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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合同履行问题研究:以不可抗力为视角

朱奕奕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一、引言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亿万人心,该疫情的出现让人不禁想起非典疫情(SARS)。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实,在2002-2003年的非典疫情(SARS)过后,2005年通过的新版《国际卫生条例》中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进行了规定,PHEIC是指:(一)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危险;及(二)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注1]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世卫组织列为PHEIC,对该疫情的防控要求、提前准备的应急措施、病例隔离等事宜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需要严加重视。由于疫情而采取的延期复工、开学和交通不便等应急措施可能会导致已经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及时履行,对此,若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如何处理合同义务则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因疫情严峻,影响重大,在法律规制角度上,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为此,本次研究将分两篇文章分别立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层视角而展开。本文拟从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角度讨论疫情下的合同义务履行问题,因本次疫情所引发的某些情况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相似,故在实证研究上,本文将主要借鉴并参考当时非典疫情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并检视。

二、不可抗力的现行规定与适用分析


(一) 不可抗力的现行规定与要素分析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不可抗力的认定主要依靠三项要素,包括主观要素的“不能预见”以及客观要素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以现行法律规定而言,三项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不可抗力,通常以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为其适例。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合同订立之前当事人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形。对于“不能预见”应限定在缔约当时及合理范围内而不应过分严格把握,否则可能会导致所有会发生的“不可抗力”事项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当事人预见的错误结论。[注2]所谓“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不能使该客观情况不发生或予以规避。而所谓“不能克服”则是指该客观情形发生后所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和损害后果无法克服,[注3]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还要求在合理范围内也没有其他替代履行措施,[注4]因此,“不能克服”需要结合不同的合同类型、客观情形造成的影响程度、替代措施的成本等进行综合判断。

(二) 不可抗力适用的要点

1. 不可抗力与债务不履行的因果关系

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素来看,不可抗力的认定本身是一个具体化和个案化的过程,不能一概而论,其适用也同样体现了这一点。《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援引不可抗力进行免责、减轻责任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系不可抗力所致。有学者指出,不可抗力与履行义务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抗力引起预定法律效果的核心,且不可抗力应是债务履行受阻的关键原因,[注5]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亦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因此,不可抗力的认定和适用需要经个案判断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

2. 不可抗力与迟延履行的发生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也即债务不履行行为的发生时间与不可抗力发生时间密切相关,如果延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在该案中相关事项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或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盖因该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事项致使合同产生履行障碍系当事人迟延履行所引发的后果,自然不能据此免责。

三、在合同履行中疫情与不可抗力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一) 案例实证检索

在上述规定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实践中如何对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进行认定与适用。为此,我们对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所引起的合同履行案例进行了系统检索,为尽可能贴合个案判断,对检索的主要案例按照合同类型进行了分类,并对其裁决意见进行了如下总结。

(二) 实证分析

从上述司法判例中可见,法院在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时仍然以把握不可抗力的三个要素及不可抗力与不同类型合同债务不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核心要点并从严把握,在涉及合同解除问题时,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亦严格把握,尽量减少因合同解除可能引发的法律关系不稳定的情形。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上述规定目前已失效,但实际上这种处理思路与上述案例所展现的各地法院判决基本面向是一致的,对于我们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疫情处置与合同履行中的司法倾向性意见,仍有参考意义。


司法实践中较多争论及有不同判决观点的主要集中在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义务可否主张不可抗力以减免支付。从司法实践来看,直接支持或完全反对疫情构成租金支付义务的不可抗力的观点均在少数,多数司法判决系通过公平原则对租金支付义务进行调整。通常而言,金钱给付义务可能发生履行迟延问题但在法律上不产生履行不能的问题,债务人对其金钱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注6]因而不可抗力的主张通常不对债务人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完全免除作用,这一点在上述案例9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也有所体现。回到租金支付的问题上来,租金支付同样系金钱债务的履行,正是考虑到前述原因,多数法院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调整时,不再过分强调不可抗力,而是通过疫情对租金支付的影响和公平原则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即更符合《通知》中所提及的第一种方式,此种方式在实质上更倾向于系按照情事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对租金支付义务进行调整。

