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冠肺炎疫期内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相关文件汇编

李尚泽 周润 彭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新冠肺炎疫期内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汇编

目录

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

2. 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3.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5.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7.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8.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9. 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5 号)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11. 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

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号)

13.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14.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长按左侧二维码查看下载完整版《新冠肺炎疫期内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汇编》

新冠肺炎疫期内金融机构相关文件汇编

目录

1.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20〕30号)

2.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3.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4. 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办公室关于动员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积极投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银保监党办发〔2020〕3号)

5.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6.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长按左侧二维码查看下载完整版《新冠肺炎疫期内金融机构相关文件汇编》

解 析

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讲话中提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也事关我国对外开放。”


针对这次疫情,党中央高度重视,截至2020年2月2日,国家层面各部委已发出通知和公告共14个。既有统一部署安排,也有根据疫情病患特点针对老年人的疫情防控提示,特别是在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给予了相应的保障,主要表现在:


(一)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当然,在疫情防控管理方面,也是加大了力度:


(一)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来自武汉的人员进行警示,要求到社区卫生机构登记并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


(二)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加强人员追踪、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


疫情的发展对整体经济运行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和影响,政府近期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应急政策展现出了必要性和及时性,税费政策的补给,社会保险制度的合理性安排,都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金融政策的补充也为中小企业在疫期后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升级了金融求助方式。截至2020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发出了六个《通知》,内容既包括疫情防范的工作安排,也包括1. 维持信贷供应;2.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和“为受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3. 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运行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4. 建立针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资管产品备案绿色通道 ,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5. 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的各类信息报送更新时限 。


“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通知》与《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相应政策》。“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经过这次疫情考验,我们相信,中国力量一定会更加顽强的展现。

李尚泽      国浩重庆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周  润       国浩重庆办公室律师助理

彭  莉       国浩重庆办公室律师助理

相关阅读 

_

【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