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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回购股权未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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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出具的说明文件,大正有限并未就上述事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将上述转让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鉴于当时税收法律法规并未就公司转让自身股权情形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作出明确规定,故大正有限未就上述事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发行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7月11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也已出具承诺文件,确认如因前述情形而令发行人受到任何损失或责任的,均由其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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