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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王泽鉴、梁慧星纵谈民法典编纂(下)
编者按:2018年4月28日下午,两位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与梁慧星教授应“歌乐山大讲堂”的邀请在深圳市大中华喜来登大酒店就民法典的编纂问题进行了一次学术对话。“歌乐山大讲堂”是由深圳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设立的公益性学术讲座,也是深圳市普法办、深圳市司法局“公民法律素质提升资助计划”的资助项目。本次活动到场一千余人,其中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300余名法官,还有众多律师以及其他行业的法律人。本次活动由深圳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联席会长廖明霞主持。为了让对话更专业更有深度,本次对话还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鹏教授担任主持嘉宾。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公布了《民法典分则(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王泽鉴教授与梁慧星教授的对话再次引起广泛关注。为了使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全面了解两位伟大法学家关于民法典编纂相关问题的观点,本公众号经梁慧星教授特别授权,分三期刊发此次对话的实录,欢迎转载。本期刊发两位教授关于进一步完善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观点。一、时效制度的完善孙鹏: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以及登记后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否传递一个信息,既不是不动产也不是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果普通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在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取得时效情况下,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会不会发生重叠?我们有请王老师!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