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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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2023年工作要点通知

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等要求,落实爱国卫生运动各项重点任务,全国爱卫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全国爱国卫生运动2023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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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公共卫生法专家宋华琳:“新冠感染”降级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12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此外,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这意味着,作为一种曾经需要使用甲类管理措施的特殊乙类传染病,新冠感染终于回到了本该属于它的位置。另一方面,回望此前陆续出台的“二十条”和“新十条”,无一不是在为本次调整新冠管理级别做铺垫。而结合新冠病毒致病致死性低的最新特征和已经造成大规模感染的现实情况,继续坚持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必要性也已经不复存在。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说,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听起来似乎只是级别上的差异,主观感受并不明显。依法管理传染病,皆应该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为了厘清此次调整的现实和法理基础,八点健闻采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首席专家宋华琳,以下是八点健闻与宋华琳教授的对话。乙类传染病提级管理,容易引发过度防控八点健闻:从传染病防治法的角度来看,传染病的甲类管理和乙类管理最核心的不同究竟是什么?宋华琳:“乙类甲管”传染病与甲类传染病的核心区别在于传染病类别,其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也不同。“乙类甲管”传染病虽然参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但本质上仍属于乙类传染病,在发病率、病死率、传播速度、危害程度等方面均低于甲类传染病,而且乙类传染病没有高致残率和高致畸能力,对于公民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低于甲类烈性传染病。从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角度来看,乙类传染病对社会和经济活动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是不容易引发社会恐慌,负面影响相对可控。而甲类传染病具有传播速度快、高重症、高病死率的特征,且通常缺乏有效治疗手段,容易引发社会震荡,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乙类甲管”传染病是将特定传染病提级管理,但容易让人误解为此类传染病已经是甲类传染病,引发过度防控。“乙类乙管”传染病对公民人身限制程度相对较低八点健闻:在疫情防控上,提级管理的“乙类甲管”传染病和真正的“乙类乙管”传染病有何差异?宋华琳:这主要体现在隔离措施、疫区封锁与交通卫生检疫方面。在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方面,二者存在不小的差异。“乙类甲管”传染病是出于严防严控的理念而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对于甲类传染病,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治疗措施、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以及其他必要预防措施。“乙类甲管”传染病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了严格限制。而“乙类乙管”传染病一般仅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采取必要治疗措施,控制传染源或传播途径,对公民人身限制程度相对较低。其一,是否隔离。针对乙类传染病病人是否采取隔离措施需依病情而定,如果根据病情隔离属于“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则可以采取隔离措施。相较而言,针对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则必须予以隔离治疗。其二,隔离对象。对于乙类传染病,确需采取隔离措施的话,隔离对象也仅限于乙类传染病病人,但针对“乙类甲管”传染病,不仅病人、病原携带者需隔离治疗,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应当在指定场所隔离治疗或进行医学观察。其三,可否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乙类甲管”传染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在区域封锁和封控方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可以采取封控和隔离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类甲管”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乙类乙管”传染病而言,不能对疫区实施封锁措施,但是可以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封闭特定场所等紧急措施。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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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丨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1年12月30日“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和完善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时期,在党和国家重大规划和政策意见引领下,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一系列新成就。一是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备。涉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优待政策等不断细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运营、发展的标准和监管制度更加健全。二是多元社会保障不断加强。基本社会保险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得到提升。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明确了两批共49个试点城市,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作出探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三是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十三五”期间,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和设施从11.6万个增加到32.9万个,床位数从672.7万张增加到821万张。各级政府持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强特困人员养老保障,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给予补贴,初步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迅速,机构养老服务稳步推进,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四是健康支撑体系不断健全。老年人健康水平持续提升,2020年人均预期寿命提高至77.9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获得健康管理服务。医养结合服务有序发展,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高,2020年全国两证齐全(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养结合机构5857家,床位数达到158万张。五是老龄事业和产业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机构持续增加,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更多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文教卫生等活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积极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持续加强。老年用品制造业和服务业加快转型升级,科技化水平显著提升,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健康养生、旅居养老等融合发展的新业态不断涌现。“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中央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作了专门部署。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我国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充足的人力资本、历史悠久的孝道文化,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解决好这一重大课题。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需求结构正在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居家社区养老和优质普惠服务供给不足、专业人才特别是护理人员短缺、科技创新和产品支撑有待加强、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尚需提升等方面,建设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任务更加艰巨繁重。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为重点,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化改革、综合施策,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二)基本原则。——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统筹把握老年群体与全体社会成员、老年期与全生命周期、老龄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关系,系统整体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以人为本,顺应趋势。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在社会保障、养老、医疗等民生问题上的“急难愁盼”,加快建设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保障和服务体系,优化服务供给,提升发展质量,确保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兜好底线,广泛普惠。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促进资源均衡配置,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改革创新,扩大供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服务业多业态深度融合发展,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推动老龄事业与产业、基本公共服务与多样化服务协调发展,努力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多方参与,共建共享。坚持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打造老年友好型社会。引导老年人树立主动健康和终身发展理念,鼓励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三)发展目标。“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老龄事业和产业有效协同、高质量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加快健全,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格局初步形成,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扩大。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供给进一步扩大,家庭养老照护能力有效增强,兜底养老服务更加健全,普惠养老服务资源持续扩大,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优质规范发展。老年健康支撑体系更加健全。老年健康服务资源供给不断增加,配置更加合理,人才队伍不断扩大。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积极开展。老年人健康水平不断提升,健康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为老服务多业态创新融合发展。老年人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健身休闲、金融支持等服务不断丰富,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康复护理的老年用品产业不断壮大,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惠及更多老年人。要素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行业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更加有力,从业人员规模和能力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长期护理保险等制度更加健全。社会环境更加适老宜居。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全面推进,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不断提高。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广大老年人更好地适应并融入智慧社会。三、织牢社会保障和兜底性养老服务网(四)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落实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时适度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完善基本医保政策,逐步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将更多慢性病用药纳入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协同促进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职工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待遇保障范围和基金支付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建立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认定、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予以救助。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并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地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五)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统筹现有的老年人能力、健康、残疾、照护等相关评估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养老服务等的依据。研究制定可满足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需要的国家标准,提供统一、规范和可操作的评估工具。推动培育一批综合评估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管理。针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服务。各地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出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进行动态调整。(六)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各地要根据特困老年人规模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总量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保运转等工作。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引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鼓励地方探索解决无监护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难的问题。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加大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力度,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失能老年人入住。支持1000个左右公办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针对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设隔离功能,改造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加强人员应急知识培训,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各类养老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机制。(七)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通过支持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将具备条件的乡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综合利用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等方式,因地制宜实现农村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支持乡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增加养老服务指导功能,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和居家老年人。对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原地改造升级项目,不需要调整规划用途,不额外占用建设指标。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安全问题。四、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八)建设普惠养老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深化“十三五”时期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改革成果,培育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动集中管理运营和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将服务延伸至家庭。支持物业企业发挥贴近住户的优势,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在乡镇(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供需对接、资源统筹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互补,共同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支持建设专业化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推动其在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储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养老机构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引导养老机构立足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新建护理型养老服务设施和照护服务能力改造提升项目。引导地方对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到2025年,全国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55%。完善对护理型床位的认定办法,尽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的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规范。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改革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考虑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服务领域专业能力较强的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委托经营的养老机构项目工程建设,支持规模化、连锁化运营。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或拓展为连锁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城市养老服务联合体,“以上带下”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九)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各地要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上调标准。