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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弊 | 湖南一命案轻判的递罪逻辑:市委书记打招呼,公检法全面勾兑

2016-07-25 谭君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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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命案轻判的递罪逻辑:市委书记打招呼,公检法全面勾兑


记者:谭君

来源:澎湃新闻   2016年7月25日


益阳系列司法腐败案8名被告人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开庭,法院张贴出开庭公告。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湖南省益阳市原市委书记马勇曾干预命案致重罪轻判,2016年年初被中央政法委予以通报。这起命案从审查起诉到最后判决量刑,益阳市公检法相关人员涉嫌在多个环节,为犯罪嫌疑人获得轻判进行运作,最终,主犯获刑5年,从犯被判缓刑。


随着马勇被查,该命案原判决被撤销,由湖南省高院指定郴州中院再审,检方指控的罪名已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该案牵出的系列司法腐败案也进入庭审程序,12名被告人被送上法庭,包括益阳市公检法9名公职人员、两名律师及命案被告人的父亲。


7月22日,该系列司法腐败案12名被告人的审理全部结束。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旁听了其中9名被告人的庭审,根据检方指控,梳理出上述命案被告人获轻判的全过程:律师从警方人士获得立功线索转给主犯,主犯因此“立功”被减轻量刑;审查起诉时,命案被降低审级至益阳赫山区法院审理;公诉人对明显存有漏洞的立功证据仅进行“形式审查”;定罪量刑时,包括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在内的多名审委会成员违规会见被告人家属,且在审委会上强调案外因素,引导审委会改变合议庭意见,使主犯减少基准刑70%的量刑;对此结果,赫山区检察院未依法提起抗诉。


在该系列司法腐败案庭审中,有公诉人指出,“为了开脱凶手罪责,公检法‘一条龙’服务。


市委书记的“招呼”在饭局上传递


马勇被指干预的这起命案,发生在2012年11月3日。


郴州市检察院在再审时作出的指控显示,2012年11月3日23时,浙江商人胡双福及其两个儿子在其经营的夜宵店,与前来就餐的客人袁达力及其朋友发生争执,矛盾激发后,胡双福的大儿子胡勋焘用一把水果刀刺向袁达力,袁肩、背、胸、腹部中五刀后倒地。其间,袁达力在夺刀过程中,划伤了冲上来的胡勋恒(胡双福小儿子)臀部。在袁倒地后,胡勋恒又捡起一块砖头对着袁腹部砸去,并朝袁膝盖附近踢了一脚。经鉴定,袁系被人用刀刺伤胸腹部致心脏破裂、肝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引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胡勋焘、胡勋恒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家属赔付共107万元。


案发后,胡双福为减轻两个儿子的刑罚,找到了时任益阳市委书记的马勇。


2016年3月29日,郴州中院开庭审理马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郴州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间,胡双福向马勇行贿人民币10万元及价值3.3万元的金条一根。马勇应胡双福请求,向益阳市政法委、益阳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就胡勋焘、胡勋恒故意伤害一案打招呼。


受审时,马勇当庭表示,对这起“胡氏兄弟故意伤害案”并不了解,“事情发生在2012年底,我是2013年3月离开益阳调省委,此后,我再未过问,也没有任何人向我介绍过情况,不知道这个是什么案子,判了什么罪都不清楚。”但来自市委书记的“招呼”,开始在公检法系统逐次传递


7月20日,郴州北湖区法院第八审判庭门口,旁听人员正在等待安检。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原益阳市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受审时称,2013年2月或者3月的一个晚上,他接到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夏某的电话后,参加了一场饭局,饭桌上有益阳市政法委、益阳市中院、益阳市检察院的几名主要领导。


谢德清说,饭局中,政法委领导介绍了此前他并不认识的益阳市浙江商会老板胡双福,该政法委领导称,“胡总是浙江到我们益阳投资的老板,对益阳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胡总的儿子有个案子等一段时间可能会起诉到赫山法院,请考虑一下怎么从轻处理。”饭后,谢德清收到了胡双福送的“和天下”香烟等财物。


