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原副行长马德伦: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章程》的解读
近日,为纪念中国人民银行成立70周年,IMI顾问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马德伦深入解读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章程》的部分内容,阐释了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制定金融政策时的出发点。《章程》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政策》为基础制定,细分为总则、资本、业务、组织、决算及纯利分配五章内容,体现了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时代、环境特点,更体现了开办国家银行的宗旨和目的。从某些业务规范看,也已有了这风险防范的意识。老一辈革命家虽非金融家,却在几近原始的状态下创建了国家银行,《章程》之中能留给后辈思考、学习和继承的东西依然很多。
以下是全文内容:
在阅读一些史料时,我读到了1932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部分内容。遗憾的是,未能看到《章程》的全部,也不知《章程》的原件保存在哪里。
但仅从看到的《章程》部分内容,联想到其他的史料,联想到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4年之前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历史,就可以看到许多历史的影响,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只有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可以理解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制定金融政策时的出发点。
一、《章程》制定基础与背景
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人从1927年“八一”南昌起义,开启了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虽历经挫折,但到1931年,已经使闽西、赣南根据地连成一片,形成以瑞金为中心的全国最大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因而,1931年11月7-20日,在江西瑞金叶坪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会议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政府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政策》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和经济政策不仅在当时意义重大,而且对于18年后建立的新中国的宪法和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也同样意义重大。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政策》指出:“为着实行统一货币制度,并帮助全体劳苦群众,苏维埃应开办工农银行,并在各苏维埃区域设立分行,这个银行有发行货币的特权。”同时,对建立国家银行做了基本的规定,包括:
1.取消和废除一切高利贷,取消当铺。为发展生产,便利资金周转,可实行低利借贷。
2.成立国家银行及其分支行,支持公营事业、合作社、手工业者、小商人发展经济,为穷苦群众谋利益。
3.发行苏维埃货币,对暂时保留的旧货币加强管理,开展货币兑换业务。
4.实行统一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
5.对私人银行、钱庄由苏维埃派代表进行监督,禁止其发行货币及从事非法活动,将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银行收归国有。
从以上文字可以看出:
(一)我们党对实行统一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的认识十分明确,货币发行必须由国家银行掌握,并且这是特权,其他银行、钱庄皆不能发行货币。
(二)我们党当时对高利贷深恶痛绝。因为当时经济发展十分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收入微薄,借高利贷对穷苦大众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要废除高利贷,取消当铺。
(三)对不同阶级成分的金融机构,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银行收归国有(在当时的中央苏区,应该没有此类银行。政策制订时是考虑到一旦红色政权掌握了城市,这类事情就会出现)。对私人银行、钱庄则在苏维埃代表监督下守法经营。
这一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其他领域也是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的产业予以没收;对民族资本予以赎买,实行公私合营,定期发放股息;对小商人、手工业者组建合作社。
(四)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对象,是公营事业和包括小商人、手工业者以及合作社类经济组织在内劳苦大众为主要对象。
(五)低利借贷是长期政策。不仅在当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已经取消了私有和私人资本后,银行贷款对象要么国有、要么公私合营、要么是合作性质的,如农村供销社、生产队等。所以,一直坚持低利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政策》奠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章程的基础。
二、《章程》实施细则及深远影响
1931年11月27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执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迅速筹建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和中央造币厂,选派毛泽民为行长,负责筹建工作。在毛泽民的主持下,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国家银行制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章程》,经由临时中央政府在1932年7月初颁布。这说明,尽管当时条件十分艰苦,但国家银行的开办不仅依法,而且有序。作为国家的银行,一个发行并且经营管理货币的金融机构,必须制订《章程》,一切依《章程》而进行,表明了法治的理念。
《章程》分为五章:总则、资本、业务、组织、决算及纯利分配。
(一)总则的主要内容有3条
1.本行为巩固苏维埃金融帮助苏维埃经济发展之国营事业,直接隶属于财政人民委员部;
2.本行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并设立分支行于各地,或与其他银行订立代理合同或汇兑契约为本行之代理处;
3.本行分支行之设立、废止及移设,均应经管理委员会之决议,呈请财政人民委员部核准。
这些规定在当时十分重要。国家银行隶属于财政部,是在当时战争状态下,加之苏维埃共和国所管辖的中央苏区,皆是经济十分落后的农村,几无财政来源。为解决财政困难,银行成为财政的钱口袋,同时又是财政的出纳。归财政部管,就顺理成章了。这也不难理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两合两分的缘由了。在计划经济时期,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或透支的事情一直都有。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件》才从法律上做了禁止性规定。