加强常态化督查,确保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定期进行全国通报,2025年前完成整改。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利用配套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具备条件的可重点开展失能老年人全日托养服务,无偿或低偿使用配套设施的,应当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鼓励地方探索对相邻居住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状况检查,对于未按养老服务用途使用的配套设施产权方,支持地方探索依法实施合理的经济处罚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扩大供给,提高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十四五”期间,各地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企业建设运营成本、政策支持情况、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价格水平显著低于当地同等服务水平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引导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型“服务包”,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国有经济对普惠养老的支持。建立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供给的补短板机制,强化中央国有经济在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加强地方国有经济在养老基础设施领域布局。引导地方国有资本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对主要承担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等情况。五、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十)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综合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房屋等资源,打造一批食材可溯、安全卫生、价格公道的标准化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重点补齐农村、远郊等助餐服务短板,支持当地养老服务机构、餐饮场所等增加助餐功能,推广邻里互助的助餐模式。丰富和创新助餐服务提供机制,因地制宜采取中央厨房、社区食堂、流动餐车等形式,降低运营成本,便利老年人就餐。支持高质量多元化供餐。围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就餐需求,鼓励助餐机构开发餐饮产品、丰富菜色品种、合理营养膳食。建立助餐服务合理回报机制,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适度利润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引导外卖平台等市场主体参与助餐配送。推动助餐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十一)开展助浴助洁和巡访关爱服务。发展老年人助浴服务。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培育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助浴机构。研究制定老年人助浴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养老护理员助浴技能培训。支持助浴服务相关产品研发,推广应用经济实用型产品。鼓励助浴机构投保相关保险,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引导助洁服务覆盖更多老年人。支持家政企业开发被褥清洗、收纳整理、消毒除尘等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保洁服务产品。引导物业企业将保洁服务范围由公共区域向老年人家庭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洁服务。加强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建立居家养老巡访关爱服务制度,实行普遍巡访和重点巡访相结合,采取电话问候、上门探访等多种形式,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通过“社工+邻里+志愿者+医生”相结合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身心关爱服务。(十二)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提高老年人生活服务可及性。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广泛对接老年人需求,提供就近就便消费服务。组织和引导物业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生活用品代购、餐饮外卖、家政预约、代收代缴、挂号取药、精神慰藉等服务。培育老年人生活服务新业态。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精准对接为老服务需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平台化展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为老服务,鼓励“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培育城市级综合信息平台和行业垂直信息平台。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服务模式。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发面向老年人各种活动场景的监测提醒功能,利用大数据方便老年人的居家出行、健康管理和应急处置。六、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十三)加强老年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开发老年健康教育科普教材,通过老年健康宣传周等多种活动,利用多种传播媒介普及健康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群重大传染病的早期筛查、干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实施老年健康促进工程。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推动老年健康领域科研成果转化,遴选推广一批老年健康适宜技术,提高基层的老年健康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在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十四)发展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服务。增强医疗卫生机构为老服务能力。加强国家老年医学中心建设,布局若干区域老年医疗中心。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支持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综合征管理,促进老年医疗服务从单病种模式向多病共治模式转变。加快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推动医疗服务向居家社区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社区护理站。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服务。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推动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建立机构、社区和居家相衔接的安宁疗护服务机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生命教育。(十五)深入推进医养结合。丰富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推动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做实合作机制和内容。到2025年,养老机构普遍具备医养结合能力(能够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支持优抚医院、光荣院转型,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毗邻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健全医养结合标准规范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数据共享,完善医养结合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康复服务”,发展面向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医养结合服务。(十六)强化老年人疫情防控。制定老年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指南,分类完善居家、社区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疫情防控措施。在疫情应急处置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就医帮助、生活照顾、心理慰藉等服务。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制度和能力建设。七、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十七)发展壮大老年用品产业。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制造。大力开发满足老年人衣、食、住、行等需求的老年生活用品。针对不同生活场景,重点开发适老化家电、家具、洗浴装置、坐便器、厨房用品等日用产品以及智能轮椅、生物力学拐杖等辅助产品,推广易于抓握的扶手等支撑装置以及地面防滑产品、无障碍产品,发展老年益智类玩具、乐器等休闲陪护产品。针对机构养老、日间托养、上门护理等需求,重点开发清洁卫生、饮食起居、生活护理等方面产品,提升成人尿裤、护理垫、溃疡康复用品等产品的适老性能,发展辅助搬运、翻身、巡检等机器人。发展老年人监护、防走失定位等产品。促进优质产品应用推广。制修订一批关键急需的老年用品和服务技术标准,促进质量提升,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建立老年用品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评估并动态调整。对自主研发、技术领先、市场认可的产品,优先纳入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发展嵌入式康复辅助器具销售和租赁网点,提供用品展示、预约使用、指导教学、售后维修、回收利用等服务。鼓励发展产业集群。鼓励国内外多方共建特色养老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优先培育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推动我国相关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十八)促进老年用品科技化、智能化升级。强化老年用品的科技支撑。加快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在老年用品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智能交互、智能操作、多机协作等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康复辅助器具、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家庭服务机器人、日用辅助用品等适老产品的智能水平、实用性和安全性,开展家庭、社区、机构等多场景的试点试用。加强老年科技的成果转化。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老年用品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化、服务创新及应用推广,促进产业创新。支持在老年用品领域培育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加强老年用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相关专利、商标和商誉等合法权益。发展健康促进类康复辅助器具。加快人工智能、脑科学、虚拟现实、可穿戴等新技术在健康促进类康复辅助器具中的集成应用。发展外骨骼康复训练、认知障碍评估和训练、沟通训练、失禁康复训练、运动肌力和平衡训练、老年能力评估和日常活动训练等康复辅助器具。发展用药和护理提醒、呼吸辅助器具、睡眠障碍干预以及其他健康监测检测设备。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应用。针对老年人康复训练、行为辅助、健康理疗和安全监护等需求,加大智能假肢、机器人等产品应用力度。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支撑平台,建立一批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生态孵化器、加速器。编制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完善服务流程规范和评价指标体系,推动智慧健康养老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十九)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养老保险和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引导全社会树立全生命周期的保险理念。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产品。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支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积极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支付、储蓄、理财、信托、保险、公募基金等养老金融产品,研究完善金融等配套政策支持。加强涉老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严禁金融机构误导老年人开展风险投资。八、践行积极老龄观(二十)创新发展老年教育。加快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支持各类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老年大学(学校)、参与老年教育。鼓励养教结合创新实践,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学习点。发挥社区教育办学网络的作用,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依托国家开放大学筹建国家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地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鼓励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在线老年教育。创新机制,推动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二十一)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加强老年人就业服务。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老年人劳动就业权益和创业权益。支持老年人依法依规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按照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劳动原则,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合理延长工作年限。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在全社会倡导积极老龄观,引导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家庭、社区和社会发展。积极开展“银龄行动”,支持老年人参与文明实践、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科教文卫等事业。建设高层次老年人才智库,在调查研究、咨询建言等方面发挥作用。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在城乡社区建立基层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社会组织,搭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平台。指导和促进基层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二十二)丰富老年人文体休闲生活。扩大老年文化服务供给。改扩建或新建一批老年公共文体活动场所,支持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运营效率。鼓励编辑出版适合老年人的大字本图书,加强弘扬孝亲敬老美德的艺术作品创作,在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播放平台增加播出,推出养老相关公益广告。搭建老年文化活动交流展示平台,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登上乡村、社区舞台。鼓励和支持电影院、剧场等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增加面向老年人的优惠时段。支持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在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布局中充分考虑老年人健身需求,加强配套运动场所和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项目,搭建平台组织相关赛事和锻炼展示活动。发布老年人科学健身活动指南,根据差异化的身体素质推荐适合的运动项目和锻炼强度,推广中国传统保健体育运动。鼓励建立老年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指导和帮助老年人科学开展各类体育健身项目。营造良性的体育健身消费环境,鼓励推出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服装、锻炼器材等产品以及健身指导、竞赛参与等服务。促进养老和旅游融合发展。引导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加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建设康养旅游基地。鼓励企业开发老年特色旅游产品,拓展老年医疗旅游、老年观光旅游、老年乡村旅游等新业态。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旅居养老旅游服务设施,结合各地自然禀赋,形成季节性地方推介目录,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打造旅居养老旅游市场。以健康状况取代年龄约束,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九、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二十三)传承弘扬家庭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巩固和增强家庭养老功能。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支持地方制定具体措施,推动解决无监护人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监护保障问题。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体系。将家庭照护者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支持有关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并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提供指导,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设备。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探索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二十四)推进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提升社区和家庭适老化水平。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在楼梯沿墙加装扶手,在楼层间安装挂壁式休息椅等,做好应急避险等安全防护。有条件的小区可建设凉亭、休闲座椅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的适老化改造。推动将适老化标准融入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推动公共场所适老化改造。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在机场、火车站、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为老年人设置专席以及绿色通道,加强对坡道、电梯、扶手等的改造,全面发展适老型智能交通体系,提供便捷舒适的老年人出行环境。推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环境适老化改造。(二十五)建设兼顾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会。完善传统服务保障措施。对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出入境、生活缴费等高频服务事项,设置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并向基层延伸。公共服务场所应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为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名额。加强身份证信息归集和数据互联互通,在更多领域推广“一证通行”。定期开展拒收现金专项治理。推进智能化服务适应老年人需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优化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让老年人办事少跑腿。持续推进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鼓励企业提供相关应用的“关怀模式”、“长辈模式”,将无障碍改造纳入日常更新维护。支持终端设备制造商、应用产品提供商、养老服务机构联动,促进上下游功能衔接。以市场力量为主体推动出台一批智能技术适老化改造标准。组织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经验交流、互助帮扶等,引导老年人了解新事物、体验新科技、运用新技术。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效解决“数字鸿沟”难题。