涉嫌行贿、帮助伪造证据两罪受审的胡双福在庭审中称,他一共向马勇及益阳市公检法系统人员送出20多万元及48条“和天下”香烟。澎湃新闻从烟草专卖店获悉,“和天下”香烟市场价约1000元/条。


禁毒大队长提供真线索,让命案被告人“立功”


除了找关系,胡双福还想到可以减刑的途径——立功。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涂金华及其助理卜江波律师,因为在上述命案中帮助被告人“假立功”,也成为本系列案的被告人。胡勋焘、胡勋恒案案发后,胡双福曾聘请涂金华提供法律服务。


据涂金华的供述,2013年5月间,他到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所长傅力可办公室,遇到了胡双福。胡双福供述称,当时傅力可说:“你要搞立功啊,涂律师最善于搞这个了。”


在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庭审中,被告人、原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区分局副局长谭毅夫称,他在带小孩外出散步时偶遇涂金华,被涂邀请到茶室。“他说他有个当事人想搞个立功线索,说这个案子是领导打了招呼,检察院和法院也找了人,举报线索按程序从看守所转出来。”


谭毅夫说,当时他说他没有线索,涂则说“你们禁毒大队的王队长非常能干”。


谭毅夫的笔录称,他想起傅力可以前是他同事,关系比较好,傅跟他说过“涂金华是我小弟,关照下”。碍于傅的情面,他就帮了涂金华,打电话把资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王治国叫了出来。


王治国在庭审中称,他听从了谭毅夫的安排,给涂金华搞了个“容留吸毒”的线索。随后,涂金华把线索写在纸上,交给他的助理卜江波律师。卜会见时把线索带到看守所,让胡勋焘抄写并背下。


王治国称,胡勋焘随后向看守所民警杨超报告了线索,傅力可和杨超打招呼后,杨超办理了线索转出相关手续,这条线索又“回”到王治国手上,王据此开出胡勋焘的举报立功证明。


苏仙区检察院指控,傅力可、杨超构成滥用职权罪,谭毅夫、王治国构成徇私枉法罪。


命案被降级至区法院审理


2013年5月,胡勋焘、胡勋恒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向赫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此前,胡双福找过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周力军和副科长李欣健


公诉人指控,胡双福给周力军5万元和8条“和天下”香烟,这是9名被指控的公检法公职人员中,胡行贿最多的一位。但周力军的辩护人指出,周力军曾送给过胡双福价值相当的黑茶,只能认定周力军受贿7000多元。


公诉人称,周力军违规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截留不移送上级检察院,批准向赫山区法院起诉,使案件审级错误,并最终导致后来的判决不公。


周力军在庭审中辩称,案件留下来,益阳市检察院和赫山区检察院相关领导知晓。但公诉人举证称,胡氏兄弟案移交市检不需要经市检的批准,同时,周力军向市检汇报时采用口头汇报的方式,故意规避程序。


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还指控,案件承办人李欣健在审查案件时,没有根据刑诉法规定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没有把案件移交益阳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李谎称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隐瞒胡勋焘故意杀人的关键情节;在庭审过程中,对胡勋焘的假立功材料,李欣健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明显的破绽都没看出。”


公诉人还称,法院判决后,周力军和李欣健明知重罪轻判,没有提起抗诉,这些行为都构成徇私枉法罪。


“合法”减少基准刑70%的刑期


公诉人称,胡勋焘、胡勋恒案在赫山区法院庭审结束后,审理该案的三名合议庭成员有两人主张主犯应判刑十年以上。


转折发生在审委会。


公诉人指控,原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把一个不需要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送上了审委会。在开审委会前,谢德清把刑庭庭长刘非副院长王日明叫到了办公室,并介绍了该案的案外因素——被告人家属为益阳经济做出了贡献,市领导很重视,希望从轻。


公诉人认为,这是违规过问案件。刘非此前认为胡勋焘应判8年,但他当时对谢德清称,“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和民事赔偿等情节,按照湖南省高院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主犯可以判到4年多不到5年,考虑到此案致1人死亡,至少要保证5年有期徒刑。”


