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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仲线上|跨境知识产权争议:国际仲裁程序要点(文字稿)

编者按:

我们对5月7日廊仲线上(LAC online)王正志律师主讲的“跨境知识产权争议:国际仲裁程序要点”课程内容进行了整理,在此感谢王律师的分享,同时欢迎持续关注廊仲线上(LAC online)的后续活动。

宾简介

王正志律师是高文律师所合伙人,贸仲/北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 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主编《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土耳其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7》等;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起草组成员;承办最高院知识产权多个指导案例;另有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评审专家组成员,环太平洋国际律师协会(IPBA)APEC委员会主席、国家知识产权青年联合会副秘书长等兼职。


跨境知识产权争议

国际仲裁程序要点

 

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非常荣幸接受廊坊仲裁委员会的邀请,今天晚上利用这一个小时的时间跟大家分享在知识产权跨境争议类案件代理过程中的经验和体会。由于时间有限,涉及到国际仲裁的内容比较多,所以可能很难去全面具体的跟大家讲,请大家多多包涵!


国际仲裁程序与国内仲裁程序并没有存在很大的区别,大家对于程序都已经比较熟悉了,所以我就简略一些,重点把跨境知识产权争议当中比较有特色的技术类专家证人的情况和注意事项跟大家分享,这一部分是我们今天交流的重点。大家在今天的交流过程中有的地方大家觉得我说的不太清楚,或有具体的问题,欢迎提出来,我们在结束前的十几分钟做一些互动交流,我会尽量把大家提出的问题回答清楚。如果说问题比较多,或者我无法当面回答的,我会在直播结束后给大家一一解答。下面我们来看我的PPT,我们今天课程的内容就正式开始。


首先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流程为例,来看一下几个重点仲裁程序。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分成三个部分:仲裁前(仲裁前是指仲裁开庭前)、仲裁开庭、仲裁审理、仲裁裁决制作。


仲裁前是仲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且内容较多。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在这一部分程序中充分了解掌握仲裁规则才能做得比较顺利,这部分工作成果会对后面的仲裁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仲裁申请人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为仲裁程序的起点。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将仲裁申请转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这样的信息以后做一个回应,这个回应包括后面的一些工作也要同时开展比方说对仲裁员的选择,那么仲裁员的选择在知识产权国际仲裁当中是非常关键的,大家都知道很多技术类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到专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类型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需要我们对仲裁机构中仲裁员的背景充分的了解,否则的话可能很难选到合适的、称职的仲裁员。还有一些其他的程序比方说提交反请求及答辩,紧接着会有一些仲裁程序当中关于时间点的讨论或者说约定,那么在跨境仲裁当中,很多仲裁机构不管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是ICC,都是比较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做出仲裁程序安排时对双方的意见都是充分尊重的,所以代理人、代理律师在这个过程当中,应当充分利用这样一个宝贵的、比较难得的机会,尤其是作为被申请人这一方,要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吃透以后,做一些相应的程序安排比方说后面要重点说的技术类专家证人的问题,那么技术类的专家证人,如果说到了后面第二阶段再去安排准备,时间就会比较仓促,会影响仲裁审理的效果。这是仲裁开庭前的一些程序要点。


