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答疑:同声传译考试相关问题解答
一、同声传译类考试科目设置和考试时长与原来一致,即考试科目为《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各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
二、国内考点考生报名条件与原来一致;国外考点考生报名条件待开考时由中国外文局翻译资格考试项目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三、通过二级英语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人员、MTI专业在读学生,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
四、通过同声传译类考试并符合副高级职称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五、2020年1月1日前取得同声传译资格证书,并符合副高级职称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图片来源: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官网)
附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 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翻译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翻译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翻译专业人员,为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翻译人才服务,为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对翻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聚焦提升翻译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扎实开展翻译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2.坚持科学公正。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注重职称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充分激发翻译专业人员的创新性和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翻译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使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更好促进翻译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4.坚持与时俱进。引导翻译专业人员密切关注翻译行业发展变化,及时学习运用翻译新技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翻译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翻译质量和效率,推动翻译职称评价结果国际互认,加快翻译行业发展和中华文化对外传播。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统一职称名称。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三级翻译统一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二级翻译统一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一级翻译统一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资深翻译统一对应译审。
2.完善考试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适时增加在国际交往中使用频次高、范围广、行业需求迫切、学习和从业者众多的考试语种。适时调整考试科目设置,探索开设行业类翻译考试。完善同声传译类考试,通过同声传译考试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3.事业单位翻译专业人员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译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一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二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三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通过年度考核、群众评议等方式加强对翻译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评价,强化翻译专业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谦虚好学、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业绩贡献。
2.实行分类评价。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察翻译专业人员的实际贡献。适应人工智能新技术推动翻译模式升级的发展趋势,注重对译后编辑能力、人机耦合与互动、创造力与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负责制定《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备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尚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各级别职称仍实行专家评审或认定。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通过多种渠道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申报。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翻译系列职称社会化评审机构,推进翻译系列职称社会化评审。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外交、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推动翻译行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的翻译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4.明确职称评审权限。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有关企业等可按有关规定成立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社会化评审机构成立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其职称评审结果纳入政府人才评价管理体系。不具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以委托中国外文局统一评审。
5.推动翻译职称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适应国家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开设翻译专业资格考试考点,积极推动翻译资格评价结果国际互认,有效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相衔接。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翻译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翻译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翻译专业人员。
2.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推动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翻译专业学位教育有机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翻译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鼓励高校从事翻译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参加翻译系列职称评审。鼓励翻译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等院校专家及从事翻译实践的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和倒查追责机制。探索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快捷、便民服务的原则,加快评审信息化建设,建立职称网上申报和评审系统,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减少各类纸质证明材料。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稳慎推进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将现有翻译专业人员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意见开展各级别新的职称评审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翻译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翻译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类语种的翻译专业人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和手语翻译参照本意见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
2019年10月16日
来源:译·世界微信公众号综编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官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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