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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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 | 环境法典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作者简介: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内容提要:构建理性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各国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制度设计中均突破了“主客二分”“公私二分”等传统理念,将自然属性纳入生态法律责任的正当性之中;在传统法律责任的惩罚、救济、预防等功能基础上拓展“恢复”功能,实现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化与现代化。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应立足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以“生态恢复论”为基础,建构与“对人的责任”及“对环境的责任”相对应、由“环境法责任与相关法律责任”“特别责任与专门责任”构成的“二阶类型化”体系。采取“独立为主、分散补充”编纂模式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独立成编,并设置“通则—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生态环境纠纷解决”等五章。关键词:环境法典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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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兴 | 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创新及专门化发展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作者简介: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内容提要: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践问题根源于其设计思路不能适应环境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应基于环境行政应对环境风险的基本立场,充分考虑环境行政的多元主体参与特征和生态环境修复目标,进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应在合作治理框架下适应环境行政主体角色转变的需要,发展环境质量责任、环境行政补偿责任等制度;基于环境行政相对人义务的特点,合理设置风险的过程性控制责任、环境损害补救性责任和信用约束等柔性责任;进而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设置专门性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在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环境行政管理者之间进行适当分配。创新的与传统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都应按照体系化要求编排在环境法典中,其中共通性的责任规则纳入法律责任编,对应污染控制等分则各编制度的具体责任规则分别纳入分则各编。关键词:环境法典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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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 | 环境法典编纂中民事责任的定位与构造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作者简介:张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复杂性。鉴于生态环境领域并未发展出独立的合同责任规则和规范需求,故环境法典民事责任编纂的重心主要在于规范环境侵害行为引发的私益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法典》绿色条款为这两种责任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私益侵权责任规则难以一体适用于各种污染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于沿用传统侵权法理等问题。私益侵权责任的不足虽可通过修法而在民法框架内解决,但不妨碍通过环境法典建立特别民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具有“公法性质、私法实现”属性,需要通过环境法典全面创制以“生态修复论”为中心的专门责任。同时,鉴于行政机关身兼索赔者和执法者双重身份而可能引发法理冲突和适用冲突,环境法典编纂时宜将执法权限于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与污染和破坏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损害填补则由民事责任解决。关键词:环境法典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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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举行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课题结项暨环境法典编纂专家研讨会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北大法宝(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课题结项暨环境法典编纂专家研讨会”,于2022年1月12日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部分领导、《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课题组部分成员、特邀环境法学者以及相关行业专家5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主会场设在北大英华公司会议室,本次会议全程通过北大法宝学堂平台进行了现场直播,共有6200余人次观看了会议的直播。会议全景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项目执行人汪劲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汪劲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总负责人吕忠梅代表主办方致辞。她首先对2022年年初的特殊时期召开这次会议表示欣慰,对所取得的项目研究成果、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的高效推进作用表示了肯定,对通过结项的课题承担者表示祝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吕忠梅会长认为,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具有三个标志性意义。一是今天的结项会标志着第一阶段研究的结束。今天宣布结项的是《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之一——《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的十五个课题。在课题承担者进行深入研究、发表三十多篇论文基础上,已经汇集形成五本专著。第一阶段课题对环境法典编纂的条件以及相关基础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立法机关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这些成果已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二是今天的研讨会标志着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进入新的阶段。与《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同时进行的,还有《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及其立法说明》的课题,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对于形成专家建议稿(草案)和立法说明发挥了一定的支撑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还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论证。在前期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今天召开的研讨会是围绕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理论与总则编问题展开深入研讨的具体行动,意味着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将从法典框架构想阶段朝向精细论证阶段转变;三是今天会议的方式与参会人员的数量,标志着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从课题组内研讨到面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的转变。她指出,在课题组内部,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已经经过了反复多轮讨论,尤其是去年10月底,研究会课题组在海南召开了环境法典编纂论坛和方法论培训,组织对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逐章进行了研讨,并邀请专家们提出了很多建议。今天,课题组提供的研讨基础是课题组成员按照上次会议的精神修改之后的成果。今天的会议是课题组第一次面向全国公开征求环境法典编纂意见建议的开始。为了编纂一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环境法典,有必要更加充分、更加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提高编纂质量和水平。吕忠梅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开幕式上,还举行了《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第一阶段课题结项仪式,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教授宣布第一阶段十五个课题准予结项。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领导与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刘春瑞副主任等为结项课题代表颁发证书并合影留念。结项课题代表合影主题研讨环节围绕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理论与环境法典总则编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主题研讨阶段分为主旨发言和四个单元进行。