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二十一:刑事案件的回避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80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概念、适用人员、理由、种类以及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等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审判结果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即是对我国回避制度的相关介绍。
摘
ZHAI
要
YAO
01
回避概述
02
适用人员
03
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指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本人或者其在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仍然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在同一案件中,如果担任过上述身份后又担任执法人员,容易先入为主,不利于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案情,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可能存在不利因素。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是对回避情形的原则性规定。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这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洁要求。《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上述四、五项内容又进行了细化,包括了以下情形:
①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③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即前述六类人员不得出现在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或程序中。
04
回避种类
自行回避是指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自行主动提出回避请求,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构成法定回避情形而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上述人员不得继续参与办案活动的方式。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从而保障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应当回避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公安司法机关的负责人,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作出回避决定,责令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案件。回避决定作出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退出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05
回避的程序
1)申请主体
在收到回避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并由有权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1)复议
DOCVIT
作者简介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 著: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联系方式:
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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