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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介绍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政策脉络2、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介绍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特点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规模情况2、保险公司的参与情况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收益情况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营销动力不高2、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缺乏政策扶持养老,和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息息相关。穿透来看当前中国养老三支柱结构,无论是强制性的第一支柱还是自愿性的第二支柱,已经无法为国民提供足够有效的养老保障。长期来看,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和退休前工作收入之比)仍将不断下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中国未来要面对的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加快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提高第三支柱占比被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证监会出台《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拉开养老FOF的序幕。2021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2022年2月,养老理财试点迅速扩充到十地十机构。随着2021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我们可以看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步伐不断加快。近期,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细则就将对外发布。这一制度也被视为弥补第三支柱短板的关键一环。个人养老金制度将分为四层,包括具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银行账户、符合政策的资产信息系统和具有符合政策资产销售资格的销售机构。后续,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将进入全新发展阶段,也将在金融领域全面开启“个人养老金”的新时代。本文作为养老金融产品系列报告的第二篇,主要介绍保险公司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介绍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政策脉络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诞生于2021年6月,彼时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六家头部人寿保险公司。实践证明,在浙江、重庆两地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效果和进展都很不错,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已逐渐为消费者所理解和接受,保险公司也初步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在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由于试点效果符合预期,监管部门明显加快了专属养老保险推广的步伐。2021年12月24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中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明确了为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养老保险和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引导全社会树立全生命周期的保险理念。果然,一年试点期还没有结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迎来试点区域和参与主体的双双扩容。2022年3月1日,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的六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试点。2022年3月4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再次提到了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建设问题。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引导理财公司研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拓宽新市民养老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养老需求和特点,探索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2、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介绍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1)交费方式采取灵活交费方式,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保险公司可根据交费金额、账户累积金额、销售渠道不同等设定差异化的公平合理的费用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2)积累期安排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目前3%)。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投资组合收益水平应反映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保险公司按年度结算投资组合收益,以每年12月31日24时作为当年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时点,并在1月份的前6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公布上一年度投资组合的实际结算收益率。两个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日之间特定日期的投资组合收益,为最近一个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日到该日期按保证利率计算的收益。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3)领取期安排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可根据预定利率、生命表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并在公司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调整后的转换表。4)保险责任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其中,消费者在保险合同期内身故,赔付金额在积累期内不得低于账户价值,在领取期内不得低于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累计赔付给付金额不得低于领取期与积累期转换时的账户价值。对于其他长期养老金领取方式,累计赔付给付金额不得低于消费者尚未领取权益部分。5)退保规则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75%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在领取期,退保现金价值为0。消费者罹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且伤残程度达到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1—3级的,可以申请特殊退保。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相关单位重新修订或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等,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消费者在积累期申请特殊退保的,退保现金价值为申请时的账户价值;在领取期申请特殊退保的,退保现金价值为申请时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对于其他长期养老金领取方式,退保金额为消费者尚未领取权益部分。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特点1)安全性高,收益保底资管新规落地后,资管产品普遍打破刚兑,此时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底收益特征优势更为突出。根据资管新规: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保证+浮动"的账户收益模式,养老账户有最低保证利率。在积累期,产品采用账户式运营,下设2个(至少2个)投资账户,类似伞形基金的操作方式。个人账户收益方式:保底+浮动,其中稳健型账户提供2%-3%的保底利率,进取型账户提供0%-1%的保底利率,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在2个账户之间调配。在保证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运营情况,还有一个向上的弹性空间,可以博取更好的收益。当然,这个浮动收益不确定、不保证。2)起缴点低,缴费灵活和动辄几千、上万的传统商业养老保险起缴金额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更贴近低收入群体,100元即可投保;缴费期灵活,对缴费年限和缴费次数没有要求,一次性缴费、按月缴费、按年缴费均可。如果投保人经济紧张,可以缓交保费或停止后续追加保费,不会出现交不上费导致保单失效情况。3)账户转换机制在积累期,产品采用账户式运营,下设至少2个投资账户,类似伞形基金的操作方式,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在多个投资组合之间转换,每年可操作一次。4)领取自由提供了10年、15年、20年以及领取终身的选项,被保人可以在退休后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5)费率优惠产品的附加费用率大幅低于同类保险产品。目前六家试点公司均进行了费用减免,收取的初始费都在1%以下,甚至零收费。作为针对灵活从业人员的补充养老产品,各家在试点初期都给予很大程度让利,鼓励更多人参与。总结下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必须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体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和专属养老特性,具备投保简便、收益稳健、交费灵活、领取自由、费率优惠等特点,主要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需求,和最近监管所提的"新市民"概念比较接近。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规模情况根据监管部门通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社会反响良好。2021年10月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保费收入累计约2亿元,承保人数超过1.7万人。其中,网约车司机约56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