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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同意!江苏大批项目来了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江苏最新建筑政策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苏政发〔2023〕69号):本规划是对江苏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本规划范围为全省陆地、内水和海域空间。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未来建设方向全省主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高速铁路:沪渝蓉沿江高铁上海经南京至合肥段、南通经苏州嘉兴至宁波铁路(含如东延伸段)、沪通铁路二期、上海经苏州至湖州铁路、新沂至淮安铁路、新沂至合肥铁路宿迁至泗县段、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等。城际铁路:上海经苏州无锡至常州城际铁路、如东经南通苏州至湖州城际铁路、苏州经淀山湖至上海城际铁路、水乡旅游线城际铁路等。市域(郊)铁路:南京至句容铁路西延线、南京至仪征线(含扬州延伸线)、南京至滁河线、南京至马鞍山线、无锡至江阴线、苏州经常熟至张家港线等。普速铁路:宁芜铁路扩能改造、新长铁路扩能改造、徐菏铁路、宿淮铁路扩能改造等。铁路客运枢纽:南京北站综合客运枢纽、苏州南站综合客运枢纽、南沿江城际铁路金坛站综合客运枢纽、北沿江高铁南通站综合客运枢纽、北沿江高铁如皋西站(吴窑站)综合客运枢纽、北沿江铁路泰州南站综合客运枢纽、盐泰锡常宜铁路泰兴站综合客运枢纽等。高速公路:济宁至合肥高速公路徐州至苏皖省界段、扬州至乐清高速公路金坛至宜兴段、扬州至乐清高速公路丹阳至金坛段、南京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苏皖省界至沪陕高速段、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南京至常州高速公路等。公路过江通道:崇海过江通道、润扬第四过江通道、润扬第二过江通道、靖澄过江通道等。普通国省干线:104国道八卦洲枢纽至瓜埠枢纽段、104国道睢宁城区段、104国道溧阳段、204国道常熟北段、204国道盐城市区段、206国道徐州贾汪段、233国道淮安绕城段、125省道兴化段、226省道响水段、228省道张家港南段、256省道昆山北段、259省道无锡段、344省道新沂段等。航道:南通港通州湾港区吕四作业区10万吨级进港航道工程、盐城港滨海港区20万吨级航道工程、乍嘉苏线航道整治工程、秦淮河航道整治二期工程、金宝航线淮安段航道整治工程、德胜河航道整治工程等。码头:南京港龙潭港区扩容码头工程、张家港海进江LNG接收站项目(苏州LNG储备中心)码头工程、连云港港赣榆港区LNG接收站项目码头二期工程、镇江港大港港区码头扩容工程等。通航建筑物及枢纽工程:京杭运河淮安四线船闸工程、通海港区至通州湾港区疏港航道新江海河船闸工程、芜申线下坝船闸一线船闸改造及配套工程等。运输机场:南通新机场、淮安涟水机场、扬州泰州机场等。防波堤:南通港通州湾港区洋口作业区环港码头区防波堤工程、南通港通州湾港区洋口作业区金牛码头区防波堤工程、连云港港赣榆港区南防波堤工程、盐城港射阳港区5万吨级航道北导堤工程等。注:具体项目以本规划数据库所列项目清单为准全省主要水利基础设施项目防洪除涝工程:长江堤防防洪能力提升近期工程、长江河口段(江苏)整治工程、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京杭大运河堤防加固工程、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提标新沂河治理工程、苏北灌溉总渠治理工程、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近期建设工程、固城湖堤防建设工程、江苏省海堤巩固工程等。水生态修复工程:霞客湖湖荡水系连通与生态修复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江水东引完善东线工程(通榆河)、江水东引完善西线工程(三阳河-大三王河)、江海河-丁堡河整治工程、江海河接通工程、望虞河拓浚工程、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后续工程、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一期配套完善工程、江水东引完善水源工程(新通扬运河)等。注:具体项目以本规划数据库所列项目清单为准。构建“两心三圈四带”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的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三区四带”的生态屏障和“两横三纵”的城镇化战略格局,深化落实“1+3”重点功能区,以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带圈集聚、腹地开敞”的空间开发保护思路,优化徐淮、里下河、沿海、沿江、宁镇扬丘陵五大农业片区,构建“两心三圈四带”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更大力度、更高质量推进南京都市圈建设。提高南京城市能级,带动周边城市发展,打造开放包容、协同发展的跨区域都市圈典范。突出发展都市生态农业,重点建设一批现代都市农业园区。引导苏锡常都市圈深度融合、一体发展。把握国内国外双循环建设机遇,深度融入上海大都市圈,建设接轨上海、联系周边、辐射长江以北的现代化都市圈。鼓励农业空间适度规模集聚,促进特色农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太湖丘陵生态绿心”。率先推进自然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城市建设。明确城市、重点中心镇和特色镇为主体的城镇发展空间。“江淮湖群生态绿心”。加大力度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建设。促进人口、产业向中心城市和县城集聚,促进淮洪涟一体化发展,加强小城镇和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空间保障。淮海经济区。着力提升徐州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发展能级。推动徐州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经济中心、创新创业中心、科教文化中心、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双向开放高地。构建扬子江绿色发展带。有序推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着力加快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引导跨江融合发展。加快形成沿海陆海统筹带。提升沿海港口服务能力,完善交通运输大通道建设和港口集疏运设施,提升中心城市发展能级,培育壮大临港新城,引导港产城融合联动,推动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整合打造沿大运河文化魅力带。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滨水绿地、绿道等。努力建设陆桥东部联动带。着力提升出海通道功能,提升国际货运班列综合运输能力,进一步推动连云港海港、徐州陆港、淮安空港协同建设,完善沿线基础设施建设。深化“1+3”重点功能区建设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深入合作。巩固江苏“交汇点”开放先导地位,高质量推进新亚欧陆海联运大通道建设。持续推进连云港港、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连云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等高能级开放合作平台建设。高标准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苏州、连云港三大片区。加强徐州-连云港-淮安综合性物流枢纽协同建设,共同打造双向开放发展的现代物流“金三角”。强化南京、徐州、连云港、南通等“一带一路”重要城市和重要枢纽的支撑带动作用,支持苏州、无锡、常州建成国际产能合作示范城市,支持其他地区建成特色合作基地。共同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加快“上海青浦-苏州吴江-浙江嘉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协同推进“一地六县”长三角产业合作发展区建设。深度融入上海大都市圈,共建卓越的全球城市区域。支持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深度融入上海大都市圈建设。推进环太湖、淀山湖、沿海、长江口战略协同区共建共治,加快崇启海、嘉昆太、青吴嘉等培育协作示范区,支持崇明东平-南通海永-南通启隆、嘉定安亭-青浦白鹤-苏州花桥等跨省城镇圈深度协同。支持南通沪苏跨江融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北向拓展带建设,推进虹桥-昆山-太仓-相城-工业园区综合功能走廊建设,促进苏州北站与虹桥联动建设国家级高铁枢纽。高质量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共建省际产业合作园区,推动上海市北高新(南通)科技城、长三角(东台)康养基地、沪苏产业联动集聚区、盐城长三角一体化产业发展基地等跨省合作平台建设,打造长三角飞地经济示范区。加强重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协调,完善过江通道布局,深化长江口港航合作,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协调。加快与浙江绿色创新协同,共建宁杭生态经济带。以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宁杭生态经济带、G60科创走廊形成的大三角为主,率先探索生态经济发展新路径,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高水平产业集聚区和科创走廊,建设长三角中心区“绿丝带”;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协调,合力推动苏浙跨省高速铁路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网络衔接,协调京杭运河、长湖申线和乍嘉苏线等航道的疏浚改造与等级提升,做好重大市政设施通道协调和线路预控。强化与安徽跨界协同,共建跨省都市圈。加快南京都市圈、淮海经济区跨省协调,促进顶山-汊河、浦口-南谯、江宁-博望、溧阳-郎溪-广德、浦口-和县、江宁-马鞍山、高淳-宣州等苏皖跨界毗邻地区联动协同,共建跨省跨市毗邻合作区,探索建立规划管理、土地管理、重大项目管理、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一体化机制。推进苏皖跨省产业合作,支持共建园区、合作示范区等产业载体建设和产业空间互动。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推进两个“生态绿心”与安徽跨省协调,推动长江生态廊道、淮河-洪泽湖生态廊道建设,共抓长江经济带大保护,协同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加快推动高速铁路的规划建设,加强高速公路网络进一步优化完善和扩容改造提升,协调重大电力设施跨省线路衔接和通道预控。推进与山东、河南互联互通,加速淮海经济区崛起。共同推进沛县-微山县微山湖湖西地区、丰县-山东鱼台县-金乡县-单县等苏鲁跨界毗邻地区空间协同,完善基础设施对接。加强环微山湖地区、大运河流域、东部沿海地区、南水北调输水廊道、黄河流域地区等跨界水体和水利工程的环境共保、生态维护。加强苏鲁沿海港口及临港产业合作,推进以两汉文化、孔子文化、红色文化、西游文化、海滨风光、微山湖风光等区域旅游空间联动发展。加强跨省高速铁路线路协调和共同建设,做好输电线网、原油管道、天然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协调衔接和合理预控。全文如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苏政发〔2023〕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16日(此文有删减)《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127页度川培训通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及资质审批管理通知解析暨行业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交流会12.21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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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留给中小企业40%以上!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江苏最新建筑政策来源: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改委日前,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3〕9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市)级5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市)级6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8月初,江苏省发改委还发布了《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助力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文件原文: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目录及标准,规范编制和执行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附件: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8月9日附件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序号品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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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第二十七条
202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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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3部门:9月1日起,严禁设置投标报名!严打“标王”“陪标专业户”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发改委,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刚刚,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部署,一方面,发改委正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出台《意见》补齐短板,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意见》重点如下: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严禁设置投标报名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文件原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审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六)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十一)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十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十四)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十五)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十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十八)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鼓励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二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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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明确应急情况下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窝工费、降效费、材料价格...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无锡市住建局、苏州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应急情况下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合理解决近期我市应急情况下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因疫情突发的应急情况下,建设工程被要求停工、封控等,发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8号文)文中的非常态疫情防控费用时,承包方应合理制定停工、封控、复工的实施方案,经发包方确认后,可计取相关费用。一、窝工费用应急情况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现场封控的,未离场的工人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方案签证确认,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协商确定人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二、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三、材料价格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双方采用无锡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作为计价依据的,因疫情防控,材料无法直接运至工地造成的二次转运用费等,可按当期信息价的备注说明,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双方签证后确认材料价格,列入工程造价。四、应急设施工程应急设施工程的造价,可根据《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9号文)进行计取。五、本通知未明确的事宜,按省、市关于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2日延伸阅读1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我市建设工程防疫费用计取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实施,即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由于近期防疫政策调整,同时为解决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现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1.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临时设施费。承包人须提供防控专项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供相关物资购买合同、票据等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措施费用。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2.非常态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因疫情原因,项目被要求停工且临时封控工地,工地内部在场施工人员被隔离在工地现场,该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按照人社部门的规定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因疾控部门或发包人要求,施工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承包人提供相关部门通知(通告)及委托核酸检测合同、票据等凭证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承包人提供的在场施工人员以无锡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有考勤的人员为准,并经发包人确认。