发挥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总结各地创新经验和举措,及时推广并适时形成政策文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各地公共服务适老化程度进行评价,相关结果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评估。(二十六)培育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老龄法治建设,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鼓励各地争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活动,将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情况纳入文明城市评选的重要内容。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鼓励各地推广与当地文化风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敬老爱老优待服务和活动。积极发挥多方合力。建立健全为老志愿服务项目库,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引导在校生志愿服务和暑期实践、相关专业学生社会实习、社会爱心人士志愿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需求有效对接。围绕关爱老年人开展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扶持和监管。十、增强发展要素支撑体系(二十七)推动有关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加大改革力度。按照“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推动党政机关等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撤销或脱钩,资产统一划转至负责接收的国有企业,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整体转型。坚持“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主要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不得以养老名义经营其他业务。各地要建立绿色通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积极协调解决培训疗养机构转型问题。强化示范引领。将培训疗养机构数量较多、分布集中的北京、大连、青岛、深圳、成都、杭州、秦皇岛、苏州、扬州、九江等确定为重点联系城市,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打造一批转型优质项目,纳入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争取在2022年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制定北戴河地区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规划,建设北戴河地区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集中示范区。(二十八)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科学规划布局新增用地。根据人口结构现状和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科学编制供地计划,分阶段供应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以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化存量设施利用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的变更程序。利用存量商业服务用地开展养老服务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适当放宽户均面积、租赁期限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研究制定过渡期后顺畅接续的政策措施,稳定养老服务机构预期。出台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引,由养老服务机构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二十九)强化财政资金和金融保障。强化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适应今后一段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自2022年起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地方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同步考虑运营问题,确保后续发展可持续。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可操作的运营补贴等激励政策,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鼓励对接收外地老年人的机构同等适用相应补贴政策。推动税费优惠举措落地。落实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因难以计量等操作性原因无法执行的,探索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予以解决。拓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探索以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有序探索养老服务领域资产证券化,支持保险资金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资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机构运营相关保险。(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等政策,鼓励聘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完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促进养老护理员工资合理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持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业,引导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获得补贴。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和为老志愿服务激励褒扬机制。通过职业技能大赛等途径加大社会宣传,支持地方探索将行业紧缺、高技能的养老服务从业者纳入人才目录、积分落户、市民待遇等政策范围加以优待。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优化养老服务专业设置,结合行业发展新业态,动态调整增设相关专业并完善教学标准体系,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积极稳妥推进1+X证书(“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大力推进养老领域产教融合,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养老企业,支持院校和优质机构共建合办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将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发展成实习实训点。大力发展老年学、养老服务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相关专业本科教育。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开设老年学、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老年社会学、老年营养学、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社会工作等课程,鼓励高校自主培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领域的高水平人才,加大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引才用人力度,为智慧健康养老、老龄科研、适老化产品研发制造等领域培养引进和储备专业人才。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十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三十一)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落实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书面承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展活动,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等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加大依法打击查处力度。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三十二)引领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为监管,严防欺老虐老行为。利用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创新开展智能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充分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完善养老机构备案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制定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好差评制度”,持续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领域标准的制修订,研究制定一批与国际接轨、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标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与认证体系,推动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的实施,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质量认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养老服务相关地方标准,鼓励社会组织自主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养老服务相关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支持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标准化管理。(三十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切实防范各类侵权风险。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养老诈骗重点防范和整治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打击。完善养老服务领域预付费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对预付费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监管。完善养老服务机构退出机制,指导退出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涉老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化解。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规范中高端机构养老发展。对建设、销售以老年人为主要居住群体的住宅或居住小区,要坚持以服务为本的功能定位,鼓励地方建立监管机制,落实信用承诺,强化日常监管,确保经营健康稳定可持续,严禁以养老之名“跑马圈地”。十二、实施保障(三十四)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强化各地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三十五)完善法治保障。落实依法治国要求,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制定养老服务法,构建以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服务等法律为统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相关标准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政策法律体系,实现养老服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发挥养老服务法规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合同管理、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十六)强化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制定实施专项规划,加强与相关规划衔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支持城市群、都市圈打造养老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格局,形成服务能力衔接、产业发展协同的合作区域。支持大型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推动养老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推动以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将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通盘考虑,全方位整合资源力量,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三种路径协同发展。(三十七)健全数据支撑。建立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持续开展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统筹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和社会数据资源,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汇聚老年人社会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从业人员等基本数据集,建设公众需求牵引、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的全国养老数据资源体系。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加强疾病预测预警,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的个性化服务。鼓励和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参与老年健康监测能力建设,为老年健康状况评估和疾病防治提供信息支持。积极利用智库和第三方力量,加强基础性研究,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老龄化趋势预测和养老产业前景展望,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健全老龄事业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三十八)深化国际合作。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落实一批具有技术先进性、理念创新性、模式带动性的示范合作项目,支持我国优质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推动建立健全双多边合作机制,探索与老龄化程度较高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加强政策交流、项目对接、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等务实合作,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国际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三十九)落实评估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本规划落实工作进展情况。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往期精彩回顾▼宋华琳:《公共卫生法:伦理、治理与规制》译后记陈云良:建议评定防疫一线牺牲的医护人员为烈士陈云良:强烈谴责某些国家限制旅行和贸易的行为呼吁|加强保护医护人员红十字会只是执行部门?基于中国《红十字会法》文本提出的质疑杨清望:依法授予防疫英雄荣誉称号,激发民族凝聚力共克时艰王晨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中国卫生法学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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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我国宪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全面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我们党对人民的郑重承诺”“要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对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对于以法治引领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挥了根本法律保障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需要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更好的发挥宪法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栗战书委员长指出,“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所盼所求所需,进一步加快推进民生领域立法,用完备的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立法,2019年6月29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疫苗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28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制定、修改三部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在我国以往的立法实践中还是没有的,是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亮点。这充分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积极主动、坚定有力地为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提供强大法治保障。一、我国宪法有关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发展历程(一)背景情况从世界范围看,早期宪法主要规定国家权力配置和保障公民自由权、财产权。1918年苏俄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开始较多规定国家目标任务和公民社会权,标志着近代宪法走向现代宪法,医疗卫生进入宪法规范体系。二战后,在《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医疗卫生,据学者统计,这一比例达到67.5%。近代以来,我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内乱不断、外患深重,疫病横行、缺医少药,医疗卫生与人民健康没有保障。人民体质普遍羸弱,生命健康状况恶劣,一度被西方讽为“东亚病夫”。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身处的恶劣卫生状况及其根源,并对社会主义卫生健康事业的管理、经费、队伍建设、职业道德作了展望。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坚持以为广大人民谋利益为己任,把保障人民健康同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事业紧紧联系在一起。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并通过了党的纲领,其中第七项明确提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福利的要求。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的有关指导思想和主张,是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一个重要理论渊源。(二)革命根据地时期宪法性文件有关医疗卫生规定1927年南昌起义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军民围绕解决部队战斗伤病和群众疾病卫生两大现实任务,开始了医疗卫生实践。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的具体措施,我们党领导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开始涉及医疗卫生。延安时期,边区医疗卫生发展较快,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边区政府制定了《卫生委员会组织条例》《预防管理传染病条例》等多项法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1941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推广卫生行政,增进医学设备,欢迎医务人才,以达减轻人民疾病之目的,同时实行救济外来的灾民难民。”这是我们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第一次在宪法性文件中直接规定医疗卫生。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中第二部分“人民权利”第三条规定:“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开创性地将人民健康上升到基本权利范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三)共同纲领和新中国宪法有关医疗卫生规定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就把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摆到重要议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指出:“必须把卫生、防疫和一般医疗工作看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极力发展这项工作”。