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其他

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裁判要旨】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关键词】行政
5月23日 下午 6:24
其他

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的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的认定——(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裁判要旨】1.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2.放弃式修改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放弃保护的内容、放弃式修改后保留的内容以及三者关系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修改后保留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已经直接公开或者隐含公开,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关键词】行政
5月16日 上午 11:35
其他

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1.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2.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关键词】行政
5月9日 上午 8:35
其他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行为一致性的考量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行为一致性的考量——(2021)最高法知民终1977号【裁判要旨】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除考察市场份额外,还应当考察多个经营者是否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采取相同行为,体现出行为一致性。【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月18日 上午 10:14
其他

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的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的认定——(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裁判要旨】基于在竞争主体、服务对象和内容、佣金收取方式、行业规范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无论从需求替代还是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对于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而言,存量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存量非住房买卖经纪服务、新建住房买卖经纪服务、存量房买卖自行成交等,一般对其不构成紧密替代。【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月11日 上午 7:55
其他

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裁判要旨】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其实质上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月29日 上午 8:42
其他

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裁判要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关键词】纵向垄断协议
3月15日 下午 12:15
其他

零部件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的判断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零部件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的判断——(2021)最高法知行终464号【裁判要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包括在产品交易、使用过程中能够观察到或者会关注产品外观的人。如果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决定了其只能被作为组装产品的部件使用,该组装产品的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组装产品的过程中无法观察到部件的外观设计,则一般消费者主要包括该部件的直接购买者、安装者。【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
3月7日 上午 8:15
其他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支付主体的确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支付主体的确定——(2021)最高法知民终1172号【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请求支付奖励、报酬的权利,不应当因用人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处分而受到损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
2月1日 下午 8:03
其他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视情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视情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2021)最高法知民终1406号【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关键词】专利
1月18日 下午 2:50
其他

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2022)最高法知民终1165号【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请求将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列为维权合理开支的,一般不予支持。【关键词】专利
1月11日 下午 4:02
其他

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2022)最高法知民终139号【裁判要旨】专利权人主动向被诉侵权人提供并意图使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但未披露其专利权,直至被诉侵权人实施完毕方才请求侵权救济,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已获得专利权人默示许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关键词】专利
1月4日 上午 9:02
其他

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2020)最高法知行终588号【裁判要旨】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规定,核心在于他人违背申请人意愿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具体判断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即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公开或者是否放任公开行为的发生,客观上是否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使其发明创造不易被公众所知晓。他人违反明示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根据社会观念、商业习惯所应承担的默示保密义务,擅自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构成违背申请人意愿,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关键词】专利
2023年12月28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审理范围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审理范围——(2020)最高法知民终696号【裁判要旨】确认不侵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专利权利人明确其侵权警告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专利权利人主张多个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对原告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每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予以审理。原告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请求确认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对争议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予以审理。【关键词】专利
2023年11月30日
其他

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关键词】专利
2023年11月23日
其他

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裁判要旨】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所涉产品超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
2023年11月17日
其他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三种主要情形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三种主要情形——(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裁判要旨】从主观过错角度,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认定构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关键词】技术秘密
2023年11月10日
其他

仿制药申请人4.2类声明与药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性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仿制药申请人4.2类声明与药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性——(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裁判要旨】仿制药申请人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其申请的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被仿制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的,原则上应当针对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以保证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了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仿制药申请人应当针对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作出声明。【关键词】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023年11月3日
其他

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行为的侵权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行为的侵权判定——(2022)最高法知民终435号【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主张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行为构成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体性质、行为目的、规模、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因素作出判断。被诉侵权人以育种、育苗为业,种植种苗并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可以认定其种植行为系为获取商业利益而非出于私人的非商业目的,该种植行为构成生产、繁殖行为。【关键词】植物新品种
2023年10月26日
其他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中发明人确认之诉和权属之诉的并案审理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中发明人确认之诉和权属之诉的并案审理——(2021)最高法知民终2146号【裁判要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原告同时提出确认发明人之诉,有关发明人均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案中一并审理,也可以分立两案但作合并审理。【关键词】专利权权属
2023年10月19日
其他

