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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出庭言论的底线及制约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进行关注经过近年的认罪认罚程序训练,本就趋于程式化的检察官出庭工作,连表演性都在降低。毫无疑问,作为检察官群体,是所有公权力机关中面临现场应对挑战最大的部门,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机关需要频繁地现场发表意见、阐释理由、回应质疑、接受监督。面对巨大压力,庭审直播缩减、旁听席位有限,这种现场效果制造的压力,相比与快播案庭审被关注事件以来,应该在不断降低,检法联手希望有一个宽松的庭审环境。但如果完全丧失外部监督和内部考核,且庭审实质化还在路上,公诉人或出庭检察员的庭审表现几乎不会影响最终案件处理结果,则出庭的检察官极易放飞自我。通常有两种极端,一是不闻不问、惜字如金消极型,二是忘记客观立场、曲解指控职责积极型。消极型深藏指控思路,在起诉书很简约的前提下,不讯问、不回应质证意见、无论多复杂的指控也可以两分钟发表完公诉意见,一副我要躺平,法官你们看着办的清晰姿态。积极型的只记得履行指控职责,完全忘却《检察官法》第五条所要求的“客观公正的立场”,甚至会完全放弃检察官的专业司法官员身份去思考、发言、证明,将法庭对话拉低至村野吵架层面。比如前公诉人幺宁在指控前律师李庄时,会污指其嫖娼,既不相关又是捏造。上述两种类型又有共同的底色,就是庭审中的检察官彻底将自己封闭起来,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意见、新证据做到彻底地不听、不看、不想,就是坚持此前在检察院审查期间的最后审批意见。既然程序上允许一审期间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上诉二审中二审检察机关可以发表改判、发回重审的意见,就意味着所有程序都有不同处理的可能,任何一项工作都不是单行道。即使此前经过检察机关内部审批程序,但庭审中呈现出的问题在审批过程中都无遗漏地考虑进去了吗?出庭检察官必须随时结合庭审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并在权限范围内发表意见,超出权限的也应该及时重新汇报来确定检察机关新意见,这才是检察官出庭的目的,而不是抱定原意见的僵尸出庭。明显突破常识认知、专业认知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检察官出庭言论,不应该被纵容忍让,除了当庭反驳外,也可以考虑庭后进行投诉反映。《检察官法》第47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7条、第8条都是处罚依据,《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程序依据,各地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后也都没什么工作,庭审中发现的监督线索应该积极向他们反映。不可被说服的应该只存在于论辩赛,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慎重确定被告人应否负刑事责任、负何种刑事责任,在生效判决之前,放弃对其他可能性的尝试性理解,只坚定于指控结论,不是立场坚定,是丧失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