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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上午,浙江省“控辩大讲堂”专题讲座第七讲,由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教授解读“两高两部”关于扫黑除恶的指导意见、庭审实质化中“三项规程”的理解和适用。现根据戴长林教授对“两高两部”关于扫黑除恶的指导意见重点内容的解读,整理讲座提纲如下。【指导意见的变化】最高院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纪要”)已部分不再适用,回归到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纪要”)的规定。本指导意见更加原则化,如不考虑人数、经济数量标准;是对2009纪要的完善和修改,如更加明确组织特征;也有对2009纪要和2015纪要作出了新规定,如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就可认定为包庇。【扫黑与打黑的区别】本次扫黑专项斗争的深度、广度是空前的,将扫黑与反腐、拍蝇相结合,狠抓综合治理。【文件解读】一、准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黑社会性质犯罪一定要符合四个特征,不是要将初阶形态组织犯罪都按照黑社会性质打击。二、准确把握黑恶势力突出重点犯罪十类犯罪行为(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迂、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运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只有网上行为,没有网下活动的,要特别慎重。三、准确把握构罪条件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不要求全部突出。四、准确把握组织领导者和其行为的认定【组织者】发起、创建、合并、分立、重组;【领导者】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既包括一定形式产生的,也包括公认的。可以是多人,职务地位可以有区别。但不能将中层人员认定为组织领导者。五、准确把握参加者的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黑社会组织,仍接受其领导和管理。不应认定(只有一种):没有加入意愿、受雇工作、没有参加违法犯罪活动。2015纪要有规定三种不应认定的情形,还是可以参照适用(另两种: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多次积极参与;积极参与较严重、作用突出;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财务、人员。六、准确把握存续时间、成员人数、成员认定范围、存在时间的起点、组织纪律的认定【存续时间】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六字方针:稳定、规模、严密。删除了2015纪要的“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一般不认定黑社会”的规定。【成员人数】不作规定,但应在三人以上。【成员认定】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起点时间】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如无,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如无,首次共同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组织纪律】没有规定要有帮规,09纪要是有规定。七、准确把握黑社会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八、准确把握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和来源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计入(但不作为违法犯罪所得予以全部追缴)。九、准确把握软暴力与硬暴力的关系成立之初一定要有暴力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