法护天下粮仓——当事人的诉前约定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

编者按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今年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主题为“践行大食物观 保障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成立以来,集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涉种业的植物新品种、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法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种业振兴的重要论述,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努力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本周,本栏目将结合法庭工作实际,向公众介绍法庭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及相关案例,欢迎各界关注!最新最快最权威的知产法庭案件播报当事人的诉前约定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2023)最高法知民终12号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奥黛丽”辣椒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纠纷上诉案。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侵权人与品种权人就有关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对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北京某种苗公司是“奥黛丽”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公司以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未经北京某种苗公司许可,以“青椒3756”为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奥黛丽”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为由提起诉讼。北京某种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与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协议》约定,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承诺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生产、销售“奥黛丽”品种种子和种苗,如果发生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违反本协议下其所作的承诺和义务,应向北京某种苗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法律未规定赔偿数额可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确定,故对于北京某种苗公司主张参照《协议》确定赔偿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酌定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赔偿北京某种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万元。北京某种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某种苗公司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制止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继续套牌使用“青椒3756”实施侵害“奥黛丽”品种的行为,其实质是基于友好协商,督促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积极诚信善意履行《协议》义务,合法规范经营。北京某种苗公司并不因《协议》而丧失对先前侵权行为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即使不存在该《协议》,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仍然应当就其已经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奥黛丽”品种权,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也同样负有面向未来不得侵权的义务。根据《协议》的约定,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今后实施侵权行为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和《协议》签订后再次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是为了明确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再次侵权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协议》签订后,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不仅没有停止已发生的侵权行为,还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推算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侵权获利已超过北京某种苗公司主张的200万元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应当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200万元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200万元的侵权赔偿请求。该案明确,基于举证难度以及诉讼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当事人完全可以对侵权赔偿数额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包括侵权方对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可以包括侵权方对协议签订之后未来发生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人与品种权人就有关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对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注: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撰稿人:罗霞
2023年10月19日
其他

专利无效后对调解书已履行部分显失公平的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专利无效后对调解书已履行部分显失公平的认定——(2021)最高法知民终1986号【裁判要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与许可使用费总额之比,明显高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的许可期间与整个许可期限之比,当事人以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关键词】专利权宣告无效
2023年10月13日
其他

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裁判要旨】专利主题名称本身构成或隐含了具体技术特征,或者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关键词】专利
2023年9月21日
其他

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在等同侵权判断中的考量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在等同侵权判断中的考量——(2021)最高法知民终860号【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项背景技术的技术缺陷,且其系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的方式来克服该技术缺陷,则不应再通过认定等同侵权将含有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关键词】专利
2023年9月15日
其他

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衔接保护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衔接保护——(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8号【裁判要旨】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就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循以下途径请求救济:一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二是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选择以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或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关键词】发明
2023年9月7日
其他

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具体时,即可以认定其存在专利法所规定的许诺销售行为;该意思表示缺少有关价格、供货量以及产品批号等可能影响合同成立的内容,并不影响对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关键词】专利
2023年8月31日
其他

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裁判要旨】当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关键词】技术秘密
2023年8月24日
其他

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2022)最高法知行终54号【裁判要旨】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权已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既定法律事实作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并未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实际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一般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关键词】行政行为
2023年8月17日
其他

说明书中技术用语特别界定和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分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说明书中技术用语特别界定和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分——(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裁判要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需要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该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对此有明确表述的,以其表述为准;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关键词】专利
2023年8月10日
其他

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2019)最高法知行终235号【裁判要旨】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核心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是否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优选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接近。关于技术方案是否接近的判断,一般可以考虑发明构思、技术手段等因素。其中技术手段的近似度可以主要考虑现有技术公开技术特征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特定现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通常并非确定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要件因素或者优选因素。【关键词】专利
2023年8月3日
其他

发明构思差异对改进动机及技术启示的影响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发明构思差异对改进动机及技术启示的影响——(2022)最高法知行终316号【裁判要旨】在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产生改进动机以及是否有将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对比文件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关键词】专利申请
2023年7月27日
其他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裁判要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等内容,基于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得出结论。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认为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关键词】专利
2023年7月20日
其他

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新增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内容的修改超范围判断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新增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内容的修改超范围判断——(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裁判要旨】专利授权程序中,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时,增加的内容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虽未予明确记载,但已为原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则该修改不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得到允许。【关键词】专利申请
2023年7月13日
其他