3.疫情防控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该费用仅计取增值税。疫情防控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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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5月1日起执行!基础施工合理工期为80天、现浇混凝土结构7天/层!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附原文: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当前,我市部分商品房建筑工程项目存在追赶工期、忽视质量安全管理的现象。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工期管理,有序推进工程建设,保障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工期的确定。根据测算,建筑工程合理工期为定额工期的70%。商品房项目应依据《苏州市商品房建筑工程合理工期执行标准》(见附件)确定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合理工期。二、合理工期的计算。商品房建筑工程合理工期天数的计算,按照基础施工合理工期天数+应完成的主体结构层数×每层合理工期天数确定。三、商品房预售的合理工期。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时,按照预售商品房工程节点进度要求,施工累计时间(监理总监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申请预售之日止)应达到规定的合理工期天数方可预售。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附件:苏州市商品房建筑工程合理工期执行标准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3月31日多地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2022年2月8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又一地: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2月1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项目负责人离职也要追责!)2021年8月27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经工程各方确认需按5天/层实施的,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等于5天/层的需经专家论证同意,严禁少于4天/层。(该地明确: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常州: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拆模后保湿养护不得低于7天!)
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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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稳生产、保发展”等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2月13日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关于工期的顺延因疫情防控影响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工期按以下规定顺延:1.复工前,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计划复工日,计划复工日无法确定时,可按2022年2月16日取定;2.复(开)工后至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顺延天数=停工天数+{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实际复(开)工日-停工天数}*50%,停工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有特殊情况的,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天数。二、关于费用的计算1.提前竣工费用。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未完工程量部分)×0.3‰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2.疫情防控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通勤费用、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双方如不能确认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3.窝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停工,未离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工资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足额计取。窝工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4.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发生的工程量,其人工消耗量可调增35%,机械消耗量可调增10%,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三、关于增加费用的支付因疫情影响所增加的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四、关于应急工程的结算为疫情防控而实施的应急工程,防控费用计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关于费用的计算”第2点“疫情防控费用”执行;材料设备按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结算;3月13日之后实施的,人工消耗量按计价定额的2倍结算,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施工降效和赶工措施费用不再另计。五、其它本文未明事项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20日∨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我市建设工程防疫费用计取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实施,即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由于近期防疫政策调整,同时为解决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现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1.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临时设施费。承包人须提供防控专项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供相关物资购买合同、票据等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措施费用。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2.非常态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因疫情原因,项目被要求停工且临时封控工地,工地内部在场施工人员被隔离在工地现场,该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按照人社部门的规定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因疾控部门或发包人要求,施工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承包人提供相关部门通知(通告)及委托核酸检测合同、票据等凭证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承包人提供的在场施工人员以无锡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有考勤的人员为准,并经发包人确认。3.疫情防控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该费用仅计取增值税。疫情防控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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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结算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无锡市住建局、江苏省住建厅、住建部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我市建设工程防疫费用计取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实施,即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由于近期防疫政策调整,同时为解决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现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1.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临时设施费。承包人须提供防控专项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供相关物资购买合同、票据等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措施费用。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2.非常态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因疫情原因,项目被要求停工且临时封控工地,工地内部在场施工人员被隔离在工地现场,该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按照人社部门的规定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因疾控部门或发包人要求,施工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承包人提供相关部门通知(通告)及委托核酸检测合同、票据等凭证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承包人提供的在场施工人员以无锡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有考勤的人员为准,并经发包人确认。3.疫情防控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该费用仅计取增值税。疫情防控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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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六建破产重整!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证券网、通商荟等南通六建破产重整案获法院裁定受理2月13日晚间,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网上了解到,如皋市人民法院已正式裁定受理南通六建破产重整案,并指定南通六建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中证报记者独家采访破产管理人主办律师获悉,公司尚未引入投资人,重整过程中公司的特级建筑资质或转化成股权价值。如皋法院公告显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月8日至4月26日期间,通过“优破案”微信公众平台线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院定于5月10日14时30分通过“优破案”会议直播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皋法院经办的南通六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合计172件,其中尚有116件未能执行到位。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信息显示,目前南通六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在执案件为34件,被执行标的额为2.67亿元左右。此外,南通六建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对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众多到期债权缺乏清偿能力。如皋法院认为,南通六建公司具有较为完备的各类建筑资质,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投资用于化解债务、重新经营,存在挽救的余地,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和可能。原文如下:0102南通六建的前世今生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56年10月,1994年晋升为壹级资质企业,1998年取得外经贸部境外工程承包签约权;2005年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2011年顺利通过住建部特级资质就位考评验收。经营范围包括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2019年8月22日,“2019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发布,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位列第170位。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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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拆模后保湿养护不得低于7天!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常州市住建小苏:近期,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自发文之日起实施。1、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2、一般混凝土拆模后保湿养护不得低于7天,抗渗混凝土养护不得低于14天。楼面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3、对于民用建筑项目,结合规范标准及专家意见,建议C30及以上标号预拌混凝土水泥用量不低于260kg/m³,最低总胶凝材料用量不低于360kg/m³。4、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自行制作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委托、送检。严禁向混凝土拌合物任意加水。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查验项目预拌混凝土合同及质保资料,合同未经信息归集擅自浇筑混凝土的项目应责令停工整改。6、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对经查实有此行为的企业,将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评先评优、信用评价、行业监管等方面从严限制,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并列入“慎用名单”,实行重点监管。附原文: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管理当前,受天然砂石资源供应趋紧、原材料质量不稳定、原材料价格和运输成本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存在下滑风险,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管理,建立原材料进场验收、检测、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禁止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以及劣质粉煤灰等建筑材料,严禁违规使用海砂及麻钢砂等不合格建筑用砂,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质量不合格原材料用于拌制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的过程中,应减少质量波动,合理提高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富余量。对于民用建筑项目,结合规范标准及专家意见,建议C30及以上标号预拌混凝土水泥用量不低于260kg/m³,最低总胶凝材料用量不低于360kg/m³。二、规范预拌混凝土合同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混凝土质量负总责,应与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就预拌混凝土技术要求、供货安全等方面进行约定。严禁建设单位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及时在“常州市预拌混凝土动态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合同信息归集,合同信息归集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方可从系统中打印该供应项目的预拌混凝土质保资料,方可向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查验项目预拌混凝土合同及质保资料,合同未经信息归集擅自浇筑混凝土的项目应责令停工整改。三、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管理并注重交货检验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记录台账,杜绝在交货检验中坍落度检验、试件制作、养护及送检的不规范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应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交货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见证人员应对制作完成的试件进行标识确认,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人员可参与试件制作过程的见证。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自行制作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委托、送检。严禁向混凝土拌合物任意加水。四、规范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等关键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通过的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混凝土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过程管理,主体结构混凝土成型拆模前应向监理单位申报,拆模后应采取薄膜覆盖等保湿养护措施,一般混凝土拆模后保湿养护不得低于7天,抗渗混凝土养护不得低于14天。