进入到审理阶段,一般来说以开庭审理为主,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涉及到书面开庭情况,也就是说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书面审理为例外。那么这个时候进入到真正的仲裁庭审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在当庭的陈述,申请一方陈述自己的请求或理由,被申请一方陈述自己的抗辩意见,当然也有一些证据出示、互相质证,这些比较常规的程序,这和国内仲裁、诉讼都是大致相似的。然后证人或者是专家证人出庭。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这一部分也是仲裁审理过程当中,尤其是知识产权类的仲裁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因为有时候仲裁员甚至是三个仲裁员,可能都对某一个领域的技术不是很了解,不太熟悉,那么他们对于技术专家的依赖就非常强。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可能都有自己的技术专家,技术专家出庭作证的部分往往会成为仲裁开庭审理环节当中重要的板块,有时候在时间比例上占得也比较大。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仲裁案件的中国律师,在国际知识产权仲裁程序当中,有很多点是需要注意,随后我会跟大家一起分享这部分内容。那么仲裁审理的流程大概就是这样一个流程,从双方的陈述,对证据的质证到辩论到证人或者专家证人,有时候都有。那么仲裁庭认为事实查清楚了,双方没有新的或者要补充的证据出示的情况下,仲裁庭审的程序其实就终结了,这是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当然是仲裁庭相对来说内部一些的工作,就是制作裁决书。根据仲裁请求和具体案件事实,比方说国内仲裁程序当中比较少见的,像中间裁决、临时裁决,但在国际仲裁当中这些比较常见,那么最终的裁决当然是整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点,或者说申请人的请求,当然被申请人可能也有反请求,那么这些最终仲裁庭要给一个意见,那么这是一个最终裁决或者说总裁决,我们整个的仲裁流程实际上就走完了,所以这是仲裁国际商事案件当中的一般流程。


那么知识产权类其实也没有更多特殊的东西,除了我们后面要强调这个专家证人环节之外,其他的流程内容都是相似的,甚至一致。把一般程序再做一次回顾,从庭审开始,也就是我们刚才讲的第二部分当中,仲裁庭审程序重点看这一部分,首先是开始庭审,接着是各方的陈述,各方都有机会去陈述自己的意见,随后是证据出示或者说质证。当然如果说涉及到一些案件事实,各方都可以使用事实证人说明情况。比方说专利或共同做一些技术开发,涉及到一些专利权属纠纷的案件,双方都把自己的技术骨干带到仲裁庭,让技术骨干陈述自己在技术开发当中如何独立地开发某项技术,把这个过程展示,让仲裁庭接受他的观点,说这个东西是我创造的,而不是对方的主张。这是事实证人要完成的工作目标,当然对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有一些共性的东西,我们下一阶段再一起讨论这一部分的注意要点。事实证人过后,下面才是对专家证人的审理,对于专家证人,他们的审理可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更重要,因为专家有专业的权威性,或者说有一定的行业专业知识,在某一个专业当中又有一定的地位,在仲裁庭审当中非常核心的。



证人会议是什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证人会议。证人会议可能是在最后陈词前,各方希望自己的证人就某一个争议点作一些总结,或者说做一些补充的说明。当然这个环节完成以后,代理人要做出结案陈词,就是对自己在案件当中最后的立场或者是态度予以说明,那么结案陈词过后则进入到一个庭后的补充书面意见阶段,当然双方当事人如果说都没有这样的要求的话,仲裁庭可能也就不给这样的机会,但是实践当中这种还是比较多的,那么这是一个中间板块,庭审的主要流程。


为什么要提证据开示?因为证人本身是技术类的。这些专家证人,本身其实也是证据的一种,IBA关于国际仲裁的取证规则,还是比较常用的。其中有一些要求,这些证据的要求一般指的是占有的、控制的或者保管的,跟案件要有关联性的一些文件,都应当全部提交,那么这个其中包括对于专家证人、技术类专家、证人证言的这种书面表述。那么这些都是在做国际仲裁案件当中要事先了解的,要提前准备并按时提交,这涉及到IBA的一个证据要求,也有明确的描述。


