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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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获得《数据产品备案证明》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到数据交易所(中心)上架交易。交易完成后,数据运营主体应将相关交易协议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存档,并按协议约定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第十三条
9月19日 下午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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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作出二审判决

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隐木公司侵犯数据堂公司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隐木公司未经数据堂公司许可,获取案涉aidatatang1505zh数据集子集,并在隐木公司官网向公众传播,以获取用户访问、注册。在数据权益相关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本案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以及开源协议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以下是被上诉人代理人的梳理:一、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司法效力数据堂公司为保护其数据集权益,就案涉数据集在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登记并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可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以初步证明登记人即为数据集的合法持有人,登记人有权就登记数据集的数据权益提出权利主张。代理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若数据集涉及个人信息等数据,法院仍会对数据的合法性、正当性作出审查,各企业仍应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合规等工作。二、探明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若数据集构成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则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企业合法持有的数据权益;若数据集虽不构成知识产权,但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则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保护企业合法持有的数据权益;若前述情况均不满足,企业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保护数据权益。三、确认开源协议法律效力本案中通过认定违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7月5日 下午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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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第二章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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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数据交易的法律范畴界定与实现路径

学术论文梅夏英:《数据交易的法律范畴界定与实现路径》,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6期摘要:数据交易是目前在法律上亟需明晰的问题。现有的以数据商品化为前提的数据交易中心(所)模式,在实践中运行疲软、缺乏效率,这源于目前理论界对数据交易属性和范畴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偏差,故有必要在理论上对数据交易进行科学的范畴界定。数据交易是一种隶属于网络数据访问和流动体系的数字技术现象,应当归入派生于网络技术体系的新理论范畴,且目前尚无现成的交易制度和规则与之相对应。数据交易在法律上应被作为服务类合同观待,在此基础上对应大数据生长的客观技术环境和价值释放方式,确立数据交易在动态网络生态体系中的地位。在数据服务范畴下理解数据交易,应从信息服务的附属性或劳务性,以及数据服务的控制性、流动性和结合匹配性角度来予以观察,以消弥数据“服务”和数据“交易”之间的观念冲突。数据交易依赖于互联网基础系统,故数据的要素化是数据交易和流动的基础条件,数据交易亦应通过特定的平台中介以撮合方式来进行,从根本上说,数据交易平台从事的数据交易只是通常网络数据分享的一种特殊形式。关键词:数据交易;服务合同;法律范畴;产权界定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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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拟修订:商业数据的公平竞争规则将如何健全?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稿”)。此次修订重点回应了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的实践需要,正如修订说明中所言“随着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层出不穷,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制。”1.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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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健康宝弹窗行政诉讼案:健康宝弹窗温馨提示可诉吗?

自今年9月起,顾某一直受到健康宝弹窗的困扰:他的健康宝一直显示“温馨提示③”弹窗状态,他因此无法前往北京。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顾某多次尝试通过北京12345等途径寻求申诉解决;申诉解决无果后,他最终选择了司法救济,试图通过行政诉讼讨个说法。据北京市司法局官网发布的报道,今年5月该局行政复议部门就受理了首例因健康宝弹窗引发的涉疫行政复议案件,并成功调解该案。在这起案件中,因健康宝弹窗,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反映健康宝弹窗措施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影响。附:顾某诉北京市人民政府等涉健康宝弹窗行政诉讼起诉状编辑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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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1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

(二十六)完善安全保障能力。推进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监管平台和政务APP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扩容异地灾难备份中心,升级政务网边界安全接入平台,建立网安人才培养基地。(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