楼面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五、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项目的混凝土合同信息归集及事中事后管理工作,凡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信息未归集、归集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签订“阴阳合同”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严厉打击各种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对经查实有此行为的企业,将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评先评优、信用评价、行业监管等方面从严限制,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并列入“慎用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配合比的检查力度,对实际生产时配合比中水泥及胶凝材料用量低于建议最小用量的,应加大对其供应项目的混凝土实体强度抽测频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监督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和预拌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行为的监督,积极推行混凝土标养试块监督抽测制度,采用二维码芯片保障试块真实性,以点带面,逐步规范混凝土交货检验,标养试块抽检不合格的,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等关键工序质量管控,对任意压缩工期、混凝土随意加水、浇筑振捣不到位、未按规定养护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大对存在问题项目的实体混凝土强度抽测力度,并按规定扣除施工企业诚信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混凝土实体强度监督抽测力度。实体强度抽测时应注重时效性,在混凝土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后及时进行抽测,抽测实体强度未达设计要求85%的,应责令项目立即进行整改,且该工程项目不得作为市大检查通报表扬项目,不得参加市优质结构评选活动,并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六、在监管中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建立包括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在内的“常州市混凝土行业专家库”。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综合大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督巡查中,应积极发挥行业专家作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检查组,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完成检查工作。七、严厉打击预拌混凝土黑站根据“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大力推进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取缔不合法、不合规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群防群治,不断巩固治理成果,防止黑站死灰复燃。各项目参建单位严禁采购无资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八、适时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积极研究我市预拌凝土企业的信用考核办法,健全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信用体系,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市现有有关混凝土管理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度川直播课0112.26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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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竣工结算!今日起,江苏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文件指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省市详细规定:再见,竣工结算!又一省印发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附原文: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我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经2021年10月29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通过各自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因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续出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变更内容需要重新送审。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各类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严格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依法与有关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三)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的,应当调增相应勘察设计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等,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落实优质优价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费办法。(四)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人工费用直接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对分部质量验收通过的工程量,原则上应当同步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五)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当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且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禁止以“设计优化”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履行质量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要求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举牌验收制度、样板示范制度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时组织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六)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等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自觉接受其对竣工验收的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落实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要求,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分户验收、信息公开、质量保修等管理,切实保障住宅工程质量。(七)加强商品住房设计变更管理。已经预售的商品住房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变更设计的,除按照规定重新送审外,还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并及时告知购房人。(八)做好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提供购房人。(九)做好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在成品住宅开发建设过程中,鼓励使用《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JSF-2020-0101),在合同中约定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和数量等,并在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进行封样和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鼓励在样板房内布置工艺样板区,样板房和工艺样板区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交付使用前,应当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建设单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鼓励邀请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鼓励按套(户)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十)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对于涉及房屋安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分析原因,明确维修方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专项处理,维修完毕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以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我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有关规定购买保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质量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管机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改进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十一)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以及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以上、按质论价费未按规定计取、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60%的建设项目,加大对相应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依法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的质量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保障质量监督力度和水平。(十二)强化信用管理。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强化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结果信息的公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十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应当突出住宅宜居属性,切实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依法限制有严重违法违约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建立健全商品住房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机制。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当暂停其项目预售或者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要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肃依法依规查处,并积极探索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与土地竞买的联动机制。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提升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水平工作。(十五)积极改革创新。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直面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首要责任的约束作用。要稳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出台专门政策,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要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按套(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制度的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谋划,真抓实干,做好宣贯解读和培训,确保《通知》和本实施意见各项措施切实落地见效。同时要充分利用各行业协会(学会)平台,发挥媒体宣传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度川12月课程0112.18-19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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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除总包外,各专业分包单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苏安码”进场作业!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苏州市住建局小苏:刚刚,苏州市住建局通报了2021年上半年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1、对3个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警示:“苏地2016-WG-46号”地块一商业及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苏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VI-TS-09标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Ⅷ-TS-08标2、加强“苏安码”的应用。除了总包单位外,各专业分包单位、尤其是短暂进场但是存在重大风险的每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苏安码”进场作业,让“苏安码”在建筑工地无死角、无盲点,使“苏安码”真正成为建筑工地的“安全码”。附原文: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安监〔2021〕16号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建质安监〔2021〕10号),我站组织开展了2021年上半年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专项整治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和监督站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二个阶段进行。在自查自纠阶段,要求各企业主体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对工程项目上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开展自查自纠,共检查建筑起重机械310台,发现隐患和问题153条。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站对管辖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实体抽查,对参建各方建筑起重机械履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共抽查了16个项目,检查设备87台,其中塔式起重机39台、施工升降机26台、门式起重机10台、桥式起重机5台、整体提升脚手架4台、履带吊2台、码头吊1台,下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13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隐患整改通知书3份,责令2台设备暂停使用。检查表明,大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安装拆卸等单位能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编制较为完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开展设备维保、加强了日常巡查检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总体可控,但也有项目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制度不落实、设备实体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二、主要问题1.部分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存在隐患,主要表现在部分塔吊存在回转限位器或力矩限位器失效、钢丝绳排列不整齐或断丝断股等现象;施工升降机存在传动板固定螺栓松动、标准节螺栓缺防松措施、进料门机械联锁装置失效、电缆线缺少防护圈等现象;部分设备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2.有的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手续不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钢筋加工所用桥式起重机未配备司索信号工;个别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更换后未及时完善相关报验手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从业人员普遍未持有“苏安码”,尤其是外地安装单位。3.有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一机一档”安全技术资料不完整。4.有的起重机械维保单位的维保工作流于形式,维保台账与现场实际不符。此次监督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在企业多次维保中均未被发现。5.经比对“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监理单位上传至监管平台的影像资料大部分为质量方面,安全方面的涉及很少,尤其是危大工程实施阶段的影像资料缺失较多。三、通报警示根据检查情况,经综合评定,对下列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警示:1.分别承担“苏地2016-WG-46号”地块一商业及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的江苏南通*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任某)和上海*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丁某伟)。主要问题:该项目1#塔吊和3#塔吊之间垂直方向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危及塔吊使用安全。