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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歌手版权的那些事儿
作者:张羽霄导读:除了少数自己录歌、自己宣传的独立音乐人外,大部分原创歌手都会选择授权经纪公司处理版权事务。双方解约的情境下,当双方因版权授权期限未满或者其他版权原因发生纠纷时,歌手能否继续使用由自己创作的歌曲仍然值得探讨。上周,一条#吴青峰回应著作权纠纷#的微博热搜让歌手吴青峰与前经纪人林暐哲的纠纷再度出现在大众视野中。4月1日,双方的合约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再判林暐哲败诉。本文将从吴青峰与其经纪人的纠纷出发解读原创歌手对其创作的歌曲享有的权利。一、案件引入吴青峰与林暐哲音乐社于1998年签署“词曲版权授权合约”,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若想终止契约,需在合约期满3个月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否则合约自动续期1年。根据合约规定,续约反对意见需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提出才有效,而吴青峰于2018年10月26日以存证信函告知林暐哲不继续续约,因而林暐哲方认为合同仍续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林暐哲发出传票,控告吴青峰公开演唱专辑《太空人》及另外12首歌违反了双方的合约规定,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双方于2018年发布的公开声明已通过书面形式终止了合约,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财产权归吴青峰所有,无侵权行为发生。图片来源:https://gss0.baidu.com/70cFfyinKgQFm2e88IuM_a/baike/pic/item/962bd40735fae6cd322e150e00b30f2443a70fc2.jpg尽管法院仍在受理本案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刑事部分,但民事部分的结果认可吴青峰在18年底便完全享有其创作词曲的著作权,其后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另外,在本案二审判决公布后,吴青峰现在所属公司环球音乐发出声明表示,吴青峰从未将其创作的277首词及221首曲的著作权转让给林暐哲。由此可以推断吴青峰以独家授权或者委托代理的方式将自己词曲的著作权交由林暐哲打理。不过,此次事件将一直以来歌手与经纪公司间存在的矛盾展现在了公众面前,包括张韶涵等知名歌手在内的大小歌手多少都有和经纪公司斡旋的经历。音乐作品因包括词、曲、伴奏、现场表演等多个部分而涉及多方权利人,形成多种权利交错的局面,是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的一类作品。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对于潜心创作的歌手而言更是晦涩难懂。因此,明晰自己对作品的哪些部分享有权利、权利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对原创歌手进行维权具有重要意义。图片来源:https://m.weibo.cn/2075787695/4621142235550035二、音乐作品上的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业界对原创歌手的定义并未统一,有时词曲全包的歌手被称为原创歌手,有时仅作曲不写词的歌手也被认为是原创歌手。由于词曲版权除了作品的类型不同之外,具体的权利内容一致,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所称的原创歌手创作的内容包括词曲两项,即歌手本人为词曲版权人。另外,由于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权利和保护方式存在差异,本节仅就我国法律规定进行讨论。通常,无论是实体专辑还是数字形式的音乐,其内容都包括两部分创作:一是词曲作品,由词曲作者完成;二是录音制品,由歌手和唱片公司完成。其中,词曲属于我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与音乐作品,词曲作品上的著作权分别属于词曲作者所有。录音制品虽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但录音制作者在编曲、创作伴音伴奏的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的一系列邻接权。对于词曲均为原创的作品而言,原创歌手享有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唱片发行公司享有录音制品上的邻接权。若经纪公司不仅负责歌手的经纪合约,自身也开展唱片发行业务,那么公司对录音制品即享有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酬的权利。另外,歌手在公开场合对歌曲的演绎构成另一项邻接权——表演者权,且歌手本人为权利人。大多数原创歌手也会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或转让所有著作权,或授权其经纪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使用歌手本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词曲版权和表演者权,并分得一定比例的报酬。而作为回报,经纪公司负责打点歌手的工作,包括联系录制唱片、举办演唱会、与音乐播放平台合作等事项。简单地说,歌手在羽翼未丰时选择用一部分版权权利置换公司对自己的培养,公司则挑选有发展潜力的歌手进行培养,希望在其成名后收回前期付出的经济和人工成本,并有所收益。那么,对于一首原创歌曲,歌手授权经纪公司处理的版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三、原创歌手对音乐作品享有的权利一首音乐作品上包含三类基础权利:词曲音乐作品权、录音制品权以及表演者权。由于原创歌手是词曲版权和表演者权的权利人,本节仅就这两大类权利进行讨论。首先,词曲音乐作品权旨在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内容最丰富,我国著作权法提供包括4项人身权和13项财产权的权利保护。其次,表演者权是邻接权,包括2项人身权和4项财产权。由于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因此原创歌手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约仅能约定对著作财产权和表演权项下财产权的转让与授权。在词曲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中,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与音乐作品的使用关系最为紧密。首先,发行的作品是已经制作完成的原件或复制件,发行作品的过程中必定包括复制作品的行为,因此发行权与复制权不可分割。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复制发行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在线下载音乐作品前需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关于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问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芝兰公司在Flash动画中使用涉案歌曲的行为属于利用涉案词曲制作录像制品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而在线提供歌曲的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两个行为相互独立。因此,区分数字环境中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在于在网络服务器中的作品是否可由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可以便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否则由复制权规制。制作发行唱片和在流媒体平台上线音乐作品等商业行为需根据实际情况获得词曲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图片来源: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p2.music.126.net%2FNGBr80seZ96ILO2h8R390A%3D%3D%2F18576248952955358.jpg&refer=http%3A%2F%2Fp2.music.126.net&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jpeg?sec=1620312244&t=43ec9ca7c1334f7e27544f243783812c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通过超市广播、出租车电台等媒介听到大量歌曲,这些利用作品的行为属于广播权的规范范围。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若播放的是录制的歌曲,除需获得词曲版权人授权广播外,使用者还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若现场直播歌手的现场表演,还应当获得作为表演者的歌手本人的许可。由于广播权通常涉及大量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利人通常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权利,使用者直接向集体管理组织请求许可即可。第三,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即任何其他歌手向在公开场合表演某首歌曲时,需获得词曲版权人的授权。而当其他歌手想改编某首歌曲时,还需要获得词作者或曲作者的改编权许可。改编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对改编作品固然有独创性要求,但其具有的独创性没有达到产生一个全新作品的程度,即改编作品是在原作之上的推陈出新。若新作与原作毫不相干,原作词曲版权人则不能主张新作侵犯其改编权。比如,在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中,法院认定两首歌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全新的作品,因而不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对于原创歌手作为表演者在公开场合的演出,在表演者权的范围内进行规制应注意和前段提及的表演权进行区分。表演权是著作权项下的一项著作财产权,而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包括2项人身权和4项财产权,权利人仅能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进行转让或授权。比如,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对现场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时需获得权利人授权,事后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制的公开表演的音像时同样要获得授权。作者点评:音乐产业中的大部分作品使用行为都关乎词曲版权和表演者权,原创歌手与经纪公司签订合约约定的权利也不外乎这两项。经纪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发掘并签约歌手主要是为了后者在成名后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包括版税和歌手名气带来的商业利益。因此,经纪公司无论在商业运作还是法律事务的处理上均会以公司盈利为先,这些安排不可避免会与歌手利益产生冲突。正如美国女歌手泰勒·斯威夫特发文说的那样,年轻音乐人要维护好自己的版权,学会在商业谈判中保护自己,在了解自己在作品上享有哪些著作权后,原创歌手们还应当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参考资料:1.(2018)京73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书。2.(2018)京0108民初34914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