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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银行的影响及法律应对

苏德栋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疫情”),并迅速扩散至全国范围,截至2020年2月7日24时,全国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4,546例,累计死亡病例722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2,050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确诊病例。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型肺炎疫情,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迅速发布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强化金融支持、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妥善处理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通知。本文主要针对新型肺炎疫情对银行的影响及其可能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及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与银行相关最新监管政策内容,进行法律应对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最新监管政策内容梳理

就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我们对截止2020年2月7日,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发布的,与银行相关的最新监管政策重点内容进行梳理,现列表如下:


就上述文件所涉及监管政策内容,表述用语上使用“应当”、“不得”等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属地银行应严格遵守并执行;表述用语上使用“可”、“鼓励”等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理论上属地银行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遵照执行。但考虑到该等管理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我们建议属地银行遵照执行。

二、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银行经营影响及法律应对

(一)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银行信贷业务影响及法律应对

1. 借款人可能主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要求银行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受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偿债能力可能下降,其是否可以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进而要求银行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对于此问题,应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入手进行分析。

(1)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成立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三个核心特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分析

就何为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进一步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诸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不可抗力的范围。”据此,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范围。


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事发突然,且目前还处在蔓延阶段,截止目前尚未有法院的判例产生。但我国曾在2003年爆发过“非典”,由于“非典”和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类似,且所涉问题法理相同,故人民法院对因“非典”导致借款合同“无法履行”时能否以“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的裁判案例,对本次新型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因此,我们对因“非典”导致借款合同“无法履行”时以“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的裁判案例进行了检索,但我们检索到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均不认可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进而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进行免责(参考案例: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58号)[注1]、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云南威亚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385号)[注2]、王挺、王应隆、杜铁鸣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天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注3])。


我们认为,本次新型肺炎疫情虽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但对借款合同的履行而言并非当然不可克服的。故就银行发放的贷款而言,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原则上其不能主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进而要求银行免除其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借款合同,除非其有足够证据证明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确实导致了其无法还款,且无法还款系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为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防止部分贷款债权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我们建议,银行宜尽快梳理已到期贷款债权,对于诉讼时效即将经过的案件,若不能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立案的,建议先行通过EMS邮件形式,催告对方履行,以此中断诉讼(仲裁)时效,并留存好邮寄凭证,便于后续举证银行已向其主张权利。


在本次新型肺炎疫情持续期间,当借款人提出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进而要求银行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时,建议银行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① 建议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据资料。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不可抗力”证据,结合借款合同的约定,银行从严判断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借款合同履行而言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此外,还需要重点审查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与借款人无法还款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无因果关系,则仍然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而减轻或者免除其逾期还款的责任。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后才发生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此时由于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与借款人无法还款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借款人不得再以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② 若借款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不可抗力的,建议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是否还能继续履行分情况处理。若借款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则银行可要求借款人继续积极履行借款合同,按时足额进行还款,否则其将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若借款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建议银行收集借款人违约的证据,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邮寄书面函件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注意留存相关邮寄签收凭证),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并做好法律清收准备。


③ 若借款人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构成不可抗力的,银行可与借款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若借款人延期履行借款合同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建议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若借款人虽迟延履行借款合同,但其资信良好,且变更贷款期限等内容后其仍可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则可与其协商,变更贷款期限等内容。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银行与借款人沟通过程中,银行应留存好双方之间协商的证据,尤其是有关借款人是否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借款合同履行造成了不能克服的困难和障碍等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信函、往来邮件、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快递往来),以备妥当合理地解决争议。

2. 借款人可能以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后借款合同已具备适用情势变更的条件,要求银行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爆发后,因各地停工令、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的影响,部分借款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受到影响,但其能否以该情形已具备适用情势变更的条件为由,要求银行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1) 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上目前并无对情势变更的规定,但在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后借款合同能否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分析

在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光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提出的“情势变更的适用需具备以下要件:①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②须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③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件所引起。④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⑤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裁判思路,我们认为,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无法按期还款时,若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其收入、偿债能力等确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受到重大影响,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确实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银行可与其协商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借款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的,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提出。


我们注意到,为做好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就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影响较大导致其无法按期还款的企业或者个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原则上鼓励银行合理变更相关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及方式,且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第三条规定:“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同时,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又如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同时,该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建议,对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追究其违约责任时,宜谨慎把关,原则上不宜按照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及《贷款通则》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为由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如借款人确受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影响较大无法按时还款已具备情势变更条件的,建议银行尽可能对相关借款合同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依据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借款人的影响程度,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予以合理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如借款人无证据证明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发生对其还款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其虽受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影响,但尚不构成情势变更时,则其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此时若其逾期归还借款,建议银行发函催告其继续履行,并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其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银行与借款人就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发生是否可作为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进行沟通的过程中,银行应注意留存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信函、往来邮件、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快递往来),以便妥当合理地解决争议。

3. 对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导致逾期还款的人员,银行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二条第(十四)款规定:“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据此,对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未及时还款的人员,银行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同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可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适当调整流动资金贷款、房贷等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并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4. 鼓励银行加大对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贷款的投放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据此,银行宜主动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进行服务对接,了解其在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方面的融资需求,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专项贷款,加大扶持力度。

(二) 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二条第(十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据此,建议银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以确保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防控疫情相关款项能够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等,更好地满足疫情防控需要。