2.分别承担苏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VI-TS-09标施工和监理的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华)和中铁*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刘某军)。主要问题:16吨门式起重机轨道固定不牢固,止档装置不符合要求,大车行走限位无效,轨道两侧防护及警示标志缺失;钢筋加工区3台桥式起重机未配备司索信号工;监理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时巡视检查记录不规范。3.分别承担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Ⅷ-TS-08标施工和监理的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奎)和江苏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何某清)。主要问题:钢筋加工区两台桥式起重机(行吊)内侧防碰撞限位失效,缓冲块缺少;码头吊抓斗高度限位失效,钢丝绳绳卡松动,卷筒钢丝绳排列不整齐;85吨和350吨履带吊安拆方案审核、审批程序不完善。四、下一步工作1.举一反三,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租赁单位要对照此次通报反馈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逐条落实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我站将按照市住建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苏建函质〔2021〕256号)有关要求,继续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施工安全平稳有序。2.压紧压实,全面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各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叉车、危化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继续开展安全排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使用。要严格执行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方案论证、方案交底、组织实施和验收的相关规定,加强安装、拆卸、顶升加节、附墙安装等过程的安全管理。3.推行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根据苏州市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有关工作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塔吊等起重机械推行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200t以上的履带起重机等)必须在10月15日前按规定安装完毕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对建筑起重机械工作过程进行监控,对重要运行参数和安全状态进行记录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7)的要求。4.拓展改革成果,加强监理监管平台和“苏安码”的应用。各监理项目部要对危大工程实施阶段等重要环节,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并落实好整改闭环,并将有关影像资料及时上传监管平台,进一步提高“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的使用效能。深化“苏安码”的使用,除了总包单位外,各专业分包单位、尤其是短暂进场但是存在重大风险的每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苏安码”进场作业,让“苏安码”在建筑工地无死角、无盲点,使“苏安码”真正成为建筑工地的“安全码”,确保改革成果持续保障我市建筑施工安全平稳形势。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21年8月31日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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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17 广州 | 建安企业全税种低税负运营策略、税收优惠运用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培训班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税收是国家参与企业分配的一种形式,税负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建安企业是典型的微利行业,长期以来管理较为粗放,对财税管理重视不够。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化,税收环境和税收因素对建安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稍有不慎微薄利润就有可能被税负侵蚀殆尽。如何合法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做到既不偷漏税又不多交冤枉税,如何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适当的合理的纳税筹划,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和减税降费红利,已成为广大建安企业的重大现实需求。为回应广大建安企业关切,提高建安企业财税管理精细化水平,向税收管理要效益,2021年9月16-17日(15日报到)在广州举办《建安企业全税种低税负运营策略、税收优惠运用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培训班》。本次课程以建安企业低税负运营为导向,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全税种税收优惠和纳税筹划进行详细展开,由中国建筑财税深耕者、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建筑会计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何广涛博士主讲。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建安企业增值税实操与筹划二、建安企业所得税实操与筹划三、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实操与筹划四、建安企业其他税费实操与筹划欢迎各大建安企业参加。浙江度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八月课程特色紧扣施工企业需求,无缝贴近工程实践,突出实际操作老师·课程·提纲授课导师:何老师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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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2 重庆丨新形势下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疑难解析与涉税筹划培训班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增值税制度的全面深化,面对电子发票政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更新,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财税政策风险和机遇,这对提高企业财税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帮助企业做好新形势下的财税管理工作,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税疑难问题,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突破企业财税管理的瓶颈,我们将于9月11-12日(10日报到)在重庆举办《新形势下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疑难解析与涉税筹划》,本次培训共两天时间,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收入税会差异及新准则的应用二、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及应用筹划三、采购支付流程要求及票据管理四、建筑服务税收政策及实务操作本次培训班由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知名财税筹划专家李老师亲临主讲。欢迎各位新老朋友莅临参加!浙江度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五月课程特色紧扣施工企业需求,无缝贴近工程实践,突出实际操作课程收益梳理《民法典》对企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归纳合同涉税条款的设计要点;解决建筑业增值税关键环节疑难问题,帮助企业化解增值税制下的财税风险;洞析现行税制下税企间财税争议及解决途径,全面有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学习最新劳动社保政策,采取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结合所得税新政策,讲解增值税制下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财税政策应用实践,帮助企业树立新时期经营管理的新思路。适合人群企业高管、财务人员、经营、商务、法务、采购、物资、设备等人员老师·课程·提纲授课导师:李老师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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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4月1日起,凡进入工地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

▲关注江苏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常州市住建局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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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项目经理未执行24小时在岗擅自复工的,一律停工、从重处罚!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刚刚,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1、要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五个到位”,即: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必须”,即:复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2、对擅自复工的予以处罚。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自查、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项目经理未执行24小时在岗)、未经培训上岗、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未经监理(主管部门)同意等擅自复工行为,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实施联合惩戒。附原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33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春节过后,各地房屋市政工程逐渐进入全面开复工阶段,在当前国内外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的情况下,统筹抓好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至关重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做好春节前后安全防范工作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署,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布置、认真抓好行业领域内疫情防控、安全防范等工作,落实落细各项责任措施,确保复工复产有序推进。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17号)和《关于切实抓好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建传〔2020〕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点,分析研判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态势和重点环节,定期研究布置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复工准备及复工申请相关审核工作,严格落实工地封闭管理、人员健康监测、排查信息告知、环境卫生清理以及消杀防护等要求,从严做好安全生产复工检查。二、全力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特点,督促指导在建工地项目部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体系。在建工地应全面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人员的防控,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特别是境外的人群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控措施。要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工地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采取人脸辩识等实名制登记审核,并配备相应安保人员。要严格落实材料、设备运输车辆、相关人员的消毒和卫生防护要求。要设置体温测试点持续开展健康排查和健康监测。要强化宿舍及食堂管理,定期通风、换气和消毒。要关心和保护一线作业人员,加强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采购和供应,及时配发防护用品,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三、强化分类指导、有序保障复工复产。各地主管部门要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运用实名制大数据分析,掌握本地区在建工地务工人员分布特点,在及时做好高风险地区疫情输入防范工作的同时,强化分类指导,有序保障工地复工复产。要根据实名制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相关功能要求,及时了解建筑工人在乡期间体温检测、活动轨迹等,强化人员实时疫情管控。要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的大数据分析,详细统计和分析本地区在建项目用工情况、聘用省内外务工人员等情况,结合全国实时高低风险区域情况,指导在建项目做好差异化复工。对外省进苏施工人员占比较低且高风险地区人员来源较少的地区或工地,要加快引导工人返岗;对省外进苏人员占比较高或高风险地区人员来源较多的地区或工地,必须安全有序的引导工人返岗。要督促指导在建工地尽早掌握务工人员返岗行程安排,对同地区数量较多的工人,尽可能协调或帮助其采取包车、拼车等集中往返方式,减少分散出行增加的疫情防控风险。四、严格把关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复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严防基坑工程、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坍塌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要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五个到位”,即: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必须”,即:复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复工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在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符合要求情况下,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属地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可结合健康教育),一次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次是根据当前施工特点、施工流程及方法、主要危险源,开展安全防护基本常识、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教育;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复工自查,并严格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查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报属地主管部门。五、加强建筑工地重点环节安全和疫情防控措施监管。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要求,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等危大工程实施过程的动态监管,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工程的安全管控力度,督促检查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要督促参建各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对关键节点的风险管控。要强化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查施工现场“三违”行为,严厉打击“三抢”(抢时间、抢工期、抢进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对发现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企业,按规定予以信用处罚;对存在疫情隐瞒不报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要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自查、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项目经理未执行24小时在岗)、未经培训上岗、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未经监理(主管部门)同意等擅自复工行为,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督导检查各地建筑施工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2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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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2月20日起发生事故的,一律顶格处罚、一案双查!不达标一律不得复工!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附原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31号
202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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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江苏二建考后资格审查通知:19日前须上传补充材料,逾期成绩作废!

