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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I工作论文 | 银行业开放、外资持股与银行风险承担

李振 宋科 杨家文 IMI财经观察 2022-05-03

银行业开放是一把“双刃剑”,在提升银行风险控制水平的同时,也提高了金融风险防范的复杂性,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开放与风险的关系对于扩大开放至关重要本文使用2002-2017年160家中资银行非平衡面板数据,分析外资持股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所得结果更全面地支持“开放稳定”观点—由于知识溢出效应和外部监督效应的共同作用,外资持股会降低中资银行风险承担,这被更低的总体违约风险、资本短缺风险、资产风险和金融中介风险证明这一结论在进行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和内生性分析后仍然成立外资股东向中资银行委派董事或高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承担,不同类型的外资降低银行风险承担的情况可能存在差异通过更进一步的分析,外资持股通过提高资本缓冲、降低杠杆率减少银行风险承担,这主要受到外部监督效应的影响在外资持股中资银行后,关系贷款银行、上市融资银行均面临较高的风险,处在宏观经济风险时期或制度环境较好地区的银行均面临较低的风险。

作者 | 李振(IMI研究员)

宋科(IMI执行理事兼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

杨家文(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商学院教授)
以下为观点速递:

 1

引言

作为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对外开放是加快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自主选择,也是促进中国银行业竞争和提升市场活力的内在要求。2017年7月,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此后,中国金融业开启对外开放新格局,中国银行业开放的速度、力度和深度均在不断提升。但是对外开放是否会带来风险进而影响金融稳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实践表明,过去40年中国银行业的迅速发展是在对外开放环境下取得的,未来中国银行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下向前推进。然而,扩大银行业开放是一把“双刃剑”,已有研究表明,外资持股中资银行的政策效果存在争论。在提升银行业整体效率、竞争能力和创新水平的同时,银行业开放也会增加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带来跨市场、跨地区,甚至跨境的风险传递,提高金融风险防范的复杂性,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均构成挑战。为进一步明确银行业开放与金融稳定的关系,本文研究外资持股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的内在关联,这在当前中国对外开放时局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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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设计

本文借鉴Laeven和Levine ( 2009 )郭哗和赵静(2017)等的做法,本文使用Z值度量银行总体违约风险。银行通过使用流动性相对较强的负债来为流动性相对较差的资产融资,发挥了流动性供给中介的作用。流动性创造在满足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同时,也加剧了银行存在的金融中介风险。本文使用Berge和Bouwman (2009)提出的流动性创造指标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错配问题。银行流动性创造越多,所面临的金融中介风险越高。本文使用基于不同贷款类别且排除表外科目的流动性创造作为银行金融中介风险的代理变量,使用基于不同贷款类别且包含表外科目的流动性创造进行稳健性检验。

由于境外战略投资者和二级市场外资投资者都会对银行风险承担产生影响,本文使用中资银行前十大股东外资期末持股比例作为外资持股中资银行的代理变量。在稳健性检验部分,本文分别使用其他的外资股东持股中资银行比例进行稳健性检验,即分别使用前五大股东外资期末持股比例、前三大股东外资期末持股比例、最大股东外资期末持股比例作为外资持股中资银行的代理变量。本文在控制银行特征变量的基础上,同时控制宏观环境变量,以避免遗漏变量可能对回归结果产生的影响。

为分析外资持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本文使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方法建立基准模型:

本文使用2002-2017年160家中资银行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所用数据均来源于万得数据库(Wind)、中国研究数据库(CNRDS )、全球银行和金融机构分析数据库(BankScope)及其改版ORBIS Bank Focus数据库以及中国各商业银行历年年报。

 3

实证分析与检验

根据表1列(1)一列(4)的回归结果,外资持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回归系数均为负值且至少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明外资持股与银行总体违约风险、资本短缺风险、资产风险、金融中介风险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所得结论支持“开放稳定”观点,即得益于知识溢出效应和外部监督效应,外资持股可以降低银行风险承担。在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方面做好必要准备的基础上,以外资持股为重要内容的中国银行业开放不会成为金融风险的来源,其有可能成为中国实现金融稳定和促进银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

本文进一步考察外资股东地位对中资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使用外资股东是否在董事会或高管层占有一席之地的动态虚拟变量(i.sDM)作为外资股东地位的代理变量,即若外资股东向持股中资银行派遣董事或高管,则该持股银行当年取值为1,否则为0。根据表2列(1)一列(4)的回归结果,外资股东地位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回归系数均为负值且在多数情况下显著,即外资股东向持股中资银行派遣董事或高管,有助于降低银行总体违约风险、资本短缺风险和金融中介风险。所得结论支持“开放稳定”观点,外资股东地位的提升有助于降低银行风险承担。

持股中资银行的外资存在不同类型,不同类型外资持股中资银行的投资目的、性质和特点均存在差异,可能对银行风险承担产生差异化影响。在表3中,本文将外资资本划分为银行资本、风险资本、产业资本等三种类型,并分别使用中资银行的前十大股东外资银行期末持股比例作为外资银行资本持股中资银行的代理变量,前十大股东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期末持股比例作为外资风险资本持股中资银行的代理变量,以及前十大股东外资跨国公司期末持股比例作为外资产业资本持股中资银行的代理变量。在表3A中,外资银行资本持股与银行总体违约风险、资本短缺风险、资产风险、金融中介风险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表3B中,外资风险资本持股的增加有助于降低银行金融中介风险,但对其他类型的银行风险承担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在表3C中,外资产业资本持股的增加有助于降低银行资本短缺风险和资产风险,但对银行总体违约风险和金融中介风险没有产生显著影响。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结论为中国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了理论与实证支撑,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政策启示。第一,客观认识外资持股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外资持股等银行业开放形式,有助于中资银行在短期内充实资本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吸收境外金融机构先进经验,取得业务合作和技术支持,从而提高中资银行防控风险的能力。第二,发挥好外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外资投资者作为外部监督者,可以提升中资银行的风险管理技能,对中资银行的日常经营决策形成外部监督,通过银行资本缓冲和杠杆率等中介机制影响中资银行的风险承担。第三,正确理解外资持股中资银行效果的差异性。外资持股不同类型的中资银行,银行风险承担可能表现出不一致的变化。对待不同的外资持股的中资银行,监部门要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策略,注重由不同的银行特质所产生的风险问题。第四,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外资持股与银行风险之间关系的影响。尽管在宏观经济风险时期,外资持股的中资银行主动降低风险承担,但外部经济的不利冲击仍有可能增加银行脆弱性,逆周期的金融监管需要加强和完善。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增强外资持股中资银行的稳定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律和司法体系建设均是良好制度环境的重要保障。第五,在开放过程中提升防范风险和有效监管的能力。虽然银行业开放与外资持股在现阶段有助于提升中资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但要注意外资持股会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复杂性。监管部门要构建开放环境下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审慎监管手段和工具,提升银行业监管能力和监管有效性。

编辑  侯津柠

来源 《财贸经济》2020年第10期

责编  李锦璇、蒋旭

监制  安然、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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