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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关于基层组织的作用及其协同合作模式完善的建议——基于新冠疫情下的思考

朱奕奕 公惟韬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09

一、疫情防控中基层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专门赴湖北省武汉市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区作为防控的最前线,要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防控力量要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


“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是所有基层组织的行动方针,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尤为得到体现。本次疫情防控战是对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上海在多个方面响应都极其迅速,将疫情可能带来的损失降低到了最低限度,赢得了疫情防控的先机。虽然最初有专家预测上海感染人数可能达八万人之多,但现在只有三百多人最终确诊,其中基层组织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0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0〕号)中指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区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的法律内涵是居民委员会辖区,包含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相关的物业公司。此次疫情防控中,防控模式也不断向社区下沉,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工作人员下沉至居委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街道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社区,形成了广义上的大社区概念


上海经过多年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治理重心已下沉到社区基层组织。这种“下沉”使得包括街道、居委会等在内的社区基层组织在本次疫情防控的组织、协调、落实防疫措施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实现了全覆盖、属地化、无遗漏,筑牢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铜墙铁壁”,市、区、街镇三级机关数万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参与一线防控的具体事务。


通过社区基层干部的快速反应,实现公安、居委会、业委会、志愿者多方配合,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疫情防控组织结构特点,“纵向到底”形成市、区、街镇、社区四级防控体系;“横向到边”实行属地管理,全覆盖、无遗漏,做到守土有责。[注1]

二、街道、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梳理并构建街道、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这四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因为该关系直接关乎居民“安居乐业”的“安居”问题,关系到居民最切身、最实在的利益,尤其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四者之间的协同配合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 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主体地位与权责义务


街道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但有义务协助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体开展工作;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权责义务范围局限于物业管理纠纷物业公司则是民事主体,受《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调整,由业主大会选聘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1. 街道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与权责义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这就是说,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街道办事处实际上履行了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 居委会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与权责义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了居委会的主体地位,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然而,居委会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了居委会的职责:(1) 调解民间纠纷;(2)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3) 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4)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 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 业委会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与权责义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构成,权责义务范围集中于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


(1) 业委会的产生: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构成


《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拘束力。


由此可见,业委会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委会委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并且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拘束力。


(2) 业委会的职责: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①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②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③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④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⑤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是《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明确:业委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此外,《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业委会可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纠纷范围一般仅局限于物业管理纠纷。


就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由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没有行政执法权,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态度模糊,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最高法公报案例“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业委会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并管理相应财产,是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组织”;此外,最高法明确,依法成立的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可在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内,对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案件,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注2]


(3) 小结


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业委会的权责义务范围局限于物业管理纠纷,在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内,对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案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此外,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拘束力。


4. 物业公司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与职责:民事主体,受《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与物业合同调整制约,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物业公司是民事主体,受《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调整。小区物业公司的选聘一般通过“前期”开发商或业主大会负责,并签订相应的合同。


合同中一般约定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受全体业主的委托为全体业主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资产,并履行合同约定中的其他相关义务,同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二) 疫情防控中基层组织的运作模式:以三地调研为视角分析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为了实地了解此次疫情防控中基层组织在开展工作时遇到的困难,笔者与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虹口区嘉兴街道和静安区南西街道的三位工作人员进行了预约访谈。在访谈前,笔者了解到在落实防疫措施中,基层组织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居民不配合测温、隔离、登记等工作。在访谈中,三地街道的工作人员介绍了他们的防控工作流程。

总结来说,此次疫情防控中基层组织的工作流程是,首先,街道办事处会将政府的防疫措施下达至居委会执行,居委会一定程度上成为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延伸,居委会的所有行动方针均来源于街道的部署,具体人员则由小区的居民选举产生。其次,居委会向业委会下达需要协同配合的任务,最后,业委会再将任务传达至由其聘用的物业公司,落实如进小区测温、居家隔离等防疫措施,实现层层防控。在此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类似于居民不配合等问题,基本需要经由公安机关才能解决。

