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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3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当代法学》2023年第1期目录《当代法学》2023年第1期摘要部门法前沿体系化视野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兼论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的适用关系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婚姻家庭编进入民法典,与民法典各编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在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时,应当以体系化视野来观察和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在内在体系方面,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应当全面贯彻民法典的人格尊严等价值;在外在体系方面,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应当保持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人格权编等各编关系的协调,不能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相互隔离,而应当把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体系之中。法典化就是体系化,婚姻家庭法入典后,已经与民法典其他编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这在客观上也需要实现法律思维的转变,即从单行法思维转变为法典化思维。必须以体系化视野,准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体系化;内在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逻辑与宪法实现作者:李忠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其实现需要借助于宪法的组织、程序和制度来完成。“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理念,需依托于宪法所建构的制度来实现,同时,宪法的制度运行又要始终贯彻这一理念,理念与制度之间体现出一种交互影响的关系。“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制度理念,与中国的传统以及近代中国所面临的国家建构问题密切相关,是一种将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融合在一起的民主理念,是民主理论在中国的创造性发展。结合中国的传统、宪法文本与政治现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逻辑是与“社会主义”观念密切相关的民主理念,体现了最广泛的人民参与,将实质民主思维贯彻其中,并将形式民主、实质民主、政治集中、价值决断整合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链条当中。由此出发,才能理解我国宪法民主制度建构的规范本质,并在制度实现中切实贯彻这一新型民主理念。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集中制;二元民主结构;宪法基础国际经济法的安全困境——基于博弈论的视角作者: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但是全球化出现逆转的变局时代,为了应对新安全挑战,各国普遍在对外经贸领域采取国家安全措施。由于国家安全定义的模糊性、国家安全问题的政治性、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可救济性导致了国家安全泛化,各国陷入“安全困境”,既需要通过安全措施保护国家安全,又希望他国减少通过国家安全政策介入国际经济规则。泛化的国家安全问题加剧了大国之间的对抗,加深了国家安全制度对国际经贸规则的介入。博弈论为国际经济规则中扩张的安全措施提供分析框架,做出应对性的解释。适度运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利于保护本国民族产业发展,但是过度使用也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甚至造成严重的非经济后果。关键词:安全困境;国际经济规则;安全审查;博弈论民法典的诉讼保障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回眸与展望作者:任重,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关键核心技术。两法关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端倪,但并无“先实体、后程序”或“先程序、后实体”之痼疾。通过强调独立性,民事诉讼法在40年前即完成形式法典化。强调独立性和能动性并弱化协同性的路径依赖逐渐生成,与民法脱钩从权宜之计内化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底层逻辑。两法协同实施面临四重困境,具体表现为民法规范的动态化、阶层化困境,实体构成要件的证明困境,法律效果的空转与裁判效力泛化困境,民事权利保护与诉讼程序的错位困境。进入《民法典》时代,独立化与能动化愈发加剧民事诉讼贫困化,即相对民事实体法强调独立性,对于民事司法实践又欠缺自主性。“切实实施民法典”必须直面“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时代挑战。在科学配置“人案比”的基础上,亲近民法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理论转向是正确实施《民法典》的时代要求。关键词:民法典;民事主体;证明责任;善意取得;人格权禁令《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司法发展进路作者:甘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民法典》的颁布对经济法司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民法典》背景下,经济法司法的发展进路主要有三条:独立经济法诉讼、实质理性司法和经济法思维的“嵌入”。独立经济法诉讼是指以公益诉讼作为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它是形式理性司法的体现,实质理性的经济法不需要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公益诉讼也并非经济法所独有。实质理性司法与经济法的特质相契合,符合“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趋势,但与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司法机制并不融洽,只能是一种“理想图景”。经济法思维的“嵌入”是经济法司法发展进路的理性选择,它在尊重当下司法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法官经济法思维的建构,在经济法司法的运行过程中渗透和内化经济法思维,从而有效沟通形式理性司法和实质理性司法,并逐渐推进经济法司法的发展。关键词:《民法典》;经济法司法;独立经济法诉讼;实质理性司法;经济法思维嵌入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证立与刑法调适作者:熊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刑法中数据和信息的保护对象混淆,是数据法益依附性和独立性学说所反映的共同性问题,也是我国数据犯罪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据前置法指引,数据状态安全法益是指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序列能够被有效保护、合法利用以及具备持续安全状态能力的一种独立利益类型,其与信息内容安全法益的概念相对,是数据法益独立性的实质体现。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确立,具有数据和信息的性质区分论、数据和信息的价值区分论、数据法益目的区分论、技术运作层面的固有区分论等多重依据。依据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指引,刑法可以从行为要素界分、行为类型增设、行为性质和结果要件等方面进行立法调整;从行为评价、入罪标准排除等方面予以司法调适。关键词:数据状态安全法益;信息内容安全法益;数据;信息;数据犯罪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监察对象的体系解释作者:钱小平,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开拓监察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通过体系解释明确监察规范的内涵与判断标准,避免监察规范之间及与其他规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腐败治理法秩序统一性的重要保障。体系解释在监察规范解释方法中有优先适用之必要,在应用规则上至少应当包括协同规则、序位规则和同位规则。