1950年8月,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确定实施“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工作方针。1954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第四十九条对国务院职权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九)项为“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从这时起,国家大力发展基层医疗卫生力量,到“文化大革命”前,医疗卫生机构增加到20.7万多个;全国城乡卫生医疗网基本形成;通过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天花、霍乱、血吸虫病、疟疾、鼠疫、麻风病等疾病,有的被灭绝,有的得到有效防治,人民健康状况明显改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我国法制遭受严重挫折。尽管如此,这一时期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依然取得重要进步。例如“赤脚医生”的兴起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大幅度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再如,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科学家屠呦呦成功提取青蒿素,为世界范围内的疟疾治疗作出了突破性贡献。(四)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有关医疗卫生规定1978年12月18日,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1982年宪法总结前几部宪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对我国医疗卫生作出新的全面规定,其中,“卫生”这一概念前后出现9次。一是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二是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三是在有关机构名称和工作职责中涉及医疗卫生。宪法第七十条中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中包括“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些内容量多面广,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医疗卫生相关职责,有利于通过它们积极有效的工作,持续不断地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向前发展。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保障制度和人权原则入宪,推动了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发展完善、与时俱进。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些新的宪法内容、原则、精神,将宪法有关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提升至新高度。总之,现行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相关规定,理念先进、内涵丰富,体现了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下,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豪迈气概、坚定意志和战略部署,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规范意义。二、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重大意义我国宪法在不同的条文、从不同的角度对医疗卫生事业作出规定,构成形式规整、价值明确、内涵丰富的医疗卫生宪法规范,具有重大意义。(一)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提升至国家根本法高度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是重要法律文献,也是重要政治文献,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认识和了解我国宪法关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首先要从政治层面加以看待和把握。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曾长期生活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黑暗统治之下,晚清政府、北洋军阀、蒋介石集团忙于自保和派系斗争,对人民生命健康置若罔闻、漠不关心,任由亿万劳苦大众饱受瘟疫、病痛折磨,人均预期寿命低至35岁。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医疗卫生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了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医疗卫生的落后局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党和国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推进。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安邦、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保护人民健康由作为法秩序最高规范的宪法作出规定、将医疗卫生规范上升到宪法位阶,反映了党和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反映了医疗卫生事业在党和国家工作布局中的重要地位。从法律层面看,宪法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即“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从五个具体方面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是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的“国家目标”条款,发挥着重要宪法规范功能,引导、督促国家通过制度建构、执行实施等方方面面的努力,不断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繁荣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权益。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从基本权利和实现基本权利所需物质条件的角度对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给予保障。(二)将医疗卫生事业属性定位于保护人民依照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整体价值秩序看,我国宪法将医疗卫生事业属性定位于保护人民。我国宪法坚持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从具体规定看,我国宪法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目的确定为“保护人民健康”,十分鲜明地表明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医疗卫生事业这一概念蕴含着公共性、普惠性的机理特征,需要国家大力举办、社会积极参与,具有“人民卫生人民办”的光荣传统。宪法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体现了依靠人民、发动群众的思想理念、革命传统。2018年修宪,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序言,共享的发展理念体现着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重要意涵。贯彻新发展理念,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应当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通过更有效的医疗卫生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三)将医疗卫生规范品质塑造为与时俱进我国宪法同一些外国宪法相比较,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中都有体现、都有要求。我国宪法有关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宣示了国家高度重视和着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政策和目标任务。同时,这些规定又随着宪法修改、宪法的与时俱进产生新的时代意蕴,从而具有持续不断发展的特点。1982年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是改革开放初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手抓”思想的重要体现。1997年,党的十五大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将“卫生体育事业”改革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的重要内容;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将“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更新医疗卫生理念、拓展医疗卫生布局、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升级为卫生健康事业。这些划时代的重要理论成果、实践成果通过2018年修宪,正式纳入宪法规范体系之中,将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内涵引向新的高度。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了进一步部署,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必然包含医疗卫生服务的高水平、均等化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我国宪法关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国家根本任务的展开和细化。结合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对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认识才能得以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和提高。(四)将医疗卫生监督管理确定为国家机构职责我国宪法除了在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部分规定了医疗卫生事业之外,同时还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医疗卫生职责,涉及人大监督、行政、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等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为国家有关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相关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和宪法依据。对同一事项,宪法念兹在兹,对这么多国家机关、单位组织赋予相应职责,是不多见的,足以说明我国宪法对医疗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的重视,彰显了我国宪法的人文关怀和使命精神。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其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国家机关,实际上也是其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勤勉工作,引导、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何谓宪法法律实施?可以说,就是我们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做了宪法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即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并且在工作中取得成绩。”宪法有关医疗卫生职责的规定,要求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持续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进步作出应有贡献。三、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全面实施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足于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医疗卫生事业伟大实践,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结论——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通过发展壮大医疗卫生事业等,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充分展现出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特点和巨大优势。(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宪法是我国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总依据”,“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实施的巨大成就之一就是形成了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截至目前,医疗卫生领域已经制定法律14部,行政法规近40部,部门规章90多部,实现了医疗卫生各具体领域的有法可依。其中,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1)具有基础性和管总作用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卫生保健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献血法、母婴保健法、红十字会法、精神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制定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疾病防治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尘肺病防治条例。(4)医疗管理服务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5)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中医药法;国务院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以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卫生健康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相继制定疫苗管理法、修订药品管理法、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三部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工作力度之大、步伐之快、标准之高非同寻常。2018年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抓紧研究疫苗管理立法问题。经党中央同意,决定进行专门立法。新制定的疫苗管理法明确了疫苗管理的目标、定位和原则,构建疫苗管理制度的“四梁八柱”,加大对疫苗行业、免疫规划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坚持问题导向,严惩违法行为,全方位的筑牢了疫苗安全法制根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吸收药品行业的改革成果和成熟有效做法,体现“四个最严”要求,对药品实行全过程、全链条从严监管与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相结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特别是新制定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直接目的就是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这部法律定位为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大健康”的理念,着重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标志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迈上新的台阶。(二)医疗卫生事业蓬勃发展国家推动国计民生有关事业稳步前进,是实施宪法的具体表现。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成就也是宪法实施的体现。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实施推动国家整体医疗卫生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一是建立和完善了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截至2017年底,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超过98.7万个,医疗卫生人员总量超过1174万,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约5.72张,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条件明显改善,服务可及性进一步增强。二是建成全世界最大的全民基本医保网,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017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约为11.8亿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资助5202.6万人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直接救助3535.6万人次。三是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能力大幅提升,建成全球最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卫生应急救援走在世界前列。四是药品保障能力大为增强,中医药获得长足发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五是资金投入持续加大,全国政府卫生支出从1978年的35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15517亿元,年均增长11.4%,占财政支出比重从3.2%增长至7.6%,占GDP比重从1.0%增长至1.9%。(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制定的,是一部确认改革成果、坚持改革方向、具有改革精神的宪法。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永无止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和深化各领域改革,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坚持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启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全面启动新一轮医改。改革的基本理念是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从制度上保证每个居民不分地域、民族、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水平,都能公平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过多年努力,新一轮医改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从无到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公立医院改革有序推进。同时,医改给广大城乡居民带来了很大实惠,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逐步减少。(四)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是宪法医疗卫生规定实施的有力证明。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居民健康水平的主要指标是人均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不断提升,建国之初为35岁,1981年为67.9岁,2000年为71.4岁,2017年为76.7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持续下降,分别从1990年的32.9‰和88.9/10万,下降为2017年的6.8‰和19.6/10万。我国居民健康水平总体上处于中高收入国家水平。特定群体健康状况是衡量国家整体健康状况水平的重要方面。我国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健康权,不断完善卫生与健康规划,提供多元化和有针对性的健康服务,非歧视地均等满足各类群体的特殊需求。妇幼保健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持续加强,残疾孤儿得到特别关爱。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凝结了党和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初心和使命。回顾梳理我国宪法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最基本的一条经验就是要充分发挥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用,结合时代发展深入学习领会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真正把握其中精神实质,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将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落实到法律的制定修改中、落实到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服务中、落实到全社会的思想意识和行动中,持续不断地推动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来源:中国人大网;引注略;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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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于翠婷: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的强制措施法律问题分析——以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为例