三、疫情防控下街道、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与遇到的困难

(一) 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冲突:居委会面临“双面胶”困境


如前所述,一般而言,居委会的行动方针均来源于街道的部署。政府的各类措施从街道办事处下达至居委会的过程类似于“分包”,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会将其接收的工作和需要具体落实的措施进行分解,并安排给社区居委会。


从法理上说,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注3]然而,在现实中,街道作为行政主体,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要服从和落实街道分派的任务。此外,在实践中,街道给居委会下达诸多必须完成的“刚性任务”之后,多是“只提要求不供政策”,“只要结果不问方法”,“只给责任不给权力”,并未随之付诸居委会相应的权能和资源。[注4]居委会的精力和能力又相对有限,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居委会面临着“被领导”的困境。


众所周知,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在与新江湾城街道的工作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街道下达的任务如果与居民的诉求不相契合,就会让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处于一种“双面胶”的两难窘境。一方面,居委会必须完成街道安排的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又担心,由于该工作的完成并不能让居民满意,容易使工作人员陷入下次无法再得到居民选任的矛盾心理之中,不利于居委会工作的效率。


(二) 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的冲突:现行法律体系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业委会不具有法定的配合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


业委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的,这使得业委会能够在更大的程度上,反映居民的真实诉求。如果居委会与业委会的沟通无阻,并且各自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则居委会能够通过其具有的权能与资源回应居民的诉求,一定程度上还能将居民的诉求层报、反映至街道及上级政府机关,再由政府机关切中居民诉求,下达对策,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如前所述,业委会的权责义务一般仅局限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与纠纷。然而,此次疫情下,业委会需要配合完成的包括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工作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但该公共管理职能并未规范在业委会法定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由于业委会自认为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而不配合履行居委会下达至业委会的来自街道及其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


此外,业委会与居委会在沟通中还可能面临的矛盾是,业委会认为居委会只是负责完成政府交代的任务,并未真切回应居民的真实诉求,因而对居委会的工作存在不满意的情形。


(三) 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物业公司不具有约定的配合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存在部分权责重叠,物业公司不能及时回应业委会及业主诉求


就工作模式而言,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仅是协同合作关系,居委会分派给业委会负责落实的工作,最终也需要物业公司的配合,比如在此次防疫措施中,便由物业公司聘任的保安负责测量每一个出入小区人员的体温,这一工作的完成需要物业公司、业委会和居委会的三方合作。


然而物业公司由业委会选聘,对业主负责,其签订的合同中也并不存在要求物业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配合居委会履行如测温等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工作。这同样可能导致物业公司在突发疫情下,由于认为自身不具有相应的权责义务,而不能及时配合履行防疫措施。


此外,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主要矛盾在于彼此负责的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根据《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等的规定,居委会有义务协助政府做好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工作。如前所述,在聘任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对居住小区内的卫生、交通、治安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一定程度上,与居委会的法定义务存在重合。重合意味着权责不明,权责不明即容易导致“推诿”,尤其在情况紧急、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如出现突发事件、突发疫情),在居委会与物业公司重叠的业务范围内便更有可能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两者之间的职责需进一步划分。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则在于物业公司不能及时回应业主诉求等问题。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组织性质上各不相同,两者之间由一纸合同相互关联。虽然从理论上说,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业委会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聘请物业公司。然而,实践中,可能存在着许多物业公司均由开发商自主设立,与业主大会、业委会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并非紧密,物业公司可能存在着较少征求业主意见、不能及时回应业主诉求等问题,因而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在现实中也是频繁不断。[注5]