来源: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1月5日,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发布《关于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告知》。01审查时间2021年1月11日至19日省直和各设区市审查机构进行第一次资格审查;2021年1月20日至2月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第二次审查。02审查方式网上审查,审查对象无须到现场接受审查。03补充材料审查界面中“学信网学历”栏目未显示学历学位信息的,须于2021年1月19日17:00前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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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1月1日起,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全部实名!这些企业将被限制承揽新工程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附原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0〕245号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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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南通在建工地塔吊倒塌,致4人受伤!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被当场控制

来源:人民网南通、澎湃新闻、小马安全员人民网南通12月28日电(记者王继亮)27日上午11时许,南通市海门港新区在建中天绿色精品钢工程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事发后,当地警方、消防、应急等部门迅速赶至现场救援。记者从当地警方人士处获悉,4名受伤人员被送医救治。中天绿色精品钢工程项目隶属常州中天钢铁集团,是江苏省重大项目,也是南通市首个千亿级重大产业项目和通州湾的标志性开港产业项目,于今年8月28日开工。据了解,警方当场已将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塔吊事故有多危险,没有在现场经历过的人可能不清楚,以下是塔吊倒塌的危险瞬间,令人心惊!那么塔吊要检查哪些地方呢?常见问题1:基础积水危害:造成标准节底部锈蚀,易扭断。预防措施:设置积水坑,用污水泵抽出积水。常见问题2:架体开焊、裂纹、变形、扭曲等危害:严重影响架体或大臂等的受力性能,易造成断裂、折断等事故。预防措施:进场前要仔细检查标准节、大臂、平衡臂等各个部位有无缺陷。如果要喷漆,则必须在喷漆前检查。常见问题3:垂直度超差危害:造成塔吊倾覆预防措施:埋设塔吊基础底座时要认真进行调平,尤其混凝土浇注完毕后,一定要复查调平。在使用过程中、锚固、顶升后要及时检查垂直度。发现问题,及时找出原因,使其归位。常见问题4:螺栓松动不紧固危害:造成架体松散,受力不均匀,易坍塌。预防措施:塔吊安装后,要对各环节螺栓重新紧固加强,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拧紧,间隔最多不超过一周。新塔吊在使用前两个月要不超过3天就紧固一次。常见问题5:吊物超重危害:易造成塔吊倾覆、大臂断裂、钢丝绳断裂。预防措施:要设定好起重量限位及起重力矩限位,确保灵敏,严禁私自调高;对信号指挥要加强教育,认真执行十不吊。常见问题6:料具捆绑不牢固危害:吊物容易松散,造成物体坠落,造成物体打击。预防措施:对信号指挥和起吊人员进行教育,捆绑不牢不能起吊;料斗等要做好验收检查,要四个吊点起吊,不能两个吊点起吊。常见问题7:司机与信号指挥业务不熟练危害:司机不熟练导致起吊时晃动,起吊速度、行走速度过快,对限位等不熟悉导致发现不了隐患;信号指挥不熟练导致吊物超重,捆绑不牢,指挥错误等。预防措施:加强教育,不熟练者不能独立操作,必须要有师傅指导,直至熟练。常见问题8:钢丝绳磨损、起毛、断股危害:钢丝绳断裂导致物体打击预防措施:及时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及时更换常见问题9:小车行走钢丝绳磨架体危害:造成架体、钢丝绳都磨损。尤其钢丝绳,磨断后会造成小车冲向端部,造成事故。预防措施:仔细验收、调试,加强检查。常见问题10:起重限位老旧失灵危害:限位失灵,致使塔吊运行失控,事故频发。预防措施:安装完毕后,要全面进行检查,老旧限位必须更换,保证其灵敏有效。运行中要经常检查,出现问题的及时更换。常见问题11:避雷措施不到位危害:雷雨天容易造成雷击。预防措施:及时做好防雷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常见问题12:用钢筋或电焊条代替开口销危害:容易造成断裂或开口销拖出。预防措施:安装时仔细检查,杜绝此现象。运行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常见问题13:吊钩保险缺失或失灵危害:容易造成钢丝绳脱出,物体坠落,造成物体打击。预防措施:加强检查,及时修复。常见问题14:基础上电缆敷设混乱危害:电缆容易老化,容易受到机械损伤。预防措施:开关箱放置于距塔身3米之内,且安装防雨罩,裸露电缆必须用套管或防护板进行防护;塔机多余主电缆线严禁放置于基础表面或拖地,可用木方在标准节上搭设平台,将其整齐盘放在上面。常见问题15:电缆线吊挂不规范危害:电缆受拉力较大,危害电缆结构,使其绝缘性能下降。电缆若有破损,容易使架体带电,造成触电事故。预防措施:用瓷瓶固定,采用尼龙绑扎带固定,固定点之间的距离控制在12-15米为宜。常见问题16:大臂出现变形危害:主弦杆变形、横附杆变形、斜支撑变形等会使大臂的受力结构发生变化,易出现问题。预防措施:提前监控,首先提前要求塔吊出租单位提供合格产品,其次塔吊零部件一进入工地立即检查验收,如有质量不合格部件及时通知出租单位调换。常见问题17:锚固位置不对,锚杆接长危害:容易造成架体受力结构改变,锚杆接长容易造成缺陷。预防措施:锚固框要接近标准节主节点,锚固杆不要接长使用,锚固结构处混凝土强度要达到要求,各部位要连接牢固。加强进场检查和现场验收。常见问题18:标准节等焊接部位出现裂缝危害:会造成塔吊倾覆预防措施:在进入现场安装前,尤其是喷漆之前,一定要仔细检查,排除隐患。司机每天上下塔吊时要仔细检查。常见问题19:从楼层上下塔吊通道不合格危害:容易造成人员坠落。预防措施:按正规通道搭设,固定牢固,两侧搭设防护栏杆,并挂密目安全网。推荐阅读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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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履职作假再见!苏州:实名制平台增加苏安码和人脸照片,实现人脸识别、考勤、工资支付三位一体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11月4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领域“苏安码”监管工作的通知》。实名制平台升级后,基于苏安码大数据(涵盖本市所有建设工程务工人员信息),并运用人脸识别,到岗履职考勤基本实现0作假。1、实名制平台增加苏安码和人脸照片接口,取消原接口标准里的人证比对。2、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开工项目实名制通道安装的考勤设备应具备的功能:“苏安码”与考勤数据的互联融合,实现实名制管理系统人脸识别、项目考勤、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三位一体功能。3、2020年12月31日前,各考勤设备供应商应完成在建项目考勤设备的升级改造。4、推行小型工程“苏安码”监管:2020年12月31日前,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的务工人员应当通过扫码、手机端、PC端三种“苏安码”申领功能入口完成“苏安码”(绿码)的申领。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务工人员持“苏安码”(绿码)的方可进入施工现场。5、2021年1月1日起,市住建部门附加“苏安码”支付功能,将农民工的“苏安码”与支付其本人工资的银行借记卡进行绑定,实现“一人一码一卡”的管控机制。附全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领域“苏安码”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质〔2020〕42号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苏安码”监管,深化巩固“苏安码”在保障安全生产和农民工队伍管理的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监管效能,形成长效机制,努力为我市建筑业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领域“苏安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行小型(临时)建设工程“苏安码”监管为进一步发挥“苏安码”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作用,拓展“苏安码”监管领域覆盖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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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省厅发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即日起实施!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刚刚,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费用项目组成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等附全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2020〕第27号为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0〕5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0月26日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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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印发《深化招投标改革意见》!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经202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二、最低价中标项目实行高额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外,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三、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委派代表数量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采用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实施设计总包招标,招标人宜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推进设计评标专家的跨区域资源共享,鼓励设计专家数量较少地区的设计项目优先选择设计专家数量较多地区进行远程异地评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标准中设置投标报价评审因素的,其所占权重不超过10%。投标报价中的评标基准价一般以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主,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0.1,每低1%的所扣分值为0.2,偏离不足1%的,正负偏差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四、放宽招标资格预审的使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大型及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达到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五、优化调整施工评标方法。特大型工程且技术复杂的工程,综合评估法中原评审因素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可最高增加8分,增加分值从相应投标报价分值中扣减;对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综合评估法中原评审因素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可最高增加6分,增加分值从相应投标报价分值中扣减。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点中应当增加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六、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活动。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投资大于400万以上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单独招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典园林修缮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可以设置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资格条件,类似工程通过工程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其量化指标一般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七、调整“评定分离”有关政策。扩大“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调整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人数为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至5倍。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可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排列。八、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招标,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具有装配式建筑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九、强化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把评委入库关口,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由各设区市对本辖区申报的评委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送省招标办终审。各地应当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的管理,做好主场与副场的协调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效率;做好对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工作,实行“一标一评”,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十、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持续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和日常代理行为考核工作。推进对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常态化,研究制定应用检查结果和信用状况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的制度。本意见所称的特大型、大型和技术复杂工程执行《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的相关规定。本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分析总结,对存在的不足及应改进的地方,请及时反馈。之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培训通知(9月2日更新)建设工程造价管控及结算疑难问题培训班9.05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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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正式施行!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住建厅、省发改委两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23日正式施行。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至2025年,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全省培育发展200家以上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2、各地每年要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3、各类项目推行方式: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2、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人才1、加快培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人才。