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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曝光台】有借无还,要还很难?同村三人借钱超十年被曝光

三院小编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2-01-08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失信曝光台

       为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共同惩戒失信行为,进而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我院将创建“失信曝光台”,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及我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敦促执行公告,重点选取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向我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东莞东坑某村却有三位村民

向他人借钱超十年不还



面对如此被执行人

法院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开曝光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了“决胜2018”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的第五批失信曝光名单,包括以上三人在内的10名被执行人均系借钱不还,其中欠款最多的达150万元。法院已将其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若限期内仍拒不履行,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敦促执行公告

 

各案件被执行人: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营造诚信守法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履行等严重、恶劣情形的如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各案件被执行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下面逐个曝光他们“失信”事迹

借款10.5万元13年不还


利息已高达30多万元


被执行人卢浩华在2005年以做生意为由借款10.5万元,后非但没有按时偿还本息,还对出借人避而不见,哪怕告上法庭,他也是无动于衷。到如今13年过去了,出借人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约定的借款利息和延迟履行的利息已高达30多万元。因法院判决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朱婉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在扣划其享受的村福利分红35000多元后将其重点曝光。



借款7万元14年分文未


且不主动履行义务


无独有偶,和被执行人卢浩华来自同一条村的卢海棠,于2004年因建房和经商需要向同村人借款7万元,承诺次年还清。到期后出借人一再追讨亦无果,去年再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卢海棠借款14年分文未还且不主动履 行义务,法院也在扣划完其13000多元村福利分红后将其列入曝光榜。


有履行能力

 

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名下有财产

 

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过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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