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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莅豪丨论新闻报道中的误导性行为


论新闻报道中的误导性行为


文/ 甘莅豪


摘要

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新闻行业长期存在一种试图逃脱行业谴责和法律惩罚的报道方式—误导性报道,即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报道者能够正确了解新闻事实,但在主观上不真诚地利用真实陈述引导接受者对新闻事实进行错误理解的报道行为。这种报道利用人际交往中“码本失衡”原理,可以在遵循“报道事实”新闻行为准则的前提下,进行信息操控,吸引读者、说服读者,甚至误导读者。基于格莱斯“会话合作原则”视角,误导性报道呈现为三种类型:违背数量准则型,违背关联准则型,违背方式准则型。“真实性”一直被认为是现代新闻业最本质的特征,而“误导性报道”表明“真诚性”亦应是考量新闻专业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

 新闻报道 ; 误导性行为 ; 合作原则 ; 真实性原则 ; 后真相

作者简介

甘莅豪,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教授


目录

引言

一 误导性报道形成的原因

二 误导性报道的类型

三 结语



引言


2016年4月上海冠生园前董事长在旅游景点小寨沟被一块猴子蹬掉的石头砸中脑部,不治身亡。针对这一新闻事件,腾讯网、新华网和网易网给出了三条不同的新闻标题:

上海冠生园退休董事长被猴子蹬掉石块砸死 知情人证实(腾讯新闻标题)

上海冠生园前董事长被猴子蹬掉石块砸中脑部死亡(新华网)

上海冠生园董事长被猴子弄死(网易新闻)

在这三条新闻标题中,腾讯网和新华网新闻标题出现了冠生园董事长死亡的直接原因“石头”和间接原因“猴子”,而网易新闻只出现了间接原因“猴子”。结果,网友们激烈地批评了网易这个标题,认为它误导了读者,让读者以为董事长是被猴子“有意”“直接”弄死的,是故意激发读者好奇心、一味追求点击量的标题党,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

可是,网易似乎并没有虚构事实。在因果链中,省略“直接原因”,直接陈述“间接原因”,是人际沟通常见的一种形式,我们不能因此认为这种陈述“不真实”。比如一台联想电脑从装配线上下来,虽然生产过程中存在多个因果链接,但是我们说“柳传志制造了联想电脑”并不是撒谎。再比如布什做出了发动伊拉克战争的决定,该决定传达到美军司令耳中,美军司令再指挥将领,将领再层层发布命令,最后到某个美国士兵进入伊拉克,虽然该过程存在多个因果链接,布什也从来没有上过战场,我们依然可以说“布什入侵了伊拉克”。

杨保军在《事实·真相·真实》一文区分了“真相”“真实”与“事实”概念,认为真相是“一定对象的实际情况或者本质的现象”,“事实”指实际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事物状态或状况,而“真实”是认识论概念,指报道行为与报道事实的符合性和符合程度。显然,根据杨保军的定义,网易新闻标题利用“因果链”推导所遵循的“语言经济性原则”,一方面似乎坚持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一方面又实现了“吸睛”的目的,有意引导读者对“新闻事实”产生错误的理解。对于网易这种“以真实陈述来掩盖欺骗目的”的新闻报道方式,我们称之为“误导性报道”。那么,“误导性报道”是如何形成的,又存在哪些类型呢?


一 误导性报道形成的原因



造成误导性报道的原因很多,不仅有互联网时代新闻业畸形重构,煽情主义盛行的新政治文化,也有社交媒体的群体极化,记者个人职业伦理丧失等等。而本文却准备从言语行为交际理论视角进行分析。

从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到现代符号学,言语行为交际理论一直建立在两种模式之上:“代码模式”和“推理模式”。“代码模式”以香农与韦弗的信号传播模型为基础,认为“交际是通过对言传信息的编码和解码来实现的”,即人类用语言对思想进行编码,完成言语交际,如图1所示:

图 1   代码模式

根据图1,学者们最初推断,人类言语交际活动之所以能得以进行,关键在于编码与解码所使用的码本是共享的。也就是说,人们在正常交际活动中,只有设法在此时、此地、此题上实现码本共通,才能尽可能理解对方,即这种“码本互通”取决于发话者和受话者之间存在“共享定识(assumption)”。或者说,交际双方要彼此理解,不仅仅要求他们使用相同的码本,而且要求他们有相同的推理能力和相同的知识背景,即他们彼此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对未来的期望、科学假设或宗教信仰、记忆中的轶事、广义的文化定识、对言者思维状态的信念等,都可能在理解中起作用”。

然而,克拉克和马歇尔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他们指出“共享定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其只是“人努力追求的理想,因为他们……希望尽量避免误解”。斯珀波和威尔逊也指出,交际双方要分清哪些是他们的“共享定识”,哪些不是,就必须另行构建出比原定识更高一级的二阶定识,以确定哪些是他们共享的一阶定识。但这样一来,他们又应该确认他们共享这些二阶定识,这需要他们再为此构建三阶定识。如此再三,以至无穷。显然,从心理学角度看,这种无限构建高阶定识的现象无法实现,也就意味着“共享定识”并不存在。

由此,胡范铸提出言语交际过程中编码和解码的信息(记为“X”)应该被细分成不同的五类:

X1—实际发生或实际存在的事实与信息

X2—说话者所认可的事实与信息

X3—语言形式在客观上所荷载的信息

X4—说话者希望听话者所接收到的信息

X5—听话者所实际理解的信息

根据该分类,胡范铸进一步对言语交际中的“谎言”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所谓谎言,最根本并非在于其他,比如X1≠X5、或者X2≠X5,而在于“说话者自己所认可的信息”同“说话者希望听话者所接收到的信息”二者不一致,即:X2≠X4。也就是说,谎言的核心不在于“真实性”,而是“真诚性”,即由于“码本互通”只是“相对相通”,发话者可以充分利用和受话者“共享定识”的不同,虽然发出的是“符合事实”的话语,但有意利用语境预设、推理规则、语言歧义等手段,对自己所使用码本中的一些必需的相关信息匿而不传,或者竭力误导,形成发话者与受话者双方的“码本失衡”,以致受话者的理解偏离事实,产生出发话者想让其接受的错误信息。

除了“代码模式”,刘易斯和格莱斯发展了另一种言语交际理论模式—“推理模式”。他们认为言语交际行为是交际各方通过提供证据、解释证据,并遵守彼此约定的交际原则来实现的。格莱斯在哈佛大学演讲中指出,为了保证人际交往的正常进行,说话人和听话人必须约定并遵守一些基本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质量准则,所提供信息应是真实的;数量准则,传者所提供的信息应是交际所需的,且不多也不少;关联准则,所提供的信息要关联或相关;方式准则,提供信息时要清楚明白。

显然,“推理模式”意味着“合作原则”并非交际双方必然遵守的“共享定识”,而是在交际语境中被“期望”遵守的约定。这就意味着,说话者可以利用听话者对“合作原则”的“期望”,巧妙地实施“欺骗行为”。由此,胡范铸和麦克纳克(Mocornack)不约而同指出“合作原则”蕴含着信息操控的方法。他们指出说谎者在传递信息时,可能会隐蔽地违背合作原则的这些次准则,从而达到误导听话者的目的。

从言语行为视角,胡范铸指出新闻报道行为的构成性规则包括伦理准则、媒介开放准则、话语权准则、信息源准则、第一时间准则、易读性准则、受众需要准则、内容客观准则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构成性规则,都可能影响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并以此进一步指出“我国传播学研究中,对新闻语言的客观性常常是把它作为一个不编造假新闻的问题来分析,其实问题没有这么简单”,除了不报道“假新闻”外,知识传达,符号可能和接受心理都可能影响新闻的客观性,比如部分记者由于收受贿赂或服从上级安排而“有新闻不报道”“重大事件不优先报道”的行为。

麦克纳克亦列举了一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欺骗行为的四种可能方式:

假设甲(男)与乙(女)是男女朋友关系,某天甲参加派对并临时和另一个女孩约会,直到早上才回家。这时乙突然出现在甲的家门口,问甲:“昨晚你在做什么,我昨晚给你打电话,你一直没有回。”对此甲可能会用以下几种方式回应:

合作方式,遵循合作原则,诚实回答:很抱歉让你担心,我昨天晚上参加派对,和另一个女孩在一起。

质量违背,提供违背事实的信息:很抱歉让你担心,我昨晚生病,躺在床上。

数量违背,提供少于所需数量的信息:很抱歉让你担心,我参加了一个聚会,玩得很开心。

关联违背,提供和问题无关的信息,或者将无关信息关联在一起:很抱歉让你担心,可是你怎么总是监视我,不放心我。如果我检查你,你会怎么想?

方式违背,制造模糊不清的信息:很抱歉让你担心,我昨晚忙一些事情,所以手机关机了。

在这几种回答中,如果甲试图和乙依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合作方式通常不会被选择。而违背质量准则,故意说假话,又是赤裸裸的欺骗,说话者容易产生心理负担,所以也很少被采用。而违背数量准则、关联准则和方式准则,这种利用真实陈述误导听话者的行为,就成为说话者心理负担最小、最容易采用的说话方式。也就是说,“误导性话语”比“说假话”和“承认错误”在人际交往中更容易被采用,也更隐蔽、更常见。虽然麦克纳克案例所讨论的是男女之间欺骗与被骗现象,但其蕴含的言语交际模式也同样适用于新闻报道中的欺骗行为,即某些新闻报道者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同时逃避行业对说假话的谴责和惩罚,往往会倾向于选择这种隐蔽的“误导性”手法,进行“误导性报道”。

总之,根据前述分析,和故意告知“不符合事实”的“虚假报道”不同,“误导性报道”可以定义为:一种报道者了解了新闻事实,但主观上不真诚地利用真实陈述引导接受者对其了解的新闻事实进行错误理解的报道行为。


二 误导性报道的类型


    根据胡范铸的“谎言理论”和麦克纳克的“信息操控理论(information manipulation theory)”利用“合作原则”对“误导性行为”的分类,亦可以用来分析新闻传播中“误导性报道”的类型。根据他们的理论,误导性报道可以分成三类:违背数量准则型;违背关联准则型;违背方式准则型。

(一)违背数量准则的误导性报道

所谓“违背数量准则型”指提供少于或多于实际所需信息进行报道的误导性行为。事实上,新闻报道如想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原貌,不能仅仅实现部分事实或细节事实,而是必须在整体上再现真相。但是,从实践层面上看,所有的新闻都无法真正地再现真相。也就是说,即使严格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的记者在选择事件信息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全面展示事件真相,其必须对信息进行筛选和组织。

受主观因素影响,记者选择哪些信息进行报道才符合新闻专业主义,很难进行客观衡量。由此,有些记者往往会利用这一点,通过故意省略关键性信息而实施“误导性报道”。比如2017年6月7日,温州晚报“看温州”客户端发布了题为《温州一女生因迟到2分钟被拒绝进入高考考场》的图片新闻。该报道一经发布,立刻造成多数网友认为温州教育局过于苛刻、不近人情,结果迫使温州教育局不得不出来澄清,指出该考生实际迟到了17分钟,按照考场规则“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理应被拒绝进入考场。显然,该新闻为了吸睛,故意在标题中省略“开考后15分钟不得入场”这条规则信息,误导读者以为考生只是开考后迟到2分钟,就被老师拒绝入场,从而对监考老师和温州市教育局产生不满。而如果该标题改成“考场规定开考15分钟不得进入,温州一女生因迟到17分钟被拒”就不会有此误解。