2、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工程咨询人才,增强施工单位的设计能力和工程咨询能力;3、鼓励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工程咨询人才,增强设计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能力。招投标1、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发包。2、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格管理1、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2、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分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鼓励政策1、对工程总承包示范项目的参与单位和项目在评优评奖中予以优先支持。2、工程总承包项目优先推荐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省标准化星级工地”。3、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对BIM技术应用提出明确要求,鼓励在评标办法中予以评审和加分,并合理安排专项实施费用。通知原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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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6号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部门:为落实我市建筑施工领域“苏安码”监管措施,保障相关费用的投入,现就我市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苏安码管理增加费”为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为0.5‰。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详见下表:二、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应按照本文规定计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9月1日前已实行“苏安码”管理的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列入造价。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7月21日相关阅读: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安码”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苏安码”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并公布了第一批培训机构和体检机构名单,以及详细的申码操作(均附文尾)。紧急提醒“苏安码”目前已进入全面申领阶段,2020年9月1日后凡未按规定取得“苏安码”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务工。与招投标挂钩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在2020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苏安码”申领的,在招投标时总分加0.1分;8月16日至9月15日完成“苏安码”申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总分不加分;9月16日尚未完成“苏安码”申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总分扣0.2分。招投标总分加分、扣分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通知全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安码”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质〔2020〕25号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领域实行“苏安码”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运用“苏安码”,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实行“苏安码”监管的通知》(苏住建质〔2020〕20号)精神,现就“苏安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苏安码”的实施范围1.凡进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从事建筑务工的人员必须申领“苏安码”。2.年龄在18至60周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认证且有一年内体检合格证明的务工人员,申报可自动获取绿色“苏安码”。3.务工人员持有的“苏安码”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内通用,是从事建筑务工的重要凭证。4.“苏安码”实行绿、黄、红三色动态管理。绿色“苏安码”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前1个月及有效期后半个月内,“苏安码”为黄色,持有人经自主报名参加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后,“苏安码”恢复为绿色。超出有效期的或未通过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的,“苏安码”为红色,其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通道关闭,人员不纳入工资支付名单范围。二、关于安全教育培训(一)安全培训机构的认定1.认定条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必备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具体标准见附件四“‘苏安码’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2.认定流程: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由机构注册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认定,认定符合条件的报苏州市质安站备案。3.结果公布:苏州市质安站定期公布各地区“苏安码”安全培训机构合格名单,由企业自主选择。第一批经核准的“苏安码”安全培训机构见附件一。(二)施工企业自行培训的认定1.认定条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必备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具体标准见附件四“‘苏安码’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2.认定流程: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认定,认定符合条件报苏州市质安站备案。(三)申请和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和施工企业自行培训认定的申请,可在“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218.4.84.171:5445/AppGiantHopeSzSq/GiantHopePage/Login.aspx)申报,进入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模块,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认定通过后,即可进行后续培训计划的申请。认定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认定同意的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向其发放“苏安码”安全教育培训视频。2020年9月1日前,务工人员首次申领“苏安码”的安全教育培训可由认定的施工企业自行开展,期满后由务工人员本人自行至有资格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三、关于体检建筑从业人员体检可自行选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或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获取入职体检报告。目前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已公布了一批承担“苏安码”体检机构(医院)可供参考。第一批“苏安码”体检机构(医院)推荐目录见附件二。四、关于“苏安码”申请“苏安码”申请的功能入口有三种:扫码、手机端、PC端。苏安码的申领及使用的具体操作细节见附件三“苏安码用户操作手册”(咨询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0512-65352231、65732595)。(一)扫码:扫码适用于个人用户,可登录苏州市住建局官方网站,扫二维码即可进行“苏安码”的申领。施工企业应在工地入口处和围栏上设置“苏安码”二维码,便于务工人员操作。(二)手机端:手机端适用于个人用户,可通过微信搜索公众号“苏州住建”,从“专题展示”栏目中点击“苏安码”进入,可进行苏安码的申领、培训计划的报名以及提交个人体检信息。(三)PC端:PC端适用于施工企业、劳资员。可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操作。主要功能包括:苏安码申请、苏安码的管理、企业申请培训机构、企业申请培训计划、企业申请人员体检等。五、工作要求(一)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在2020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苏安码”申领的,在招投标时总分加0.1分;8月16日至9月15日完成“苏安码”申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总分不加分;9月16日尚未完成“苏安码”申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总分扣0.2分。招投标总分加分、扣分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二)“苏安码”目前已进入全面申领阶段,2020年9月1日后凡未按规定取得“苏安码”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务工。(三)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要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对不符合“苏安码”管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各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将“苏安码”的使用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对检查中首次发现施工企业使用未持有“苏安码”或“苏安码”为红色的务工人员的,给予警示批评;查实两次以上违规使用务工人员的,将予以通报,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限制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市住建局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不作为的单位和企业予以通报。(四)请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苏安码”的推进、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名单于7月10日前报苏州市质安站。附件:1.“苏安码”安全培训机构汇总表(第一批)2.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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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注意!未按期申领“苏安码”的,将在招投标时扣分!无码不得进入苏州工地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刚刚,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安码”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苏安码”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并公布了第一批培训机构和体检机构名单,以及详细的申码操作(均附文尾)。紧急提醒“苏安码”目前已进入全面申领阶段,2020年9月1日后凡未按规定取得“苏安码”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务工。与招投标挂钩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在2020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苏安码”申领的,在招投标时总分加0.1分;8月16日至9月15日完成“苏安码”申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总分不加分;9月16日尚未完成“苏安码”申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总分扣0.2分。招投标总分加分、扣分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通知全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安码”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质〔2020〕25号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领域实行“苏安码”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运用“苏安码”,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实行“苏安码”监管的通知》(苏住建质〔2020〕20号)精神,现就“苏安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苏安码”的实施范围1.凡进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从事建筑务工的人员必须申领“苏安码”。2.年龄在18至60周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认证且有一年内体检合格证明的务工人员,申报可自动获取绿色“苏安码”。3.务工人员持有的“苏安码”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内通用,是从事建筑务工的重要凭证。4.“苏安码”实行绿、黄、红三色动态管理。绿色“苏安码”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前1个月及有效期后半个月内,“苏安码”为黄色,持有人经自主报名参加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后,“苏安码”恢复为绿色。超出有效期的或未通过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的,“苏安码”为红色,其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通道关闭,人员不纳入工资支付名单范围。二、关于安全教育培训(一)安全培训机构的认定1.认定条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必备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具体标准见附件四“‘苏安码’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2.认定流程: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由机构注册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认定,认定符合条件的报苏州市质安站备案。3.结果公布:苏州市质安站定期公布各地区“苏安码”安全培训机构合格名单,由企业自主选择。第一批经核准的“苏安码”安全培训机构见附件一。(二)施工企业自行培训的认定1.认定条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必备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具体标准见附件四“‘苏安码’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2.认定流程: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认定,认定符合条件报苏州市质安站备案。(三)申请和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和施工企业自行培训认定的申请,可在“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218.4.84.171:5445/AppGiantHopeSzSq/GiantHopePage/Login.aspx)申报,进入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模块,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认定通过后,即可进行后续培训计划的申请。