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故我在丨《打破二元的法律与宗教》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是伯尔曼给出的回答
本期《我思故我在》
让我们透过文字
捕捉本文作者的不一样的观点
打破二元的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文/洪雅萱
一、引言
本书由伯尔曼关于法律与宗教的演讲辑成,意在弥合长期为人类所割裂的存在于这二者间的重要关系。我国的法律起源与家国观念、乡土观念等联系较为紧密,所以在我的观念中,法律与宗教虽不是极端地对立,但也从来是两个不相关的存在。本书作者的论述以当下美国的现状为背景,主要结合西方的法律与宗教的历史展开。
二、从整体性危机说起
作者开篇提出了西方世界正经历的一场整体性危机,危机的征兆体现为法律信任的严重散失和宗教信仰的消失殆尽。导致这场危机诸多原因中,作者认为主要原因乃是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
很多人会质疑,几乎在所有社会中,法律与宗教本就处于一种紧张甚至极度对立的关系,那么这种“截然分离”有何危机性可言?而这正是作者欲通过记录于本书的一系列演讲所澄清的长期存在于大众思维中的误区。
伯尔曼认为,将法律与宗教简单地置于对立面是不全面的错误简单论断。法律与宗教是不同但彼此相关的两个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虽然客观存在着法律与宗教之间紧张的关系,且主观上法律与宗教割裂分离的理念也长期据于人们的主流观念中,但二者间不易为人所察觉在根本属性上的一致性是不可忽略的。
三、法律与宗教关联性的建立
伯尔曼对法律和宗教的综合定义大致如下。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究其关联性根本,是这二者间共同要素的存在。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存在着共同要素——一种超越理性的因素。从宗教的角度出发,将其归为超理性是符合大众观念的;对于法律与超理性,作者在法律和超理性因素之间探寻出了联系与沟通的四种主要方式: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其中的沟通是如何实现的呢?概括来说,这四种方式分别代表了法律的客观性仪节程序、衍续性、约束力和法律与超理性因素连接的普遍有效的概念,它们提供了法律被宣示并获得其合法性的语境。
从更宏观、中立的角度出发思考这种关联性,法律与宗教乃是人类经验两个不同的方面,同时它们又各自是对方的一个方面。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比如,从历史性的角度观察,法律确实依赖于更早出现的宗教,作者在本书第二章中尤其说明了基督教的世俗信仰在激发和塑造西方法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而从哲学的视角出发,宗教也需要通过恢复自身的法律性来提高自身活力。简言之,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演变成狂信。
四、超越法律与宗教
本书的最后一章,作者从末世学的视角谈到法律与宗教二元论的打破。伯尔曼将这种打破局面下的综合的时代看作是开启当下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的钥匙。法律与宗教不再是“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的关系。但仅有综合仍不能把我们带入新的时代,伯尔曼在同时强调了对这种综合的信任的必要性。
幸运的是,作者认为在当下法律与宗教间二元对立的状况已趋消融。他认为,两次世界大战和二十世纪世界革命的时代标志着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的古老传统的破产;从当今国际法的发展现状中,人类共同体也已建立起了某种意义上的共同法。但仍然存在的问题是,全人类的共同宗教的建立似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五、结语
作者在导言中也提及,这本书作为演讲集,意在论断和诘难,而非详细论证;只求适时,而不求不朽。在阅读过程中,更多的“是什么”被作者所厘清,“为什么”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惑。而法律与宗教间具体该“怎么办”,我想是作者留给世人的一份答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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