谢德清当庭称,他当时就认可了刘非的意见,保证胡勋焘5年刑期。叫刘非过来,就是心里有个底,为自己上审委会发言时,设定一个标准。


审委会于2013年7月26日下午举行。主审法官姚和平介绍了案情及合议庭意见后,谢德清紧接着介绍了该案的案外因素。


公诉人认为,谢德清此举违反程序,引导了其他审委会成员发表罪轻意见,而后6名审委会委员的证言称,他们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受谢的影响。


公诉人指出,在审委会上发言时,刑庭庭长刘非演算了主犯量刑五年的过程,并说“依据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及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情节,使主犯减少基准刑70%的刑期。这是取规定幅度中间值算出的,没有超出标准。”


公诉人称,9名审委会成员发表的观点参考了刘非的意见。最终,审委会表决通过:对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胡勋焘判有期徒刑五年,胡勋恒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诉人认为,谢德清和刘非二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刘非当庭表示,他至今仍不认为胡勋焘、胡勋恒案量刑错误,因为他是在规定幅度内量刑。


对此,公诉人称,在法定幅度内并不代表不违背法律和事实,量刑指导意见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应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人取规定幅度最小值计算,也远不止胡勋焘、胡勋恒两人应被判处的刑期。


一被告人称“制止了更轻的量刑出现”


为了让儿子在审委会成功“轻判”,胡双福除了找谢德清,还找了赫山区法院副院长王茂华,并通过王向另外三名审委会成员行贿。


王茂华称他一开始拒绝了胡双福,但胡拿出一份赫山区法院全体审委会成员名单,“我看到谢德清、王日明、刘非的名字都划了勾,他指着几个审委会成员问我,在指到李建田、谢长明、肖洛夫时,我点了头。”


接着,胡双福掏出16条“和天下”香烟票问王茂华“够不够”,王回答“够了”。随后,王茂华将其中12条分发给李建田、谢长明、肖洛夫,并嘱咐他们发表从轻观点。胡双福至此“搞定”了过半数的审委会成员。


上述审委会召开前,胡勋焘的辩护人郭国君将辩护意见告知王茂华。随后召开的审委会,12名审委会成员参会,李建田因故缺席。


庭审显示,审委会上,主审法官姚和平及谢德清发言后,第一个发言的是审委会委员肖洛夫,他说“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胡勋焘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处缓刑我也无异议,胡勋恒不负刑事责任”。第二个发言的是审委会委员、副院长王茂华,他按照律师辩护意见,表示“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胡勋焘判处缓刑,对胡勋恒判处缓刑或免刑”。


谢德清供述,听完肖、王二人的发言后,他马上插话,提醒其他委员仔细了解案情,不要把案子定性搞错,慎重发言。因为肖洛夫是检察院出来的,王茂华当过刑庭庭长,他担心其他委员会顺其思路发言,“领导要求从轻,但也不能这样轻”。


庭审中,谢德清称,他最终让胡勋焘获刑五年,不但没有枉法,反而有功,因为他制止了更轻量刑结论的出现。


在谢德清插话后,审委会再没有人发表“过失致死”的观点。王茂华的辩护人认为,王茂华的观点最终没有被采用,不应被追诉,而王茂华发表过失致死的观点,是因为卷宗中确有两名证人称“胡勋焘是失手将袁达力刺死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检察院、法院系统的5名被告人,公诉人均建议按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5-10年的档次量刑。但5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全部做无罪辩护。


澎湃新闻旁听涉公检法受审人员7场庭审发现,被告人几乎都不否认收受过胡双福的财物,但大部分人否认自己有枉法的结果和徇私的故意。


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自己的党组书记身份,称在审委会是以党组书记的名义介绍案外因素,落实领导的要求,并非徇私。公诉人反驳称,政法委领导个人言论不能代表党组织,因为不是正式的文件。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时,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欣健说,“我不可能因为1万元和4条‘和天下’去徇私枉法,我没有这么廉价。但是具体的原因,现在说不清。只能说我年轻没经验,没有经受住小小的诱惑,跟错了人,不该跟这股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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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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