(四) 疫情防控中基层组织遇到的困难:以三地调研为视角


1. 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疫情防控中遇到的困难:人手不足


在访谈中进一步了解到,在新江湾城街道的防控工作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在配合落实街道的防疫措施中人手不足。新江湾城街道的工作人员表示,造成人手不足的原因主要还是与居委会辖下小区居民的平均工资收入有关。据了解,一般工资收入的小区居民对参与居委会工作的热情是较高的,但平均工资收入较高的小区居民则呈相反趋势,因为居委会工作的工资收入大约每个月5千元左右,但一个居委会辖下的大多数小区居民都有工作,并且月收入都在5千元以上,那么这些小区的居民参与居委会工作的热情将会受此影响。[注6]杨浦区新江湾城辖下的居委会便因此面临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此次落实防疫工作中尤为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接受访谈的工作人员表示,在此次疫情中主要是通过志愿者和街道工作人员的下沉方式予以解决的,而平时则主要是通过雇佣额外的社工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


2. 虹口区嘉兴街道和静安区南西街道在疫情防控中遇到的困难:大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有待完善


嘉兴街道和南西街道在疫情防控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均是大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有待完善。街道在疫情期间承担起大量走访、排查任务,需要落实每家每户是否有从湖北、武汉地区返沪人员,是否有从其他(境外)疫区返沪人员等等,然而,在一些高档商品房小区,许多业主买房是为了投资,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部分甚至允许他人进一步转租,这就对街道落实每户人员是否存在需要隔离的人员,制造了一定的困难。


街道虽然试图从公安系统了解相关房屋出租及其户主信息,但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安系统通常会以信息涉及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给街道,并且即使提供了相关的身份信息,也由于未及时更新或者当初录入时存在出入,而无法及时准确获得数据,进而找到相关地区返沪人员,给防控疫情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权责困境的完善建议:细化街道、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之间的协同合作模式

此次疫情防控中,基层组织的工作流程首先由街道接收政府出台的防疫措施,并下达至社区居委会,再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相关人员配合完成。从法律意义上说,社区包含了居委会及其辖区下的业委会、物业公司。同时,随着街道工作人员的下沉,社区又有了一个包含街道在内更为广义的新概念。


基于此次新冠疫情,街道、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在协调配合中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困难,应细化四者之间的协同合作模式,加强街道、社区居委会与业委会、物业公司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社区参与与凝聚力,进而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一) 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同合作,避免重叠,并应及时反映业主诉求


1. 应通过立法统一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协同合作模式


目前,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协同合作模式并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依。《深圳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要求“居业协同”,一方面,居委会发挥与政府、群众的桥梁作用,为业委会创造平台、提供资源。另一方面,依托业委会的亲民近民优势和社区号召力,进一步提高居委会的居民认可度和社区影响力。


在《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中则对两者间的协同合作作出原则性的描述: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并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如前所述,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街道和业委会之间可能是一块双面胶,一方面要完成街道布置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担心完成的任务可能并不符合业主的心意,而有可能在下一次换届选举中落选。其实,这一担忧也揭示了,业主、居民的诉求并未通过街道、居委会得到真实的反映与照顾。当然,日常基层工作的开展中的确可能存在“众口难调”的情形,但如果半数以上的业主均不满意居委会的工作时,除了需要调整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应反思居委会的工作是否真的是基于业主的诉求出发,以解决“安居乐业”的民生问题。

为了统一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具体的协同合作模式,应在立法中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由居委会及时接收、归纳业委会的业主诉求,并与街道沟通协调,最终三方合作,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及时回应业主对于诸如口罩发放等方面在内问题的诉求,避免居委会办事既耗费资源,又无法对症下药的问题。


2. 应通过立法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权责义务


就此次疫情而言,基层组织网格化运作中出现法律空白的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配合落实防疫措施等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由于目前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法定权责义务基本均局限于物业管理纠纷,并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然而在突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要落实防控措施又需要二者的及时配合,因此,应当立法赋予业委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配合落实防疫措施等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同时建议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合同中增加相应的格式条款,要求物业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配合履行居委会、业委会的防疫措施,这样亦可使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落实防疫措施并要求业主配合时有法可依。


3. 应通过立法落实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责划分:物业公司负责保安等方面具体事务的落实,居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情况