认定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认定同意的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向其发放“苏安码”安全教育培训视频。2020年9月1日前,务工人员首次申领“苏安码”的安全教育培训可由认定的施工企业自行开展,期满后由务工人员本人自行至有资格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三、关于体检建筑从业人员体检可自行选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或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获取入职体检报告。目前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已公布了一批承担“苏安码”体检机构(医院)可供参考。第一批“苏安码”体检机构(医院)推荐目录见附件二。四、关于“苏安码”申请“苏安码”申请的功能入口有三种:扫码、手机端、PC端。苏安码的申领及使用的具体操作细节见附件三“苏安码用户操作手册”(咨询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0512-65352231、65732595)。(一)扫码:扫码适用于个人用户,可登录苏州市住建局官方网站,扫二维码即可进行“苏安码”的申领。施工企业应在工地入口处和围栏上设置“苏安码”二维码,便于务工人员操作。(二)手机端:手机端适用于个人用户,可通过微信搜索公众号“苏州住建”,从“专题展示”栏目中点击“苏安码”进入,可进行苏安码的申领、培训计划的报名以及提交个人体检信息。(三)PC端:PC端适用于施工企业、劳资员。可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操作。主要功能包括:苏安码申请、苏安码的管理、企业申请培训机构、企业申请培训计划、企业申请人员体检等。五、工作要求(一)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在2020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苏安码”申领的,在招投标时总分加0.1分;8月16日至9月15日完成“苏安码”申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总分不加分;9月16日尚未完成“苏安码”申领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总分扣0.2分。招投标总分加分、扣分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二)“苏安码”目前已进入全面申领阶段,2020年9月1日后凡未按规定取得“苏安码”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务工。(三)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要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对不符合“苏安码”管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各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将“苏安码”的使用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对检查中首次发现施工企业使用未持有“苏安码”或“苏安码”为红色的务工人员的,给予警示批评;查实两次以上违规使用务工人员的,将予以通报,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限制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市住建局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不作为的单位和企业予以通报。(四)请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苏安码”的推进、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名单于7月10日前报苏州市质安站。附件:1.“苏安码”安全培训机构汇总表(第一批)2.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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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苏安码”试点执行!一图读懂申码流程!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近日,由苏州市住建局全国首创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推行“苏安码”监管。“苏安码”将于6月1日起试点执行,9月1日期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并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范围。近日,由苏州市住建局全国首创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推行“苏安码”监管。“苏安码”是苏州市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从业监管码。从业期间,在苏州全市范围建筑施工领域内通用,是广大建筑从业人员从事建筑务工的重要凭证,同时作为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查验的主要依据。“苏安码”将于6月1日起试点执行,9月1日期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并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范围。一、“苏安码”申领使用。准备在苏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务工的从业人员和已在苏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务工的从业人员必须主动申报。施工企业新招录的建筑务工人员应取得“苏安码”后方可录用。申请“苏安码”人员可以通过关注“苏州住建”微信公众号点击“苏安码”模块登录,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二、“苏安码”实施绿、黄、红三色管理。“苏安码”实行绿、黄、红三色动态管理。年龄在18至60周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认证且有一年内体检合格证明的务工人员,申报可自动获取绿色“苏安码”。绿色“苏安码”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前1个月及有效期后半个月内,“苏安码”为黄色,持有人经自主报名参加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后,“苏安码”恢复为绿色。超出有效期的或未通过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的,“苏安码”为红色,其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通道关闭,人员不纳入工资支付名单范围。三、推进“苏安码”使用动态核查监管。“苏安码”为安全检查必查内容。对检查中首次发现施工企业使用未持有“苏安码”或“苏安码”(红色)务工人员的,给予警示批评;查实两次以上违规使用务工人员的,各地住建部门应严肃通报,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应限制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相关阅读:紧急!苏州实行“苏安码”监管!没码的不得进工地!企业违规的将被扣分、限制招投标!培训通知(6月1日更新)【直播课】用工新政与税制改革视角下建筑业劳务涉税风险和筹划线上培训班6.07新形势下全过程结算要点培训班6.19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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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苏州实行“苏安码”监管!没码的不得进工地!企业违规的将被扣分、限制招投标!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昨天(5月28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实行“苏安码”监管的通知。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2020年9月1日起在全市建筑领域全面实施,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范围。1、“苏安码”是苏州市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从业监管码,从业期间在苏州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内通用。2、施工企业新招录的建筑务工人员应取得“苏安码”后方可录用,本通知发布前已录用在岗的建筑务工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苏安码”申报。3、凡未按规定申报取得“苏安码”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务工,不纳入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范围。4、动态监管:对检查中首次发现施工企业使用未持有“苏安码”或“苏安码”(红色)务工人员的,给予警示批评;查实两次以上违规使用务工人员的,各地住建部门应严肃通报,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应限制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5、“苏安码”实行绿、黄、红三色动态管理。年龄在18至60周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认证且有一年内体检合格证明的务工人员,申报可自动获取绿色“苏安码”。绿色“苏安码”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前1个月及有效期后半个月内,“苏安码”为黄色,持有人经自主报名参加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后,“苏安码”恢复为绿色。超出有效期的或未通过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的,“苏安码”为红色,其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通道关闭,人员不纳入工资支付名单范围。通知全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实行“苏安码”监管的通知苏住建质〔2020〕20号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领域安全施工水平,进一步加强科技监管、精准施策,强化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实行“苏安码”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实行“苏安码”监管的重要意义。“苏安码”是苏州市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从业监管码,从业期间在苏州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内通用,是广大建筑从业人员从事建筑务工的重要凭证,同时作为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查验的主要依据,对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住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广施行。二、切实规范“苏安码”申领使用工作。“苏安码”面向广大群众开放。准备在苏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务工的从业人员和已在苏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务工的从业人员必须主动申报。施工企业新招录的建筑务工人员应取得“苏安码”后方可录用,本通知发布前已录用在岗的建筑务工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苏安码”申报。凡未按规定申报取得“苏安码”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务工,不纳入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范围。申请“苏安码”人员可以通过关注“苏州住建”微信公众号点击“苏安码”模块登录,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三、严格落实“苏安码”绿、黄、红三色管理。“苏安码”实行绿、黄、红三色动态管理。年龄在18至60周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认证且有一年内体检合格证明的务工人员,申报可自动获取绿色“苏安码”。绿色“苏安码”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前1个月及有效期后半个月内,“苏安码”为黄色,持有人经自主报名参加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后,“苏安码”恢复为绿色。超出有效期的或未通过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的,“苏安码”为红色,其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通道关闭,人员不纳入工资支付名单范围。新进建筑务工人员、“苏安码”到期的在岗人员可通过“苏州住建”微信公众号“苏安码”模块或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218.4.84.171:5445/AppGiantHopeSzSq/GiantHopePage/Login.aspx)自行申请安全培训。施工企业对在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可以自行组织培训或组织参加培训,培训方案经苏州市建筑业协会实地查验后,报苏州市住建局确认后方可实施。四、推进实施“苏安码”使用情况动态核查监管。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在日常安全检查时应将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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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升级!省厅:本月起,凡发生事故的,施工/监理立即停止投标!项目经理扣分、扣证!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落实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责任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加强事故督办和警示教育凡我省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通知全文: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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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建企霸榜前五名!江苏建筑业“百强企业”入围名单出炉!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2019年度建筑业百强企业入围企业的公示》。综合实力类共70家,南通建企霸榜前五名: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17年和18年的百强认定名单中,南通4家建企就连续蝉联“综合实力”前4名,今年南通四建也冲入前五,对于最终结果,大家拭目以待吧!全文如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建筑业百强企业入围企业的公示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业“百强企业”认定活动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0〕131号),按照相关认定程序,现将2019年度建筑业“百强企业”入围企业予以公示。公示入围企业请于5月10日16时前将《企业质量、技术(创新)加分项登记表》,以及2019年度在外省市获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奖项的证书复印件扫描打包后,发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箱,邮箱地址55586521@qq.com,或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联系人:夏亮,025-51868643。疫情期间,材料不接受当面递送。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入围企业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联系方式:025-51868971,51868696。附件:1.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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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3.4”坠亡1人事故通报:停工整改、不得参与投标!

