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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合同履行问题研究:以情势变更为视角

朱奕奕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亿万人心,该疫情的出现让人不禁想起非典疫情(SARS)。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实,在2002-2003年的非典疫情(SARS)过后,2005年通过的新版《国际卫生条例》中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进行了规定,PHEIC是指:(一)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危险;(二)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注1]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世卫组织列为PHEIC,对该疫情的防控要求、提前准备的应急措施、病例隔离等事宜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需要严加重视。由于疫情而采取的延期复工、开学和交通不便等应急措施可能会导致已经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及时履行,对此,若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如何处理合同义务则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因疫情严峻,影响重大,在法律规制角度上,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为此,本次研究将分两篇文章分别立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层视角而展开。本文拟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角度讨论疫情下的合同义务履行问题,因本次疫情所引发的某些情况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相似,故在实证研究上,本文将主要借鉴并参考当时非典疫情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并检视。



一、情势变更的现行规定及构成要件的认定

(一) 《合同法解释二》:情势变更是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可见,情势变更规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由于情势变更规则的法律依据是前述《合同法解释二》的第26条,民法总则中既没有否定情势变更,也没有否定《合同法解释二》,因此,民法总则出台后,若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情势变更规则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疫情适用中的区别

1. 我国法律关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规定与变化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况和结果分别进行了规定。不可抗力规定在《合同法》第94条及第117条,第94条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则在上述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中进行了规定。从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中可见,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为当事人在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排除了商业风险的影响,而且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泾渭分明,并明确情势变更是非不可抗力的重大变化。[注2]


然而,在现实中,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难以做到泾渭分明,而是存在交叉地带。[注3]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草案)》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删去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字样。这一变动是考虑到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两项制度具有相似性,规范的均为当事人没有承受的、支配领域外的风险因素[注4],具有客观性、偶然性,为当事人订约时不可预见且当事人无过错。[注5]


《民法典(草案)》删去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规定后,对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适用后果也会产生影响。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合同编》并未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的事由之外,即便发生了不可抗力,也可以成为情势变更的事由,当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不公平,不论其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其他客观原因,都是使得合同难以履行的客观原因,都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不应当构成情势变更,而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注6]这就是说,除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而主张解除合同这一情形外,其他情况都可以主张情势变更作为救济。《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淡化对事件本身进行归类的裁判趋势,未来法院或更多地以事件本身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导致合同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为出发点,来裁判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这种处理方式也弥补了现行规范下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困难、显失公平的情况在《合同法》不可抗力制度中未规定的法律漏洞。[注7]

2.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疫情语境下的适用情形不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对一方较为困难,或须付出过高的代价因而显失公平。有学者对于非典疫情下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适用做出过类型化分析:


首先,对于因感染非典而致其民事行为的实施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的,可视为《民法通则》第139条的“其他障碍”和《民法总则》第194条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并通过权利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止来维权,或者义务人可主张非因自身过错却要承担后果而显失公平的情势变更。[注8]


其次,对于因由于政府为防治非典所采取的措施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如隔离、旅游暂停警告、强制关闭人数较多的活动等,导致一些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相关的防治措施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系不可抗力,对此,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给债务人造成的困难程度来具体处理,如果合同已履行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是造成合同履行暂有困难的,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应免除该违约责任。但即使认为政府相关防治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在合同具备履行可能性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等方式促成合同之履行,以平衡当事人利益。[注9]


最后,对于排除前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应考虑非典事件作为引起情势变更的事由。即合同的履行困难不是源于合同当事人患上非典,也并非直接受防治措施影响,而是由于非典疫情导致客观情势发生变化,此时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那么应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运用情势变更予以处理。[注10]



二、司法实践之裁判认定

(一) 非典疫情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已经预见:不构成情势变更

在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非典时期的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后因非典疫情导致的图纸变更和工程价款减少不属于合同签订后发生的情势变更。[注11]

(二) 非典疫情中法院对构成情势变更情形的认定

在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注12]此外,在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基于“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免除停业3个月的租金的理由成立。[注13]