有时新闻记者在必须做解释性说明的时候故意不说明,也会造成误导性报道。比如搜狐新闻网曾转载过这么一条新闻“西安飞深圳航班延误4小时,回应:机长没睡好”。看到这条新闻标题,对民航缺乏专业了解的读者很容易产生激愤感,觉得航空公司不负责任。其实,标题中“机长没睡好”这种表述误导了公众,其缺少对事实背景进行必要的解释:为了保障民航的绝对安全,民航总局明文规定,空乘人员必须有充足的睡眠才能飞行,如果午夜零点前落地,必须连休10个小时,而如果午夜零点后落地,则必须连休12个小时。如果新闻报道者把标题改成“西安飞深圳航班延误4小时,回应:出于安全考虑确保飞行员休息”或者“西安飞深圳航班延误4小时,回应:遵循民航总局规定”,就不会引发公众对航空公司的反感。

语言互译过程中的断章取义也很容易形成误导性报道。比如全球新冠疫情爆发后,新媒体就曾出现了大量翻译性误导报道。2020年4月9日,不少大V公众号突然集体报道:“剑桥大学权威论文:新冠肺炎或起源于美国”,并提供了论文中的相关英文“mutated versions of ‘A’ were found in patients from the USA and Australia(从来自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病人身上发现了“A”的突变版本)”。然而,如果点入剑桥大学的官方网站,找到这篇论文仔细阅读,就很容易发现“mutated versions of ‘A’ were found in patients from the USA and Australia”的前面还有一句英文“Versions of ‘A’ were seen in Chinese individuals(在中国人身上发现了A版本)”。如果把两句结合起来理解,就不会得出论文作者认为新冠肺炎起源于美国的结论。由于这则误导性报道影响甚广,导致论文作者不得不于2020年4月30日在剑桥大学网站上发言辟谣,“Our analysis was not designed to investigate rumours suggesting the virus itself came from outside China. It is a misinterpretation of our research to suggest that the novel coronavirus originated outside China.(我们的分析结论和认为病毒来自中国境外的谣言无关。认为这种新型冠状病毒起源于中国境外,是对我们研究的误解)”。

格莱斯“量的准则”指出:为了保证人际交往的顺利进行,不仅不能提供不足够的信息,而且也不能提供超量的信息。胡范铸曾举出一个例子说明超量信息如何制造谎言:甲看见“丙与他的妻子在浪漫酒吧共进晚餐”,可是对乙陈述该事实的时候,却故意用复杂的句式表达为“丙与一个他可以称之为妻子,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丙妻的女人在浪漫酒吧共进晚餐”。乙根据甲的超量陈述反而会推断“和丙共进晚餐的应该不是丙的妻子,而是一个关系异常亲密的情人”。

某些记者在使用新闻图片时常常利用超量信息来误导读者。一般来说,新闻图片通常经过后期编辑才能刊出。照片参数设定、角度设计、照片剪裁和拉伸,以及文字注释等任何后期编辑的操作都意味着新信息的加入,比如把健身照片前后拉伸显得肌肉更紧致,或者食物照片饱和度调高后看起来更好吃。再比如1994年6月,时代杂志封面刊出洛杉矶警署辛普森嫌犯照时,故意把辛普森脸部和周围的颜色调暗,不仅让辛普森处于一种阴森的氛围中,而且让其肤色比平常更黑,结合社会语境中“黑人更危险”的偏见,暗示公众辛普森就是杀人犯。

图 2   原照:洛杉矶警署辛普森嫌疑犯照 

后期编辑:《时代》辛普森封面照

(二)违背关联准则的误导性报道

所谓“违背关联准则型”指提供和问题无关的信息,或者将无关信息关联在一起进行报道的误导性行为。通常来说,新闻话语意义的理解并不仅仅局限于新闻文稿本身,也包括和新闻文稿相关联的语境或者前后文本。可以说,几乎所有新闻文本都必须在互文中才能被读者更好地理解。然而读者在运用“互文”进行理解的过程中,文本之间的关联,或者文本和语境之间的关联,往往发生在“码本互通”和“语用推理”的心理认知层面,即一旦记者利用“码本失衡”在心理层面针对读者进行虚假关联,则其欺骗手段极为隐蔽,不仅无法及时监管,也无法做出相应的处罚。