那么重点讲述技术类专家证人,在作证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总的来说,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案件仲裁的各方首先肯定对于专家证人,包括我们前面提到的事实证人,要有充分的认识。我刚才也提过,尤其是技术比较偏,大家日常生活接触不到的东西,那么可能有些仲裁员是比较资深的,有些仲裁员也未必了解、熟悉这个领域的一些技术情况,这时对于专家证人的依赖是非常强的,所以要引起高度重视,引起尤其是作为代理人角色的律师的高度重视。对于这些专家,出庭作证前要有这个充分的思想认识。选择专家证人,要有一个策略考量。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就是在有色金属领域当中,有色金属这个提炼技术,咱们国内的某家央企做的是非常出色,在国内是做的最好的,在国际上也在前三名。第一名是德国的一家的公司,这家德国公司在美国的西海岸也设有自己的办公室,负责美洲的一些销售,在中国的企业成长到一定规模之前,大家相安无事,各卖各的产品。到了2012-13年的时候,因为中国产品的性价比高,国外的很多买家就放弃了德国的卖家,转向了中国的公司买中国公司的货物。这种情况下,国外的公司觉得自己的销售额下降,市场竞争地位受到了挑战,所以就在美国提起这样一个仲裁,我想重点说一下专家证人这一部分。那么这个领域的专家,有一位是美国波士顿一个很有名的教授。这个教授是业内公认的专家,如果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想在有色金属提炼技术这个环节,证明自己的观点的话,这个专家实际上对于各方都是有价值的。那么我们知道一个专家不可能同时为两方作证,所以选准的专家的速度就很重要。如果说贻误了时机,让专家选择了对方,把这个业内顶级的专家被对家抢走了,那你这方只能请到这个行业里面的第二或第三,当然第一、第二、第三这种排列不一定大家都认同,但有一个一般的共识,说这个业内的权威专家是谁,然后稍微次权威的专家是谁,一般会有这样的说法,那么在这样的案件当中,如果说谁先动手,快速的把专业领域里面的最好的专家请到,那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上就占据了一定的优势。当然这个专家,不是说你找他,他就一定去帮你,他不是你的代理人,他可能会从这个行业里面从这个专业技术领域当中来说他的观点。但这个谁先找到他,可能谁更有机会,更有可能去向这个专家先展示自己的观点,先展示争议点在哪里,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在哪里,那么这个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同一个技术领域里面的人的沟通,其实会比较顺畅。所以我们在仲裁庭上也能看到很多技术领域的专家,基本上哪一方请的就会为哪一方说话,就支持请他的这一方的代理人观点,所以这就要有一定的选择技巧。选择技巧上我们要考察这个专家的方方面面,课件上有列举我就不一一说明了,这部分对大家来说可能是专业外的东西了,但是实际上还是存在这些情况的。如果我们选择一个长相大众化、专家学者气质比较明显的人就会比专家学者气息不明显的人占优势,这可能是一个共识。另外,如果是代理中国的企业,那这个领域专家之前发表的文章或者在新媒体上表露的观点对华是友好还是仇恨,这些立场也是需要去重视并调查了解的。如果是不友好的立场,虽然他可能还是答应你的请求做你的专家证人,但是他会更公事公办;与之相反,如果是对华非常友好甚至是和中国人交朋友多年这样领域的专家证人,他在情感上可能会更倾向于中国公司和企业,这些都是需要花时间去摸底调查才能比较准确找到比较好的专家证人,这样在后续的工作沟通和庭审过程中接受对方律师挑战时就会更有价值。


第四点我想讲一下如何和境外律师沟通。跨境国际仲裁中会有多方律师作为工作团队,甚至都出现在庭审现场,因此与境外代理人的沟通非常重要。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的思维会存在区别。比如说他们对程序和细节重视程度更高一点;中国的企业主或律师可能对于实体和争议焦点的部分会更看重一点,忽略掉一些细节,这样的中外团队结合,如果大家事先都知道各自的特长特点,实际上正好可以互补。在证人证言方面,刚才说到程序的时候说过有一个证人会议,在最后庭审前还有机会做一些补充,甚至是在结案陈词之后也还可以做一些补充。这些对于证人在庭上的一些不完整、不严谨的表述所作的补充,很多环节是要经过代理人也就是律师的把关,有些语言甚至需要重新组织,这样专家证人的效能才能够比较好、比较大的发挥出来。


