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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认识

本帖是本人对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认识,未必正确,仅供参考。餐厨垃圾分类抓好蔬菜基地、农贸市场、食堂、酒楼等主要产地分出就好,家庭分类抓好包装物等干垃圾分出就好;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引入减碳约束,优先土地回用、饲喂和生产原料等物质利用。1.有必要重新使用餐厨垃圾术语。《固废法(2020年修订)》将熟料为主的餐饮垃圾和生料为主的厨余垃圾统称为“厨余垃圾”。鉴于熟料为主的厨余垃圾与生料为主的厨余垃圾的物化性质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其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别,餐饮垃圾与厨余垃圾具有不同的内含与外延,为正视听,建议重新使用“餐厨垃圾”统称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餐”指代餐饮垃圾,“厨”指代“厨余垃圾”,面对实际对象时,凡是熟料为主的餐厨垃圾则称为餐饮垃圾,凡是生料为主的餐厨垃圾则称为厨余垃圾。2.把餐厨垃圾分出率作为垃圾分类的唯一考核指标有失偏颇。《固废法(2020年修订)》第6条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是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速普遍推行垃圾分类;但把餐厨垃圾分出率作为垃圾分类成效考核的一个特别重要指标甚至唯一指标是有失偏颇的。从资源化利用的价值看,推行分类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物质利用比例,虽然包括餐厨垃圾的物质利用,但从量和质两方面衡量,最有价值的物质利用是包装物等干垃圾的物质利用,当下垃圾分类的最大课题是如何分出和利用快递包装物,应强调包装物等干垃圾的分出。与包装物等干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价值比较,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价值,尤其是物质利用价值较低,不是餐厨垃圾分出越多越好。强调分出餐厨垃圾的目的在于不让餐厨垃圾污染值得回收利用的包装物等干垃圾,以便于粗分出来的干垃圾进一步细分。甚至,居民社区采用可回收干垃圾和其他垃圾2分法,强调分出可回收干垃圾,在缺少餐厨垃圾处理能力地区更应如此(分出的餐厨垃圾再进入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处理,就是多此一举)。从餐厨垃圾的主要来源看,餐厨垃圾主要来自产业而非居民家庭。厨余垃圾多来自蔬菜基地、农贸市场(包括专业农贸市场和超市农贸专柜)、食堂、酒楼的食材废物,餐饮垃圾主要来自食堂、酒楼的食物剩余物(实际情形含部分食材废物,但不包括富含洗洁精的洗碗水);尽管家庭生活会产生餐厨垃圾,但需要清运处理的量较少,城市居民家庭的餐厨垃圾的产量较少而且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净菜进市的普及会越来越少,农村家庭的餐厨垃圾大多就地消纳(饲喂和土地回用);所以,推行垃圾分类时,主要分出蔬菜基地、农贸市场、食堂、酒楼的餐厨垃圾,不必刻意强调分出居民家庭的餐厨垃圾。从“分出率”术语看,拿分出的某类垃圾与垃圾总量比值作指标是不可取的,如要求近期分出20%远期分出30%餐厨垃圾,没有产生那么多怎么分得出!?3.餐厨垃圾脱水后焚烧是不准确的表述。常听到坊间甚至管理、规划人员讲“餐厨垃圾脱水后焚烧”,这句话对餐饮垃圾是适用的,但对厨余垃圾不适用;而且,分出的餐厨垃圾不是迫不得已的话不应考虑焚烧处理方法。餐饮垃圾主要由水、固料和油脂组成,且含水率高达90%左右,大部分是外在水,可在源头进行固——液和油——水3相分离,水进入市政管网,油送废油脂利用设施,固料可送资源化利用设施,当然,也可送现有垃圾焚烧设施焚烧处理。厨余垃圾主要由水和固料组成,虽然含水率可高达80%,但大部分是内在水,不是简单的脱水技术能实现固——液分离的;即使采用超高压挤压分离,将厨余垃圾挤压成浆料和残渣两部分,残渣或土地回用或焚烧,浆料则不宜焚烧(浆料含80%以上水,其他为可降解有机质和杂质,残渣含65%左右水和纤维等难降解有机质与杂质)。4.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要引入减碳约束。《固废法(2020年修订)》第3条明确“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中央提出“30碳达峰,60碳中和”目标,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引入减碳约束。在减碳约束下,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应优先物质利用,尽量减少能量利用;无论是物质利用还是能量利用都应采用先进的利用方法、工艺技术和设备,务必节能、节水、减排(污染物)和增效,尤其要提高转换率和降低三废治理成本。5.虚拟分布式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园模式值得期待。“在源头预处理,在市场生产”的分布式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具有集中式规模处理所不具有的优势:不愁征地拆迁、不愁产品出路、不愁环境管理(臭气控制、运输途中滴漏)、不愁邻避效应;更进一步,利用区块链技术将分布式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包括餐厨垃圾产生、源头预处理、运输、利用、产品销售和管理链接起来,形成虚拟分布式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园,可提高市场效率和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智能化、智慧化水平,值得期待。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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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发展前景

