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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衡》连载(18) | 刘珺:巴塞尔Ⅲ的流动性缓冲机制是逆周期的安排吗?

2016-12-21 刘珺 IMI财经观察

《金融论衡》是由IMI学术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珺出版的新著。该书以反思和批判的视野对经典理论、一般金融理论、货币政策、新制度安排与发展模式相关的一些理论观点进行了系统性的总结思考,提出23个重要问题;结合中国经济现状,在反思的基础上,进行了合乎逻辑的理论发展。《IMI财经观察》将于每周三连续刊登《金融论衡》节选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本文节选自第四篇·关于新制度安排·思考十八:巴塞尔Ⅲ的流动性缓冲机制是逆周期的安排吗?刘珺认为,巴塞尔Ⅲ对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画了一个“圈”。中国的银行体系杠杆率低,与实体经济高度重合,可以采用巴塞尔Ⅲ,但必须进行本土化调整以适应间接融资比例的社会融资结构;中国版的巴塞尔Ⅲ有三个鲜明特征:一是孰严原则,二是过渡期较短,三是创新了中国特色的“拨贷比”指标。对于巴塞尔Ⅲ的落地,应当有如下四点考虑,第一,态度上的积极和认识上的清醒。第二,制度安排的本土化改进与激励相容。第三,差异化竞争、差异化监管。第四,认清巴塞尔Ⅲ的落地环境,做好对实施后不确定性的前瞻性监控和适时微调。

以下为节选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塞尔Ⅲ)对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归根结底是画了一个“圈”——坚决贯彻资产易变现思想,同时释放了两只迷眼“气球”——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其实,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在系统性危机发生时基本没有任何作用,因为再好的资产由于市场资金面的骤然冻结也可能无法变现,市场参与者不愿意购买哪怕是国债的资产,于是所谓的缓冲只不过是“马其诺防线”。

顺势追寻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嬗变轨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巴塞尔Ⅲ事实上是全球治理结构在金融领域具体而微的体现,国别利益之争的本质并没有变。因此,风物长宜放眼量,对巴塞尔Ⅲ的落地执行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及本土化的制度安排,循序渐进、量力而为。

一个“圈”圈住了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手脚,两只“气球”搅动了中国银行业的业务结构调整之局。比喻也许不太妥当,但对巴塞尔Ⅲ保持敬畏之心必须是题中应有之义,这就是2011年8月我写《巴塞尔Ⅲ的一个“圈”与两只迷眼“气球》一文的目的所在。

巴塞尔Ⅲ的一个“圈”与两只迷眼“气球”

巴塞尔资本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核心制度框架,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简称巴塞尔Ⅲ)是其最新成果,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合作和协商的具体结晶。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当局均制定了巴塞尔Ⅲ达标的时间表,中国的银行机构也紧锣密鼓地进行准备。但是,基于目前的认识投入到运用中难免有些仓促之感,是否应该先剖析、认识,再运用。

巴塞尔Ⅲ对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归根结底是画了一个“圈”,同时释放了两只迷眼“气球”。巴塞尔Ⅲ从西方金融体系直接融资占主体、金融市场发达,以及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规模增速更快的现实出发,坚决贯彻资产易变现的思想。

巴塞尔Ⅲ的市场化交易性资产(MarketableAsset)主体也即是高流动性资产,也可理解为能够快速出手而没有大的折价的资产,如现金、储蓄账户和国库券等,目的是保证少量或者无亏损情况下的清算,并覆盖银行在出现压力状况下的现金流出。这在本质上是画圈。巴塞尔Ⅲ排除了对企业的贷款,排除了企业债券,那么,合格的市场化交易性资产只剩下美国国债。因此,巴塞尔Ⅲ的规定明显是帮助美国扩大其国债的投资主体。我们猜想为“阴谋论”可能有点过,但根据中国的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如果看不到巴塞尔Ⅲ所含的“抑中扬美”的政策意图,那么,就有点自欺欺人,掩耳盗铃了。此外,如果美国国债违约呢?那就是掉进“美债陷阱”了。

而且,在“画圈”基础上,巴塞尔Ⅲ对于流动性监管还设定了所谓的“两个定量标准”,我把它叫做两只迷眼“气球”。一个是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一个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流动性覆盖比率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净稳定资金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

巴塞尔Ⅲ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要求银行基本上保持相当大的现金比率,而该部分现金又不能进入实体经济,只能购买所谓的高品质资产:美国国债!那么,进入不了实体经济而只能进入金融体系的现金对生产力和生产效率没有任何作用,仅仅是推动金融市场的泡沫形成。结果可想而知,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富集与实体经济的流动性枯竭形成鲜明的对比,实体经济空心化,特别是制造业空心化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