作者简介胡晓翔,主治医师,主要从事卫生法学、医政管理研究。在南京市卫生健康部门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着力于卫生法学和医改政策研究,在国内最早进行“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法定职能范围内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领域的学术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于翠婷,硕士研究生,南京市口腔医院医务处干事,研究方向为药事管理与医药法。来源: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2期;引注略。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国面临的一次大考,也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考验。本文以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为基点,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分析我国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中实施强制措施法律问题的弊端和不足。提出健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法律体系;界定实行强制措施的条件;明确强制措施执行主体职责及权限;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严格程序等针对性建议,为完善我国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法律体系,推进疫情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理论依据。关键词:重大传染病疫情;新冠肺炎;强制措施;法律问题2020年伊始,一场以武汉为根据地,以人群为载体,以接触传播为武器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迅速在全国扩散蔓延。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从此将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纳入了适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的法治轨道。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对疫情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目前,我国在疫情防控上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短板,其中疫情应对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深思和商榷。1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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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中重大疑难问题理解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一、在民法典总则里规定,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什么改为八岁,是基于怎样的依据?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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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煜鹏:健康权法律性质的二重性

作者简介:陈煜鹏(1994-),中南大学法学院2018级卫生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卫生法学。载《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2期,全文已略去注释。摘要:从健康概念的演进中,健康权就开始展现出二重化其自身的倾向。无论是私法上的健康权,还是公法上的健康权,都无法纳入纯粹消极权利或者纯粹积极权利的范畴。除了健康权传统上具备的消极防御性以外,其积极受益性也越来越明显,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向没有债权关系的他人主张获得救助以及在有限范围内主动利用健康换取其他利益的权利;在宪法和行政法上表现为公民获得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及请求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是整合健康权规范体系的一次重要探索,深刻地体现了健康权法律性质的二重性。关键词:健康权;法律性质;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基本卫生法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卫生法》)历经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终于获得通过。自此“,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不再无法可依,“公民健康权”首次拥有了自己的“基本法”。对比2017年12月公开的《基本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不难看出“,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最终并未单独成章,而是将其中的实质内容分散到了相关章节。对于健康权的概括性表述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草案》第15条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到了《基本卫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则从对健康权的规定中删去了“实现”一词,实现的对象成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再到《基本卫生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又在健康权的表述后增加一句“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最后通过的《基本卫生法》基本采用了《二审稿》的表述。《基本卫生法》第4条所谓“尊重“”保护”究竟仅仅是消极地不侵害,还是也包括积极地帮助和发展;《基本卫生法》第5条规定的“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究竟是健康权范畴之内的权利,还是与健康权并列的权利,从这部立法的文字表述中,都无法获得毋庸置疑的结论。从私法角度来看,健康权是否具有积极权能,同样存疑。2017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将“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等并列为自然人的人格权之一,不过2019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中“第四编人格权”仍然没有跳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窠臼,其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这仍然是将健康权作为纯粹的消极权利来对待。虽然其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似乎明确了民事主体的“救助义务”,但是作为“法定义务”,《民法典(草案)》乃至整个私法本身对健康权的规定,并不构成其直接的义务来源。自然人无法基于其私法上的健康权主张得到他人救助,而是由他人依据公法性质的法律规定施救。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对健康的保护无非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健康权。此外,《民法典(草案)》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公民对自身健康利益进行积极利用。总而言之,健康权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其保护对象是什么,权利主体可以主张什么,都需要通过规范分析予以解答。01一、健康权的客体要确定健康权对应的义务,首先应当对健康权所保护的法益范围进行明确。因为“健康”作为一般生活用语而言,是一个极具弹性的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健康、道德健康,乃至生态系统健康等概念,在自然语言中都是成立的,甚至进入了不同学科的研究视野。如此一来“,健康”近乎“功能完好”的同义语,但凡存在系统之处,皆可作健康与否的评价。但是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健康权而言,这样的健康定义无疑是难以接受的。首先,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意味着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鉴定机构有一定的判断余地,司法机关在“有限的决定自由空间”之外享有审查权。一旦这一概念可以任意延伸或收缩,就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恣意扩大职权范围,有过度限制公民权利之虞。其次,“健康权”在民法上属于人格权之一,而人格权隶属绝对权的范畴。绝对权要求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主体承担不作为义务,其效力之强须以明确性为后盾,否则极易造成对他人行为自由的妨害。是以,厘清健康的概念是探讨健康权的属性之前提。(一)一维健康概念最狭义的“健康”仅指生理功能状态的完好,亦即所谓的“身体健康”。《辞海》中对健康的定义是:“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具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通常用人体测量、体格检查和各种生理指标来衡量。”从反面解释来看,此处的“健康”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不存在器质性疾病。器质性疾病是指器官组织结构上出现病理变化的疾病,它是功能性疾病发展的结果。第二,不存在功能性疾病。功能性疾病也称“官能性疾病”,虽表现出某一疾病特有的症状,但以目前的检查技术尚未证实器官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第三,不存在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者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缺损、畸形或者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丧失或存在功能障碍。(二)二维健康概念二维健康概念是在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增加了心理健康的维度。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过程的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心理常态相对称的概念即心理偏态。心理偏态根据严重程度划分,又可分为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83条的规定,心理障碍又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在心理动力学派、行为主义学派以及认知学派等传统心理学派的视角下泾渭分明。随着近现代脑科学的发展,生物学派异军突起,又使得二者的区分陷入了混沌状态。但是就概念的核心而言,二者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身体健康侧重于物质层面,而心理健康侧重于精神层面,尽管无法断言心理健康是否最终能够化约为身体健康,至少就目前来看,答案仍然是否定的。(三)三维健康概念三维健康概念增加了“社会适应健康”的内涵。这一提法始肇于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对健康的定义的扩张,将其由原来的“疾病或羸弱之消除”(the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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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等:“信息疫情”防控需要法治应对与理性自觉

疫情防控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深度检验和一次综合性大考。伴随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信息疫情”具有严重危害性,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正视警惕“信息疫情”,建构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模式,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治理合力,完善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完善国际法治合作机制,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全面依法应对、依法治理;还需要信息生产者、传播者以及受众增强主体自觉,提高媒介素养,积极理性对待,并进行常态化防备。“信息疫情”防控的法治应对方式建构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模式,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治理合力这场特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信息疫情”的形成原因复杂,社会危害性很大,是触发社会矛盾和网络舆情危机的导火索。政府单一的力量和单向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当代网络舆情治理困境的挑战,网络舆情治理要推动政府、媒介、社会组织及公民共同参与,实现网络舆情体系的动态平衡。在网络空间,政府、媒介和公众是最直接的也是最主要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它们并非对立关系,而是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合作关系。因此,应当突破政府单一主导模式,运用合作和整体性治理思维,推进政府、媒体、社会、网民等主体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科学配置社会管理资源,协商交流,共同参与,实现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的多元双向互动,争取治理效果最优化。完善网络谣言治理机制,消除“信息疫情”的症结第一,完善谣言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网络谣言,对可能出现或即将出现的谣言进行及时预警,并迅速反应,争取谣言治理的主动权,将“被动治理”转为“主动治理”,防范或控制谣言的生成。对谣言的提前预防,要重视话题发现。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从大量信息源中发现话题,特别是关注度高的热点话题及敏感话题,并对其热度及影响度进行评估,提前做好谣言分析预测以及应对预案。第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1)完善政府信息供给制度。危机之下,“没有你的声音,就会有别人的声音”,政府应当抢占“首发声”,把控话语主导权,及时、全面、真实、多渠道地发布权威信息,这是给全社会的“定心丸”。(2)完善信息发布前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同一性。我国目前信息发布主要有三种话语体系,官方信息、专家表述以及媒体报道,虽各有侧重,但总体目标与方向应是一致的,应加强沟通,共同助力疫情防控,如目标多元、方向错位,则会造成信息混乱。(3)完善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根据信息的不同类型,由不同的权威主体进行发布,专业类信息由专业机构或权威专家发布;直播式的信息发布,要更注重发布人的专业素养与媒介素养;信息采用更直观、更接地气的方式进行编辑;专业信息发布后要进行深度解读与释疑等。(4)完善信息发布的风险预控制度。要提前预判信息发布后可能带来的社会反响以及风险,做好精细化的预案准备,赢得真正的主动权。第三,建构谣言分类治理机制。网络谣言的形态复杂,一刀切的治理方式,会造成治理的高成本,也收不到治理实效。因此,要根据造谣传谣者的内在动机、谣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相应的治理策略、应对方案与惩治制度,建构分类治理机制。有学者认为,谣言治理,必要而不可过度,并根据造谣者动机,将谣言分为误解性谣言、牢骚性谣言和攻击性谣言三种类型,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案。此外,谣言的传播轨迹、演变规律、清除难度、深层影响、舆情风险,也是类型化治理需要考虑的因素。分类治理的实质是合法、科学、理性治理。过度治理或不当治理,可能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信息自由,从而反向激发负面信息的产生,引发新的舆情风险。不能简单、盲目拒绝信息,封闭网络。完善国际法治合作机制,全面铲除“信息疫情”的滋生土壤人类同住地球村,休戚与共,唯有团结协作才能应对疾病疫情挑战,抗击“信息疫情”也不例外。数字化时代信息的传播,已完全突破了以往媒体信息传播的时空限制。谣言在网络空间几乎没有国界,谣传外国信息、制造谣言在外国网媒传播等情况大量存在,这些信息真伪难以查验、谣言源头难以追溯,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来治理难度很大。此外,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与理念的不同,网络生态治理的价值定位也会存在不同,因此,在重大问题上,国与国之间应尽可能多地进行对话与沟通,最大程度地寻求共识与一致,加大合作治理的力度与覆盖面。防控“信息疫情”需要各方主体的理性自觉培育主体自觉,凝聚治理共识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维护互联网的良好秩序是广大民众的共同义务。在全员媒体的自媒体时代,互联网用户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是有效规制网络谣言、实现良好互联网秩序的根本。因此,网络社会的每个主体应当培育自身的主体自觉,以思想自觉促行动自觉,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积极主动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然而,不同的利益主体(信息生产者、服务平台、使用者)有不同的利益倾向,容易引发混乱,为此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为共同目标,凝聚治理共识,强调协调与整合,增加彼此间信任,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人民。提高媒介素养,提升谣言防范能力“媒体在人类世界中从来就不可能真正地不偏不倚。正是通过对媒体的使用,重新塑造了选择、偏见、个体之间的互动,以及形成了知识被社会接受和传播的方式。”可见,使用媒体的主体——“人”在传播行为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主观能动性。而主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究竟发挥多大作用,发挥何种作用,取决于其自身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传播者和受众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通常理解为,人们在面对媒体的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的选择、理解、评判以及思辨的能力。疫情之下,整个社会都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身陷危机中的人们更急切地希望获得有关危机的相关信息。因此,作为传播者,要强化自身职业素养,自觉审核信息内容,确保真实、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秉持理性精神,强化公共意识在重大疫情面前,由于恐慌、焦虑或其他原因,人们的判断力会受到影响,情绪更容易波动。此时,不能排除某些势力编造谣言通过情绪引导来操控舆论,从而形成舆情危机。因此,越是危机时期越要理性,越是特殊时期越要冷静。“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所左右。”在一个理性程度高的社会里,人与人是互信的、合作的,也是有行为边界、责任意识的,面对灾害等突发事件尤其如此。理性应对“信息疫情”至少包括:(1)尊重科学与专业。关于疫情的判断与防治方法,应当尊重科学与权威的专业意见,绝不能以“间接拼凑”的不全面的信息,再夹杂个人非理性的情绪,制造与发布猜测性的信息,干扰受众群的判断。(2)增强法治意识。社会公众应当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作为社会成员防控疫情的社会责任,强化自律责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尽最大努力依法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任何网络行为都应当合乎法律的规定。(3)强化公共意识。网络空间是开放的公共空间,我们每一个人虽是独立自由的个体,但同时也是共同整体中的一份子,其行为必然会对整体及整体中的其他个体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4)形成理性信任氛围。信任是一种简化复杂性的机制,“信任是为简化社会复杂性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在复杂的社会和有限的理性面前,人们无法获取完整的信息,迫切需要通过信任以弥补理性的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息不完整的缺陷”。在危机时刻,政府、社会、公众之间需要比平时更多的信任,共担风险,共克时艰。较高的信任度有利于降低应对危机的成本,减少社会的内耗,也能避免因不信任而产生新的危机。作者,江必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慧,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摘自《社会治理》2020年第5期《“信息疫情”防控需要法治应对与理性自觉》一文。▼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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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新冠治疗重大突破! 两国同时开发出抗体: 能使病毒失效 阻断感染!

