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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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

目录01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202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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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论工业社会的形式化之维

作者简介张康之,男,江苏铜山人,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治理哲学与文化;联系邮箱:kzzhang@ruc.edu.cn摘要当今人类之所以遭遇了风险社会,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形式化现象难辞其咎。工业社会的发展是一直走在形式化的道路上的,这个社会的所有方面都表现出对形式的格外关注,反映在人的生活和活动中,则是形式主义盛行。虽然工业社会的形式化并不是风险社会的直接原因,但这种形式化反映在思维方式上,则形成了一个只有形式而失去了本质的世界观。或者说,我们的世界观是不完整的,所反映的只是世界的形式方面。基于这种残缺世界观而形成的实践方案并付诸行动,必然要陷入与世界的冲突之中。特别是在政治生活以及社会治理活动中,以形式民主的方式开展的活动,不仅不能解决人类所遭遇的问题,反而源源不断地制造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生产出了诸多社会风险。关键词:工业社会;形式化;形式民主;分析性思维;风险社会20世纪后期出现了公私边界模糊的现象。公私边界的模糊化不仅表现在社会行动上,也反映在经济的运行中。不只是许多行动事项很难确定属于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甚至许多组织也无法截然断定是姓公还是姓私。这种情况意味着,工业社会前期的那种基于公私区分的社会治理模式变得不适应了。从世界各国的改革看,基本上是通过公共事业私人化的方式去回应这种情况,即引进私人部门的一些运作方式或实现“私有化”。在一段时期中,这种改革的确提高了公共部门的效率,增强了回应性,但也造成了一些社会基本价值弱化的问题。也许是由于社会基本价值的弱化,使得人们更加耽于社会的形式面而不愿意去感知社会以及人的存在的本质。也就是说,人们更加满足于在社会的形式方面上开展行动,沉迷于实质性内容较为稀薄的形式化的社会目标(比如GDP)。当人类踏入21世纪的门槛时,遭遇了风险社会。面对着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省察工业社会。省察的结果,是在工业社会的发展路程中,看到了一条形式化的历史轨迹。可以说,在整个工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中,人们都沉浸在社会生活和活动的形式方面,不愿意去认识和理解社会以及人的本质。社会是一个巨型系统,当系统的本质发生变化时,会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公私边界的模糊化就是其表现之一。对于公私边界模糊化的问题,应当理解成社会本质层面上的一种变动,并需要开展触及社会本质方面的改革。应当看到,已经有许多学者认识到了工业社会后期的社会变革触及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比如,罗尔斯、阿玛蒂亚·森等人对公平、正义等问题的讨论显然在论题上已经触及本质的方面。不过,即使人们对这些本质性的论题进行了讨论,也都一直是在社会的形式方面上去观察和思考问题的,是在形式方面上去寻求公平、正义等的实现方式,根本未能深入到社会本质层面上去思考改革的问题。所以,始于20世纪后期的全球性改革运动也没有真正地在社会本质层面上找到适切的改革方案,更不用说在社会本质层面取得什么改革成果了。历史前行的道路上存在着社会变革的要求,而改革的行动却未触动社会本质,以至于人类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遭遇了风险社会。总之,改革未能满足的社会变革要求构成了风险社会的原因之一。如果我们希望解决这个问题的话,终结工业社会的形式化,就应当成为改革的目标
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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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黄明慧: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特征刍论

作者简介:江必新,湖北枝江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法治基础理论、司法制度;黄明慧,湖南邵东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与新时代的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典范。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既有对现有法治理论的继承、凝练、拓展和深化,也有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理论、命题与理念。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八个统一”: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合目的性和合正义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统一;重点论与系统性的统一;守正与创新的统一;原则性与辩证性的统一;建构性与积极性的统一。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党性与人民性;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守正与创新;建构性与积极性引言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中央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立场方法,科学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结合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与新时代的中国国情,创造性地发展了既有的法治理论,形成的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为解决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了行动指南和基本遵循”[2],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既有对现有法治理论的继承、凝练、拓展和深化,也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理论、命题与理念。为更好地学习好、运用好、实践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定其历史意义与时代价值,很有必要深入分析其基本特征。通过对基本特征的把握,我们能更精准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能更深刻地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独特之处,能更科学地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精髓,并能增加我们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特征,学者们既往从不同角度做过一些分析。比如,张文显教授从思维的角度概括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征,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具备守正创新的理论思维、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运筹全局的改革思维、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等五项鲜明特征[3]。蒋文龄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