综观巴塞尔Ⅲ,其所指的道路偏向西方。该规则将使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聚集,在金融体系内部滋生“自我实现”的泡沫,而与之对应的是实体经济缺乏流动性,实体经济形成“自我累加”的空心化。规则的引进需要符合自身的金融制度,不然就会“削足适履”,适得其反。进一步,如果我们以流动性为中心制定货币政策,“金融圈”的钱会越来越多,而实体经济会越来越空心化。

结论不言而喻:中国的银行体系杠杆率低,与实体经济高度重合,巴塞尔Ⅲ可以采用,但必须进行本土化调整以适应间接融资比例的社会融资结构;巴塞尔Ⅲ的达标要循序渐进、量力而为,不要加入“与时间赛跑”的行列,相关标准的落地须与银行体系的改革与竞争力建设相衔接;巴塞尔Ⅲ的具体技术指标要加入“中国元素”,避免既在标准上依赖又在要素上受制的“双套牢”困局。中国要参与并主导国际标准的制定,金融领域也不例外。辩证、客观地认识巴塞尔Ⅲ或许是必须要走的一步。

所有有关巴塞尔Ⅲ中国版的制度制定和后续监管安排都应着眼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长远大局,要小心多种制度安排交织在一起导致监管过度,小心制度安排的激励不相容,更要小心制度安排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负向作用。种种短期的谨慎乐观和长期的忧心忡忡交织在《巴塞尔Ⅲ:风物长宜放眼量》一文中。

巴塞尔Ⅲ:风物长宜放眼量

对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正式发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下称巴塞尔Ⅲ)及其在中国的前景,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实施后对中国影响不大,反而使得中国有可能成为巴塞尔Ⅲ践行的先驱者和模范。事实仅仅如此吗?“风物长宜放眼量”,下面我们试图沿着巴塞尔协议的嬗变轨迹,追寻其中可能健忘的逻辑物语。

巴塞尔资本协议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趋势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针对的是跨国银行监管这个国际金融监管中的明显盲区。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相继倒闭,催生了十国集团央行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制定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规则。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核心是各国资本要求不一致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促使BCBS公布了1988年版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Ⅰ;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BCBS对金融风险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先是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着眼于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然后针对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日趋显现的趋势,发布了修订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了2004版《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域;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暴露了巴塞尔域的诸多不足,诸如现行监管体系对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等考虑不足。BCBS于2010年12月正式公布巴塞尔Ⅲ文本来加强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即《巴塞尔Ⅲ: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和《巴塞尔Ⅲ:一个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

巴塞尔Ⅰ到巴塞尔Ⅲ:从统一监管到审慎监管。我们可以把巴塞尔Ⅰ定调为“统一监管、公平竞争”,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开创了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监管先河,初步实现了国际银行的公平竞争;巴塞尔域定调为“全面监管、激励相容”,监管理念不断更新(从信用到全面风险管理、主动风险管理、强调激励相容)、手段更加全面(从1支柱拓展到3支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国际合作监管)、角度更加多元(合规监管向注重银行内部风险监管;从银行转向金融集团),将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与监管激励相结合;巴塞尔Ⅲ是对巴塞尔域的完善而非替代,并且加强了业务结构导向,体现“审慎监管、多元补充”,更多地体现出同层次的补充提高:杠杆率补充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补充资本数量监管,流动性监管补充资本监管,宏观审慎监管补充微观审慎监管等。

追寻巴塞尔协议嬗变的轨迹,我们从中不难发现这样的逻辑脉络:第一,金融经济危机与巴塞尔协议相伴而行,呈现“棘轮效应”。三次金融经济危机催生三版巴塞尔协议,新版的巴塞尔协议又为下一个金融危机埋下新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因为监管套利不可避免,监管套利的“羊群效应”孕育新的积聚风险点,形成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第二,每一版的巴塞尔协议争议与妥协均隐含着国别利益之争,新一版的巴塞尔协议本质上是一段时间内国别利益的妥协和平衡。巴塞尔Ⅰ是对各国资本要求不一致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的协调;巴塞尔域是对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要求更低的资本要求即所谓“激励相容”的协调;巴塞尔Ⅲ是对新兴经济体和成熟经济体之间资本质量要求和流动性因子要求不一致的协调。第三,每一版巴塞尔协议都是国际活跃银行最佳业务实践和监管实践的升华,推动了国际金融经济在“公平竞争、审慎监管”中茁壮成长。第四,巴塞尔协议从诞生之初,便是为国际活跃银行服务的,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银行的监管准则。这会对中小银行形成较大的资本监管压力。