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审查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审查——(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裁判要旨】体育赛事组织者基于其组织赛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民事权利所呈现的独家性和排他性属于权利自身的内在属性。由该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本身,并非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体育赛事组织者行使其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权利时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其他经营者据此取得该独家经营的授权,实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原则上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的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关键词】中超联赛
2023年7月5日
其他

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2021)最高法知行终382号【裁判要旨】判断一项涉及商业方法的解决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应当整体考虑权利要求限定的全部内容,从方案所解决的是否是技术问题、方案是否通过实现特定技术效果来解决问题、方案中手段的集合是依靠自然规律还是人为设定的规则获得足以解决问题的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估。【关键词】专利申请
2023年6月29日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为了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其他

Annual Report of IPC of the SPC 202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编辑:何雨潇更多精彩
其他

最高法知产法庭召开法律实习生总结欢送会

1月13日下午,最高法知产法庭召开法律实习生总结欢送会。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并讲话,分党组成员、党务廉政专员郎贵梅主持。郃中林代表法庭分党组及全庭干警对在法庭实习的第十一批法律实习生顺利完成实习表示祝贺,对他们为法庭作出的辛勤奉献表示感谢。他表示,14名法律实习生理论功底扎实、勤学好问、踏实肯干,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年,法庭成立第四年开启新征程的关键节点上,法律实习生们克服疫情影响,高质量完成审判辅助工作等各项实习内容,并在法庭调研、党建、外语小组、信息宣传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过程中,法律实习生们进一步坚定了政治立场和法治信仰,了解了审判司法实务,培养了法律思维和严谨作风,展现出优秀的学习能力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希望法律实习生们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的发展,把个人成长同时代发展紧密相连,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之中,不负伟大时代,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实现人生价值。会上,实习生指导老师代表余晓汉、刘晓梅两位审判长分别发言。他们表示,法律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出色完成了各项工作,展现了新时代青年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希望法律实习生们能够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追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宝贵实习经历与丰硕实习收获,为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实习生们逐一分享了实习收获和感悟。他们表示,感谢知识产权法庭提供的宝贵学习机会及指导老师的悉心教导,通过法庭多样化的学习平台和丰富的学习活动,充分了解了审判司法实务,深切感受到了法庭干警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民的优良作风,坚定了法治信仰,培养了法律思维,提高了法律应用和实践能力,明确了职业发展方向,受益良多。回到学校后将更加努力学习、知行合一,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谱写壮丽青春之歌。知识产权法庭各部门干警代表参加会议。编辑:林愈
其他

实习期满临别之际,他们这样说……

9月26日,来自北京大学、天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14位法律实习生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习。经过近4个月的工作学习,同学们收获满满。1月13日下午,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召开的法律实习生总结欢送会上,他们分享了自己的实习感悟。实习生大合照牢记国之大者,坚定理想信念刘宇彤第八合议庭还记得去年十月初郃中林副庭长在讲座中,详细讲述了法庭三年试点的主要举措和基本成效,以及对纠纷多元化解的推动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多维度探索,使我第一次站在国家层面体会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格外重大意义与知识产权法庭为此做出的不懈努力,体会到法庭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司法水平的不懈追求。讲座的最后他呼吁大家“为将法庭打造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先锋而努力”,这使我感受到了知产人的激情与热血,使命与担当,感受到既立足实践又高瞻远瞩的格局,激励我作为法学生,无论以后从事什么职业,服务于哪个岗位,都坚定不移地为维护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而努力。陆瑶第十合议庭初来之时,记得庭领导曾给我们介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探索与实践。年轻的法庭承担起了最高法高占比的案件量,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常年高居前列,我们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通过制度改革和科技赋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走进了法庭,“最高法”这个之前似乎遥隔云端的意象渐渐具体化,在每一页文书、每一堂庭审、每一次调解之中,我真切地触摸到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法治中国的力度。除此之外,参与2022年第四期入职培训开班仪式及后续专题培训、参观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实验室、“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等丰富活动,亦令我受益匪浅。感受严谨作风,提高专业素养李灿玖第九合议庭我收获了审判实践经验,感悟到司法公正与温度。在日常的审判辅助工作中,我可以在每一个细节中感悟专利审判实践中的专业与细致。在协助整理卷宗、审核校对文书的过程中,我可以学习到判决书的写作逻辑和思路;在旁听庭审时,当魏磊老师在给当事人作出法律释明时,我从老师兼具情理与法理的论述中深刻地领悟到鲜明的人民立场;在两周一次的“午间学习会”中,各位同学在带教审判长的指导下研讨知识产权审判前沿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李维周第五合议庭感谢第五合议庭的审判长吴蓉老师、法官助理郑文思、书记员谢思琳,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让我参与到审判辅助工作中,指导我在草拟文书时的遣词造句、条文选取以及语言句式的构造。在这个过程中,我切身体会到了最高法法官们的严谨以及法院工作所需的扎实的工作态度及过硬的专业储备。欧阳捷第十七合议庭
其他

