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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蝉脱壳?养替罪羊!应对环保处罚又出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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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水网获悉,山西吕梁市文水县人民政府诉山西鑫海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开庭,据了解,山西鑫海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山西鑫海),在2018年的中央环保督查中被查获,在督察组压力下,当地环保局处罚其20万元,水利局处罚其10万元。但是,随后,山西鑫海又注册了“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用后者缴纳了罚款,上演了现实版的“狸猫换太子”。

 

来源:中国水网、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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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山西省环保厅的陪同下,对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督察。


督察组发现,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私自停运了污水处理设备,将632.2 吨含油废水(应属于危废)送至没有危废处置资格的山西上德水务有限公司处置。另外,督察时还发现,山西鑫海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非法转移处置危废、未经公安备案购买硫酸等危化品、在厂区私自打深井盗采地下水等大量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南京环科院固废中心主任张后虎,在山西鑫海督查现场初步认为,632.2吨含油废水不属于普通工业废水,而应属于危险废物。


在中央环保督查高压下,2018年11月20日,文水县环保局对山西鑫海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并对其处以环保罚款20万元,并将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注斌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拘;文水县水利局,对其盗取地下水的行为罚款10万元。通过企查查发现,2019年11月21日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山西鑫海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且陈注斌不是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可在2018年11月,陈继先紧急注册了“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在企查查上可以查到),这个企业的名字,和“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名字基本相似。陈继先使用这个新企业的名字,在文水县环保局缴纳了20万元的环保罚款,企图李代桃僵,变相摘清实际犯罪的“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责任。在陈继先打给文水县环保局的报告中,也对这件事情做了介绍。而这个主意,据陈继先打给文水县环保局的报告,称是文水县环保局南安环保所所长岳宁的馊主意。


陈继先这么做的原因是因为处罚信息一旦上网,会影响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声誉、信贷、税收。尤其是该企业每年向国家申请大额数的免税退税,若被环保处罚,将不再享受这些政策优惠。


2020年春节后,文水县环保局相关人员,将《文水县环境保护局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传到了环保部网站。这份处罚书,正是上次环保督查对“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而不是子虚乌有的“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这让陈继先父子非常恼火,于是将文水县环保局和文水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文水县环境保护局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让山西鑫海如此鬼迷心窍的原因,是环境违法所带来的巨大成本。近几年,因为环保罚款,而被取消或者追回政府补贴的案例也不占少数。如曾另有两家龙头企业因环保罚款,被追回政府补贴。2019年,万邦达全资子公司因曾受3万罚款退还增值税1398万元;2020年,内蒙古冀东水泥因曾受15万环保罚款退回政府补贴1200余万元。


华北地区水泥龙头上市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全资子公司因环保问题于2017年和2018年受到环保主管部门10万元、5万元的罚款,导致母公司于2019年退回收到的政府补助12,50 多万元。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公告:因环保原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10万元、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退回收到的政府补助12,528,895.04元。


工业水处理行业的龙头上市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因其全资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3万元的罚款,导致该子公司无法享受 36个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须补缴补缴已退税款1400万、缴滞纳金200万。

 

北京万邦达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发布公告: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税款的说明》。 根据税务核查,吉林固废于2017年9月受到吉林市环保局3万元的罚款,根据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财税[2015]78 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与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的沟通,确定吉林固废应退还自2017年10月起按上述政策已收到的返还增值税。2017年10月至今,吉林固废共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1398万元,公司已完成上述税款退缴工作,同时交纳滞纳金225万元。


以上有据可查的"悲伤栗子"再一次表明:千万不要把环境问题不当回事,搞不好环保可能要吃大亏。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中,第四条提出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文件于2015年7月1日生效。环境违法成本加大,进一步提示企业从业者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要警钟长鸣。


那么环境违法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会对企业的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包括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取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等,希望各企业注重环保法规,遵法守法经营,避免给企业带来税收损失。主要列举如下:

 

情形一、严重环境违法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情形二、环保违法处罚下达后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 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情形三、环保违法处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九条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情形四、环境违法影响企业信贷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 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 政许可申请事项;(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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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数据根据公众号后台统计数据得出,括号内为阅读次数,统计时间截至8月9日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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