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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 | 程啸:论数据产权登记
论数据产权登记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一、问题的提出依据登记的权利类型不同,财产权登记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物权登记、知识产权登记和其他权利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是与这三类既有的财产权登记相并列的新型的财产权登记。要研究清楚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就必须深入比较数据产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知识产权登记等现有财产权登记制度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解决以下三个最基本的问题:首先,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功能是什么?换言之,为什么要进行数据产权的登记?其次,数据产权登记的客体是什么?具体而言,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是什么?数据、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是否均为登记之客体?数据产权登记的权利范围如何?再次,数据产权登记具有何种法律效力?除了证明效力之外,登记是否应当作为数据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抑或对抗要件?二、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多数人认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具有四项功能:其一,确认数据权属的功能,即确认数据资产的权属或者数据产权。其二,确保数据流通的功能。一套有助于数据流通确权登记的登记系统不仅有助于提升交易当事人在涉及独家许可使用、转许可权交易中的交易信心,还可以同步发挥存证登记、管理登记和担保登记等多重功能。其三,减少流通成本的功能。数据资产登记通过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登记证书和流通信息来向社会公示登记的数据资产的客观性,减少了数据流通交易成本。其四,加强监管的功能。通过数据产权登记为国家制定数据流通市场相关政策提供依据。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些道理,但并没有全面准确地认识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加强数据的监管并非是数据产权登记的法律功能,而只是将数据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手段所产生的作用,加强数据监管和为国家制定数据市场政策提供依据,仅为数据产权登记的附属性功能。至于确认数据权属,更不是数据产权登记能够发挥的作用。数据产权登记真正具有的基本功能就是证明功能、节约功能以及保护功能。所谓证明功能就是证明数据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功能,节约功能也就是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的功能,而保护功能是指保护数据权利以及维护数据交易安全的作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