叮!癸卯年知产家书已送达

展信安。癸卯兔年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全体干警祝家人们新春快乐、阖家安康!>过去的一年
其他

2021年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名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21年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情况的通报》,让我们看看获奖名单吧~2021年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名单编辑:林愈
其他

杂交品种亲本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受到保护

最新最快最权威的知产法庭案件播报杂交品种亲本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受到保护——(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上诉人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盛种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驳回搏盛种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判决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意义,对于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有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华穗种业公司起诉搏盛种业公司侵害其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自交系“W68”的技术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5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搏盛种业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W68”技术信息,构成侵权,判决搏盛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判决对于杂交种的亲本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育种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等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该案二审判决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其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对于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不能要求过苛,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该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其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具体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案中“W68”经过自交六代形成了稳定的自交系品种并作为授权杂交品种“万糯2000”亲本的事实已经证明,其在组配具有优良农艺性状、良好制种产量的杂交种中具备商业价值,具有竞争优势。“W68”在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被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案二审判决强调,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两种制度在权利产生方式、保护条件、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保护方式。将未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育种创新成果在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下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是鼓励育种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意。法律并未限制作物育种材料只能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而排除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对作物育种材料给予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不会削弱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当然,对作物育种材料给予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妨碍他人通过独立研发等合法途径来繁育品种,也并不妨碍科研活动的自由。本案所明确的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有助于进一步加大育种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激励育种创新,促进种业振兴。*注: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其他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揭牌仪式暨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解决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2年7月2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主办的贸仲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揭牌仪式暨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解决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中国贸促会会长任鸿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现场出席揭牌仪式并致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总干事邓鸿森先生的代表——WIPO中国办事处主任刘华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会长Luiz
其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
2022年6月24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三、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四、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五、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六、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七、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九、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民事裁定书〕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4.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红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8.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9.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10.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亚萍牛羊肉摊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11.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12.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1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1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15.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1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17.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18.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继民、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20.苏梦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21.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22.刘迅与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23.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2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25.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波密县时空隧道休闲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26.吴妍与钟志燕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2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29.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书〕30.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34.哈尔滨工业大学与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35.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36.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37.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38.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与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39.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40.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41.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六)司法惩戒、行为保全案件42.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司法惩戒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4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4.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书〕45.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46.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47.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凤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471号行政判决书〕48.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240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学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50.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定书〕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是“双飞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花露水、化妆品等。同时,双飞人公司还是两个核定使用在爽水产品上的双飞人立体商标的权利人。法国利佳制药厂拥有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利佳”注册商标,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特斯公司)独家代理在中国境内宣传、推广、分销和销售利佳薄荷水等“利佳”品牌化妆品。双飞人公司以赖特斯公司等生产、销售利佳薄荷水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利佳薄荷水与“双飞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双飞人爽水”属于相同商品。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与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构成近似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赖特斯公司侵害了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专用权。同时,赖特斯公司为实现商业目的,在产品宣传中强调其产品为“双飞人”产品(双飞人药水),构成对“双飞人”文字商标的侵权。此外,利佳薄荷水的包装装潢与双飞人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赖特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赖斯特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赖特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赖特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中国大陆部分地区的报纸上刊登“双飞人药水”广告,持续时间较长、发行地域和发行量较大,可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在先使用的“双飞人药水”所采用的“蓝、白、红”包装有一定影响。