(三) 建议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二条第(十三)款规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据此,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建议银行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积极引导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在线办理业务,以避免人员聚集。

三、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银行管理影响及法律应对

(一) 梳理日常业务合同,做好通知、证据保存等合同管理工作

梳理日常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托管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评估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个案合同履行的影响,并做好日常沟通、证据留存等工作。

1. 评估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个案合同履行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的延长假期通知、当地政府复工通知、当地疫情情况等,评估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银行个案合同履行的现实和潜在影响。区分银行是履行义务方还是履行义务方的相对方,分情况尽快采取合理化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银行日常业务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

2. 若银行属于履行义务方,且在个案中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个案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或者已具备情势变更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银行作为合同一方,在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管合同是否有通知的约定,均应当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


我们建议,若在个案中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或者已具备情势变更条件的,银行可与合同相对方就后续履行方案等事宜进行沟通,争取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对相关事项进行确认,以免后续产生争议。同时,银行应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  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程序等约定,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疫情情况说明、延期复工通知、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开具的证明等);


② 确保通知已被合同相对方有效签收,并留存好发送书面通知的邮寄签收凭证。

3. 若银行属于履行义务方,但在个案中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且不具备情势变更的条件,银行应积极履行合同,尽力避免违约

4. 若银行属于履行义务方的相对方,且在个案中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已构成不可抗力或者已具备情势变更条件的,银行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履行义务方的迟延履行已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银行可向履行义务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还有继续履行必要和可能的,则银行可与履行义务方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合同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履行义务方仍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其未履行前述义务时,银行可追究其对扩大部分损失的责任。

5. 若银行属于履行义务方的相对方,且在个案中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且不具备情势变更条件的,银行可要求履行义务方继续履行合同,否则银行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银行与合同相对方沟通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好双方之间协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信函、往来邮件、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快递往来),以备发生诉讼或者仲裁时,用以证明并支持银行的主张。

(二)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银行劳动用工管理影响及法律应对

1.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银行员工,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银行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银行员工,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银行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银行员工,其在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以北京为例说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中,北京市内的银行员工因患病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且期间银行应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为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760元[注4]

3. 银行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其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上述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银行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该期间结束之日。

4. 银行员工如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


对于出差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银行员工,各省市及此前的司法判例倾向于应认定为工伤。银行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员工因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病发时已与银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仍应纳入工伤范畴(参考案例:扬州汇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案(案号:(2015)扬行终字第00012号))。

5. 银行复工后,银行员工未及时上班或拒不到岗报到的,银行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员工未上班的可能性较多,银行不宜简单的以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建议银行先向员工发送邮件或短信,通知返岗,并说明未返岗理由;若员工仍拒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应再次发送邮件或短信,告知员工若再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银行可考虑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仍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银行可以在听取工会意见后,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若银行员工回复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的,建议银行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假、事假条件的,应补办病假、事假手续。


银行在与员工沟通上述事宜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好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往来、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

(三) 应配合属地各级政府要求加强应急管理

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属地各级政府的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服从属地各级政府的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物资、设备设施等,优先予以满足;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四) 提供符合防新型肺炎疫情要求的营业环境

建议银行准备口罩、手套、洗手液、消毒液、体温计等个人防护品,并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相应的登记。重点加强各营业网点的卫生防疫管理,所有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口罩,及时做好网点场所的消杀工作,做好做细金融服务工作;营业网点实行分片运营,适当缩短运行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加强现金出入库消杀管理,原则上对外付出的现金以原封新券为主。

(五) 加强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的机制建设,就劳动争议事项与员工做好沟通

我们建议,银行加强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的机制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在疫情期间的防控宣传机制、工资发放机制、请销假制度、物品领用机制、出入检查机制以及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的应急预案等。


另外,银行员工返岗后,可能因工资发放、休息休假等事由,与银行产生不同意见,建议银行宜成立以工会代表为主要成员的沟通小组,为员工做好解释、答疑工作,尽量避免劳动争议发生。


以上系我们关于新型肺炎疫情对银行的影响及法律应对的一些浅见,请教于方家,望请批评指正。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在该案中,被告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盈公司”)以“其公司经营受到‘非典’和禽流感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且在债务到期时被告大盈公司已向原告提出展期申请,故被告大盈公司的还款义务应予免除”为由进行抗辩,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大盈公司的展期申请未得到原告批准,故其还款义务不能免除,且被告大盈公司称其因不可抗力导致还款不能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故未采纳其答辩意见。

[2] 在该案中,被告以“逾期还款是由于受‘非典’疫情及高海公路修建的不可抗力影响和被告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不好导致的,故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答辩中所提到的“非典”疫情以及高海公路的修建均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这些情况也不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况,故未采纳被告的答辩意见。

[3] 在该案中,三上诉人以“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是因‘非典’、禽流感疫情的不可抗力和周边市政建设导致,且迟延还款行为远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农行营业部无权解除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所周知,‘非典’疫情大规模爆发于2003年上半年,本案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故对本案当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同时,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因此,三上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上诉主张减免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三上诉人此后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并不影响农行营业部依约行使提前收回贷款、处置抵押物的权利。”

[4]《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苏德栋      国浩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程先权      国浩北京办公室实习律师

朱禹静      国浩北京办公室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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