基于体系解释原理,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的认定上,应当排除从事集体内部事务管理的人员;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认定上,应当排除行使职业权力的主体;在受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上,应当排除劳务委托的情形,并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组织进行实质性判断;在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认定上,贪污罪拟制主体仅在涉及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形下,才能成为监察对象。关键词:法秩序统一性;体系解释;监察对象;公权力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基于信托理论的阐释作者:吴昭军,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讲师,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农民集体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享有经营管理权,其与农民集体之间不是代表关系,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法定信托关系,即其应以农民集体成员受益为目的,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无须也没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区分公法上的管理与私法上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是私权,来自于集体所有权上的法定信托关系,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该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受集体所有权权能和信托关系的双重约束。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信托;经营管理权;集体所有权我国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扩张适用:一般规定的确立作者:王建文,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尚待完善的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考察,明确我国现行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扩张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比较研究,探寻可资借鉴的域外经验,确定其立法方案。基于此,我国《公司法》可考虑将董事信义义务法定化,维持《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规定,但提升守法合规规定的地位,将守法合规、诚实守信确定为董事信义义务一般规定的基本内容。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弹性将因此大幅提升。不过,基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应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董事的实际地位,在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责任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董事过错的认定持审慎态度。关键词:信义义务;法定化;守法合规;诚实守信;一般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作者:吴泽勇,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97条应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第1195-1196条视为其在特殊情况下的体现方式。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权利人应证明“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需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根据证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区分为实际知道、推定的知道和违反注意义务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条涉及的诸事实中,权利通知属于证明知道的主要事实,权利人应作本证意义的证明;转通知、反通知、调查与斡旋措施则属于否认知道的间接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作反证意义的证明。司法实践中,应按照实体法规范的逻辑和各事实的证据法性质,依序展开调查。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证明责任;通知;反通知“认知交互”与“偏见阻断”——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性认知进路作者: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刑事审判程序应当发挥实质效用整合理性认知,并对各认知主体之认知偏差发挥提示和监控的功能,反之,如若审判之功能虚化,不仅可能导致刑事法官难以识别其它认知主体之认知偏差,还将造成刑事法官之直觉偏误“畅通无阻”地演化为终局裁判,进而形成冤错案件。因此,刑事审判程序应当在“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语境下,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阻断审前偏见”“以庭审为中心促成认知交互”“以法官为中心整合理性认知”的积极作用。庭前准备程序应当侧重于信息分享和信息梳理,为庭审之认知交互奠定基础,通过庭前与庭审之认知对象的分离,将庭审资源集中分配于认知难度较大的“实体性问题”和“争议性问题”,借助实质化的庭审尽可能消除预断的不利影响,确保认知交互程度,进而在庭审中对相关问题形成理性认知。关键词:刑事审判;认知偏差;认知捷径;认知交互;程序控制根据地政权国家机构的理念、立法和实践作者:侯欣一,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革命问题首要是政权问题。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对革命问题思考得多,对政权问题,特别是国家机构问题思考得相对不足。伴随着根据地政权的建立,既有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包括苏俄的经验对乡村根据地政权的指导作用颇为有限。换言之,究竟应该设置什么样的国家机构才能满足军事动员、政治革命与社会治理的多重需要,同时符合乡村和战争环境,尚需探索。经过实践,中国共产党逐渐形成了有关国家机构问题的基本认知,并凝练出民主、高效、灵活等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和一体化的运行逻辑,在此基础上对国家机构不断调整,其影响远及当下。关键词:根据地政权;工农兵代表大会;民主集中制;灵活;高效当代法学公众号微信号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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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二元配置论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二元配置论作者:黄忠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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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法律性质与规制策略——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三重维度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法律性质与规制策略——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三重维度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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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晔|《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评析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评析作者:王晓晔,深圳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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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2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当代法学》2022年第3期目录《当代法学》2022年第3期摘要部门法前沿专题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制度选择,大致经历了“反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从近代到现代,专利授权范围以及专利排除领域的立法规定并无实质性变化,各国专利实践多采取解释论立场,通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法律规范解释和司法判例,将包括软件在内的新技术纳入专利客体之中。