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 环保税要来了:机动车免不免税?个人排污会征税吗?
▌本文来源:中新网、北青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8月29日召开。本次常委会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同时,常委会继续审议了国防交通法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医药法草案。
其中,环保税法草案受到高度关注。机动车排放尾气会征税吗?哪些污染物被纳入征税范围?
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方面的法律草案。
我国现行税制共有18个税种,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据悉,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为实现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9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拟对4类污染物征环保税
具体来说,为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4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财政部长楼继伟表示,对于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考虑到各地生态承受能力的不同,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机动车拟免征环保税
在很多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一大污染源。对此是否征税?草案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其中在第十二条规定的免征环保税的情形中,包括“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楼继伟解释称,“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此外,草案规定的免征环保税的情形还包括: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为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为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草案第二条对纳税人做出了如下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主要面向企业,而普通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染物等等,在免税范围之列。
根据草案,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楼继伟称,此举意在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12年征收排污费超2000亿元
据楼继伟透露,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其中,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去年污染物排放量预测的基础上(由于数据取得困难,预测结果只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未包括固体废物和噪声),按照征税标准,对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作了预测。
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假设实现100%征收率,环保税收入约为456.55亿元。80%征收率时,环保税收入约为365.24亿元。50%征收率时,环保税收入约为228.28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方面称,征收环保税对GDP产生的影响较小,对CPI上涨影响也较小,在标准税率下,CPI上涨幅度约为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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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环保税法草案之外,本次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其他法律草案。
18城市拟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
根据草案,中国拟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关于试点适用条件,草案明确: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根据草案,试点的18个城市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明确海外军事行动交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再次提请会议审议。二次审议稿对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草案规定“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修整提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货物等出境入境提供相关便利。”
中国拟修“外资三法”等
中国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将4部法律在中国自贸区内的试点措施上升为法律。
修正案草案拟在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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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继红 主编/李浙
编辑/江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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