在新闻信息传递的过程中,事实语境中有大量的信息被遗漏和删除,即新闻记者只能将少量的信息借助语言传达到新闻内容中去,而读者在阅读新闻内容的过程中,又往往必须结合阅读语境将大量新闻语言中并没有的信息添加到新闻理解中去。由此,新闻报道者可以借助“语境置换”“空间并置”“时间截搭”等多种手段进行虚假语境关联,巧妙实施误导。比如2011年5月25日《北京晨报》某记者就曾利用“语境置换”手段,将新闻文稿置于和文本不相关的阅读语境中进行了误导性报道。该记者在“江淮之旱”专题版上,通篇报道盱眙旱情,其中一则新闻《盱眙县城每天断水6小时》更是加深了公众对盱眙旱情的担忧。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盱眙县城断水并非由于干旱,而是当地水厂供水能力不足,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城市用水需求,从而实行有计划减压供水。而且“每天断水6小时”也只是3层楼以上的断水,同时3层楼以上早、中、晚3个时段都有高压供水,并不是连续性地断水。可见,虽然“盱眙县城每天断水6小时”作为单个新闻文本来说,并没有直接说“旱灾导致停水”,但是放置在“江淮之旱”专题版中,根据上下文,就会误导读者认为断水由于干旱造成,从而加重对“江淮旱情”的误判。

空间并置也能形成误导性报道。认知心理学家考夫卡在《格式塔心理学原理》中提出人脑认知中存在“接近性”组织规则:在同一空间中,两种彼此接近的独立事物会被人们视为一组有机关联事物。而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亦指出A、B两个对象在空间上邻近会使人获得因果性认知,即人们倾向于认为A与B之间存在因果性联系。由此,个别新闻报道者会利用“空间并置”将并无任何联系的两件事情拼接在一起,从而诱导读者产生虚假的因果性认知。2015年一则新闻《南京裸女跳河,救人者被无视》被各大媒体转载。可是该新闻是将两个不同事件拼接在一起,并列呈现于标题之中的误导性报道。由于“空间并置”产生的因果性认知,读者通常会将该标题解读成“因为南京裸女跳河了,导致所有人都去看这个女孩,而没有人关心救人者的死活”,从而产生“人情冷漠”“道德沦丧”的担忧。可实际情况是,由于河岸很高,救跳河女孩的小伙子得到了大家的帮助才爬上了岸,而被无视的救人小伙子是发生在湖北黄冈的另一件事情,由于他救的是自己的落水同事,彼此熟悉,所以没有得到感谢。

将两则不同语境的新闻并置于同一版面中也能制造误导性报道。2017年9月京东创始人兼CEO刘强东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说,“许多中国富人做了太多坏事,夜不能寐。我没有赚过昧心钱,所以睡得还不错”。同年12月,马云参加《财富》全球论坛,在接受采访过程中表示:“在过去18年当中,阿里巴巴至少18次重生,我每天都睡不好,我每天晚上都在担忧我的公司没有跑得够快,就会被别人所淘汰,会在这个竞争当中掉队。” 很快有网络新闻编辑把《刘强东:许多富人做坏事 夜不能寐》和《马云:我每晚睡不好 担心被淘汰》两篇文章剪辑拼接到一起,人为制造颇具火药味的虚假对话,误导读者认为刘强东在讽刺马云,激化阿里和京东的矛盾。最后,刘强东不得不在微博上对此公开驳斥回应,称二者前后时间对不上,自己9月份的言论不可能对马云12月的言论进行反驳。