荷兰的这项研究于5月4日在《自然通讯》(Nature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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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方疫情防控看中国制度优势

面对史无前例的新冠肺炎疫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运筹帷幄、沉着应对,领导和指挥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在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的同时,仅用两个月就基本阻断了新冠肺炎疫情的本土传播,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表示,中国展现的领导力和政治意愿值得其他国家学习。然而,尽管中国为世界赢得了抗击疫情的宝贵时间和经验,美国等西方国家面对疫情,却陷入了制度失灵、管理失效、社会失序、物资匮乏、感染人数激增的混乱局面,所谓的资本主义“制度优势”荡然无存。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疫情防控形势形成鲜明对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彰显。一、党领导一切,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为抗击疫情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抗击疫情的显著成效是对这一命题的最新也是最好注解。党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凝心聚力的政治优势,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定海神针”。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果断决策、亲自指挥,为疫情防控领航掌舵、定调压舱。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发出最强动员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坚决落实中央部署,力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最重大的政治任务,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切实转化成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面对空前的疫情,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水不停,电不停,暖不停,通信不停,物资供应不断,社会秩序不乱……只有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做到。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一切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主心骨作用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充分彰显。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部分西方国家却因为政党纷争走向政治极化,决策效率低下,丧失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机。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也未能携手抗击疫情,而是各怀“鬼胎”。由于民主党人反对,共和党版的第三轮紧急经济援助计划,在参议院3月23日的程序性投票中再次未能达到60票的门槛,宣告失败。截止4月中旬美国国会仍旧没有就下一步应该怎样应对疫情达成一致,民主党和共和党均表示不会放弃各自的提议,僵局进一步加深。另外,在两党激烈党争大背景下,由于美国重灾区的各州的州长多为民主党人,由共和党主导的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合作也开始产生严重分歧。与此同时,美国的疫情愈演愈烈,截至美国时间5月4日,人口约3.3亿美国累计确诊病例已经达到1152372人,而人口约14亿的中国累计确诊病例不到85000人。3月1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专门赴湖北省武汉市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华社记者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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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

我国科研考评机制要坚决破除SCI崇拜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顾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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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疫图鉴

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往期精彩回顾▼江必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治愈率最高的省份是哪家陈云良:建议评定防疫一线牺牲的医护人员为烈士这是2月最大的谣言!千万别信!陈云良|建议将“卫生法学”增列为目录内法学二级学科王晨光:法治思维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运用申卫星:全方位发挥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保障作用李克强考察这个平台后说:现在看来最终战胜疫情的曙光就要出现了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顾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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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战“疫”背后的法治力量​——中国法学会战“疫”工作侧记

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中,有这样一个群体在持续发光发热:他们中有奋战在基层的社区志愿者,有为依法防疫提供咨询和服务的法律服务团队,他们开通心理援助热线、为群众提供心理疏导服务,积极参与法治实践;他们对依法防控疫情以及复工复产的有关问题集中攻关、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法治智库作用;他们投身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深入疫情防控和督导一线开展送温暖活动……他们像许许多多默默奉献着的人们一样,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他们的身影,在践行初心,坚守阵地。他们,就是中国法学会团结引领的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行动:在大“疫”当前时投入战斗“您好!我们是滨湖社区疫情排查工作员,请问您近期家人外出吗?全家有出现发烧、咳嗽、身体乏力的症状吗……”“婆婆,您这里的垃圾都放这儿几天了吧,我帮您拿下去吧!”“有什么生活上的需要,尽管跟我们说,你们平安,我们辛苦一点没关系。”……图片来源:新华网当好“防疫宣传员”,做好“社区协助员”,当好“宅家服务员”……这一系列举措,是湖北省法学会迅速动员、统一行动,组织所有在武汉党员干部分批次深入滨湖社区,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时的具体要求。疫情发生后,中国法学会党组负责人第一时间拨通了湖北省法学会会长傅德辉的电话,询问湖北的疫情情况,向工作在抗击疫情一线的法学会机关干部和会员表示慰问,嘱咐大家保重身体、注意防范,并要求各级法学会和广大会员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调度指挥,弘扬正能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湖北省法学会党员干部迅速行动起来了!湖北省法学会机关党支部书记王龙带队组成“抗疫”3人组抵达滨湖社区,积极投身社区疫情防控一线,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调度安排,第一时间对社区开展卫生清扫和消毒工作。接到有困难居民急需代购生活物资的需求时,立即分赴社区附近的菜场和超市,为他们采购蔬菜、大米、油和鸡蛋等急需物资。短短几天,一批又一批省法学会党员干部下沉到社区,协助社区工作者上门给困难居民送菜送药、开展电话体温监测排查、帮助运送爱心物资等。图片来源:湖北法学会与此同时,远在黑龙江的于立民,看着窗外越来越严格的封闭措施和越来越多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的志愿者们,坐不住了。64岁的于立民是黑龙江省泰来县法学会卫星社区法律诊所负责人。自从疫情发生以来,他每天都在关注发展趋势,也时刻在思考:自己作为一名老党员和法学会会员,大“疫”当前,能够为遏制疫情做点什么?得知县法学会的同志都已参与到社区防控工作之中后,于立民终于找到了投身“一线”的渠道。他当即与法学会负责同志联系,如愿成为一名社区防疫志愿者,随同法学会的同志们参加所承担片区的疫情防控工作。2月的东北大地,天气还未回暖。于立民的身影,忙碌在各个街道。他不顾天气寒冷、条件简陋等诸多不利因素和风险,始终坚守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其间,分别承担了楼房小区、平房小区、区域内外流动和物流车辆的监管防控职责,恪尽职守,努力完成着各项防控任务。于立民分管的片区,正有一户在实行居家隔离。被隔离家庭预购了一些生活物资,他肩扛手提,往返4趟,将物品从小区大门处全部送到了被隔离家庭的门口,被隔离家庭深受鼓舞:“有了这样的保障,我们都能安心隔离了,战胜疫情的信心也更加强了!”而为被隔离家庭完成“最后一公里”的配送,也成了于立民的“日常”。平房小区封闭后,仍有两个片区50余户居民因通道直通主街,无法进行集中管理。为此,于立民挨家走访,逐户宣传,一户不落走访了9条胡同的居民,发放、张贴致辖区居民倡仪书,签写居民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承诺书,为确保群众少外出、不聚餐、不聚集默默奉献自己的最大努力。居民们看在眼里,感动在心中。虽没有被集中管理,但却未发生一起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问题。图片来源:黑龙江省法学会日复一日的坚守,只为换来百姓内心的安定。而像这样在疫情中默默坚守着的身影,在法学会系统中,还有很多……他们全面投入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他们全力参与疫情防控法治实践和法律服务,他们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他们在一线兑现着一名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使命担当与社会责任。发声:在一线实践中同心战“疫”疫情发生后,中国法学会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强化对下指导,提出了明确要求。2月4日,中国法学会向全国法学会系统、各直属研究会、法治研究基地、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支撑。疫情防控期间,法学会系统有个公众号“火”了!它紧跟疫情的发展“节奏”,每天发布与疫情相关的法律类原创文章,多篇“爆款”阅读量达到了几十万!这就是上海法学会微信公众号。1月20日,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意识到,这次疫情来势汹汹。法律人的敏锐,让他即刻启动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约请法学法律工作者特别是资历较深、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围绕疫情防控撰写文章并在公众号上予以刊发。“虽然不能奔赴前线,但是我们在后方加强政策法律研究,组织积极正面发声。这也是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施伟东说。疫情刚开始的几天,医护人员听命集结,奔赴武汉,感动着全国上下。上海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罗培新,第一时间撰写了《以法律的名义,致敬最美逆行者》的“特稿”,在上海市法学会公众号首发后,被《人民日报》客户端、澎湃号等众多公众号转发,阅读量过百万。“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决定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确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要求在暂定三个月的期间内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举措,各成员国负有迅速响应的法律责任。”这个新闻,让一些人慌了。一时间,各种谣言在网上风起。上海市法学会迅速行动,由市法学会社会学研究会会长季卫东连夜撰写的《与风险共舞,需要法治的稳定器》及时上线,鼓励百姓在压力中积极应对,越是危难时期,越要怀揣必胜的信心!上海法学会秉承“迅速响应”和“内容为王”的宗旨,在公众网络平台上有效汇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智慧,传递满满的正能量,有力鼓舞了更多法学法律人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用品质量参差不齐、哄抬物价、瞒报信息等情况频繁出现。制售伪劣口罩发“国难财”,触犯了哪些罪名?会有什么后果?最近防护用品和生活用品的价格暴涨,那些昧良心的企业、超市、药店怎么认定构成“哄抬物价”?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会构成犯罪?又会得到怎样的惩处……针对疫情期间突发的一些法律问题,湖北省仙桃市法学会联合市检察院编印了《防控疫情,守法十则》普法宣传手册,分为“刑事违法”“行政处罚”“公益诉讼”三个篇章,对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暴力伤医、抗拒疫情防控、妨碍执行公务等十类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对法条原文和认定标准进行归纳,为生产企业、医护人员、基层干部和社会公众提供了全面的守法指引。“你们的法治宣传手册来得太及时了!