双飞人公司明知“双飞人药水”存在于市场,却恶意申请注册与“双飞人药水”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并行使权利,其行为难言正当,赖特斯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双飞人公司关于赖特斯公司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双飞人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再审判决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二、“香兰素”侵害技术秘密案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的技术秘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构成侵害部分技术秘密,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后,王龙集团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为侵权而设立的企业,且其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故王龙集团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害全部技术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该案裁判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切实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对于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认定损害赔偿具有参考意义。人民法院还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三、“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十五家汽车驾驶培训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公司收取服务费850元。联营协议第三条具体约定了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中的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融公司)以该十五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浙东公司统一处理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其收取服务费850元并无不当,有关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可以依法适用反垄断豁免,故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条款无效。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适用垄断豁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垄断豁免抗辩成立。违反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定的合同条款,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紧密联系的条款,以及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均应属无效,否则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横向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澄清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事由的适用标准,阐明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应归于无效的一般原则,且无效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之具有紧密关联、缺乏独立存在意义的条款和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该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四、涉“金粳81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公司并未直接销售涉案侵权种子,仅构成帮助侵权,判决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亲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种子包装方式、价款、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自合意达成时成立,亲耕田公司是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构成销售侵权而非帮助侵权;亲耕田公司发布和组织交易的种子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农民自繁自用”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一审判决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裁判对于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五、侵害“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权及司法惩戒案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案情摘要】周勤系“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权人,因发现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顺公司)涉嫌侵权,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并制作笔录,明确告知瑞之顺公司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瑞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周勤以瑞之顺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擅自转移诉前保全产品并导致该产品灭失。一审法院认为,诉前保全证据系本案关键证据,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并导致证据灭失,直接影响本案侵权判断,遂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专利权并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同时,一审法院对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诉前保全证据并导致证据灭失、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司法惩戒,罚款20万元。瑞之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破解“举证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例。该案明确了掌握证据一方的举证义务,以及证明妨碍和妨害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对于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六、涉“惠氏”商标惩罚性赔偿案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经许可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广州惠氏公司)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获得“惠氏”“Wyeth”等商标,在宣传推广中明示或暗示与惠氏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并与其他被告以共同经营网上店铺等方式,实施线上线下侵权行为,获利巨大。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广州惠氏公司等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明确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在案证据可证明的原广州惠氏公司侵权获利情况,按照赔偿基数的3倍计算,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提出的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全额支持。二审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救济,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观念深入人心。七、“空竹”杂技作品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认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等表演、传播《俏花旦》节目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国杂技团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张硕杂技团的演出行为等构成侵害著作权,故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张硕杂技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在开场部分的走位、动作衔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现的标志性集体动作等编排设计方面,与《俏花旦-集体空竹》的独创性表达部分等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中国杂技团杂技作品的著作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涉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保护民族瑰宝。本案依法保护杂技艺术作品,有利于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八、涉开源软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盒公司)的股东罗迪在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App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GPLV3开源许可协议。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友公司)开发了四款被诉侵权的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支付会员费使用。罗盒公司认为四款被诉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玩友公司不提供开源代码且收取会员费的行为违反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V3开源许可协议,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无需付费,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仅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该行为并不违反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规定。但是,使用涉案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依约需公开其全部源代码,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违反了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玩友公司复制、发布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令玩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开源代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对开源软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开源协议许可的撤销、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九、“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平台的经营者。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简易付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与商户订立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对大众点评的特定商户进行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上海汉涛公司以青岛简易付公司等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青岛简易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的相关数据失实,影响了上海汉涛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青岛简易付公司停止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互联网平台“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本案判决积极回应实践需求,通过制止“刷单炒信”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十、“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正航聘用被告人万萌军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被告人梁永平又聘用被告人谢明洪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免费在线观看和下载。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人。自2018年1月至案发,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正航等十四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判决阐述了如何认定“未经授权”及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数量等法律适用问题,有力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编辑:何雨潇更多精彩
其他