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前景,与干垃圾资源化利用前景同等重要,决定垃圾分类处理的前景。毫无疑问,推行分类有利于强化资源化利用,但分类前后垃圾处理的综合单价的涨落比资源化利用是否强化更直观更敏感。如果推行分类导致垃圾分类处理的综合单价高于不推行分类时混合垃圾处理的综合单价,推行分类便会遭到社会诟病。判断分类后垃圾处理的综合单价是否降低的关键在于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处理单价是否低于分类前混合垃圾焚烧发电的处理单价,是目前社会比较关心的话题。1.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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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定价

本文讨论基于供求平衡的垃圾处理服务定价和垃圾排放费定价生活垃圾处理定价系指回收高市场附加值的再生资源后的其他生活垃圾的处理定价,即所谓的“清运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价。整体而言,清运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是无利的,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需要政府实行价格管制。高市场附加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实现市场化经营,不需要政府实行价格管制。一、以处理者为中心的成本导向定价法的缺点目前,我国采用以处理者为中心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成本导向实证定价法,实际上是对具体的处理者或企业定价,不是对垃圾处理方式定价,更不是对整个垃圾处理链定价。这种定价法不能反映垃圾处理的客观规律,顾此失彼,弊端太多。首先是没有平衡垃圾处理的供给与需求。以处理者为中心,不考虑排放者排放废弃物和享受良好环境的需求,不考虑消费者的经济与心理承受能力,割裂了垃圾处理的供求关系。其次是没有考虑供求过程的优化组合,没有系统考虑各种垃圾处理方式的作用及其耦合,甚至厚此薄彼,不能激励多措并举和综合处理;相反,还扭曲了各种处理方法的关系,如过头激励了焚烧处理,却冷待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源头减量。现有定价法给出了很高的焚烧处理价格,助长焚烧项目一窝蜂上马,一些三线城市,甚至县级市,不顾财政承担能力,争先恐后上马焚烧项目,其目的不是为了有效处理垃圾,而是为了套取焚烧处理的高价格。有限资金用到了焚烧,却冷待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源头减量,后果是,低市场附加值再生资源没人愿意回收,分类推动艰难,源头减量更是停留在口头。三是政府定价受企业牵制,制定的价格受企业欢迎,却损失了消费者和全体纳税人的利益。企业掌握信息,政府掌握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加上官商创租寻租等原因,此时,虽然政府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对处理企业提供的成本与收益进行验证,但未必能得到真实的企业成本与收益信息,即难以实证企业数据。此外,即使企业成本与收益数据真实,也未必就是经济高效的数据,处理企业可能采用一些欺诈手段提高成本却不能提高处理效率,目的就是骗取较高的服务价格,赚取更多利润。四是各种处理方式的价格不能反映处理方式的替代优势或短板。技术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处理方式,政府却罔顾价格优势,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较高成本的处理方式,如不是加大物质利用力度,而是蛮推能量利用,后果是破坏了垃圾处理链和垃圾处理产业链,抑制了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加深市场失灵。最后,没有考虑生态环境因素,价格没有真实反应处理方式的成本。占地大、环境污染潜在风险高、生态环境恢复时间长且费用高的填埋处置价格偏低,甚至一些无地可建填埋场的地区也存在这种怪象。二、清运生活垃圾处理的供求过程优化组合生活垃圾处理可归纳为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3类处理方式。物质利用包括低市场附加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有机易腐垃圾通过生物反应转换成饲料蛋白、燃料等产品,能量利用主要是有机质通过焚烧等热转换方式回收热能发电或供热等,不能物质利用和能量利用的无用垃圾则填埋处置。