主题研讨阶段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教授主持,吕忠梅会长作为环境法典编纂理论和立法研究的总负责人,向会议作了题为“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进展与问题”的主旨发言。吕忠梅回顾了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自2017年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大型项目以来取得的工作进展和成果,介绍了课题组已经完成的任务,如: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出版、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等。同时针对已有成果,从基础理论研究和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稿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深入论证的课题等方面,提出了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和内容。会议就“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理论”“环境法典总则基本问题”“环境法典总则编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规定”“环境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制度”四个主题分四个单元进行了研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明远教授、杜群教授、曹明德教授及竺效教授主持了四个单元的研讨,来自30多所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做主题发言和自由发言,针对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会议闭幕式由汪劲教授主持。汪劲教授对大家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并对专题研讨、争议焦点和讨论成果等进行简要回顾和总结。北大英华公司总经理赵晓海代表承办方肯定会议讨论取得的积极成果,介绍了北大法宝在人工智能辅助立法系统的业务进展与布局,表示将继续对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北大英华公司总经理赵晓海吕忠梅会长最后代表会议主办方作了总结发言。吕忠梅再次对承担和参与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15个课题的专家学者们表示感谢,祝贺课题任务顺利结项。其次,吕忠梅认为,本次会议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既扩大了交流的范围、也拓展了课题参与者的视野、更提出了许多新的需要更加深入研究的新问题,充分表明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进一步扩大参与面、更加广泛深入论证的必要性。再次,吕忠梅表示,今天的会议只是环境法典编纂理论研讨会的开始。接下来,各分编也要按照这种形式,提出需要研讨的问题、邀请更多专家学者同行参与,也要到部门、行业开展调研,为提高环境法典编纂质量、更好回应现实立法需求工作广泛吸纳提供更多专业性建议。最后,吕忠梅对阿里巴巴公益基金、北大法宝、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等单位给予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以及本次会议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期待下一阶段继续合作,共同推进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取得更多、更高质量的成果。据悉,“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是由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捐款资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承担的研究项目。本次会议结题的是该项目第一阶段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5个课题中的15个项目,研究成果已汇集成《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域外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践与启示》等5部专著,作为吕忠梅任总主编的“绿典之路”丛书之“中国环境法典研究文丛”,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声明本公众号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公众号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编辑:吉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欢迎您的关注与分享。投稿邮箱:cserl_2017@163.com。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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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关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

点击上方“公众号”可以订阅哦关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修订做出巨大努力,并广泛听取公众对修法的意见。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昆山杜克大学、自然之友、北京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广州绿网、守护荒野、桃花源基金会、猫盟、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长期从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公益活动,致力于野生动物的研究与保护工作。我们认为此次修法的关键,是重新定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范围,从野生动物利用的角度,特别是通过对食用和繁育的规定,明确划定利用野生动物的非法与合法边界,从法律上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和消费。现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下概括了其中的重点内容:第一,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首先,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是确保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从而保障生态安全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野生动物保护的成效在于物种的野外种群是否健康稳定,这不仅取决于动物个体的保护,也包括其栖息地的保护。根据联合国2007年发布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集》,栖息地的改变会导致传染病致病媒介的数量或宿主分布状况的变化。因此,本法应当明确强调同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把栖息地保护的重要程度提到更高的等级和立法目的上来,否则不可能实现对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其次,人类已经充分认识到,我们与自然界的紧密的依存关系和复杂的相互作用。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态系统健康和降低生态风险不可或缺,因而是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减少公共安全危机,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因此,在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理念的同时,引入公共卫生和健康的视角,要加强从公共卫生的维度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建议将立法目的扩展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拯救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明确“野生动物”的定义,扩大“野保法”适用范围至所有野生动物;厘清“野保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将一部分野生动物纳入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范围;不再保留“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概念。首先,现行“野保法”规定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仍有大量野生动物未被纳入保护范围,它们既不属于重点物种也未列入任何名录,造成了监管空白。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础。所有的物种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不同物种通过食物网及复杂的物种间关系维持不同物种数量的稳定与功能多样性,相互制约平衡。某些物种的丧失及减少,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造成病虫害增加、动物源疾病增加,因此需要进行生物多样性整体保护来保障公共卫生及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建议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方法,重新定义“野生动物”的概念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和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将“野保法”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野生动物,除了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农业、林业、公共卫生有影响的陆生野生无脊椎动物,以及可作为特种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商业利用的人工繁育种群(需要通过本法修订定义),适用于《农业法》、《森林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其他法律或规定进行管理。这样的安排,既扩大了保护范围,又回答了公众担心的“野生鱼能不能吃”,“苍蝇蚊子是否保护”等问题,同时厘清野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对象的分工与衔接。其次,我们长期以来视野生动物为可利用资源,用经济价值来划分保护类别,但是这样的保护思维,显然已不符合现代生态学基本原理,也不再适应“生态文明”理念下的保护工作,“三有动物”即是典型的经济价值保护思维。一些物种如蝙蝠类等,虽然不属于濒危物种,根据现有法律也不受保护,但是却可能携带危害人类病原体。