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有这样一个涉及到航空器驾驶舱操控技术开发的争议,在ICC仲裁,被申请方是中国的企业,申请方是法国的公司。这个法国的公司认为双方在合作技术开发过程当中,中方改变了合作的条件,对于后续开发的技术和模块不认可,而中方表示我们有了自己的发明创造,我原有的自己的技术跟法国公司合作开发的这些阶段性成果已经取得了,后一阶段不需要合作了。当然了,有争议肯定是各执一词。那么说到专家证人的时候,双方都花了很大的力气请了自己认为在业内水平比较高的专家,因为这个仲裁地在瑞士,法国公司就请了当地的专家,他们也有本公司的技术团队,那么在交流有关内容的时候,在庭审记录当中就有一些痕迹,中国的企业也委托了当地的律师,大家都知道,有些欧洲的律师会好几种语言,有时候在和自己团队中自己国家的人沟通就不会用英语而是其他语言。这个时候我们只懂英语的中国律师实际上是很吃亏的,因为你听不到他们在有一些意想不到的场面,比方说证人某个环节出现了比较意外的情形,他们那种伴随着身体语言出来的即兴的评价。这时候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和对前面的证明内容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如果说能抓住这些机会,能够和境外律师及时讨论,是可以及时调整本方证人的观点的,我讲的这个例子其实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对方用荷兰语说了一些以为其他人听不懂的话,不懂荷兰语的肯定不懂,但是我们这一方的律师团队当中也有境外律师,他们是听得懂的。那么他们对于我方专家证人的评价,实际上能够推测出他们对这个专家说的内容非常认可,虽然是运用另外一种比较惊讶的语气,但实际上还是认可的,这个时候就给了我们补充证人证言或者在补充证人证言的环节中强化某些信息的机会。实际上我想说的是,在正常的讨论案件、作开庭准备工作的过程当中,除了要重视沟通和交流之外,还有一些突发的、事先没法彩排的即兴评论,这些评论如果抓住,我们律师之间及时的去交流,及时的去评价,及时的修订某些书面材料,价值是非常大的。我刚才说的这个案件在最后的部分裁决的胜利当中,这个细节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就是因为注意到了这样一个细节,随后相应的修改了书面的证人证言提交给了仲裁庭,那么仲裁庭还是采纳了其中的内容,后来做出了部分实际上是对中国的公司有利的裁决。


技术类专家作证时应该高度重视并做出一些策略和考量,比方说时间点的把握,选择技巧也一定要做足功课,花充分的时间去选择、去比较。当然欧美的诉讼文化比较强的时候,还有一些证人培训的环节,开庭前本方的律师扮演成对方律师,或者说扮演成一个庭审来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等等,因为这类案件如何进行回答、朝哪个方向回答、回答到什么程度,确实是非常核心的。这是从技术专家作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的角度来说的一些原则。


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这个主要是从代理律师角度在做证人培训的时候,来告诉这些专家证人的一些原则,当然要告诉的内容根据情况,根据案情,根据这个专家本身的资质、背景、经验可能会有一些不同,这几条应该是有一定的共性,我跟大家一同交流一下。首先一点是问题要听清楚,尤其是不能够直接使用外语工作的这些专家证人。当然这个有前提,要有一个非常称职、非常专业的翻译。答非所问是实际仲裁环节中常见的现象,有些时候庭审花了很长时间。这个我自己也有这样的经历,2007年我在香港高院就做了一次专家证人,这个案件是一个著作权的案件,有好几个专家证人,轮到我的环节,我以为大概不会超过两个小时,因为我要证明的内容是非常有限的,其实就是著作权法当中的一个版权许可的问题,只有一个点,但是出状况了。因为法庭里面配有自己的翻译,应该来说是比较专业的,但毕竟涉及到香港本地和我们中国大陆两个地方的法律,还涉及到一些专业词汇,就听不清楚问题。我应该是4月7日一早就去了,结果就发现了前面这个环节,前面这个专家一个问题要说好几次,有一个比较过分的说了五次也答不到点上去,就是说问题没有听清楚,不知道是有意为之,还是确实存在沟通障碍。问题听不清楚是非常要命的,你答的可能是错的,如果说没有什么漏洞,没什么把柄还好,如果答非所问,反而暴露了一些东西,暴露了一些观点,或者说跟你要证明的东西反而不一致的话,那就更麻烦了,所以要听清楚问题,只回答别人问的问题,我们不能去展开,不能去发挥,这也不需要在庭审当中去教育谁、去普及什么常识,这都是没有必要。


