函。现面向全行业征文:一、征文范围1.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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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国家管网公司筹备组,有关油气企业:为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按照《办法》规定,应当向用户公平开放的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二、公开内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附件《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公开相关制度文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基本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保密要求、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及用户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三、公开方式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信息,同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四、有关要求(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格式公开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公开下属全部企业相关信息。(二)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变化的信息。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存近三年的全部历史记录。(三)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服务信息。(四)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并于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具备条件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五)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或书面方式受理用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用户合理要求的与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的申请,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六)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申请受理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受理结果。采用集中受理方式的,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采用分散受理方式的,在向用户作出是否提供开放服务的答复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开。(七)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联系畅通,及时回复邮件和网络平台收到的信息。五、监管措施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相关企业及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二)对于不按照监管要求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通报批评。(三)对于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情况,任何企业和个人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反映,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情况开展监管工作。(四)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并督促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及监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6〕540号)同时废止。附件下载: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10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国家管网公司筹备组,有关油气企业:为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现就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报送单位(一)按照《办法》规定,应当向用户公平开放的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二、报送内容(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1.天然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的所在地、长度、投产或拟投产时间、能力、数量、价格等(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附表1、2、3)。2.天然气管网设施月度运行情况,包括管道设施站点上、下载量,接收站设施外输量,储气库设施注、采气量以及设施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等(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附表4、5、6、7)。3.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服务受理及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受理用户开放申请结果的月度汇总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上一月度向用户提供设施服务的相关设施、时段、数量、价格情况等(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附表8、9)。4.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每年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5.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其他非涉密信息。(二)派出机构1.月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汇总情况。2.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报告。三、报送程序(一)天然气管道设施1.非跨区域的天然气管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设施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如运营企业与设施不在同一区域内,运营企业应当同时将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2.跨区域的天然气管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同时抄送设施沿线区域各派出机构。3.跨区域是指跨越国家能源局两个及以上监管机构辖区范围。(二)LNG接收站、储气库设施1.LNG接收站、储气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设施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如运营企业与设施不在同一区域内,运营企业应当同时将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2.与LNG接收站或储气库设施一体化建设的管道设施,应当按照管道设施报送规则单独报送信息。四、报送时限(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1.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报送程序向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所属天然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信息。设施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派出机构。2.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月度运行情况信息报送相应派出机构。3.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集团公司上一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总结报告(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二)派出机构1.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月度汇总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2.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上一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报告(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五、有关要求(一)各有关企业应当通过统一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二)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保存近三年全部报送信息历史记录。(三)集团公司以及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明确信息报送工作责任部门,联络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或相应派出机构。(四)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信息的汇总、分析以及监管工作。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协助分析企业抄送的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负责信息汇总工作的派出机构。六、监管措施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相关企业及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报送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二)对于未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通报批评。(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相关企业,并督促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及监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同时废止。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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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天然气门站价,前世、今生、去何处?