四、不可抗力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认定及适用分析


回归到本次肺炎疫情,因其产生和爆发本身难以为当事人合理预见,其影响以及为控制疫情而实施的相关政策也不能为当事人能避免,若经个案判断由于交通限制、复工延期等情形导致当事人难以克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所面临的各种障碍,从而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则本次疫情在该案中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援引《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或减轻责任;而当不可抗力已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则可援引《合同法》第94条来解除合同。具体而言:

(一) 责任减免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上述条款已经明确了不可抗力为法定责任减免事由。然而,如前文所言,在现实中,不可抗力对个案的影响存在极大的差异,部分免除亦或是全部免除,均需根据不可抗力与合同实际履行之间的影响力大小进行判断。


具体而言,在不可抗力的出现构成合同不能履行唯一原因的情况下,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则应免除全部责任;若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仅应免除该部分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可抗力仅会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不可抗力消失后合同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该部分迟延履行的责任应予免除。例如在上文案例8中,法院即以“非典”及政府对民工流动的控制造成了施工迟延,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认定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非典”期间导致工期延误发生的迟延交房免责。


在不可抗力的出现仅构成合同不能履行原因之一的情况下,即不可抗力与其他原因结合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当结合不可抗力与其他原因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力,确定免除责任的比例。[注7]如“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注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典公司租赁鹏程公司场地,用于经营餐饮(包括蛇类等野生动物)、客房两项业务,而在非典疫情暴发后,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停止。正典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然而正典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毕竟与“非典”疫情的发生所导致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能完全正常进行有一定的关系,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违约金的数额应适当减少给付。

(二) 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事由,合同是否能够解除依然有赖于对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为判断基础。仅在合同目的因为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时,才有可能构成合同解除。例如,在上文案例6中,法院通过比较“非典”疫情对租船影响的期间与整个租船或营业期间的计算对比,认为虽然“非典”疫情对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较大影响,但这一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从而对承租人以“非典”疫情之发生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请求未予支持。

五、当事人在目前疫情下可采取的有效措施及相关建议


在当前疫情态势下,当事人可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结合自身目前情况综合评估判断违约风险和不可抗力的适用可能,特别是违约行为与本次疫情发生的时间先后关系、履约受本次疫情的影响程度等等。若当事人已预见本次疫情将对履约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且拟主张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的,建议当事人可以提早采取相关措施,以期减少或免除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当事人可积极联系合同相对方,进行相关事项的磋商。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皆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达成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则会大大降低日后可能的诉讼导致的成本,并有效化解诉讼带来的风险,无疑对双方当事人而言皆是最优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最终商定的结果应以书面方式留存,并进行签章,以保障合同形式上的完备性,防止相对方反悔的风险。


其次,若当事人无法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当事人可寻求适用不可抗力以减免自身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其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并提供相关证明。视具体情况,相关证明可以包括病例报告、政府等权威机构作出的文件、发布的公告等,以证明疫情或政府针对疫情作出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发出上述文件时,应注意留档,以应对未来可能的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同时,当事人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因本次疫情违约而可能导致的扩大损失,否则,当事人可能仍需就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此外,若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也应根据《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的规定,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并留存相关证据。若相对方提出异议,则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

朱奕奕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邵   锴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

吴亦为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人民日报解读: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7205728381295558&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2日。

[2] 参见崔建远:《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参见《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第51-52页。

[3] 参见叶林:《论不可抗力制度》,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5期,第39页。

[4] 参见[德]英格博格·施文策尔:《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势》,杨娟译,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3期,第171-172页。

[5] 参见叶林:《论不可抗力制度》,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5期,第41页。

[6]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79页。

[7] 参见杨立新:《大地震以后的民法制度应对之策——地震作为民法不可抗力事由的一般影响》,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8期,第6页。

[8] 参见(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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