第二个其实刚才已经说到了,就是仅仅回答问题,问什么我答什么。听清楚问题后,我只回答你问的部分,不用去补充。我们中国文化导致一些我接触到的技术专家,他们往往有一些非常可爱的一些观点,就是说我怕你们都听不懂,你们都是技术里的门外汉,我要多说一点,这一说多就没有重点,再加上翻译不那么专业,就很乱甚至会产生误解。所以问什么答什么对专家证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那些自以为自己资深、学问很高、想展示、想教育人的这一类专家,一定要重点提示只回答问题这么一个简单原则。


第三就是不能去争,尤其在交叉盘问的时候。你方专家证人说完自己的观点以后,对方律师是要问问题的。这些问题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挑战你的可信性,从你的职业经历、过往经历,从你的这个网站上可以搜到的以往参加过什么活动、发表过什么文章,如果你发表过某一些和今天庭审上说过的不一样的观点让人找到了,那是很麻烦的。一般来说如果都是很严谨的专家,这种可能性很小,他们只会从这个程序上挑你毛病,说你没有那么专业;第二类也是很重要的,他们针对你刚才说技术领域的专家观点,因为他们也有自己的专家,也做了充分的庭审准备,他就会来挑战你这一部分的问题,这一部分问题很容易激起我们专家的斗志,很容易陷入到一场争论中去,你说我错了,我一定要证明我是对的,大家一般都有这种防御本能,这个本能在庭审当中一旦被激发出来就会产生一些争论,争论过程中我们技术类的专家在这种这个场面下可能比不了以庭审为主要生活内容的代理律师,所以去争论往往会带来一些很不好的效果,所以不建议我们的技术专家在庭审中去和对方争论。



第四个是不要猜测,不要做一些没必要的预判,有些时候对方的问题是有很明确的陷阱的,是希望你做一些错误的判断出来,随后再来攻击你,这种叫leading question,是专业的、提问的律师们的基本功,可能会涉及很多这个leading question把你引进过去,引过去以后,你就按照他设定的轨道,就开始偏离主题,就开始留下很多把柄。留下很多把柄的话,你证言的可信度就会出现漏洞,专家证言的分量就会下降,这个是得不偿失的,是很可惜的,所以不建议去猜,不要去猜肯定是什么意思,或者说我猜我们的委托人这个企业可能是怎么做的。因为你不在现场,那就只能是猜,但实际上这跟你专家的发言角度,或者说和你的身份就发生了一些冲突,是不能做这种猜测的。


最后还有一个非常核心的,也是很多技术自信的专家们非常容易犯的毛病,就是很主动,会主动的多给一些信息。这个也是第二个原则没有坚守的一个表现,其实问什么答什么就可以了,你不能主动的去扩展,觉得这个领域我想再发挥一下,也可能出发点是好的,我想再为请我的这一方多说两句,或者说对这个技术争议点,我再说一点自己的看法。一主动的就会陷入到对方的陷阱,他们可以说你主观臆断,主观臆断显然是没有什么可信度的。其实不用去扩张,只要你把主要观点说完就好,有就有,没有就可以少说,三五句能把观点表述完,其实是非常理想的,不需要长篇大论,也不需要扩大范围,所以这几个原则是做专家证人前要反复操练的,我们的专家证人要把问的问题听清楚,要针对问题做回答,不要和对方争吵、争论、辩论。也不要去做一些推测,也不要主动去扩大信息面,主动回答更多没有提问的相关问题,这些都是没有必要的。这些就是专家作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国际仲裁案件当中,技术专家作证是核心观点,除了我们说的技术类还有一些事实,和技术、事实交叉的,比如一些商标争议案件可能就还有这样的一些情况。如果代理人在把握程序要点熟练的前提下,当然前提是选对技术专家,然后做好专家证人的培训。这个时候,我们在仲裁庭审当中目标才可能实现,这就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内容。

 

 

1. 贸仲有一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否与传统仲裁一样?