在一起中国消费者协会维权案例中,2003年4月,由于非典疫情,杭州某婚庆公司与程某签订的婚庆协议无法履行,对于为该协议提前支付的信用金,婚庆公司拒绝退还给程先生,程先生于是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使其发生原有效力的行为或实则显失公平,即应根据公平和诚信的法律价值目标重新调整其行为或事实中的权利与义务,使之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原则;非典疫情应构成情势变更,非典疫情的突发性以及国家、社会为控制非典疫情所采取的措施使合同成立时存在的客观事实和状况发异常突变,这是个人主观不能逆转的一种巨大变化,且有对履行该合同就必然带来明显不利的结果。[注14]事实上,在非典疫情期间,客观条件已经根本不可能组织一场程先生与婚庆公司约定的婚礼,因为婚礼作为特殊的纪念庆祝方式,有不可重复性,一旦未能如期举行,并不是通过再次组织就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注15]由此,非典疫情所构成的情势变更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相应的损失。

(三) 非典疫情并不必然导致经营目的落空,而且即使构成情势变更也应适用公平原则,合理承担不利后果

从(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一案中可见,“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而且即使构成情势变更,双方亦应通过合理协商,合理分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合同变更能够实现公平的,不允许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注16]



三、情势变更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适用分析

如前所述,对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也可以做出类似的类型化分析。自理论而言,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导致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于由于自身患病所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权利人可援引诉讼时效,义务人可援引情势变更规则;对因政府防治措施所致的合同纠纷,适用不可抗力,但应结合合同履行的可能性选择救济路径;对于非因政府防治措施,亦非因自身患病所致的其他不可预见的且非不可抗力的重大变化,可将此次疫情作为引发情势变更的事由,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此外,从《民法典(草案)》的规定中可见,情势变更将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可抗力规则的漏洞,除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而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均可主张情势变更作为救济。


从实务中可见,对于一般性的政策调整导致的市场价格变动,一般不被认定为情势变更,但是对于举办奥运会、各种峰会等活动造成的当地某种产品的市场价格急剧上升的情形,是可以适用情势变更予以调整的。[注17]根据对上述非典时期参考案例的整理,得出以下几点启发:首先,适用情势变更规则需要明确合同的签订时间必须在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之前,疫情带来的影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无法预见到的,如果合同对此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则按合同约定处理;其次,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即疫情是否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继续履行是否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根据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丧失履行可能性而选择救济路径;最后,即使疫情产生的影响属于情势变更,也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优先合理变更合同内容,尽可能维持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实现合同当事人预期的合同目的;变更合同不能解决的,才考虑解除合同,并注意显失公平情形的消除。[注18]


同时在情势变更的具体适用程序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对于该解释第26条情势变更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朱奕奕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公惟韬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

钟   茜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人民日报解读: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7205728381295558&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2日。

[2] 参见王洪,张伟:《情势变更规则适用要件的探究———以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的解释论》,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3] 参见韩世远:《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与合同解除》,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1期。

[4] 参见韩世远:《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5] 参见王利明:《聚焦民法典合同编编纂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

[6] 参见王利明:《聚焦民法典合同编编纂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

[7] 参见韩强:《情势变更原则类型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8] 参见谢秋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民法调整》,载《探索》2003年第5期。

[9] 参见谢秋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民法调整》,载《探索》2003年第5期。

[10] 参见谢秋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民法调整》,载《探索》2003年第5期。

[11] 参见(2017)鲁民申3251号民事裁定书。

[12] 参见(2018)鲁06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

[13] 参见(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

[14] 参见“岑丹评案(三十一)非典疫情构成情势变更 新郎告赢婚庆公司”,载中国消费者协会网,http://www.cca.org.cn/tsdh/detail/1329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日。

[15] 参见“岑丹评案(三十一)非典疫情构成情势变更 新郎告赢婚庆公司”,载中国消费者协会网,http://www.cca.org.cn/tsdh/detail/1329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日。

[16] 参见(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17] 参见万方:《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要件及定位模式之反思》,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

[18] 参见付冬梅:《因“非典”影响引起的合同纠纷处理与情势变更的适用》,载《前沿》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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