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比修订前的版本,原本在定价目录序列号排在首位的定价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在修订版中没有出现在列表目录中。这一变化,一时之间引发天然气业界热议。“门站价格”是否就此终结?实则不然。细看备注事项:“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管道气资源在一段时间内仍将维持现行机制,但释放信号明显,最终还将全面放开。一、门站价格如何形成?2011年以前,我国探索建立天然气价格管理体系,历经完全计划价格管理模式阶段、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并存的价格管理(1994年—2005年)、统一实行国家指导价与价格逐步上调(2005年—2011年)。2011年,市场净回值法定价在两广试点,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再分类。2013年7月,将天然气价格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区分存量和增量气,2014年适当提高非居民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2015年4月开始,存量和增量气价格并轨,并试点放开非居民直供用气价格。2015年11月20日开始,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方降低0.7元,并将最高门站价格调整为基准门站价格,允许1年后供需双方可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情况自行协商供气价格。2016年10、11月,分别放开储气价格和化肥用气价格,在福建试点门站价格市场化。2017年9月,非居价格下调0.1元/方。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实现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二、门站价格如何制定?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以上海为基准,按照可替代能源进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权重分别为60%、40%。考虑陆上国产天然气和进口管道天然气运输成本差异及气源禀赋等因素,对不同省区进行贴水,其中运输成本是起决定性的因素。P天然气=基准点门站价格(元/方、含税)K=折价系数0.85α=燃料油的权重,目前为60%β=液化石油气的权重,目前为40%P燃料油=燃料油的价格(元/千克、不含税)PLPG=液化石油气的价格(元/千克、不含税)H燃料油=燃料油的低位热值HLPG=液化石油气的低位热值H天然气=天然气的低位热值R=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目前为9%不同油价水平下、基于公式计算的国家基准门站价格如下:三、门站价格助推改革效果如何?国家发改委制定天然气门站基准价,旨在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与国际油价挂钩动态调整机制。从天然气产业链来看,各省区门站是连接上游不同气源和下游分散用户的关键节点,管制门站价格有利于扼住天然气价格链的“七寸”。从2011年底两广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到此后全国范围内“小步快走”的渐进式改革,国内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由改革前国内天然气价格基本由政府管理,逐步转变到天然气价格由市场主导,其中一半以上价格完全由市场形成,非居民及居民用气实行“上浮20%、下浮不限”的弹性机制,较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下一步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门站价格与国际油价联动不及时、供需双方协商价格难度大等问题,都将在后续改革中得到解决。四、门站价格就此终结?有关报道称目前天然气门站价格淡季也涨、冬季更涨,门站价格已成为“遮羞布”,门站价格”是否就此终结?笔者认为未必。世界典型国家天然气发展遵循启动期(增速慢)、发展期(增速快)、成熟期(增速缓)的自生长规律,快速发展期一般经历30年左右的时间。目前我国尚处于发展期,离成熟期全面市场化尚存在很长的路要走。世界主要国家天然气发展阶段此外,当前进口天然气即将达到半壁江山,且主要采取与油价挂钩方式,天然气价格很难摆脱油价影响。在当前中国特色天然气市场环境下,民生及“大民生”用气价格还将受到管制,只允许在门站价格一定范围内浮动,并且在短期内很难取消,基准门站价格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有存在价值。建议定期按照价格公式进行测算,及时还原当前天然气真实价格。五、门站价去何处?(一)管输计费发生根本变化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重新核定的跨省管道运输价格,以“一企一价”代替“一线一价”,管输价格中不包含储气库费用。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互联互通建设将不断加快,进气点与下气点互相交织。构成网络各条管线建设时间不同,很难再用一个项目经济评价模型测算,将逐步采用上一年度实际成本水平测算费率。此外销售流向并非当前实际资源流向,将通过调运计划优化资源流向,管输费率整体水平将出现降低。(二)逐步出现热值计量、计价目前我国计量交接方式主要有体积计量和能量计量,以体积计量为主。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天然气将出现同质化。当前能量计量技术手段、技术标准体系已经成熟,数据获取和计算不存在技术问题,将尽快开展计量设备更新改造,相应配套财务结算系统,满足市场化要求。(三)储气设施实现单独定价港华燃气已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完成储气库线上交易启动仪式,即将开始调峰气实质性的市场化运作,下一步还将开展储气库库容交易,将为国内其他储气设施市场化定价起到示范作用,逐步实现储气设施市场化定价,推动开展储气设施建设。(四)终端市场联动定价配气环节成本监审是天然气价格改革关键环节,各地气源、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有别,消费水平各异,并缺乏统一的配气成本监审办法和配气费定价标准,各地的不同类型用气配气费差异较大。同时对于集中供暖等用气,考虑部分居民承受能力,出现不同类型用气交叉补贴及供热企业气价补贴。要制定成本监审标准,据此核定各地市实际供气成本,并制定价格联动政策,结合上游实际供气成本实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避免繁琐调价听证环节。对于部分涉及民生等居民供热等进行定向补贴,避免交叉补贴。(五)交易中心发挥定价中心功能目前我国在天然气现货市场上进行了诸多有益尝试,但目前上游主体较为单一,主要对计划外用气或部分市场化资源进行交易,采取价高者得或先到先得的原则,尚未能充分反映天然气整体价格水平。目前管制气资源能完全满足民生及“大民生”用气需求,可将进口LNG、中俄东线等非管制气资源全部投放交易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配置。上游气源多元化后,将陆续出现多家天然气贸易商,多数下游用户缺乏市场预判,为规避价格波动,仍会选择与贸易商签订长期合同的方式,部分用户也会直接选择线上摘单采购资源。交易模式将不断丰富,先期可通过交易平台开展回购或转售,准确地反映天然气在特定现货市场区域的市场价值和供求状况,逐步形成现货交易价格。后期开展中远期及期货交易,并衍生多种金融工具管理价格风险。(六)门站价格发生根本变局国家管网公式独立运行后,下游天然气分销价格将出现是否包括管输费两种模式,体量规模较小,气源单一,缺乏上游议价能力的用户可以选择贸易商统一进行包含管输费在内的购气服务,对于体量规模较大的用户,可通过交易平台直接向上游售气方购买资源并即配管容,由相应管网公司安排管输服务。随着天然气进口及勘探开发领域逐步开放,我国天然气市场主体更加多元、竞争日趋激烈,逐步形成国产气、进口管道气、LNG、煤层气、煤制气、页岩气等多气源供应格局。为实现不同气源间充分竞争,避免地区间交叉补贴,将逐步按照不同区域实际管输成本,天然气价格将出现“条+块”模式,各区域逐步实行同网同价。“X+1+X”的市场格局形成后,中国LNG进口量占比的快速提升和世界LNG供大于求中短期持续,已然由陆上气气相争演变为陆地与海洋的气液竞争,沿海地区一直以来作为价格高地的局势可能会被打破,海气将加快西移。西部的国产气、进口管道气与远洋运输LNG资源将在“沿着海岸一定距离的特定地域线上”形成平衡,这一条线即是价格高线,主要集中在内陆两湖、河南、江西等资源匮乏区,陆气、海气竞争格局逐步形成,天然气门站价格模式将发生根本变局。天然气现货市场繁荣后,将出现现货价格与门站价格并存,互为比照的局面,至于是否完全取消,还取决于民生及“大民生”用气价格最终并轨时间。作者高级经济师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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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发改委取消天然气门站定价!

