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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晓翔,主治医师,主要从事卫生法学、医政管理研究。在南京市卫生健康部门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着力于卫生法学和医改政策研究,在国内最早进行“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法定职能范围内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领域的学术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于翠婷,硕士研究生,南京市口腔医院医务处干事,研究方向为药事管理与医药法。来源: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2期;引注略。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国面临的一次大考,也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考验。本文以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为基点,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分析我国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中实施强制措施法律问题的弊端和不足。提出健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法律体系;界定实行强制措施的条件;明确强制措施执行主体职责及权限;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严格程序等针对性建议,为完善我国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法律体系,推进疫情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理论依据。关键词:重大传染病疫情;新冠肺炎;强制措施;法律问题2020年伊始,一场以武汉为根据地,以人群为载体,以接触传播为武器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迅速在全国扩散蔓延。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从此将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纳入了适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的法治轨道。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对疫情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目前,我国在疫情防控上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短板,其中疫情应对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深思和商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