软件专利制度形成的法律基础在于软件的技术功能与发明专利之间的逻辑联系,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类分软件的技术思想及其表达,区别思想内容中的抽象算法与具体算法技术方案,明确程序算法的专利性判断规则,厘清程序算法属性与方法专利类型的关系。在我国,以《专利法》第2条(可专利主题条款)和第25条(专利排除条款)规定为基础,通过设定专利审查规则和司法裁判规则,软件专利保护实现了开放性的制度转变。面对未来,软件专利保护有必要在客体地位确认、授权审查标准、信息公开义务、权利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专利;可专利性;方法发明;算法在线诉讼:制度建构及法理——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思考作者:张卫平,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内容提要:作为当下一种全新的诉讼方式,在线诉讼的实践活动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尤其是在线民事诉讼,也成为民诉学界一大热点问题,但人们在理论上的探讨仍然未达到应有的深度。在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之前,在线诉讼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源于当事人的同意,其性质是一种授权,而非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契约。为了规范在线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有必要尽快制定《在线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法院的在线实践活动提供合法性根据以及更大的解释空间,以适应在线诉讼的发展要求。虽然在线诉讼突出的是便捷与效率,但作为特别程序法的规范亦应坚持《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在线诉讼亦应遵循其特有的“方便原则”与“安全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线诉讼将与传统的线下诉讼共存,并形成根据具体情形在诉讼过程中适时转换的新图景,这也就要求对线上和线下交互转换予以相应的规制,以保障转换的合理与流畅。在线庭审的制度建构应当有利于揭示案件事实,保障庭审辩论、质证的流畅性、严肃性是在线庭审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关键词:在线诉讼;电子诉讼;互联网法院;电子送达;诉讼智能化《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评析作者:王晓晔,深圳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从宏观角度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从微观角度强化了数字经济反垄断,增加了“安全港”规则,加重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草案仍有很多值得商榷和改进之处。法律修订不仅应当“纳新”,还应当删除长期“空置”的条款。从反垄断执法角度看,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是我国当前反垄断执法重点,这方面的修订应考虑迄今国内外执法经验,做到与时俱进。强化反垄断不仅需要修订和完善反垄断法,还应当强化反垄断执法机关。特别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应增加执法资源,提供相关制度保障。关键词: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竞争政策;数字经济;行政罚款;知识产权行政法典化的容许性——基于行政法学体系的视角作者: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为什么行政法不能有统一的法典?行政法典和行政法典化是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不能有统一的法典,这是由行政法、行政乃至国家和社会的规律所决定的。这种规律表明,对于法律制度设计来说,容许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行政法典化是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规律,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需要。推进行政法典化,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需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前提和基础是坚持“限缩法典说”,摒弃那种将各行政法领域的法规范皆囊括其中来构建所谓统一行政法典的主张和做法。须警惕“立法时机成熟论”的负面影响,尊重行政和行政法的自身规律,聚力于行政作用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组织法等领域某个或者某类行政法规范的整备、统合与协调。行政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历史发展性和发展阶段性。须致力于建构完整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以为不断推进的行政法典化提供方向引导和理论支撑。关键词:行政法典;容许性;限缩法典说;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行政程序法民法典专题《民法典》中受遗赠人探析作者:房绍坤,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受遗赠人的范围认定取决于遗赠与遗嘱继承之间的区分,我国《民法典》以法定继承人为区分标准,将受遗赠人界定为国家、集体、组织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无论何种受遗赠人均须符合相应的资格,应为遗赠生效时存在之民事主体。受遗赠人通常由遗赠人指定,遗赠人于遗嘱中命第三人指定受遗赠人亦为有效。依据解释规则,遗赠人不得指定后位受遗赠人,但可以指定替补受遗赠人。关键词:遗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三人指定;后位受遗赠人;替补受遗赠人《民法典》背景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之法律实现作者:杨雅婷,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宅基地改革的法治环境发生变化,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成果已入法确认,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探索应置于《民法典》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之下统筹考量。放活“使用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核心和重点。通过政策目标和实践模式的分析,放活宅基地改革存在力度不同、关系不清和统筹不足等问题,且照搬承包地和建设用地改革经验困难。对此,提出《民法典》背景下的放活思路,借鉴承包地“三权分置”权利结构,衔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区分流转后土地不同用途,构造生活居住情形下宅基地利用权和经营性使用情形下转权流转两大路径,以理顺放活宅基地使用的法权关系并提出“三块地”联动改革背景下具体的法律实现建议。关键词:民法典;宅基地;三权分置;联动改革《民法典》视域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消解路径作者:刘小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成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民法典》第996条是否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学界存在争议。在人格权遭受侵害为前提的预设下,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的合同难以适用;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全面救济。