在做群众工作时,有些道理我们理不清、说不透,有了这本小册子,我们工作时就更有底气了。”驻守彭场镇防疫关卡点的仙桃市交通局干部如获至宝。“原来拒绝接受检测、故意冲卡也可能构成犯罪,检察院的小册子让我长知识了!我一定让家人好好遵守。”西流河镇竹林村一名群众给出了这样的“读后感”。图片来源:中国长安网……天南海北,众志成城!随着防控力度的不断加大,疫情逐渐向好。确诊人数一天天在下降,很多企业开始有序地复工复产。2月28日,中国法学会再次下发通知,要求组织动员法学法律工作者,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是加强对依法防控、复工复产、公共卫生等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问题的调研攻关。“你们在复工的过程中,有什么涉及法律的问题,请提出来,我会尽力解答……”连日来,重庆市南川区法学会的会员张峰作为企业特派员,为复工复产忙前跑后,不仅要宣传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法律常识,还不定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促使他们防控到位。企业复工在即,为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重庆市法学会系统动员会员单位组建法律服务企业工作队,为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重庆市合川区法学会除组建疫情防控专业法律服务小组外,针对疫情中的复工复产企业和员工心理健康及情绪应对方面,依托区心理卫生中心成立疫情应急心理援助志愿服务队,积极策划疫情下的心理防护工作。他们通过录制视频,向大家讲解不同人群怎样进行疫情期间的心理防护,并同步面向企业推广“心理健康体检”系统,让员工随时掌握自己的心理状态变化。开通合川区“抗疫”心理援助热线,24小时在线服务,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心理防护能力,合理合法有效地缓解和释放压力,为企业撑起“健康之伞”。合川区法学会会长到企业调研复工复产情况,来源:重庆市法学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像散开的满天星辰,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中贡献着专业的力量。为这场紧迫的防“疫”之战,提供着强大的智力支持!智库:在深入研判后建言献策从疫情刚开始,到白热化阶段,再到逐步向好,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学会党组高度重视,立足自身优势,动员全学会力量投身到战“疫”之中。中国法学会像一个强有力的吸盘,及时组织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为抗击疫情时刻准备贡献自己的力量。在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不仅参与在前线,在后方也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智力团队,及时高效地为国家、人民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他们对依法防控疫情的有关问题集中攻关,及时提出理论支持及对策建议,充分发挥了法学研究领域“国家队”的作用,“智库”意义在各个历程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国法学会所属50多个研究会以及全国7个法治研究基地实现了全参与、全覆盖、全动员,提供了多份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其中不少建议得到有关方面重视,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每一份《研究报告》都带着问题现状出发,带着答案建议落笔。特别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国法学会充分调动了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从各地方法学会到研究会,从政法战线到各大院校,他们精心谋划选题,反复推敲每一条建议,反复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做到了从国情现状出发。疫情来势汹汹,在提供决策时效上有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他们及时、适时、按时完成每一项课题调研,有时往往是当天布置题目、第二天就需要成文上报。连轴转的日夜,汇集着多方专业的观点。想百姓所想,急国家所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总能在法学会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找到相对应的答案。随着疫情的发展,一些新型法律问题集中出现。例如,财产征用、停工停产、工人失业以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领域的新问题纷纷显现。如何加快立法、修法,怎样做到严格执法等问题也亟待解决。依法治理疫情才能做到长治久安,《研究报告》围绕公共卫生安全,完善公共安全法治体系等问题,做出了若干建议。随着疫情期的延长,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冲击,大量中小微企业面临着巨大挑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利用网络平台,组织本会专家学者展开研究,系统梳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为帮助中小微企业顺利度过疫情期、持续健康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他们建议制定差异化政策,提供定向精准服务;建议注重方法创新,推广新技术手段应用;建议针对中小银行进一步定向降准,鼓励提供联合贷款等新型贷款模式;建议简化复工复产审批程序,尽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有序复工;建议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为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针对逐渐扩大的复工复产企业,中国法学会组织部分省级法学会、研究会和法学法律界专家,就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例如,在确保不发生社区传染、不发生人员死亡的前提下,为调动企业及员工复工复产积极性,可支持、帮助企业通过办理商业保险等办法,对非本人原因受感染的员工及其亲属给予高额赔付。可借鉴海南等地的做法,推行“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综合险”。例如,从严把握债权人对因疫情而陷入困境企业的破产申请。当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将此类事由认定为一时性或者暂时性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的例外,以利于企业恢复生产渡过难关……针对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但境外疫情快速扩散的现状,中国法学会组织部分地方法学会、研究会、科研机构和法学专家,对湖北、浙江、重庆等地社区防疫特别是“零感染”社区防疫情况开展调研,提出关于推进社区依法防疫和治理的若干建议。建议提出,要尽快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共卫生委员会制度;一手完善相关立法,一手完善社区自治规则,推进社区防疫和治理法治化;建立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全面参与防疫抗灾等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建立防疫地理信息系统,对社区进行分类管理等。这些争分夺秒开出的“智慧之花”,既有针对性,又有前瞻性,更具可操作性。战“疫”是一块试金石。面对这次疫情的大考,中国法学会正在全力应考,以专业的视野,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全国各地播撒思想之光。来源:民主与法制社往期精彩回顾▼江必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治愈率最高的省份是哪家陈云良:建议评定防疫一线牺牲的医护人员为烈士这是2月最大的谣言!千万别信!陈云良|建议将“卫生法学”增列为目录内法学二级学科王晨光:法治思维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运用申卫星:全方位发挥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保障作用李克强考察这个平台后说:现在看来最终战胜疫情的曙光就要出现了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顾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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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考察这个平台后说:现在看来最终战胜疫情的曙光就要出现了

“什么时候你们可以让大家都能摘下口罩,这时候疫情防控才算是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了。”李克强下意识地拽了一下口罩绳说。这是2月28日李克强考察国家新冠肺炎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平台时,对疫苗研究专家们说的一段话。专家们告诉总理,在确保安全、有效、可及的前提下,最快在今年4月部分新冠肺炎疫苗可在特定条件下进入紧急使用。“一直有人说新冠肺炎疫苗短期内研制无望,但你们的最新研究进展让我们感到了希望和信心。现在看来最终战胜疫情的曙光就要出现了,可以这么说吗?”李克强问。“可以这么说!”专家答道。要抓紧研制出检测时间更短、结果更准、操作更简便的试剂李克强等一行人来到一楼的大屏幕前,上面展示着新冠肺炎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平台运转情况。目前,该平台上共有9个核酸检测试剂和2个抗体检测试剂获准上市,其中一种检测试剂可以同时鉴别新冠肺炎与其他5种呼吸道疾病,另一种抗体检测试剂能够在15分钟快速出来诊断结果。李克强仔细询问,目前试剂检测的准确率究竟有多高,需要做几次才能确诊,如何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加快检测速度,抗体检测能否替代核酸检测等。相关专家回答,核酸检测准确率理论上可达95%以上,之所以在实际使用中误差比这个大,与取样采样的方式方法、实验室自身检测条件等多种因素有关;虽然我国核酸检测试剂日产能已满足国内需求,但受实验室有限等制约,日检测能力大大低于检测试剂的日产量;抗体检测无法替代核酸检测,但可以成为其有益补充。李克强当即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各地检测试剂与实验室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的匹配度,为今后防控工作做好充足准备。下一步要抓紧研制出检测时间更短、结果更准、操作更简便的试剂,同时做好相关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增强检测能力,更好做到早发现,这样不仅有利于早隔离、早治疗,而且可以遏制疫情传播,提高治愈率。”关键要集中精选几种安全可靠、临床效果显著的主打药李克强随后来到二楼,听取药品研发审评生产等情况汇报,并与重点科研项目牵头人深入交流。专家们介绍,经过科学试验和临床探索,已研发筛选出一些针对轻重症的有效中西药进入诊疗方案,还有一些药物正在开展临床试验。李克强仔细询问这些药的作用和安全性。他说,药物是病毒的克星,全社会对此急迫期待,要进一步做好筛选和临床试验工作,种类不在多,关键要集中精选几种安全可靠、临床效果显著的主打药,让医务人员和群众更好使用,更有效救治重症患者、降低病亡率,更有效阻止轻症转为重症,这样克制病毒、战胜疫情就更有底气。防控疫情采取了多方面措施,但最终战胜疫情还要有疫苗在三楼的疫苗研发情况展板前,专家们向总理介绍了目前正在同步开展的5种疫苗的主要研发技术路线,其中包括灭活疫苗、基因工程重组亚单位疫苗、腺病毒载体疫苗、减毒流感病毒载体疫苗和核酸疫苗等。“哪一种目前研究进展最快?最有可能首先研制出来?”李克强问。专家答道,我国在灭活疫苗研制能力方面有雄厚基础。目前看来,灭活疫苗最快有望在4月份开始临床试验。专家们介绍,欧美等国家目前正在攻克核酸疫苗这一新技术,李克强要求,我们在这方面也要瞄准重点方向,加强国际合作。李克强说,防控疫情采取了多方面措施,但最终战胜疫情还要有疫苗。疫苗研发要持续加大力度,既要抓紧推进、早出产品,又要尊重科学规律、严格按标准保证质量,调动各方面优势力量面对面合作,潜心研究、联合攻关,尽早研制出安全有效疫苗,给群众定心丸。李克强叮嘱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进试剂、药物、疫苗研发生产情况,主动加强对接服务,完善监管,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检定和审评审批效率。加大对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形成合力,提高研发质量,取得经得起检验的成果。同时对研发成果发布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保证公众得到准确可靠的信息。总理勉励平台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对防疫和科研一线所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勉励医药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继续与时间赛跑,加强研发、救治,依靠科学,用精良武器战胜疫情。随行的一位国务院领导特意向总理介绍此次疫苗研发的一位院士。这位院士向总理表示,目前各个疫苗研发团队都在夜以继日争分夺秒协同攻关,力争最快的疫苗在4月份开始临床试验。总理马上问:“安全性有保障吗?”一旁的国务院领导接过话说:“他本人表示,等疫苗研制出来,他第一个接种!”“你这种勇气体现了我们科学家敢于担当的宝贵品格。”李克强说,“现在看来最终战胜疫情的曙光就要出现了,可以这么说吗?”“可以这么说!”这位院士回答。来源:中国政府网往期精彩回顾▼陈云良|建议将“卫生法学”增列为目录内法学二级学科治愈率最高的省份是哪家陈云良:建议评定防疫一线牺牲的医护人员为烈士陈云良:强烈谴责某些国家限制旅行和贸易的行为呼吁|加强保护医护人员红十字会只是执行部门?基于中国《红十字会法》文本提出的质疑杨清望:依法授予防疫英雄荣誉称号,激发民族凝聚力共克时艰王晨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顾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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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月最大的谣言!千万别信!