11月4日,国家发改委《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于2015年发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该版本取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这一项。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了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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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正式发布

2020年1月1日起,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装载不合规燃油,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7.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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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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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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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

2019年底前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法律规定和“三定”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全覆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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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限将至!推广LNG,交通部公布应对IMO限硫令中国解决方案

同时在科技研发方面,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及装备被列为交通运输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节能环保领域重点研发方向,包括内河船舶应用LNG优化、远洋LNG混合动力船舶、船舶能效提升与绿色新型动力系统应用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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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

2019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严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破解沿江港口岸线无序发展问题,提高长江干线港口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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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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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第25号令、第26号令和第27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此次发布的重点内容包括: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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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管网公司成立文件下发

据记者多方了解,酝酿许久的国家管网公司成立文件或已经下发到地市一级。按照国家油气体制改革思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自2016年就开始酝酿成立独立的国家管网公司。按照目前媒体报道,其成立模式类似铁塔公司。2016年《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的干线管道独立,组建国有资本控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公司。”201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干线管道独立,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按照目前的改革思路,新的公司将由国家控股,“三桶油”的持股比例相差不会太大;组建之后,将面向社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相关新闻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或于8月挂牌声明:本文非我刊原创,文章内容仅供参考,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我刊尽力寻找本文的原创文章,但因网络信息量庞大,若无法找到源头,请作者原谅。如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删除。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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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燃气】支持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财政部发布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6月11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其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至2023年。其中,“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补贴于2020年政策期满后结束。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98号各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7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至2023年。其中,“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补贴于2020年政策期满后结束。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采取据实结算方式,“十三五”期间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明确:某地奖励额度=奖励标准×某地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奖励标准为东部地区700元/千瓦、中部地区1000元/千瓦、西部地区1300元/千瓦。以河流为单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不得超过该单元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总投资的50%(生态改造费用纳入改造总投资)。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2018年,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自2019年起,不再按定额标准进行补贴。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对超过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额程度给予梯级奖补;相应,对未达到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未达标程度扣减奖补资金。同时,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给予超额系数折算,体现“冬增冬补”。(一)计入奖补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按以下方式确定: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页岩气开采利用量+煤层气开采利用量×1.2+致密气开采利用量与2017年相比的增量部分。(二)奖补资金分配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1.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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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西省发文,开始整顿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二、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成本检查。各级发改部门要对当地收费明显偏高(3000元/户以上)的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开展成本检查(也可全面调查)。6月30日前将成本调查审核情况上报省发改委。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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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燃气】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或于8月挂牌

数次延宕的国家油气管网公司很可能将在今年8月挂牌,该公司所有权、运营权、使用权三权分离的设计模式在央企里史无前例。据了解,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挂牌的时间可能将推迟至今年8月。负责牵头筹备此事的国家发改委体改司目前仍在多方协调,确定最终方案。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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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然气新规:明年起不再征收用气初装费,通气验收不得收费

天然气用户在安装、改装天然气设施完成后,应当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气。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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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布

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按照油气体制改革任务要求,我们制定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国能监管〔2014〕84号)同时废止。附件:《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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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天然气行业服务

5月27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此次审议稿重点修订了五方面内容。上一次审议情况介绍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今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