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正式稿来了
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向社会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是2019年8月25日。由于该《会议纪要》涉及民法总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信托法、票据法、破产法等多个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几乎涵盖了民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所有法律规定,纪要虽然并非司法解释,但代表了司法审判的方向。因此一经发布,便引起了社会热议。学界、法律实务界以及企业和机构均开展了深入的研讨,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终于向社会发布了《会议纪要》的正式稿。由原来的123条,增加至130条。较之《征求意见稿》有了显著的变化。
正式稿亮点之我见
1. 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加精准和完善
比如征求意见稿26.【股权代持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实际出资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其提供的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据如足以证明名义股东仅是代实际出资人持股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显然,仅凭“股权代持协议”是不足以证明股东身份的。在公司的法律关系中,股东身份的确认有赖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确认。
正式稿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正式稿对此进行了修正。突出了其他股东的“知情”,以及具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
又如,在公司担保意思的推定中,征求意见稿20(4)为他人(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由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共同实施。
正式稿19(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无须机关决议的担保意思推定条件显然更加严格了。这对于公司利益的保护是有益的。
2. 对市场的干预和调整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
比如,在争议较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单元,正式稿77.【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正式稿未将金融消费者定义成一般的“消费者”,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的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且利息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金融消费者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卖方机构主张惩罚性赔偿。
3. 意见更加明晰,具有指导意义
比如,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正式稿更加明确了指导性的意见。除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其他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均应当继续审理。正式稿128更是明确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该等明确的意见对于纠正司法实践中不分青红皂白,对案件的处理一律采取“先刑后民”处理方式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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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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