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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并购浅谈之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中收购方的法律风险解读

资产管理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 道可特法视界第1226篇原创文章

摘  要

公司并购是涉及目标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投资者进行并购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资产、技术、经营权或市场等,一般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方式进行,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收购方式并没有孰好孰坏之分,而主要是基于交易目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方式。

那么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差异在哪里?收购方在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中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团队就上述问题做简要解读。


1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对比

资产收购可以使投资者用最为快捷、便利的方式直接取得选中的优质资产,同时与目标公司划清关系。股权收购则通过间接控制的方式,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的方式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二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收购模式,存在的主要区别对比如下:

2资产收购中收购方的风险

(一) 税务成本相对较高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一样,均涉及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见《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和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但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会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厂房)、印花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多项其他税费,而且不能享受目标公司因亏损而带来的所得税的减免。总而言之,在一般情况下,资产收购时税收成本相对较大,房地产过户时的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过户税费、设备转让时的营业税,目标公司清算后所得税,股东清算所得的所得税等。在实际情况中,买卖双方既是对手,亦是战友;既要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要在达成一致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合理规避税费,因此,收购方需要听取第三方税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二)资产收购改变管理者影响经营

资产收购中,受影响较大的是对相关资产享有某种特定权利的人,如担保人、租赁权人等。转让这些财产时须得到上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履行对上述相关权利人的义务。因此,收购方需要了解目标企业的重要债权债务以及权利设置及其处置等方面的情况。而且资产收购后需要逐步建立与员工的关系,若收购方不接受原有劳动者,原有劳动关系终止,则需支付大量经济补偿费用,具体情形及计算标准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不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导致生产经营在短期内受到影响。

(三)特许经营项目存在不确定性

在资产收购中,需要特别留意转让的资产类型。若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资产的,通常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或登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若拟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且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器设备,根据有关规定目标公司在转让之前应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税款;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转让需要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这种审批不仅程序有些复杂,而且还涉及到相应的税费。对于行业准入门槛较高的项目,如环保审批严格的项目(排污指标、区域限制)、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行业饱和、经济指标限制、布局限制),生产许可证是否能够顺利取得、审批所需化费的时间、精力乃至于财务成本都是收购方必须要综合考虑的。除此之外,资产收购的同时须办理商标、生产技术等的权属转移,办理手续相对复杂。

3股权收购中收购方的风险

(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

1. 目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禁止对其所持股权进行转让。一般而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处罚,并不会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直接消灭。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仍有主体资格,有权转让其所持股权。但是,对于收购方而言,除非是为了通过清算分配土地资产、知识产权等剩余财产,或者是基于收购目的而恢复此类目标公司的经营,其他情况下对此类公司进行收购的可能性极小。所以,收购方在对目标公司股权发起收购前,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核实。一方面,收购方可以通过对工商档案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另一方面,收购方还可以通过查阅目标公司的重大决策文件、利润分配凭证等内部文件,或通过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调查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核实。

2. 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不当

原始出让方的出资行为不当会造成股权的瑕疵。这里的出资行为不当包括原始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履行其应履行的全部出资义务,或者原始股东出资的方式、手续等具体事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情况不符等等。原始股东出资行为不当导致股权瑕疵与原始股东转让股权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出让方的出资行为存在瑕疵,但是此种情形下,瑕疵出资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应当特别注意股权出让方是否已将出资义务全面、合理、及时地履行,同时收购方也可以通过与出让方明确约定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的方式,来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二)主要财产相关风险

股权收购很多情况下是一种变相的资产收购。收购方基于经营目标公司所需缴纳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通过股权收购这一方式对目标公司掌握控制权,以较低成本参与目标公司运营。在此种情况下,收购方难免会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问题。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关联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涉诉或存在潜在纠纷;目标公司取得的上述财产权属是否明晰,获权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完备;若未取得完备的财产权,未来取得权属证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权能受限的情况等等。

(三)重大债务相关风险

目标公司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将对股权的收购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是收购完成后公司的后续经营中主要风险来源之一。相关风险主要包括收购时未缴纳的税费项目和民事债务两大方面。对于公司资产中涉及房产和地产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可能会面临较重的行政税赋负担。此外,目标公司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因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等事项也需要加以特别关注。

在股权收购中,为避免此种风险,收购方除了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外,通常还应当要求原始出让方对目标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对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担保。对于出让方,可以要求出让方就已披露的资料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疑点进行补充披露,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专项调查予以核实。

4小  结

实践中,无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收方都有必要给予足够重视,委托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公司等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以便更清楚地了解所购资产所存在的风险类型以及风险的程度,相应的排除风险或者降低风险措施,从而促进收购合法合规的进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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