《民法典》第996条应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民法典》第584条中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与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守约方在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的合同中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应适当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守约方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填补损害,防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滥用,力争实现《民法典》第186条、第996条和第1183条第1款的协调适用。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责任竞合;精神利益;物质性人格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的定位与定向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金融法视角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从定位上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是根据金融业的特殊性而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是由传统金融法升级进化而来的,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虽有交叉、相似关系,但二者相对独立。从定向上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既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般规律,也应根据金融业的特殊性而进行相应的调适;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虽名为“保护”但也暗含“发展”,它既注重个人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的安全问题,也重视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问题。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金融信息;金融数据;金融隐私刑事客观证明的理论澄清与实现路径作者:向燕,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前沿理论与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事证明客观化的现象,近年来更是伴随着对刑事错案的深刻反思而得到强化。强调客观证据和必然性推论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对保障查明事实、贯彻“疑罪从无”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放纵犯罪和证明僵化的弊端。片面的“客观化”并不是实现发现真实目的的必然路径。刑事证明的本质是依据证据和推论获取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认定结论。裁判者运用整体主义解释的方法进行事实认定,需要依赖补助证据与或然性法则。对“客观证明”的理解,不能狭义地局限于对客观证据或实物证据的绝对要求,亦不能片面排斥或然性推论,而是要区分情形、辩证对待,依据事实认定的一般性原理对证据、推论及证明标准进行合理规范,从而促使裁判结论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关键词:客观证明;或然性法则;客观证据;印证证明;排除合理怀疑信息秩序法益视野下网络公关犯罪的完善路径作者:李怀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有偿删除真实信息或者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等网络公关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但是有关司法解释依照非法经营罪追究有偿删除虚假信息行为责任的做法,背离了非法经营罪的规范目的,也造成了不合理的司法裁判结果。其症结在于未能准确解读网络信息秩序的法益内涵,以及法益理论丧失了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约束机能。网络信息秩序的法益,源自公民的网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决权,是双层次构造的法益类型。网络信息秩序法益的第一层次是网络信息的真实性,第二层次是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性。在网络信息秩序法益的指导下,应当重新对网络公关行为进行规则完善,将部分行为除罪化,并将其余行为纳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制框架,以寻求立法正当性与逻辑合理性的统一。关键词:非法经营罪;规范目的;网络信息秩序;法益域外立法管辖权的第三条路径作者:汤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域外立法管辖权是主权国家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直接规范域外实体和行为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法律制定权能上的体现。域外立法管辖权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其行使需要受到国际法的规范与制约。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则并不清晰,使得域外立法管辖成为国际法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当今国际法上域外立法管辖权有“法无禁止即许可”和“法无许可即禁止”两种学说。不论哪种学说在实践中均容易被滥用,造成域外立法管辖的过度化。新的“弹性禁止说”结合了真实联系原则和适度性原则,一方面以灵活的连接点建立立法管辖基础;另一方面利用手段的适度性,防止不当立法。域外立法管辖在真实联系与适度管辖的相互作用之间,达到国家间利益的平衡。关键词:域外立法管辖权;习惯国际法;真实联系原则;适度性原则;国际礼让唐律中的“人口买卖”:立法的表述、量刑及其逻辑作者:刘晓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人口买卖”并非立法语言,《唐律疏议》中的“人口买卖”主要包括立法直接列举的四类犯罪行为:“略”与“略卖”,“和诱”与“和诱卖”,“和同相卖”以及“知情故买”。“贩卖”行为的分类依据主要是被卖者的主观意志,具体量刑受到等级、身份等因素的直接影响。立法针对将良人卖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等不同情节列举了相应刑种与刑等,以此作为基本刑,卖部曲、奴婢及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多在此基础上加减刑等。“知情故买”的入刑门槛极低,具体量刑比照相应“贩卖”行为减一等或加一等,刑罚适用仍受等级、身份等因素的影响。立法针对略、略卖良人为奴婢设置了死刑,并通过立法解释扩大了死刑适用范围,“贩卖”十岁以下之人或者“贩卖”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皆处以绞刑。关键词:唐律疏议;人口买卖;立法语言;量刑;死刑适用当代法学公众号微信号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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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1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关键词:完全的忠诚义务;不完全的忠诚义务;混合的忠诚义务;受限的忠诚义务;公益义务;律师职业伦理
202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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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

作者: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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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1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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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作者:杨立新,天津大学卓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