“时间截搭”也能制造误导性报道。心理学家皮亚杰考察儿童对空间和时间的认知,发现空间和时间具有发生学上的先后关系。蒋柯和熊哲宏进一步指出,时间关系是空间关系的衍生,“时间截搭”也可能产生因果性认知。事实上,电视新闻叙事往往必须依赖蒙太奇在人脑中设定因果关系。电影大师爱森斯坦认为“蒙太奇不仅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技术手段,也是一种揭示思想意识观念的手段,是表述手段,是通过特殊的画面符号和特殊的画面形式表达思想的手段”。由此,有些报道者会利用“时间截搭”,将前后不相关的新闻画面接续到一起,从而诱发观众产生虚假的因果性认识。2009年6月台湾民进党宣传ECFA公投的时候,故意把温家宝总理在3月5日全国人大会议开幕式上不同时间的言论截搭在一起,形成“推动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就一定能够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的表述,从而给台湾民众造成温家宝意图通过ECFA统一台湾的印象。其实,温家宝当时的表述是:“推动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逐步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经济合作机制。”56秒之后,在表达大陆对台一贯态度的时候才说:“有两岸中华儿女团结奋斗,就一定能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可见,虽然民进党宣传ECFA公投所用的话语语料是真实的,但是把这两段语料接合在一起,就能诱发台湾观众因果性的错误认知,“ECFA通过经济合作实现特殊政治目的”,从而最终达到破坏ECFA的目的。

超文本链接和正文内容的弱关联性也会形成误导性报道。这种误导性报道必须由读者“点击”行为激发才能实现。随着互联网兴起,以非线性阅读为特征的超文本(hypertext)在人类信息交际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与传统印刷和视频文本相比,链接是超文本的根本特征。在链接时代,不仅读者“在超文本时空中仅仅凭直觉和好奇心点击、跳跃,获取深度被消解的信息”,其阅读习惯和阅读心理日益碎片化,而且某些新闻记者也逐渐改变了提供“有价值内容”的专业追求,转而适应“以点击率来计算报酬或换取广告收入”的商业逻辑。于是,大量误导性“点击诱饵(Clickbait)”充斥着网络新闻空间。这些点击诱饵往往包含耸人听闻的模糊性字眼,比如“你不会相信”“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一定会让你大吃一惊”等,试图达到“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效果,从而引诱读者情不自禁地点击文章链接。可是一旦打开链接,读者就会发现正文内容或者夸张虚构,或者平庸无奇,或者和链接表述的内容毫不相关,的确“不会相信”,也的确因为“点击诱饵”造成的阅读期待和打开链接后的内容差异甚大,而“大吃一惊”。

(三) 违背方式准则的误导性报道

所谓“违背方式准则型”指利用语言的歧义性和模糊性进行报道的误导性行为。格莱斯认为方式准则包括四条次准则:1. 避免模糊和晦涩。2. 避免歧义。3. 要简练(避免啰嗦)。4. 要井井有条。交际双方违反任何一条,都可能产生言外之意,也可能产生误导性效果。通常来说,新闻专业主义体现于新闻写作过程中的一系列技术性要求:尽量引用他人观点,而非陈述自己的观点;要核实和标明信息源;必须平衡报道等。然而有些报道者完全可以在遵守这些原则的情况下利用语言模糊性特点,故意误导接受者。2010年10月12日《西部商报》曾以“文化部:‘偷菜’游戏或被取消”为标题,在正文中指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工作人员称,等文化部会商研究后,‘偷菜’的游戏功能或将取消或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改良”。实际上,该报道的消息源不过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执法监督处“一位姓李的值班人员”。报道者连对方的名字、年龄、相貌、职务都不知道,但是在引用信息源的时候,笼统称其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工作人员”,从而一方面似乎遵守了标明消息源规则,一方面又赋予该消息源可靠感和权威感。结果,该报道一经发布,就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大部分网友均反对文化部对“偷菜”游戏下禁令,迫使文化部专门主管网游的部门不得不向公众澄清事实,指出“文化部要禁止‘偷菜’游戏的说法纯属误读”。

