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当前,刑事风险已然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企业家安全成长的“拦路虎”。风险防控意识严重不足与风险内控机制缺失是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的内生性原因。
道可特“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系列,旨在通过对相关典型判例的分析,对企业与企业家风险防控的相关方面建言献策。【串通投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③ 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④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⑤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⑥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案件名称: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
案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0号)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磷矿“尾矿坝”系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的项目资产,矿区占地面积近1200亩,存有尾矿砂1610万吨,与周边村庄形成35米的落差。该“尾矿坝”是应急管理部要求整改的重大危险源,曾两次发生泄露事故,长期以来维护难度大、资金要求高,国家曾拨付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安全维护。2016年至2017年间,经多次对外招商,均未能吸引到合作企业投资开发。2017年4月10日,海州区政府批复同意海发集团对该项目进行拍卖。同年5月26日,海发集团委托江苏省大众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并主动联系许某某参加竞拍。之后,许某某联系包某某,二人分别与江苏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参与竞拍,武汉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报名参加竞拍。2017年7月26日,三家单位经两次举牌竞价,江苏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高于底价竞拍成功。2019年4月26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根据举报,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许某某、包某某立案侦查。2019年7月2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州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认为,许某某、包某某的串通竞买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可以扩大解释为串通投标行为。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投标与拍卖行为性质不同,分别受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规范,对于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而对于串通拍卖行为,法律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串通拍卖行为不能类推为串通投标行为。并且,许某某、包某某的串通拍卖行为,目的在于防止项目流拍,该行为实际上盘活了国有不良资产,消除了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具有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二人予以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许某某、包某某的行为亦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2019年7月18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州公安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并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得到公安机关认同。2019年7月22日,海州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案。企业需强化自身管理,加强工作人员法律风险意识,参与招投标需把握原则底线,通过合法手段提高自身竞争力,保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可以定期开展企业内部普法教育,增强全体员工法律意识,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定期开展普法教育,让工作人员意识到违法的后果,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企业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通常投标都是以企业的名义参加,所以一旦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普遍都是定单位犯罪,还会引起废标、经济赔偿、判处罚金等后果,所以加强平时对员工的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做好监督工作至关重要。高昌勃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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