国家银行总行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这一点明确无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中国成立后,定居首都北京。而分支行普设于各地,中国人民银行沿袭这一规定,在所有县以上行政区域都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新中国成立后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不仅货币制度、货币政策和管理制度,连银行体系都统一了。
(二)国家银行的业务规定
《章程》中关于国家银行的业务规定一共有8条,属于业务范围的有4条,属于业务规范的也有4条。
1.在4项业务中,属于央行的业务3项,包括:
(1)委托业务:代理国库,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及还本付息。
这一条从国家银行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到1984年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一直没有变化。变化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了监督财政收支的权利。在那个年代,在一切金融活动都为着革命胜利的目标下,国家银行不可能监督财政。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后,随着财政、金融的界限日益清晰,对财政收支活动的日常监督(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只有央行通过经理国库才能实现。这也体现了国家机构相互间的制衡原则。
(2)具有发行货币的特权:中央政府授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货币的特权,并管理相应的有关事务。
这里的用词很准确。国家银行发行货币是特许权,是由中央政府授予的,作为又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银行,而非纯粹的中央银行,就有了特殊性。同时,因为有发行货币的业务,就要管理现钞流通、管理货币的汇兑、管理现钞从发行到收回销毁的全过程。
(3)依照法律许可,可以负责生产金银和外国货币、证券或汇票。
这里的用词很微妙,用了“可以负责”,即是说,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要经过法律许可,才可以这样做。
而从生产的项目看,生产金银并无任何问题,可以从开矿到冶炼到提纯到做出我们井冈山的“工”字银元。对生产外国货币、证券或汇票,事实上,国家银行也并未生产外国的证券和汇票,仅仅是把收缴来的银器为了流通的便利,做了一些银元,但成色是纯银的。
(4)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在《章程》中被称为“正常业务”:有贷款、票据贴现、买卖金银及有价证券、汇兑及发行期票,代人保管贵重财物等。
从国家银行业务开展的情况看,根据1932年国家银行的年度会计报表,国家银行开展的业务只有存贷款和买卖金银以及汇兑,其他业务无从开展。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证券交易所的关闭,证券发行停止,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已不存在,代人保管贵重财物也相应消失。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沿袭1932年国家银行的基本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和中央银行职能由一家银行承担,直至1984年1月1日。而商业银行业务中,所开展的就是最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分支行之间的汇兑业务。买卖金银业务变成了统一收购金银,经批准才可以购买金银用于生产或者一些如宗教等方面的特殊用途。票据贴现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几大银行逐渐开展。
2.业务规范。《章程》中对业务的规范十分明确、明了。
(1)禁营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不得购入不动产或将不动产作为抵押品,不得买卖私人企业股票。
这一项中,不得投机和买卖私人企业股票,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直至现在,任何监管制度都不可能放开。而对于将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现在是允许的。
(2)对于国有工商业或合作社可以发放无抵押贷款,但私营企业贷款必须有抵押。
从文中可以看出,国家银行支持的对象十分明确,这和人民政权的性质和中国革命的目标联系在一起。
(3)真实的商业票据贴现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对商业票据贴现的要求条件看似简单,但十分严格,即“真实”,而且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看,6个月的期限也有道理。
毕竟,当时的国家银行头寸十分紧,而且商业票据6个月内尚不能承兑,怕也有问题了。
(4)代人保管贵重物品,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为何限定5年,尚不得而知。总之,《章程》中对国家银行的业务规定,体现了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时代、环境特点,更体现了开办国家银行的宗旨和目的。对于风险防范,虽未明确指出,但从一些业务规范看,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意识。
(三)国家银行的组织架构
《章程》中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的领导体制。
1.设立9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各项重要事务的决策;
2.设立行长和副行长各1人,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
3.银行受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的监督和指导。
管理机构如图1。
这一体制,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9人委员会会议决定重大政策和事务;体现了行长负责制,行长、副行长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颇像现在的CEO;体现了财政部对财经事务的统一管理权,既监督又指导国家银行的各项业务开展和结果。
80多年之后,当中国金融业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时候,我们的金融体制、金融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要求、市场环境和经营目标已完全不同。但老一辈革命家们当年的成果依然可以载入史册。
他们并非金融家,他们是在几近原始的状态下创建了国家银行。他们知道《章程》就是一个组织的灵魂,是一个组织的根系,把他们能想到的、要做到的都写了出来。特别是他们结合实际的考虑,是为了一个伟大的目标而竭尽全力。我们若以今天的要求看待他们当年的成果,那是我们的幼稚和浅薄。他们留给我们的,值得我们思考、学习和继承的东西太多了。
编辑 白若云 赵玉卿
来源 金融博览(财富)
审校 田雯
监制 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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