对于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可能存在的权责重叠问题,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凡涉及物权相关内容的应交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负责,防止业委会、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在调整对象、调整区域以及工作职责上出现交叉重叠现象,进而发生相互推诿的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公司的职责范畴主要是:按照业委会的委托合同约定,为居民提供保洁、保安、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接受政府和居委会的检查、监督、协调和指导。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则应由委托的物业合同决定。物业公司应及时回应业主诉求,若不能及时回应,并由此引发纠纷,业主、业委会可按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进行维权和处理。


为了避免权责重叠,相互推诿,应在立法中明确对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责划分:由居委会就保安、卫生等方面的相关问题提出宏观的框架性指导意见,具体的落实由业委会、物业公司负责,并接受居委会的监督。


(二) 针对实地调研中街道与居委会之间协同合作问题待解决建议:通过街道工作人员定期“下沉”,解决居委会人手不足的问题,并落实“一网通办”,完善大数据信息共享


如前所述,在疫情期间,面对居委会人手不足的问题,目前的解决方式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下沉”,并由志愿者填补人手短缺。在疫情过后,同样可以效仿疫情期间的临时措施,对于工作人员热情不高、人手不足的居委会,街道也可定期“下沉”工作人员,帮助居委会落实工作,同时辅以专职志愿者或社工,提高居委会的办事效力;对于人员充足的居委会,街道也可派工作人员定期“下沉”,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监督,并对居委会在与其他组织,如业委会、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中予以专业指导,便利、促进并提升居委会的工作效率。

此外,对于疫情期间,街道工作人员面临的大数据共享信息不全面的问题,则要进一步落实“一网通办”。上海从2018年开始实行“一网通办”, 所谓“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整合的是政府部门职责权限,规范办事标准流程,推动政务服务更高效、更精准、更智能。对于户主信息录入问题,一方面,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另一方面,无论是房屋出租还是转租,同样都需要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然而此类信息并未规定要在街道备案,如果街道为了疫情需要而查询相关房屋住户及其业主信息时,各政府部门之间便需要协同配合,落实并完善“一网通办”,在保护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共享相关信息。

五、总 结

此次疫情中,街道、居委会等社区基层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居委会人手不足,大数据共享不全面,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权责义务不明确,导致社区基层组织在此次防疫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方面,应立法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权责义务。通过立法赋予业委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配合落实防疫措施等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同时建议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合同中增加相应的格式条款,要求物业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配合履行居委会、业委会的防疫措施,从而使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配合履行疫情防控等应急措施时有法可依


就街道与居委会方面,街道干部“下沉”居委会负责指导、执行政府的相关政策的实施的模式,可作为今后在街道办事处日常指导居委会工作的一种常态模式。街道办事处的政府工作人员,定期下沉居委会,一方面可以解决居委会人手不足的问题,发挥居委会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延伸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街道及时了解居民的诉求。同时,应进一步落实“一网通办”,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这样亦可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分区分级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中国社区报:《【特别聚焦】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报告》,https://mp.weixin.qq.com/s/sAWqhNQ9oPaws_wxyRZyVg,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2日。

[2] 参见中国法院网:《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探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3/id/324506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2日。

[3] 魏久朋,吴理财.权力的再生产:社区居委会的行动逻辑及其解释——以武汉市H社区居委会为例[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9,21(06):83-88.

[4] 魏久朋,吴理财.权力的再生产:社区居委会的行动逻辑及其解释——以武汉市H社区居委会为例[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9,21(06):83-88.

[5] 管兵.走向法庭还是走上街头:超越维权困境的一条行动路径[J].社会,2015,35(06):206-234.

[6] 史明萍,魏程琳.“中坚居民”:城市社区治理的中坚力量及其制度化[J].城市问题,2019(12):4-12.

朱奕奕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公惟韬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

作者简介

朱奕奕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证券、金融、私募基金、民商事诉讼等

邮箱:zhuyiyi@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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