优化组合体现了物尽其用,先物质利用,后能量利用,剩余的无用垃圾才填埋处置,充分发挥各种处理方式的作用,多措并举,综合处理,逐级利用,逐级减量。清运生活垃圾处理的供求过程优化组合(清运生活垃圾可供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的比例大致为6:3:2)长期以来,填埋处置是一种基本的清运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焚烧处理等能量利用是作为填埋处置的一种替代方式,物质利用则是作为能量利用的一种替代方式。鉴于垃圾分类的不彻底性,清运生活垃圾实际上是混合垃圾,加上没有出台低市场附加值资源物质利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物质利用一直未有效开展,清运生活垃圾或填埋或焚烧处理,换言之,焚烧、填埋用于处理一切种类的生活垃圾,甚至连不能焚烧的无机质也被扔进了焚烧炉。这种现状为制定清运生活垃圾定价法提供了一个基点,即任何替代填埋或焚烧的处理方式的价格不能高于被替代处理方式的价格,亦即,物质利用的最高限价不能高于能量利用的最低限价,而能量利用的最高限价不能高于填埋的最低限价。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的替代关系决定了它们的价格存在级差关系。三、垃圾处理服务定价垃圾处理服务定价与各地物价及相关政策有关,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清运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求均衡需要所制定的用于购买处理企业开展分类收集、储存、交易、运输、处理和相关服务的服务价格,是处理单位质量垃圾所需的净成本与行业平均投资回报之和。净成本是建设营运成本(含税收)与经营收入之差,建设营运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折旧)、营运成本和税收,税收则由一般性税收和生态环境费(税)。合理盈利是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单位)扩大再生产、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置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广东省物价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对此给出了指导意见:“原则上,生活垃圾清扫服务价格、生活垃圾收集服务价格、生活垃圾运输价格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价格利润可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确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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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标价断崖式下跌是归真还是恶搞?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山东省安丘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标价为30元/吨。尽管这不是第一次出现这个中标价,30元/吨~50元/吨的中标价已经多次出现,低至11.11元/吨的中标价也已出现,仍给人印象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标价出现了断崖式下跌,难免引来“归真”和“恶搞”的疑问。回答这些疑问只需要了解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回报机制和建设运营费用即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回报机制大多是:以发电上网电费为主,不足部分由政府以垃圾处理服务费方式补助(上述中标价就是该“垃圾处理服务费”)。建设运营费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的折旧费、运营管理费和发电上网收入。目前,建设投资折旧费可控制在150元/吨~190元/吨内(折旧期10年,资本收益6%~8%),运营管理费可控制在60元/吨左右(不含电费),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成本大致在210元/吨~250元/吨。经过多年实践积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成本已经大大降低,而且是可控的,关键是因各地垃圾热值差异较大,各地垃圾发电上网收入差异较大。2018年全国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平均吨上网电量为283kW·h,有些企业年平均吨上网电量高达360W·h以上,即垃圾发电上网收入平均在150元/吨左右,高的可达180元/吨以上。由此可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中标价在30元/吨~100元/吨(或略高)的范围内是正常的。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中标均价约73元/吨,项目中标价总体看来是合理的。通过优化设计和运营管理,而且垃圾热值也较高,30元/吨的中标价是可能的,但11.11元/吨的中标价却是让人存疑。
201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