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四审时间”。
与三次审议稿相比,四审稿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制供给,证券法的修订关乎市场建设和参与各方的切身利益。早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又于2017年4月、2019年4月进行了两次审议。 一是,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二是,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三是,契约型品种(股指期货)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纳入期货法调整。据此,证券法可不再就证券衍生品种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四是,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五是,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六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是证券法诞生20周年。在20年间,证券法经历了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订,分别是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而本轮证券法修订时间周期较长,2015年4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一审”,2017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2019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审”,再到如今的“四审”,时间跨度已经接近五年。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这使得证券法的修订也几经更改。本次“四审”稿中,也有不少亮点值得投资者和市场各方参与机构关注。2019年内,资本市场最大的变革要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7月22日科创板开市,注册制也随之试点运行了整整五个月时间。而注册制从科创板这块改革试验田向其他各个板块的进一步推进,也成为全市场关注和期待的焦点。
报告指出,目前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一是 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按照注册制改革精神,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二是 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确按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三是 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四是 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证监会9月份提出的12项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任务中,其中一项就是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证监会表示,将加快推动《证券法》《刑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提升监管威慑力。
在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四审”过程中,对于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也是关键词之一。报告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单位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在此前证券法进行“三审”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就已经有所提高,当时是把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最高罚款金额从之前的3倍提升到5倍,信披违法的最高罚款提高至200万。从“四审”稿的变化来看,证券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标准又有望进一步大幅提高。之前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就单独设置了“投资者保护”这一章,拟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金分红、证券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司法部副部长刘炤此前曾公开表示,《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司法部将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包括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内的证券法律制度,为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证券市场活力和韧性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本次“四审”过程中,对于投资者保护方面又有新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