沿着上述逻辑脉络,我们来分析一下中国版巴塞尔Ⅲ。中国版巴塞尔Ⅲ有三个鲜明特征:一是孰严原则,资本要求中巴塞尔Ⅲ比现行要求严的采用巴塞尔Ⅲ要求,现行要求较严的继续执行现行要求;杠杆率标准4%高于国际标准3%。二是过渡期较短,基本上每个过渡期均较国际标准短了1~3年。三是创新了中国特色的“拨贷比”指标。目前的巴塞尔Ⅲ标准,仅仅是一个开始,还将补充其他监管标准,比如系统重要性判定、逆周期监管、影子银行监管、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计量归属等。一揽子监管要求的叠加效果,这是我们需要首要考虑的因素,比如监管过度问题;中国版巴塞尔Ⅲ增加的拨贷比指标与拨备覆盖率之间的互斥效果,是一种负向激励安排。

在目前制度既定安排的基础上,放眼未来,中国金融业该如何应对巴塞尔Ⅲ落地执行的挑战呢?

第一,态度上的积极和认识上的清醒。对于巴塞尔Ⅲ,作为2009年刚刚加入BCBS的新成员,保持一个积极参与的态度是可取的,但必须保持认识上的清醒和行动上的稳健:巴塞尔Ⅲ是全球治理结构在金融领域具体而微的体现,国别利益之争的本质并没有变。比如流动性指标因子的多番妥协与调整,就是为了照顾美欧银行的利益。巴塞尔Ⅲ的达标要循序渐进、量力而为,不要刻意加入“与时间赛跑”的行列,相关标准的落地须与银行体系的改革和竞争力建设相衔接。

第二,制度安排的本土化改进与激励相容。巴塞尔Ⅲ的本土化不等于过度强调“审慎从严”,应是“审慎监管、公平竞争”的均衡体现,保护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任何不均衡的安排都有可能带来制度上的倒退和对经济的实质性影响,比如拨贷比的激励不相容问题。另外,巴塞尔Ⅲ本质上仍然是西方银行风险管理价值观的体现,再加上妥协与调整,框架结构中更多地融入了美欧银行的业务特点和市场特点,这些适合中国银行业吗?尽管不能说巴塞尔Ⅲ完全不适合于中国银行业,但其中肯定有颇为不利之处。不能说“张冠李戴”之误,至少有“削足适履”之嫌。因此,巴塞尔Ⅲ的具体技术指标要加入“中国元素”,避免既在标准上依赖又在要素上受制的“双套牢”困局。

第三,差异化竞争、差异化监管。监管引导下的适合国情的差异化竞争是中国银行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的必由之路。如果以西方为标杆的监管引导有误差,差异化竞争被限制,核心竞争力建设还能顺利进行吗?过多的框框将限制商业银行的差异化发展方向,巴塞尔Ⅲ就像给银行套上了一个框、一个标准模板(巴塞尔Ⅲ新增加了流动性监管的业务结构导向监管),都向其中的一个最优解看齐,同质化竞争加剧,不利于培养商业银行独特的、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中国银行业不同于美欧成熟银行,美欧银行已经形成差异化竞争的格局,巴塞尔Ⅲ的框架性监管安排只是在差异化竞争格局基础上的一个校准,不会从根本上限制差异化竞争。中国则不然,因为中国银行业尚未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

第四,认清巴塞尔Ⅲ的落地环境,做好对实施后不确定性的前瞻性监控和适时微调。目前监管者面临着一种困境:当巴塞尔Ⅲ真的执行下去后,接下来会变成什么样子?中国版巴塞尔Ⅲ的落地环境至少面临四个约束条件:一是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决定银行资产增速较快,资本需求旺盛;二是资产负债结构单一导致金融创新不足,稳健推进金融创新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三是“十二五”期间利率市场化将快速推进会大幅挤压银行盈利空间,银行自身造血功能降低;四是目前中国宏观经济走向不确定性加大,应避免监管制度安排带来过大的负面叠加效应。这种约束条件下真的从严、从快实施巴塞尔Ⅲ,会否造成系统性风险?我们不得而知。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成长是关键。捆住手脚,中国银行业是无法发展的,制度安排上“关上一扇门,就要打开一扇窗”,认真做好对巴塞尔Ⅲ落地实施后不确定性的前瞻性监控和实施微调。


刘珺著作《金融论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年 11月版)有意购买者请点击底部链接“阅读原文”

编辑  郭昶皓  郑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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