从上例可以看出,信源的身份指称往往处在一条从清晰到模糊的链状结构中,即每种称呼都真实地描绘了信源的身份,报道者可以在不违反事实的基础上,从中挑选符合自己意图的称呼来指称信源、误导读者。也就是说,如果“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执法监督处值班门岗保安李四”为实际信息源,那么从清晰到模糊,报道者可以使用以下几种称呼来指称信源:“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执法监督处门岗值班保安李四”“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执法监督处门岗负责人李四”“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执法监督处某单位负责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某单位负责人”“文化部某单位负责人”“某国家机关的单位负责人”,甚至“信源告知记者”等。这些称呼虽然都指称了信源李四,但是它们赋予“李四”的权威感并不一样,“某国家机关的单位负责人”显然比“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执法监督处门岗保安李四”更为权威。为此,科瓦奇、罗森斯蒂尔指出“新闻机构只说‘CBS’获悉或者‘信源告诉《号角》(Bugle)’已经无法满足受众需要了。在如今的新闻环境中,我们想知道为什么《号角》相信信源所提供的信息,并依次决定我们是否应相信信源”。

再比如,某篇时事评论发表在一份官方报纸的普通版面上,其并不是报社编辑部的约稿,也不代表媒体立场,而只是评论者对时事热点的个人看法。但是,很多媒体在转发这则评论时,会在大标题上特意说“军报刊文痛批”“全国政协机关报刊文报道”“中纪委机关报刊文认为”“中共中央机关报刊文认为”“中央党校机关报刊文称”等等。通过这种手段,这些媒体误导读者认为这篇评论的观点是官方媒体的立场,从而将一个可以争鸣的讨论性话题上升到不可争辩、代表官方立场的宣传报道。

除了利用上下位范畴指称的模糊性,语言系统中能够制造模糊性误导的方式数不胜数,比如数词模糊性。假设一个千万级的大城市中有100多人上街游行反对市长,支持市长的报道者可以用模糊语报道为“少数公众上街抗议市长”,而反对市长的报道者则可以用模糊语报道为“成百上千的公众上街抗议市长”。这两则新闻带给读者的感受完全不同,但都没有违反“报道事实”的原则。

标点符号含义的模糊性也可以成功实现误导。特朗普竞选总统时曾多次否认自己支持伊拉克战争。然而,2016年CNN突然发布了一则突发性电视新闻,并且公布了一段语音。在该语音中,美国著名主持人斯特恩(Howard Stern)在2000年采访特朗普时问“Are you for invading Iraq?(你支持入侵伊拉克吗?)”,特朗普回答说“Yeah, I guess so.(是的,我想是的)”。同时在该电视新闻视频下方出现一行大写的动态文字:“Howard Stern Bombshell: Trump backed Iraq war in 2002(霍华德·斯特恩:特朗普支持2002年伊拉克战争)。”看见这则消息,斯特恩很快在自己的节目中指责“CNN标题有点‘超现实’”,自己采访录音带被CNN利用,误导了观众,他要给特朗普发邮件解释自己没有说过这些话。

那么,为何斯特恩认为CNN存心误导呢?这是因为CNN巧妙使用了冒号。冒号具有多种不同含义,可以表示直接引语,也可以表达观点,还可以表示相关性。因此“霍华德·斯特恩:特朗普支持2002年伊拉克战争”可以形成三种理解:

1. 霍华德·斯特恩说:“特朗普支持2002年伊拉克战争。”

2. 霍华德·斯特恩认为:“特朗普支持2002年伊拉克战争。”

3. 和霍华德·斯特恩有关:特朗普支持2002年伊拉克战争。

显然,这种冒号的歧义性特征,可以让CNN一方面遵循“新闻真实性原则”(CNN采用第3种理解),一方面又可以成功借用斯特恩个人信誉和影响力误导公众(公众可能会采用第1、2种理解)。


