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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落实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有关船舶配员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波海事 2017-03-24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配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船舶配员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治理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顽症,严厉打击船员服务资历、见习记录造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落实航运公司船员管理主体责任,促进船员自律,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活动时间、对象、方式及内容

  (一)时间: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

  (二)对象:所有运营船舶、航运公司、船员服务外派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

  (三)方式:主要依托船舶抵港时/开航前登轮检查、港口国/船旗国监督检查、船员服务机构检查、航运公司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内容:重点检查船舶配员、船员证书、船员服务资历、船员见习记录和船员任解职等情况。

  三、工作部署 

  (一)准备阶段(2016年3-4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本方案要求做好工作部署,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

  专项检查以船舶现场检查、船员服务机构检查和航运公司检查为主,各单位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科学配置执法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工作。

  1.船舶配员与船员任解职现场检查

  现场登轮检查应重点核实船舶配员是否满足要求、人证是否一致、船员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航线是否符合要求、《船员服务簿》和《见习记录簿》记载是否真实和规范、海船船员任解职是否按规定办理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检查人员应填写《船舶配员现场专项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

  对到港的海船,执法人员应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船员动态管理”—“资历冲突信息查询”模块核查船员的任解职信息。对系统记录有两个以上船员同时在同一船舶上担任同一职位或存在船员非正常任解职的所有信息,需安排执法人员登轮现场核实,通过检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员交接班记录/船员服务簿等核对船员是否实际在船上任职、系统记录的职务与实际担任职务是否一致等,对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2.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检查

  对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应结合辖区船员服务机构年审、中期核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开展,充分利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有针对性地对各船员服务机构船员任解职报备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检查。重点检查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船员任解职报备等,可利用船员任解职报备信息与船员出入境信息比对分析等手段,核实船员任解职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应填写《船员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

  3.航运公司检查

  对航运公司的专项检查,可结合其他航运公司检查活动一同开展。重点检查公司报备船员资历是否真实、船员见习记录是否真实、船员档案是否完整齐备等。检查人员应填写《航运公司专项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

  (三)总结阶段(2017年3月)。

  各单位应系统梳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分析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特点和规律,制定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措施,实现管理工作常态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关键在企业、根本在船员,确保船员适任、履职尽责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核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请各单位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方案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严格监管,落实要求。强化现场监管效能,重点检查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明确的“四类重点船舶”、50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及1000总吨以上内河航行干散货船。具体要求:

  1.对到港的“四类重点船舶”每6个月至少检查1次,其他类型到港船舶每年至少检查1次;

  2.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航运公司检查覆盖率100%;

  3.对从2015年1月1日后因船舶配员问题被行政处罚的船舶或个人、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及责任船员、被协查通报的船舶、重点跟踪船舶、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及所属船舶、被举报存在配员问题的船舶和存在船员服务资历造假行为的个人/机构/船舶应100%检查。

  各单位应在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框架下统筹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大力度,从严查处。对查实存在配员不足、人证不符、资历造假、见习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的船舶或个人,各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计入信誉记录并予以通报;对涉及其他海事管理机构需移交处理的,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和记录工作;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四)加强督查,履职尽责。各单位每季度应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内部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部海事局。部海事局将适时通过暗访等形式开展执法督查并通报。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提炼,加强各类警示教育,扩大专项检查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认真总结,建立机制。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分析、总结专项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巩固工作成果,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检查机制。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典型事件案例等以简报形式报部海事局,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书面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跃全;联系电话:010-65292498,传真:010-65293482,微信:sealand-sky。

  邮箱:liyuequan@msa.gov.cn(内外网)。


 附件:1.船舶配员现场专项检查记录表

                2.船员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记录表

          3.航运公司专项检查记录表

          4.船舶配员专项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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