贸仲确实有这样一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与传统仲裁本质上都是仲裁,在仲裁程序上都是一样的,但是还是有一些区别的,比如有自己专门的规则。我不是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仲裁员,所以我了解的是有限的。但我知道他们有自己的单独的一套规则,所以他们和传统仲裁又有一些区别。

 

2. 很多国内的仲裁机构一直是调解和仲裁相结合解决知产纠纷,去年中国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那么在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面调解是否可以作为新方向考虑?


我国确实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但是我国还有一个批准的过程,据我了解还在进行当中,当批准过后中国就是成员国,所以这个公约在中国就是适用的。那么调解是不是可以作为新的方向?这一点我认为无论这个《新加坡调解公约》有没有生效,调解一直是争议解决的重要形式。我们国内的仲裁界的一些老前辈,比如说不久前非常遗憾去世的唐厚志老先生就一直主张调解。我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有一个仲裁调解中心,我们这个仲裁调解中心把仲裁和调解是并列的,放置在一起的,那么可见调解是已经存在的而且很重要。当然也有不同意见,说我们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加入了调解程序,那么仲裁员了解到各方的底牌之后调解失败再回到仲裁程序当中,那么对于案件的公正性是否会有些影响。我个人的角度来说,适合调解的案件,尽量还是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对双方解决争议尤其是执行是有很大的便利的,也是节约各方成本的一个方式。


现在大家都知道在仲裁裁决执行环节是有一些问题的,不单单是中国,或者在其他领域,其他国家也都出现过一些问题,对于裁决的撤销、裁决的申请不予以执行,所以争议是没有解决掉,所以调解我认为是应该鼓励和提倡的。

 

3. 知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当事人双方如达成协议,并签订仲裁协议能否申请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可以的话,是否可以选择准据法?


我认为选择准据法这应该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个重要表现。除非有一些极特别的情况,比方中国或者当事方所在国家在参与某些公约的时候,有一些保留,或者说国内有一些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我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领域当中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也就是完全有权利这样做,可以选择包括准据法在内的很多内容。那么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我们业内有很多的讨论,我觉得虽然存在仲裁一致性,对于仲裁选择这种方式要有一个签字合议,常见的理解就是要有仲裁条款,虽然有这样一个情况,但是大家也知道,对于双方一致选择仲裁这个形式要求相对来说是比较宽松的。那么侵权纠纷双方事先不太可能有一个什么协议说我要侵你的权了,然后出现我要侵权的这个情况下,我们有一个仲裁条款这个确实不太可能,没有什么操作性,如果说这个侵权纠纷出现以后,那么双方对于解决侵权纠纷在侵权后解决争议前或者解决争议过程当中达成了仲裁协议,我觉得一样是可行的,一样是可以选择仲裁这种方式来解决的,那么我觉得实践当中应该是已经有了。有一些虽然说是表面上签的一些许可合同,但是这许可合同过期或者说期满以后,出现了一些合同以外的侵权纠纷,那么说我们原来有过一个虽然说已经履行完或者说已经到期的一个合同,这个合同里面也有这个仲裁条款,那我们是不是还继续仲裁?那么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话,那么我觉得这样的情况其实是比较多了,用仲裁来解决,没有什么问题。

 


4. 王老师可以讲讲跨境知识产权争议中的救济途径吗?


跨境知识产权争议中的救济途径这个问题应该是比较大,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这个救济途径,其实我觉得也是要看看具体的案情是哪一类的知识产权争议,那么这个跨境跨到什么什么程度,比方说都是大陆法系,有没有普通法系?有没有更复杂的这个因素在里面?这个问题坦率的说,我觉得很难具体的回答,要结合个案。我觉得跨境知识产权争议当中救济途径得有适合的代理人。这个适合的代理人往往是涉及到好几方,比方说知识产权律师或者是比较熟悉知识产权仲裁、知识产权争议、跨境争议解决的一些专业队伍。

 

5. 对于对方律师的leading questions,仲裁规则中有没有限制,我方律师可以提出反对吗?