三 结语


受亚里士多德真实观的影响,19世纪开始的主流新闻学一直将客观真实和人类理性视为自己学科的基石,指出新闻实践的最高原则应该是镜像性地反映现实,认为新闻报道“等同于没有语境的运算原则”,必须“准确严格地遵循事实”,把任何形式的解说、分析和评论从新闻中剔除出去。然而,在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下,20世纪中期“媒介反映论”开始遭受“媒介建构论”的挑战。“媒介建构论”认为“反映论”忽略了新闻选择、组织规程、业务常规、职业意识形态等问题对新闻报道的影响。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知识形式,新闻只是社会建构的手段,在新闻报道者、媒体组织和社会机构的相互博弈中建构真实,即“事实从来都不是不言自明的,事实需要被选择、整理、联系,并表达出来”。新闻真实只是符号性真实、想象性真实、推理性真实和信任性真实。由此,对新闻真实的讨论也开始从逻辑实证哲学层面转向伦理层面,即由“新闻能否真实”转向“新闻应该真实”。学者们认为,虽然新闻报道无法展现真正的真相,但是新闻实践的责任在于尽力客观描写事实,媒体应在“仁爱、理性、信仰”等道德框架下,实现新闻报道的“无蔽”。然而,随着对新闻复杂性认识的逐步深入,“人们又开始怀疑,直接的事实报道能否充分准确地记载世界?”“也许‘受众’不仅想知道什么人(who),什么事(what),什么时间(when)和什么地点(where),还想知道什么原因(why)”,即只有将新闻置于一个宏观的背景中向读者解释、详述并分析形势,避免读者对“事实”的理解产生偏差,才能算是真正履行了新闻工作者的义务。由此,不少记者认为“事实+解释性报道”也许比直接的“事实报道”更全面、更接近真相。整体来说,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虽然人们对新闻客观性哲学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越来越多样化,但是都没有摒弃新闻专业主义,认为“新闻客观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必需遵循的行业规则。

然而,随着近几年社交媒体平台开始代替传统媒体成为大多数公民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渠道,在大量存在于社交媒体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另类空间以及眼球经济的刺激下,新闻行业在实践和伦理层面都很难再将“客观真实”作为行业准则,转而认同“吸睛甚于真实”,提倡“雄辩胜于事实,立场决定是非,情感主导选择”。2016年8月,伦敦大学教授戴维斯(Davis)甚至在《纽约时报》发文宣告:传统主流媒体奉为圭臬的“真相”已经从神坛跌落,世界已经进入“后真相时代”。

作为一种“真实的谎言”,“误导性报道”一方面认同后真相时代“真相已经跌落神坛”的理念,另一方面又似乎和后真相时期所允准和承认的“虚假报道”并不相同,其试图用“真实陈述”来掩盖自己的“欺骗目的”。显然,从严格遵守新闻专业主义的“事实性报道”和“事实+解释性报道”,到迫于新闻专业主义伦理束缚,表面采取了“报道事实”形式,但精神上已经将“情感、立场、信仰和利益”作为主要目的的“误导性报道”,再到彻底抛弃新闻行业专业性准则,认为只要能影响民意、操纵舆论,虚构事实也无妨的“虚假报道”,新闻行业生态环境呈现出逐步遭受破坏的恶化过程。

事实上,从现代新闻业诞生之初,“真实性”就一直就被认为是新闻最本质的特征。而“误导性报道”概念的提出,不仅挑战了这种认识,而且表明:相对“新闻真实性”,“新闻真诚性”是一个更需要学界重视和讨论的命题。更进一步说,对比虚假报道,误导性报道采用“报道事实”的方式来违反“新闻真诚性”,极具“隐蔽性”,更容易逃脱行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从这个角度看,其对新闻业的破坏反而可能比“虚假报道”更为严重。然而,目前我国新闻出版总署1999年发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2011年发布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和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都重视和强调了对虚假、失实报道的监管,却对新闻传播中的误导性报道缺乏明晰的规定。

对此,胡范铸等提出:“在信息市场上,利用自己对于信息的垄断,在社会特别需要某种信息时,故意不予发布,或者故意延迟发布,或者只选择一个侧面而不是全面发布,因此造成信息市场信号失真,造成社会的重大误解的,不仅仅是一种‘漏新闻’的失职,而是在本质上也属于一种‘造谣’行为。”

也许,只有厘清误导性报道的范畴界限,以及发现误导性报道的各种类型,并据此完善我国规范新闻行业的各项法规,才能实现“在后真相时代寻找‘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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