类似这样的物种还有很多,因此我们建议将这些野生动物也纳入保护范围,以减少人类因消费和交易这些动物带来的公共卫生和健康风险。事实上,任何一种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建议废除“三有动物”,保留原有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类别(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三有动物与在本法规定范围但未在任何名录上的野生动物合并为“一般保护动物”实行全面保护,填补监管空白。第三,根据名录和许可,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分类管理;依照科学原则,及时制定和更新名录。首先,将野生动物分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对于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实行严格保护。其次,除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迁地保护、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后方可猎捕外,禁止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必须同时出具专家论证文书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野外捕猎的野生动物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和利用。再者,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则明确划分商业与非商业目的,区别管理。科学研究机构经科学评估野外种群存在生存风险,有必要开展物种迁地保护时,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后,可进行野生动物非商业性人工繁育。鉴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借用物种保护名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用于商业利用,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的情况,故禁止除科研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物种保护目的为由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用于恢复野外种群、科研和教育,不得进行商业利用。将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动物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特种繁育动物名录》,包括: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成熟、有合法检疫标准且经科学评估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低、拥有可持续规模化繁育种群且无需从野外补充种源、可进行商业性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禁止开展商业目的人工繁育,由此提高行政机关监管商业利用特种动物的可行性。符合资质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请特种繁育许可。最后,对于名录的制定和更新应当遵循科学原则,按时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专家论证并及时予以更新。现有法律虽然规定了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更新名录,但是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名录自1989年制定以来没有做过大的调整和更新,致使众多已经濒危的物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更新应是本法最紧急和迫切的配套规定,可参照IUCN红色名录的“受威胁”物种的标准尽快落实。第四,禁止食用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包括特种繁育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以简化执法难度,集中力量对非法贸易严厉打击。首先,鉴于食用野生动物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巨大隐患,应明令禁止食用、生产、经营、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包括特种繁育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其次,从严打野味全链条的角度,还应补充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野生的动物,包括特种繁育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加强对不具备专用标识和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打击。对非法消费野生动物的消费者也纳入违法范围。这样的安排大大减轻了野生动物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提高执法效力。第五,建立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追溯和标识制度,以动物检疫标准作为商业性人工繁育许可的前置条件,严格监管野生动物交易每一环节。首先,对本法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除食用外的商业利用,应当来源于《特种繁育动物名录》内的物种人工繁育子二代以上的动物,且符合《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禁止源于野外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直接进入市场。其次,现有人工繁育许可制度过于粗放,建议包括特种繁育野生动物种群在内的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特种繁育动物个体使用植入型芯片进行个体标识,保证谱系明确保证可追溯,并保留组织样品两年,供DNA抽样检查。凡是纳入《特种繁育动物名录》并按许可证的要求人工繁育的陆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依法取得“特种繁育动物”专用标识,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饲养和商业利用,但禁止食用。再者,长期以来,商业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缺乏有效监管,尤其是检疫的普遍缺失,给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商业性人工繁育的公共卫生风险,建议以商业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采取许可制度,所涉及物种的动物检疫标准作为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第六,依法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公众的支持和参与,特别是监督作用,对主管部门的工作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同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保护管理和执法的信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对保障公众参与保护、监督、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有明确的规定,野保法应做相应规范。因此,建议明确规定“本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便利”,并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第七,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体制,建议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长期以来我国由林业草原部门和农村农业部下属的渔业部门分别负责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这两个部门的产业思维和部门之间的分歧一直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中存的问题之一。随着我国林业部门由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再到目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法律地位不断调整,相应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法律地位也趋低,行政资源不足,难以承担繁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任务。两年前的机构改革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和执法能力。因此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职能整合后划归自然资源部,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一方面提高其法律地位、增加其行政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执法力量,有效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执法水平。另外,林业草原部门作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肩负主管与监督职责,不利于法律的执行和监督。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多部门联合开展的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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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胡德胜:西方国家生态文明政策法律的演进

点击上方“公众号”可以订阅哦全文共12069字,阅读时间约25分钟。【摘要】生态文明的孕育和发展以及相应政策法律体现是一个历史进程。虽有“生态”形式内容但缺乏“生态文明”性质的政策法律,西方国家早在19世纪70年代就已制定。从生态理性的视角,讨论西方生态文明政策法律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缺乏生态理性的保护自然阶段,具有些许生态理性的发展优先的保护自然阶段,以及秉持生态理性的生态保护和协调发展阶段。受制于科技支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真正将生态文明作为主导或最高文化伦理思想并予以发展和践行的政策法律,目前仅在少数国家或地区存在。在引领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未来国际合作中,我国的政策法律路径需要采取稳中求进的策略。【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理性;政策法律;西方国家;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