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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 | 盛洪:好社会需要清明的法律制度

2016-07-25 盛洪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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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好社会需要清明的法律制度


作者:盛洪,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则云思”   2016年7月22日

「本文为盛洪教授在 2016年7月15日中评网主办的「合法借贷,还是诈骗?」研讨会的发言修订稿。」


我们希望通过讨论,探究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是更好的法律程序,什么样的制度是更好的制度,有助于中国的发展。——盛洪



图片来源:中评网                        


我是学经济的,和大家不是一个专业,专业外人士,圈外人士。但是这样也许更好,可以保持中立的立场。



我对夏霖的案子和他这个人不太清楚,我们召开这次会议,恰恰是处在保持距离的位置,这个位置就是说:对这个个案大家很熟悉了,大家来判断这个事情;我们持中立立场。夏霖到底有罪没罪,我不知道,我们开会是为了推进中国法治的改进,我们关心基本规则胜于关心案子本身。天则经济研究所开过很多关于法律案件的研讨会,包括孙志刚案,孙大午案,吴英案,曾成杰案。也开过律师李庄案的研讨会。我们也在一边看这样的事情,因为我们比较侧重研究制度的问题,而法律就是一种制度。我们希望通过讨论,探究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是更好的法律程序,什么样的制度是更好的制度,有助于中国的发展。



假如一个案件是错的,无论是政治案件还是非政治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关心基本规则和基本程序,刚才丁(锡奎 )律师和王律师争论这是不是一个政治案件,我认为无所谓。案件,都会有所表现,我们可以从程序上看对还是不对,即案件的审理是否遵循了司法的正当程序;一个人说错了话,可能是动机不对,也可能是智力不足,但我只看这句话对不对。不管什么动机,不管什么样的智商。



我们关注法治的建设和法治的改进,其实有很重要的一点,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还不要说我们的法院有多么公正,我们的法律制度多么完美,最基本的是一个社会要减少法律做坏事的情况,减少司法体系的错误。减少什么错误呢?减少冤案。法治清明的社会会减少冤案。宋朝有一种法律制度叫“翻异别勘”,就是只要你喊冤就换一个法庭再审。夏霖的案子换一个法庭会不会不一样? 我们现在没有做到。我们应该去想怎么减少冤案,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我们现在看到不是减少冤案的问题,而是在主动制造冤案。



盛洪教授在研讨会

    


我们怎样判断这个案子是不是主动制造的冤案?

    


第一,借贷行为是契约行为,是当事人经过平等谈判的达成的一致同意,法学说法就是“真实意思表示”。经济学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法学的假定则是每个法律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一个达成的交易就是一个合法的有效的交易。如果有人受到了侵害,很简单,说出来。民不举,官不纠。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对方不能履约的时候就说出来,就起诉。如果不是当事人自己说出来的,这就违反了规则。

    


第二,要看嫌疑人的供词或证人的证言是否是在自由的状态下作出的。一个人处于不自由的状态或者自由受到威胁的时候,他的供词、证言或起诉是不可信的。他被关起来的,受到胁了,他的话就不可信。从程序上来讲,这个道理很简单。

    


第三点,有没有他自愿选择的律师为他辩护?在我们看来,假如这个案件文件留下来了,这个人并没有律师辩护,我立刻判断这个案子是冤案。冤案的判断是程序是否正当,凡是程序不正当就是冤案。我们执政党依法治国,最简单的判断是当事人有没有他自愿选择的律师为他辩护。如果让大家害怕辩护,目的是让律师不敢再去辩护,这个冤案就写在脑门上了。所有的冤案都有藏头诗。



这样的问题对当政者不利,因为你宣称的法治没有实现。如果一个刑事案件中,没有律师敢辩护、自己不能选择律师,这是一个最大的瑕疵,这个东西摆在那的。



还有就是这最终对当政者不利。薄熙来当政重庆的时候,完全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抓李庄吓唬律师不敢辩护。强行不公正的法律程序,让任何人也得不到公正的保护。薄熙来受审时抱怨,他的有些供词是在压力下写的,不是真实的。可是你当初怎么对待其他人的?应该主张公正的辩护程序,这对执政者是好的,因为所有人不能保障永远握着权力。



盛洪教授发言



如果是涉及到了刚才讲的民事纠纷或者是诈骗,我觉得公权力是可以介入的,但是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不应该是这样的,把债务人关起来的话更让他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现在有一个很奇怪的判断:你因为没有还钱把你关起来,关起来更还不了,放出去还能还些。法应当为老百姓好,为老百姓利益考虑,你应该强制性还款,否则这样的法律有问题。法律的执行让人反而不能还款了,诈骗啊,非法集资啊等等,比如吴英案,曾成杰案,债权人全受损,这样的法律方向和逻辑就不对。



我的基本想法是,一方面要追究细节,另一方面确确实实要从基本原则出发讲案子。我讲的可能在法律技术层面不见得对,但在更重要的方面,如果这个案件只是在检方违反程序下的辩护,这个辩护会非常被动。你说政治迫害,这个没有用的;我们还要讲正当程序,我们说这个正当程序对执政党好,对当政者好,那些不公正的做法没有好处。



最后,说说律师群体。律师群体的存在确实涉及到一个程序公正的问题,律师群体如果不能履行他们的职责,你的法律程序就有缺陷。律师在权利上与其他公民无异,但他们履行职责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正当司法程序的维护的作用,却数倍于其他公民。毋庸置疑的,越能保护律师群体越是显示规则是公正的,法律制度是清明的,这对执政党是加分而不是减分。宋代就是这个原因,它有一个非常遥遥领先的司法制度,大家看它的成就是什么。自以为是对法律的扭曲,最后结果只会损害了执政党的最大利益。




盛洪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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