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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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 | 程啸:论数据产权登记

论数据产权登记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一、问题的提出依据登记的权利类型不同,财产权登记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物权登记、知识产权登记和其他权利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是与这三类既有的财产权登记相并列的新型的财产权登记。要研究清楚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就必须深入比较数据产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知识产权登记等现有财产权登记制度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解决以下三个最基本的问题:首先,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功能是什么?换言之,为什么要进行数据产权的登记?其次,数据产权登记的客体是什么?具体而言,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是什么?数据、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是否均为登记之客体?数据产权登记的权利范围如何?再次,数据产权登记具有何种法律效力?除了证明效力之外,登记是否应当作为数据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抑或对抗要件?二、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多数人认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具有四项功能:其一,确认数据权属的功能,即确认数据资产的权属或者数据产权。其二,确保数据流通的功能。一套有助于数据流通确权登记的登记系统不仅有助于提升交易当事人在涉及独家许可使用、转许可权交易中的交易信心,还可以同步发挥存证登记、管理登记和担保登记等多重功能。其三,减少流通成本的功能。数据资产登记通过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登记证书和流通信息来向社会公示登记的数据资产的客观性,减少了数据流通交易成本。其四,加强监管的功能。通过数据产权登记为国家制定数据流通市场相关政策提供依据。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些道理,但并没有全面准确地认识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加强数据的监管并非是数据产权登记的法律功能,而只是将数据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手段所产生的作用,加强数据监管和为国家制定数据市场政策提供依据,仅为数据产权登记的附属性功能。至于确认数据权属,更不是数据产权登记能够发挥的作用。数据产权登记真正具有的基本功能就是证明功能、节约功能以及保护功能。所谓证明功能就是证明数据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功能,节约功能也就是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的功能,而保护功能是指保护数据权利以及维护数据交易安全的作用。(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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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 · 新著 | 程啸: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的效力

孙鸿亮「投稿荐稿邮箱」“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前沿”公众平台唯一投稿荐稿邮箱:THAICLaw@163.com团队唯一微信号AICLaw平台仅会通过上述渠道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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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新著 | 程啸:“数字经济中的民事权益保护”系列之二:企业等民事主体的数据财产权的内容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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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 · 新著 | 程啸:“数字经济中的民事权益保护”系列之一:现代社会中的数据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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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 | 袁康:“金融科技风险的介入型治理:一个本土化的视角”

袁康:“金融科技风险的介入型治理:一个本土化的视角”袁康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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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家研讨会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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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丨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意见稿研讨会成功举行

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意见稿研讨会成功举行2020年11月22日8点半至18点,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大楼111会议室成功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的学者,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怀柔区人民法院等机关的代表,以及来自法律出版社、中国房地产协会、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中国民生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等实务界人士,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程啸教授主持了研讨会开幕式环节并介绍了与会嘉宾,对王利明老师、崔建远老师百忙之中为本次会议致辞,对各位嘉宾拨冗参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提供智力支持。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发表视频致辞。王利明教授对本次专家研讨会的召开表示了热烈的祝贺,对本次研讨会的必要性和及时性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他指出,《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离不开司法解释的相应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专家研讨和反复修改,从总体上已经比较成熟,但在具体规定上还需进一步完善。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民法典》已经颁布的背景下,司法解释应当有所转化,即由过去的大量创设规则转变为以问题导向为主的对重大疑难问题的解释。(图为王利明教授致辞)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发表致辞。崔建远教授高度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意义。他指出,担保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经过精雕细刻,现在离该司法解释的颁布还有一些时间,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把司法解释做的更好。同时,他认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完善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法学研究者的义务,作为法学研究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帮助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完善,以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更完善的司法解释反过来也能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图为崔建远教授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潘勇锋法官发表致辞。她首先介绍了《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她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与《民法典》存在冲突、上位法被废止和不再具有社会意义的司法解释将被清理。她认为,《民法典》出台后的司法解释,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地解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审判活动,助益社会经济的发展。最后,她也希望与会嘉宾出谋划策,帮助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图为潘勇锋法官致辞)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发表致辞。郝春莉副会长从实务的角度肯定了本次研讨会举办的必要性。她说,清华大学法学院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能够协助我国一流的教学研究机构承办这次专题研讨会,也是我们对法治建设应尽的一份微薄之力,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使之与《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既是统一法律适用、保证裁判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是正确解决实务难题的保障。最后,她代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举行。(图为郝春莉副会长致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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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家研讨会成功举行

2020年11月8日8点半至18点,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家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大楼111会议室成功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的高校学者,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专家,以及来自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阿里巴巴、腾讯公司、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实务界人士,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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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数据中包括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在这些以电子化方式存在的信息中,大量的内容包含了个人信息,即可以和某个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信息。大量的数据涉及个人的信息和隐私,甚至涉及个人的敏感信息和核心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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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万:网络租友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公众号为清华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官方公众号,主要发布人工智能与互联网法治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致力于为理论与实务界人士搭建一个信息交流与学术研究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