据了解,该事故发生在被相城区建筑安全监督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性质十分严重。目前,事故发生原因正在调查中。经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初步处理如下: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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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管理”为您提供本地最新政策和资讯,诚邀关注!

“江苏建筑管理”微信公众号由度川团队运营,为你及时提供江苏省及各地市最新的资质/执业/招投标/财税/安全/质量等行业监管动态和区域资讯,同时也将及时分享全国性重要政策。本公众平台推送的每篇文章都是我们精心采编或创作而成,信息及时、真实、客观。以下是我们近期推送的部分文章,点击可以查看文章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也诚邀你关注“江苏建筑管理”微信公众号。南通六建金城花园B3观摩会,示范工地如何做?多图分享!重磅发布!江苏省第二批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90家、项目21个!安全大检查要来了!南通市开展百日大检查,这些方面要注意!江苏:“证照分离”改革后,这些事项都变了!扬州172位专家名单公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论证看这里!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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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照分离”改革后,这些事项都变了!

来源:江苏省政府网站近日,江苏省政府印发了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具体看以下附件:附件2:以下是正文内容: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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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172位专家名单公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论证看这里!

来源: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近日,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根据图库显示,专家共有172位,具体如下: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公示)(个人详细信息可点击“阅读原文”下载)以下是正文:关于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公示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局《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扬建管〔2018〕121号)和《关于开展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扬建管〔2018〕122号)文件要求,经各地审核推荐,市建设局进行审核把关,符合要求的专家有172人,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1月20日至11月27日。在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和看法,请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反映,联系人:管盈铭,电话:82987278。(地址:扬州市维扬路423-8号三楼)附件: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docx扬州市城乡建设局2018年11月20日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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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江苏省第二批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90家、项目21个!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第二批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其中,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有90家,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有21个,具体如下: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1、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南京兴华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4、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5、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6、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7、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8、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10、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南京万通城市建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13、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4、无锡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5、江苏凯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6、江苏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7、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18、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9、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0、江苏世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1、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2、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4、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南京淮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8、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9、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30、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1、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3、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4、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35、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36、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7、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8、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9、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40、江苏中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1、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3、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4、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5、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6、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7、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8、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9、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50、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2、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3、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4、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5、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6、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7、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58、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59、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60、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61、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62、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4、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5、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6、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7、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68、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9、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1、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72、江苏天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3、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5、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76、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7、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8、苏恒建设有限公司79、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蓝盾建设有限公司81、江苏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2、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3、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84、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85、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86、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7、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88、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9、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0、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1、阜宁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南京市弘景大道小学新建工程项目3、常德经开区政德路、民建路综合管廊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4、崇义县阳明山环湖路步道、上堡旅游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5、崇义县迎宾大道(北门桥至绕城路路口段)街区立面改造工程(EPC)6、省道306线延平区岭兜至安济公路工程(EPC)总承包项目7、观山湖区小湾河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总承包项目8、320516106801号地块住宅用房(同悦锦园)项目9、哈工大机器人生产项目(EPC)10、南京中小企业创业园B地块项目11、中星(镇江)置业有限公司2014-6-4号地块房地产项目12、南通中兴产业综合体项目(地块一、地块二)13、临淮新寓安置小区项目14、淮安市广瑞翔盛汽车文化展示体验中心EPC项目15、万象新海东苑项目16、灌南县硕项湖小学新建工程17、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置(连云港基地)项目18、泗阳双语实验学校校园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工程1#楼、5#楼19、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教学楼(育英楼、育知楼)、科技馆及东校区二期宿舍楼建设项目20、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滨水景观公园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21、湖滨新区黄墩镇生态经济示范镇建设项目以下是正文:关于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第二批)的公示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第二批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8〕629号)要求,我厅组织完成了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第二批)的评审工作,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企业名录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联系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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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大检查要来了!南通市开展百日大检查,这些方面要注意!

来源:南通市城乡建设局、EHS之家、豆丁施工近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实施方案,具体如下: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陆志鹏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安全监管,守牢安全底线,结合城建工程“百日攻坚”,迅速在全市各个工地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通安委办〔2018〕182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建筑施工实际,特制订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清当前全市在建及新开工的重大工程越来越多、复杂程度越来越高这一实际,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监管执法,在全市范围内形成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和工作习惯,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二)检查内容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面。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严格监管执法情况,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措施情况等2.企业方面。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标准化、安全投入、应急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基础工作情况,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年”活动情况等。。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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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管理"微信公众平台,正式开通啦!

“江苏建筑管理”微信公众号由度川团队运营,为你及时提供江苏省及各地市最新的资质/执业/招投标/财税/安全/质量等行业监管动态和区域资讯,同时也将及时分享全国性重要政策。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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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0家企业资质审查不合格,里面有你吗?

四、我办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51868230。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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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高空坠落?江苏近期接二连三事故发生,施工企业该如何预防?

①楼层周边、屋顶面周边、阳台周边、转料平台周边、楼道周边、顶棚及屋面造型周边等建筑作业面周边,无防护,没有安设安全防护栏或安设防护栏没有验收不合格,作业人员不慎高空坠落。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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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江苏又发生两起高空坠落事故,涉事企业将不得承揽新项目!

请各地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的要求,严肃处理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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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事故频发,管控不力、继续发生事故的将严惩!

2018年9月18日上午9:30分左右,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幸余路南侧,江通路东的幸余路南、江通路东功能区二(R17042)地块施工三标段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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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地常见安全隐患、违规违章行为大全,工程人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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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