来源:人民日报往期精彩回顾▼陈云良|建议将“卫生法学”增列为目录内法学二级学科治愈率最高的省份是哪家陈云良:建议评定防疫一线牺牲的医护人员为烈士陈云良:强烈谴责某些国家限制旅行和贸易的行为呼吁|加强保护医护人员红十字会只是执行部门?基于中国《红十字会法》文本提出的质疑杨清望:依法授予防疫英雄荣誉称号,激发民族凝聚力共克时艰王晨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顾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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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依法参与疫情防控?

e9275fb95d5b4295be8308415d4cd1b2.shtml.[2]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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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只是执行部门?基于中国《红十字会法》文本提出的质疑

武汉加油!2020年1月30日,湖北省红十字会首次发布了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接收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随之迅速陷入舆论漩涡。按照《南方人物周刊》公开的采访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的职能就是收,我们没有权力去决定发”这一观点值得商榷。1993年《红十字会法》第13条明确规定:“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2009年第一次修法时,该条文未作修改。2017年第二次修法,则对该条文进行了详细地扩充,该法第21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红十字会是享有处分权的。尽管2017年《红十字会法》删除了“有权”而仅保留了“处分”,但是处分行为本身就是行使物权的一种方式。红十字会通过捐赠合同占有了捐赠财产,按照物权法原理,当然享有财产所有权。这里的“处分”正是基于所有权的处分权能而来,既符合私法的法理,也有公法的授权。其次,捐赠财产的处分应当符合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此处用“或者”一词,意即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具备了充分条件。而该条并未规定,必须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同意为前提。不仅整个《红十字会法》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红十字会的直接干预关系只字未提,而且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红十字会具有独立地位,当然有权支配其所有的财产,即使其处分捐赠财产的行为受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也不能被解释为需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从反面来看,如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不一致,红十字会是要违背上级领导指示,还是要违反法律规定呢?再次,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的行为是附义务的法律行为。红十字会既然已经取得所有权,那么他们的处分就是有权处分,继受取得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可以合法地取得所有权。当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时,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4条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一般不宜直接追回财产,但是可以对红十字会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也是2017年《红十字会法》第21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有之义。最后,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与捐赠者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红十字会应当主动设计分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55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由此可见,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原则上应当对捐赠财产的处分有规定或约定。就本次事件而言,捐赠人与红十字会没有订立具体的书面捐赠协议,但是捐赠人意愿显然是明确的。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慈善法》第56条的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并“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这是红十字会的职权和职责,并不以其他部门的授权为必要条件。当然,红十字会设计分配方案时,应当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做好沟通,以保障方案的合理性。假如红十字会真的没有“权力”决定分配的话,那么当然也不应当以其怠于分配追究其责任。果真如此,红十字会便不需要为区别对待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而感到任何不妥了。作者:陈煜鹏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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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良:公开是最好的防疫

公开是最好的防疫【作者简介】陈云良,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新型肺炎成为人们鼠年春节的心头之患,每个人都高度紧张关注着武汉人民的安危,都担心是否会蔓延到自己所在的区域。1月20日习总书记专门作出指示,要求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加强国际合作。国家卫健委向武汉派出以钟南山院士为组长的高级别专家组,公布全国新型肺炎确诊病例,钟南山院士宣布该肺炎人传人。连续举行新闻发布会,全面公布疫情,请权威专家做出详细解读。疫情的全面公布并没有引起社会恐慌,而是得到全社会的肯定,形成了全民共同防控的好局面。此前武汉市也及时公布了一些疫情,但一直没有医护人员感染的信息,主要原因是对新型病毒有一个认识过程,无法及时准确诊断。政府部门不再像过去那样遮遮掩掩,生怕公开疫情会引起社会骚乱,或者让自己防控不力的行政责任,而是果断公开疫情,及时发布预防知识,劝诫人们少外出,注意公共卫生。这既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国家公共治理水平提高的表现。最新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报告和处置传染病信息是政府免费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还将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2003年SARS事件就有官员因为为瞒报信息而被处分。及时公开疫情不仅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更因为公开疫情是最好的防疫。首先,可以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公开疫情以后,人们都会主动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疫情发展。这两天京东的N95口罩早就脱销,各大药房的口罩已经售罄,说明人们都在主动采取措施。其次,可以迅速提高人民的防疫能力。国家通过公开颁布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与预防措施,让人们可以学到更多的医学和公共卫生知识,有效提高全民族抗瘟疫的能力。再次,可以广泛传播防疫知识。人们会把疫情信息和各种各样的预防知识传播给自己的亲友,特别是自媒体发达的今天,这种传播呈乘数效应。这几天朋友圈、各种群里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消息铺天盖地,钟南山院士、李兰娟院士的建议传到了每个人的手机里,产生的防疫作用无可估量。第四,可以帮助人们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根据最新发布的消息,新型冠状病毒来源野生动物。这将改变国人爱吃野物的不良饮食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还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第五,可以广泛发动、团结一切力量共同防控新型肺炎。信息公开后,人们意识到疫情很严重,引起了全民觉醒,有良知的企业主动参与到防疫工作中来,如飞猪、携程及众多航空公司主动表示不收退票费、退房费,步步高超市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口罩,国家医保局表示新型肺炎治疗费用全部纳入临时医保支付范围。相信将会有更多的企业、个人自愿加入抗炎大军。中华民族在危难之际,总是能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同迎敌。第六,可以极大减轻国家负担。通过公开疫情,公民自发自费采取了预防措施,大幅减少疾病的传播,也大幅减少了政府的开支,减轻了医保基金的支付负担。最后,通过公开信息,人们自发讨论治疗和预防措施,加上政府不断公布应对措施,心里有防患准备,有效消除恐惧,有利于社会稳定。而封锁消息,会引起无端猜忌和恐惧,不利于社会稳定。公开疫情是最好的防疫,有百利而无一害,隐瞒疫情有百弊而无一用。在公开、透明的机制下,全民防疫一定能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效果。备注:文章简洁版发表于《潇湘晨报》1月23日数字报往期精彩回顾▼关于征集中国卫生法学会2020年学术年会论文的通知疫情是否比非典严重?有无超级传播者?春节如何防控?国家卫健委回应了我国首部健康领域基本法出台!除了制止伤医,还有这些亮点央视专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不能把治疗权利等同治愈权利,医院决不允许屠刀的存在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顾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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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食品安全法制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思考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可谓一餐一饭,关乎“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1]。在这一意义上,食品安全是我国进入小康社会的标志;没有食品安全,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梦。
201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