最高法首次针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反垄断审查

最新最快最权威的知产法庭案件播报最高法首次针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反垄断审查——(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侵权申请撤回上诉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申请撤回上诉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上诉人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首次在非垄断案由案件中对于“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出反垄断初步审查。本案中,阿斯利康公司从案外人BMS公司处受让获得涉案专利权。该专利权已于2021年3月5日到期后终止。该专利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化合物即糖尿病用药沙格列汀片中的活性成分沙格列汀。案外人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Vcare公司)曾于2011年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BMS公司和Vcare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Vcare公司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撤回无效宣告请求,BMS公司及继受专利权人(即本案中的阿斯利康公司)承诺不追究Vcare公司及其关联方(即本案中的奥赛康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后(即涉案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5年多)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后Vcare公司方依约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其关联方奥赛康公司于上述约定日期后申报注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沙格列汀片剂。阿斯利康公司遂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奥赛康公司构成专利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奥赛康公司作为Vcare公司的关联方有权依据《和解协议》实施涉案专利,故判决驳回阿斯利康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阿斯利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以与奥赛康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有关撤回上诉申请过程中发现,涉案《和解协议》符合所谓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外观。所谓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不利益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挑战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该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协议。该类协议的安排一般较为特殊,也往往较为隐蔽,可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涉及药品专利权利人和仿制药申请人的药品专利案件中,对于具有所谓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的涉案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但考虑到反垄断审查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该类审查,一般仅限于初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和解协议》属于以不挑战专利权有效性为主要内容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其是否涉嫌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的判断,核心在于其是否涉嫌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对此,一般可以通过比较签订并履行有关协议的实际情形和未签订、未履行有关协议的假定情形,重点考察在仿制药申请人未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药品相关专利权因该无效宣告请求归于无效的可能性,进而以此为基础分析对于相关市场而言有关协议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竞争损害。其中,仿制药申请人如未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因之归于无效的可能性是首要问题。原则上,专利权利人为使仿制药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无正当理由给予高额利益补偿的,可以作为认定专利权因仿制药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归于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有关协议的竞争损害,一般应当主要考察其是否实质延长了专利权利人的市场独占时间、是否实质延缓或者排除了实际的和潜在的仿制药申请人的市场进入。具体到本案,虽然涉案《和解协议》符合“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外观,但考虑到其保护期限已经届满,有关可能构成的垄断违法状态已不复存在,涉案药品相关市场的进入已不存在基于涉案专利权的障碍,本案已无进一步查明涉案《和解协议》是否确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作为涉案《和解协议》签署方当事人的BMS公司和Vcare公司并未参与该案诉讼,也缺乏涉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相关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尚难以认定BMS公司允许Vcare公司及其关联方提前进入涉案专利药品相关市场是否具有除撤回无效宣告请求之外的正当理由和涉案专利权因Vcare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相应也尚不具备进一步查明涉案《和解协议》是否确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条件。因此,本案可不必再作进一步审查和处理。鉴于经初步审查,目前难以得出涉案《和解协议》明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结论,且无进一步审查之必要,也未发现本案存在其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由,一审判决虽因未对涉案《和解协议》作反垄断相关审查而有所欠缺,但其最终裁判结果仍属正确,故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准许阿斯利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裁判,阐明了对所谓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予以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并明确了该类协议进行反垄断审查的限度和路径,对于加强药品领域反垄断审查,维护药品专利秩序、规范药品市场竞争、保障民生福祉具有指引意义。*注: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撰稿人:廖继博
2022年3月1日
其他

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最新最快最权威的知产法庭案件播报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原公司)涉量产芯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要求泰凌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开发合同款项并赔偿星火原公司经济损失的判决结果。本案中,星火原公司作为委托方与泰凌公司作为开发方签订《专用集成电路产品委托开发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星火原公司委托泰凌公司通过COMS(互补型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技术设计能够实现量产的空调专用微处理器控制芯片。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整个研发过程分为8个阶段,涵盖了专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实现量产全过程。双方确认合同履行至第3、4阶段停滞,即泰凌公司交付流片供星火原公司检测后,星火原公司检测出存在LCD技术参数不达标等问题,泰凌公司承诺可以通过金属层修改(Metal
2022年2月22日
其他

