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头顶上的安全,保护有“法”了!
岩松说
平常生活当中,人们经常用天上掉馅饼来形容好事来了,可是现实中除了馅饼之外,其他的东西真的可以从天上向下掉,但可绝对不是好事。
有的是人故意向下扔的,所谓抛物,但也有所谓质量问题等等的高空坠物,但它们都有可能给我们带来伤害。
这些年随着中国各个城市都在快速“长高”,危险的程度在增加,密度似乎也在增加,大家忧心忡忡,一直在期待该怎么办?当然得“法”办了!
头顶上的安全,保护有“法”了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4日公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共4个方面,16条具体措施,3000余字的内容,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要严厉惩治,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具有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对于高空坠物犯罪,首先要准确认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岩松说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新闻密度是显著在增加,来看一下今年发生的案例:
专家观点
评论员:白岩松
一系列高空抛物坠物的新闻密度显著在增加,那出台这一系列审理意见是不是也是在回应这种密度和社会的关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确实是这样,这些年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砸伤人甚至砸死人案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作为司法机关,充分履行职能,用好用足法律武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评论员:白岩松
在这次的审理意见中,一个重要的区分点在于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这个“抛”有个提手旁,带有主观故意,坠物可能是一种过失,但在现实中怎么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这涉及到一个事实认定,抛物是人有意的、故意从高空中把这个物品往下抛,坠物通常是讲物品年久失修,自行从高空当中坠落下来,或者是因为人不小心把东西弄掉了,从高空坠落下来。那这两种行为从行为人的主观的心态,客观的危害来看,在法律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首要承担的责任相应也有很大的区别。至于实践当中对于抛物还是坠物到底怎么去认定,会根据相关的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
评论员:白岩松
我们会发现从重处罚在这次审理意见当中说: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后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其他情景严重的情形等等。为什么要专门设定这样一个条款,它一定有现实的针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是有现实的考虑,高空抛物有时候会出现砸死砸伤人的后果,对于没有砸中没砸伤人的案件,没有实际危害还能构成犯罪吗?既使构成犯罪是不是判个缓刑就可以了?这个实际上是没有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和危害。为了指导法官更好的依法审理案件,也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了解法律行为的相关后果,法律意见专门规定,对这些严重情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这几种情形要么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很大,要么行为现实危害性很大,从严整治一般不适用缓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也符合我们老百姓的公共治理观念。
评论员:白岩松
主观向下扔东西,而且是带有主观故意,但是没有砸到人,有的时候是不是就不了了之了,但是这次审理意见是有对这种情况的关注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是的,高空抛物既使没有砸到人,没有把人砸伤,仍然完全有可能造成犯罪。比如说他知道楼下人流很密集,仍然不顾他人死活把啤酒瓶、砖头这样的东西往下扔,既使他没有砸中人,它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这样的威胁是现实的,依法已经构成犯罪,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它定罪处罚。
评论员:白岩松
现实中,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怎么办?在刚才列举的新闻中还真就有加引号的所谓“熊孩子”从上面扔东西造成了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确实有“熊孩子”去实施这样的行为,由于是未成年人,要根据他是不是达到相应的性质以及他行为的性质危害等客观情况具体去判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如果他已经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行为又符合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就可以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可以依法判刑。比如说他已经年满14周岁,他故意高空抛物,就是为了把人砸死,客观上也发生了这样的后果,那么就应当依据故意杀人罪追求它的刑事责任。当然考虑到未成年,量刑的时候可以从宽,如果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是有成年人指使他实施这样行为的,可以追究指使者的形式责任。
加强源头治理
在此次《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当中,位于第一条的就是: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其中,《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明确提到,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在物业公司层面,《意见》也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专家观点
评论员:白岩松
这次的审理意见中特别谈到了物业公司有可能承担相关的后果,您怎么看待这个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刘智慧:
首先,物业本身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就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应该设法防止的职责。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如果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在事故发生以后,物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如果它没有能够及时提供证据,比如提供有关的摄像头等等,实际上是降低了找到实际上的可能性,使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急,从这两个意义上来讲,物业都有可能承担责任。
评论员:白岩松
审理意见中还特别提到了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的相关责任,怎么看待这个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刘智慧:
这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受援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如果人民法院能够加强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联动,对于审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发现行政机关的组织存在危险隐患或者风险的话,可以通过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来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坠物抛物的协同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隐患和风险,有助于有关部门去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举措,排查隐患。
岩松说
归根到底,不是期待出完事之后如何法办,而是不出这样的事。每一个中国城市现在都越长越高了,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有了法律的保护伞,希望面对高空,我们的安全感更强。
本期编辑:张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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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窨井变成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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