那么leading questions这个问题,就是我方律师当然可以提出反对,但仲裁不是诉讼,那么有时候再加上一些翻译,或者有一些比较好奇心重的仲裁员,其实有些时候在庭审上,尤其是我们在影视作品当中,看到那个很精彩的这个objection这种反对什么的,还是差别比较大的,一是节奏没有那么快,很慢,甚至是一个很枯燥的过程。那么对方这里加上一些反对的问题,我们是有权反对的,但是绝对不像电影里放的那样,你反对仲裁员马上给你做一个裁决,说你不要问了怎么样,这样的还是比较少的,有时候会夹带一些。有些时候我们代理人不一定来得及反对我们请来的这些技术类专家,可能就像我们刚才提示的是很主动,很热情回应一些问题,反对有时候是来不及的。

 

6. 国际仲裁解决跨境知识产权争议时针对知产地域性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这个问题也比较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这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征吧。那么我们现在说的是争议,那么当然有了争议案件才可能有仲裁,我不太清楚,我们提问的这位朋友是具体指什么?针对的地域性,你肯定要看哪个国家授予的,或者说确认的授权或确权的这个司法主权的国家,它的一些什么样的规定。那么争议点可能也得结合这些内容来考量。具体要考虑哪些因素呢?我觉得肯定也是根据个案,那么我们产生争议了,肯定是在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比方说全属,比方说大家合作这种条件,或者说履行合同的这些责任等等出现了争议,那么在这个争议地的,如果说对当地所在国的这个法律授权、确权了,那么就是一个地域性的尊重,或者说已经考量到。当然著作权领域当中影视作品这个复杂一些。当然我觉得现在这个争议的点还没有全部的爆发出来,将来随着文化交流,国际上文化活动的频繁度的提高,这些东西可能会更复杂一点,因为这个著作权呢,它不像这个专利要有很明确的很严格的授权程序,它也不像商标。当然商标也有很多国家是使用在先。当然这个领域里面也有像《伯尔尼公约》这样一些国际公约在规范,那么他们在考虑地域因素的时候,确实是有一些比方说主权领域当中的对于著作权人的这个权益保障的时间其实是不一样的,当然专利领域也有这个问题,所以地域性呢,确实是需要一个充分考量一个要素。

 

7. 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针对知产案件所涉及的专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有没有哪家机构有特别规定?对于国内仲裁机构有没有一些就知产案件特殊仲裁规则上的建议?


国际仲裁规则对于案件保密,对于涉及到案件信息的保密规定,我觉得原则上都是相似的,它可能很难区分,或者说认为不一定有区分的必要,对于知产案件保密的规定和对于其他商事领域争议案件的法律规定有不同,我觉得可能没有必要。那么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是想问这个专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它确实有一个二次泄密的问题,这个不管是在诉讼程序还在仲裁程序都有这样的问题。但总体上来说,我其实觉得这个仲裁程序总体上来说,它的这个保密性更好一点,大家对于仲裁的信息,对于仲裁的所谓优势或者说长处,首先就会想到保密,它其实不仅是商业秘密案件,或者说其他案件,也都有很严格的保密要求,也不会去披露裁决书,也不会像诉讼文书公开证据清单那些内容,这是客观存在。那么具体哪一家机构有没有特别的规定呢?我还没有注意到,如果哪位有这方面的信息,我也一块去学习一下。


国内的仲裁机构有很多,比方说上海,青岛,武汉,那么很多地方都设置了自己的二级机构,设置了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知识产权仲裁院,名称不太一样,那么有一些出了专门的规则,但这个规则概括性的还比较多,我注意到几家,因为这类的案件总体上来说跟其他的非知识产权的案件量比还不多,检验完善这些规则的时间还不充分,信息还不够多,所以这一部分还没有特别成熟,但是就像大家所知道的我们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随着这么多年各方的努力,这一方面还是在加强,最近可能有一些更具体的信息出来,希望大家关注。

 

感谢我们各位朋友的参与和支持。感谢廊坊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安排,感谢各支持单位的大力协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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