协同审理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诚信原则适用和举证责任转移成亮点

最新最快最权威的知产法庭案件播报协同审理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诚信原则适用和举证责任转移成亮点——(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两起涉及同一专利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关联案。两案所涉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16026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简称“二元酸”方法专利无效纠纷案]中,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清楚,说明书公开充分,专利具备创造性,据此,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诉讼请求。需指出的是,该案较之于一般的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涉案专利原始的申请人并非目前的专利权人凯赛公司,而是该案的无效宣告请求人瀚霖公司。凯赛公司通过提起专利申请发明人署名权诉讼、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才从瀚霖公司处索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技术成果,即涉案专利。针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涉案专利符合法定条件应予维持有效的基础上,特别指出,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简称“二元酸”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因涉案专利属于方法专利,故涉及到依照方法专利生产的产品是否为新产品的认定,以及后续的关于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依照方法专利生产的产品虽然并非新产品,但是专利权人凯赛公司已经履行其相应的举证义务,可以初步证明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故相应的举证责任转移至恒基公司、归源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方法不同或者不等同于涉案专利方法;但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举证不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故驳回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认定恒基公司、归源公司构成侵权并分别赔偿200万元、300万元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专利无效行政案和专利侵权民事案中的法律适用,彰显了严厉打击不诚信行为、净化创新环境、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裁判理念和司法价值取向。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将诚信原则引入到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意在遏制权利滥用、净化创新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旗帜鲜明地对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说不。这对于遏制滥用专利制度赋予的权利,挤占原本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的政策资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诸多不诚信行为,如被诉侵权人滥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利拖延专利权人合法维权进程、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无效宣告中止程序获得不正当利益以及各种非正常申请行为,既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又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在法律渠道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关于专利无效行政案。专利权是绝对权,如果将属于现有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能获得的技术方案不当地授予专利权,则必然会使得专利权人获得不当利益,社会公众自由实施现有技术的合法权益很有可能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在前述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除对前述违背诚信原则行为作出评述外,对于专利权有效的实质性要件,尤其是创造性要件,在综合考虑纠纷解决效率、程序节约和诉辩对抗情况的基础上,严格依照专利法对于专利创造性的要求,在二审中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其次,关于专利民事侵权案。方法专利保护难,主要原因在于取证难。在前述专利侵权民事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照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各当事人具体举证义务和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的条件,并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方法不同或者不等同于涉案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诉侵权人承担。两个案件充分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此外,该两案分别系比较典型的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与侵害专利权纠纷,除上述提及的诚信原则、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适用之外,还分别涉及专利制度保护对象的审查与认定、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审查内容、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审查标准、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原则、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的认定、专利民事程序中无效抗辩理由的处理等专利领域中的诸多重要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两案判决中对于上述问题均予以了详细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两案判决书作进一步的了解。*注:未经允许,不得转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撰稿人:张晓阳
2022年2月15日
其他

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

最新最快最权威的知产法庭案件播报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色药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专利权人提交的新证据应予审查为由,认定新绿色药业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03135523.4、名称为“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8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13日,专利权人为新绿色药业公司。针对本专利权,一方制药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2020年3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新绿色药业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新绿色药业公司分两次提交了七份证据,包括有关工具书、视频、感谢信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方制药公司均认为上述证据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不应被采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新绿色药业公司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未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提交,且新绿色药业公司对其在诉讼过程中才予提交的原因未作合理解释,因上述证据材料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故不应作为法院审查被诉决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事实根据,对上述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新绿色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新绿色药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提供新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申请不应当被驳回或者专利权应当维持有效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审查。”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程序是针对当事人就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决定不服而设置的司法救济程序,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当事人可能会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过的新的证据。对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此阶段提供证据用于证明专利申请应当获得授权或者专利权应当维持有效的,由于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而言已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或者补救措施,故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审查。而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的,由于其可以另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相关证据已经超出无效行政决定的审查范围,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对于不涉及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或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或者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有关的证据,或反驳证据等,可以允许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并予以审查。原审法院在未对新绿色药业公司提供的七份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仅以该七份证据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不应作为法院审查被诉决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为由不予采信,其认定有误,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再作出是否应予采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采信了部分证据,最终判决支持了新绿色药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其他

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范围和受移送法院的范围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1年3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范围和受移送法院的范围——(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1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不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为限;原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也不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所请求的受移送法院为限。【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